徐立德
」 徐立德90歲國民黨大老第二春破裂 法院判他休了小35歲妻確定
前行政院副院長、國民黨大老徐立德2013年與音樂家陳怡伶結婚,婚後2人感情不睦,徐男2015年離家與兒子同住,未再與陳女同居並訴請離婚,一審士林地院不准離,高等法院二審和更一審皆判准離婚,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徐立德指出,他與陳怡伶2013年6月21日結婚,因生活習慣、價值觀的差異,他2015年初搬離與兒子同住,未再同居,2016年8月間,陳女與其父母發生糾紛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出離婚的想法。徐立德還指控2016年12月間,陳女將婚前的私事經其父母披露見諸媒體後,她開始有自殘行為,以此向他情緒勒索,但他已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產生破綻,且陳女也沒有繼續維持婚姻意願,因此訴請法院判准離婚。更一審認為,雖然夫妻一方先行離家居住,造成破綻,徐男固有責在先,但後來兩造均未能積極挽回婚姻,甚至他方在未共同居住期間,以消極、負面的態度處理婚姻,導致婚姻裂痕加深,破綻更加擴大,雙方都有相同程度的責任,因此徐訴請離婚有理,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
國慶台鐵地下化3/向沙國基金借8000萬美元建設 那個年代台灣的財政實情是這樣
台北車站每天人潮熙來攘往,地下一樓的台鐵和高鐵月台連通道旁的牆隅上靜靜地嵌著兩幅紀念碑,其中一幅紀念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竣工,另一幅碑文記載「鐵路地下化工程承蒙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開發基金惠予貸款8千萬美金,有利工程進展,特立碑表達謝意」,象徵當時台、沙兩國的「兄弟情誼」,也印證當時即使國庫困窘,政府仍積極透過舉債借貸建設,骨子裡早就想到台灣的都市面貌該有的國際格局。沙烏地阿拉伯曾是中華民國在中東地區最堅強盟友,兩國並曾在民國35年(1946年)至民國79年(1990年)間有正式邦交,雖然後來因為中國大陸崛起,許多國家陸續與我斷交,但沙烏地阿拉伯仍是阿拉伯國家中最後一個與中華民國斷交的國家,而兩國斷交的導火線,則是民國69年(1980年)爆發的兩伊戰爭。前外交部長錢復去年曾在回憶錄中娓娓道出我國與沙國斷交的祕辛,當年沙國遭以色列、伊朗兩個世仇左右包夾,沙國欠缺威懾性武器,難以確保國家安全,中東情勢相當複雜,迫使沙國尋求購買導彈等先進武器保護國家安全。政院為了籌措北市鐵路地下化財源,曾向沙烏地阿拉伯開發基金貸款八千萬美金,也顯示當時兩國邦交緊密,但後來沙國仍因國際政治現實與我斷交,圖為沙國派特使來台與時任外交部長錢復說明沙國斷交決定的原委。(圖/報系資料庫)錢復指出,回顧當時有能力製造中程彈道飛彈的國家只有美國、蘇聯和大陸,但美國長期與以色列結盟,不太可能出售導彈給沙國,蘇聯也力挺伊朗,更不可能對沙烏地阿拉伯出售飛彈,沙國在走投無路下只能轉向中國大陸採購。沙國當時斥資35億美金,要向中共採購20枚地對地中程導彈,中共則以與沙國建交作為出售導彈的交換條件,但沙國當時只同意與大陸互設商務代表處。1990年初,中共長城工業又與沙國密商衛星交易,同年五月波灣風雲再起,阿拉伯國家緊急會商,埃及、阿曼等國都力促沙國儘速承認中共以購買更多武器。即使當年中華民國空軍正在葉門秘密提供沙國空軍作戰協助,兩國軍事合作十分緊密,最後沙國仍不敵其它中東國家施壓的政治現實,以全部貨款付現金的方式,花了35億美金低調的從大陸取得20枚東風3型飛彈,隨後即宣布與中華民國斷交。回顧這段往事,錢復感慨在戰略價值考量下,沙國與當年的美國做出相同決定,爲了國家利益轉向中國大陸,卻將中華民國推向國際政治的更邊緣。雖然兩國外交關係不敵國際政治現實而中斷,但在台沙兩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那段時間,不僅互動緊密,人員也常互訪,因此當前行政院長孫運璿宣布台北鐵路地下化動工後,擔心國庫財力難以支應,還是決定向沙烏地阿拉伯的開發基金借貸8千萬美金,作為地下化工程經費。