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
」 性侵 NONO 陳宣裕 猥褻 強制性交涉性侵6幼童遭判28年!狼師毛畯珅出庭「直視鏡頭」 正臉曝光
男子自毛畯珅110年4月起,在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擔任托育人員,並自同年 7、8 月起兼任教保員,負責照護、教育幼保機構之幼童,不料他竟利用職務之便性侵、猥褻多名幼童,一審遭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全案上訴二審,高院今(19日)再度開庭,過去始終帶著口罩的毛男,這次終於以真面目示人。台北市今年爆出私立幼兒園狼師案,被告毛畯珅涉嫌性侵多名幼童,一審遭判處28年徒刑。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再度開庭審理,過去一直戴著口罩現身的毛畯珅,這次以真面目示人;然而被問到是否有悔意時,毛男不發一語,雙眼直視著媒體鏡頭,下巴高高抬起,完全看不出有任何悔過之情。據了解,毛畯珅為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之子,並於民國110年9月退伍起至該園擔任教保員,在園內負責管理監視器、參與協助教學、照顧全園幼童之生活起居及於園內接送幼童之工作,另於午休時間兼任同址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一審判決指出,被告明知於111年7月11日至112年7月10日期間,就讀該幼兒園之幼童6人(A童至F童)均未滿7歲,對於性自主能力及事物判斷能力均未成熟,且對於性事尚屬懵懂無知,並無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能力,竟仍分別犯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等犯行,甚至偷拍兒童性影像。一審法官認為,被告家境及學識均良好,且具幼兒保育之專業知識背景,深知有幼童於學齡前身心發展健康之重要性,明知本案被害人均屬未滿7歲,並無同意或拒絕之性自主能力,竟為滿足自己之性欲,對各被害人為上開犯行,時間綿延達1年之久、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狀惡性重大,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全案上訴中。《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女僕餐廳老闆是惡狼!誘美貌女客打工後砸錢「開後宮」 受辱少女最小15歲
新北市新莊一名開設女僕餐廳的王姓男子,因涉嫌對3名未成年女員工進行性騷擾與猥褻行為,被法院依成年人對少年犯乘機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及犯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可上訴。據《ETtoday新聞雲》,王姓男子在新莊開女僕咖啡廳,店內收容不少流浪貓,以平價餐飲和女僕店員吸引客人,因店面鄰近大學,廣受學生歡迎。然而,有3名15至16歲的女店員提告控訴,王男常在店內物色心儀女客人,邀約她們到店內打工,再以金錢為代價問她們「要不要當他女友」,甚至不經同意觸摸身體,其中一名少女到王男住處打掃時慘遭指侵。16歲A少女證稱,自己原本是餐廳顧客,因王男說她長得很可愛,問她要不要來試試看打工,她就到餐廳擔任服務人員。不料工作不到1週,王男就提出要以1個月8千元為代價,要求A少女跟自己交往。2023年6月一日下午,她穿著連身女僕裝上班,當時店內客人不多,她坐在椅子上滑手機,王男卻走過來逕直撫摸她大腿內側,叫她「腳不要那麼開」,她當下礙於王男是老闆,不敢多說,但次日便不敢再去上班。另名15歲B少女證稱,自己到餐廳吃飯時,王男先是找她要IG帳號說可以傳貓咪照片給她,又邀她暑假來打工。當時她國中剛畢業,從2022年8月開始到餐廳上班,9月9日上班時,王男在廚房從身後抱住她,又在隔日及12底某日之間,多次撫摸她大腿、親她後頸、擁抱她,隔年5月王男在廚房從後方熊抱她並摸她胸部,表示如果B少女願意跟他性交,每次給她5千,觸摸、擁抱、打手槍等行為亦有相應代價。直到2023年5月B少女滿16歲,工作比較好找,她就直接走人。另一名15歲員工C女則證稱,她也是在餐廳吃飯時被王男搭訕,才到店內工作。因她當時逃課和父母鬧翻,需要賺錢才能填飽肚子。2021年11月21日王男要她到王男家中打掃、清貓砂,趁機向她透露「如果當他女朋友,就讓可以免費住他家」,還表示當時也有其他女員工住王男家其它房間。C女指出,王男和她聊天後,便不顧她拒絕開始亂摸,還拉住她的手要求幫忙打手槍,後來王男自行打完手槍就指侵她,遭遇此事後,她就再也沒有去上班了。全案審理時,王男辯稱雇請女僕是為了讓客人看,A女坐在櫃檯時坐姿不雅,怕客人看到不好看,只用手指指著A女提醒。而他知道B女快滿16歲,兩人當時有交往,知道B女需要生活費才資助她,有在店內抱她並按月給她金錢。至於C女只做一個月,因出餐太慢、又被客人客訴體味重,他把C女解雇,C女才會誣告他。不過法官認為A女證述一致,且和王男為雇傭關係又無仇怨,沒有誣陷的動機。另王男對B女伸狼爪時已37歲,卻利用B女家境困頓需自食其力,以金錢、手機、請客吃飯等對價方式猥褻她,王男雖辯稱是「無條件贊助女友」,但LINE對話都是單方面獻殷勤、B女反應冷淡,難認為是交往關係,不過B女控訴遭王男指侵的部分,則證據不足。另C女作證時全身顫抖,一度需休息平復情緒,也必須持續按壓力球才能緩和情緒作答,且描述的王男作案手法和其它2名少女相似,更能證明王男對她做出違反意願的事情。法官審理時,排除證據不足的部分,判定王男摸A女大腿,以對價方式從背後熊抱B女並親吻她、摸她胸部,並在住處侵犯C女,依成年人對少年犯乘機性騷擾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另犯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猥褻行為罪、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應執行4年6月徒刑。可上訴。