台北車站地下一樓目前還留有北市鐵路地下化工程曾獲得沙國金援的紀念碑。(圖/周志龍攝)目前在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中,仍可以看到兩國在民國73年5月20日簽訂的貸款合約相關資料。該份契約立約雙方,一方是時任財政部長徐立德,另一方則是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財政暨國家經濟部部長兼開發基金主席阿巴赫爾,簽約地點則是台北。合約中載明,沙國開發基金宗旨在協助開發中國家從事經濟發展,並提供其實施發展計畫所需之貸款,沙國開發基金也確信北市鐵路地下化計畫之重要性,及其對中華民國「友善人民」之經濟發展具有預期效益,因此同意給予我方貸款,期限20年,包括五年寬限期,我國也應就其隨時所提取且未償付之貸款本金金額,按年率百分之五 (5 %) 支付貸款管理費用 (其實也就是利息),還予沙國,隨著鐵路地下化正式完工,政府也在民國92年將該筆貸款全數還清。昔日北市曾有28個路口因為鐵路通過而影響交通,鐵路地下化後,這個問題也迎刃而解,圖為鐵路地下化前,現址光華商場附近的舊照片。(圖/報系資料庫)
徐立德休妻不成 二審判准離婚…遭最高法院廢棄
曾擔任行政院副院長、國民黨大老徐立德8年前與音樂家陳怡伶結婚,婚後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離住家與兒子同住,未再與陳女同居並訴請離婚,一審不准,二審逆轉判准,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指出,陳怡伶始終否認有分居的事實,並未就「徐立德主張兩造自2015年初開始分居迄今的事實」為相同的陳述,是否屬「自認附有限制」,應否視有自認?高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定予以探究,因此發回更審。徐立德提起離婚訴訟主張,他與陳怡伶在2013年6月21日結婚,因生活習慣、價值觀的差異,他2015年初搬離與兒子同住,未再同居,2016年8月間,陳女與其父母發生糾紛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出離婚的想法。徐立德指控2016年12月間,陳女將婚前的私事經其父母批露見諸於媒體報導後,她自殘行為,以此為情緒勒索,但他已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生有破綻,且陳女也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因此訴請法院判准離婚。一審法院駁回徐立德的請求,但高院審理後,認為徐男與陳女2016年後分開居住,未共同生活,且雙方互相怪罪並心生怨懟,陳女嘲諷徐將因無須扶養陳女而感到歡欣,徐亦接受陳女離婚的請求,兩造之婚姻因此發生破綻。高院認為,徐男與陳女的婚姻發生難以回復破綻,是因2人在分居期間,陳女未能理性溝通,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而徐男也未予以體諒、給予支持,相互協力,雙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關係之意願,有責程度同屬相當,所以徐男訴請離婚,應予准許。去年高院判准離婚後,陳怡伶召開記者會表示,徐搬走離家,她非常擔心先生的身體健康,一直透過手機軟體和他保持聯絡,徐立德還會送花、送水果給她,所以從來沒有不願修復夫妻關係。★自殺防治專線:1925(依舊愛我)24小時服務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總統府前資政徐立德打離婚官司 第二任妻子聲請監護宣告遭駁回
總統府前資政徐立德與小他37的女音樂家陳怡伶結婚後,卻因雙方個性不合正在打離婚官司。陳女另以徐大腦退化為由聲請輔助宣告,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徐辨識意思及表示能力未完全喪失,裁定駁回,可抗告。徐立德在元配劉勤生過世後,於2013年與陳怡伶結婚,但婚姻只維持2年就分居,徐並於隔年訴請離婚,高等法院去年判准,全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陳女與徐立德間還有其他大大小小訴訟,陳女另還提告主張,徐曾有中風紀錄,婚後生活起居都是她協助,無法勝任大部分家事,常須由她陪同到醫院就診,醫生也曾提及徐的大腦有退化現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已有不足之虞。徐身體狀況不佳,已嚴重影響意思表示能力,故聲請輔助宣告。但法官查出,徐立德2017年間聲請婚姻調解,並當庭撤回,2018年間提起離婚訴訟及上訴,今年新北地方法院的支付生活費訴訟調解、言詞辯論,徐都親自出席,都能明確表達離婚意思及理由,雖然有些時間點記憶不清楚,但前後陳述均一致,顯然並未完全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故駁回監護宣告聲請。
曾當街熱吻!黨國大老第二春鬧翻 熟女音樂家嗆「每月30萬不夠花」要討650萬
高齡89歲的前總統府資政徐立德2009年喪偶,之後認識小他37歲的陳姓女音樂家,2人情到濃時還曾當街熱吻,並於2013年共結連理,但第二春僅維持2年,雙方便因個性不合分居,最後離婚收場。事隔多年,陳女指控,徐立德婚後每月僅「施捨」20、30萬元,根本不足負擔生活開支,逼得她拿出個人積蓄,因此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徐支付650萬元。據了解,徐立德於1931年在大陸出生,之後隨著國民政府來台,擁有政大政治研究所碩士,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碩士,韓國慶北大學經濟學榮譽博士,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榮譽法學博士學位,曾先後擔任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副院長、華航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總統府資政等要職,學經歷相當豐富。徐立德和元配劉勤生結婚多年,2009年因妻子癌逝天人永隔,但他很快便找到第二春,不僅曾被媒體捕捉到和女音樂家當街熱吻,後來更在2013年以81歲高齡和陳女再婚;不過,雙方婚姻僅維持2年,徐立德就搬出了三重住處與陳女分居,並於隔年訴請離婚,獲高院判准,全案目前仍在上訴中。離婚官司還沒打完,陳女又向新北地院提出聲請,控訴徐立德明知年事已高,卻時常外出應酬、開會、出差、球敘或牌聚,還要求她不得繼續工作、停止股票投資,以便日夜躬身照顧,但對方明明答應支付一切生活所需,每月卻僅「施捨」20至30萬元不等,根本不足以負擔日常開銷,逼得自己拿出個人積蓄應急。陳女主張,她在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徐立德,大從家中佈置裝潢、小至對方日常生活起居,為了維持婚姻煞費苦心,所以就算現在2人分居,也不能怪罪於她,因此要求徐補償2018年5月至今的家庭生活開銷共425萬元,並按月支付25萬元生活費,直到兩造婚姻關係確定終結為止,兩部分相加約為650萬元。針對女方指控,徐立德則反駁,自己和陳女價值觀迥異,婚後每遇摩擦,對方便大發脾氣,讓他飽受精神折磨,只好選擇分居,而且他為了滿足陳女奢華生活,除每月固定支付數十萬元,還不定期給予大筆現金或匯款,甚至送她價值逾6000萬元的豪宅,已足夠讓聲請人不愁吃穿,認為陳女根本是挾怨報復。新北地院審酌,徐立德和陳女分居已久,期間一切開銷並非為維繫婚姻或家庭生活之目的所支出,加上聲請人屢因和自己父母爭執,對徐怨言相對,並主動提出離婚,甚至揚言自殘讓男方後悔,顯見兩造婚姻已難以維持,加上陳女無法舉證徐立德婚前承諾負擔一切生活費,也未提出每月25萬元之根據,因此裁定駁回陳女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