NONO強制猥褻2女再獲不起訴 士檢這樣說
藝人NONO(陳宣裕)被多人提告性侵、性騷,其中2案由台灣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再移轉至士檢偵辦。不過士林地檢署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今(5日)以罪嫌不足等理由予以不起訴。士檢表示,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於10日內聲請再議,以尋求救濟。回顧案情,陳宣裕多次利用其身為藝人的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6名被害人,復先後於2008年、2010年、2011年、2013年間,分別在住處、飯店、車上等處,以工作邀約見面、錄影結束順道搭載、共進宵夜等為由,讓不知情之被害人與其獨處,進而違反被害人意願,遂行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及強制猥褻等惡行。故檢察官也請法院審酌被告不知自重,為逞私欲而為上開行徑,品行低劣,且對眾多被害人身心危害至鉅,犯罪後態度迴避,絲毫未見悔意等情狀,請法院就其各個犯行,均從重量刑,以嚴懲惡行。檢察官依據調查所得事證,認定其中6名被害人受害,被告共涉犯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另陳宣裕遭指訴對其他2名被害人(其中1名係前述6人中之同一人)所涉強制猥褻部分,則認罪嫌尚屬不足而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士檢不起訴的2件強制猥褻案,因2名被害人沒有再聲請再議,因此這部分NONO獲不起訴確定。至於台灣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的2件案件,4月已聲請將案件移轉至士檢偵辦。不過士林地檢署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今(5日)以罪嫌不足等理由予以不起訴。士檢表示,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於10日內聲請再議,以尋求救濟。
桃園女童遭脫衣猥褻!18歲淫狼落網喊:想和她交朋友
桃園龜山區27日發生一起猥褻案,一名國小女童遭18歲林姓男子當街強擄,還企圖脫衣侵犯,嚇得女童不斷大聲呼救,所幸一名計程車司機聽見求救聲,急忙聞聲救援,這才讓女童逃出魔爪。落網後,患有身心障礙的林男向警方辯稱,自己只是想和女童「當朋友」,經桃園地檢署昨(28日)偵查終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加重強制猥褻罪》等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據了解,此事發生於27日上午10時許,當時該名國小女童原本打算前往附近同學家找朋友,怎料途中竟遇到林男搭訕,還用兇惡口氣示意女童過去,由於林男身形高大,女童基於害怕便乖乖走上前,卻遭到林男欲行不軌之事,女童發現不對勁後,不斷驚聲尖叫喊救命,附近計程車司機聽見女童的求救聲,立即出手搭救並報案,才讓女童幸運逃過一劫。從27秒的監視器畫面可見,女童在騎樓下不停掙扎抵抗林男的侵犯,驚恐地哭喊「不要碰我」、「救我」,企圖逃跑的她數度被林男強行拉回,甚至一度遭對方撲倒壓在身下,場面相當驚險。林男遭逮後向警方供稱,「只是想和女童交朋友」,言論令人髮指。對此,桃園地檢署昨(28日)偵查終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加重強制猥褻罪》等罪嫌將林男起訴,並聲請羈押禁見,經桃園地院審理,雖不能認定林男有串證之虞,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因此裁定有羈押必要,但不禁止接見通信。《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桃園女童當街遭男強抱侵犯 法官裁定收押不禁見…理由曝光
北桃園27日早上發生林姓自閉症男子強抱4年級國小女童案,女童不停逃竄、聲嘶力竭高喊不要和救命的26秒畫面曝光令人揪心,桃檢28日減述詢問後開出拘票逮人,訊後向法院聲押禁見,法官認為林男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審酌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的嚴重程度,深夜裁准收押但不禁見。桃檢27日接獲警方通報有女童遭人侵犯,隨即分案偵辦,28日在社工及家屬陪同下完成減述程序,避免二次傷害,下午開出拘票逮人,晚間複訊後,認為林男涉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及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串證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法官深夜訊問後,認被告僅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罪,雖不能認定有串證之虞,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審酌林男犯罪情節所生損害的嚴重程度,認為有羈押必要,但不禁止接見通信。女童母親在臉書發文控訴,4年級的女兒27日早上到住家附近找女同學,領有中度自閉症手冊、剛滿18歲的林姓男子上前攀談後竟伸狼爪,附上的影片只見騎樓下女童不斷高聲尖叫喊放開、救命,到處閃躲,仍數度遭體型優勢的男子強行熊抱,女童2度掙脫跑向馬路還是被拖地強拉回來,一旁車來車往卻無人發現,26秒畫面曝光讓人震撼又心疼,所幸附近運將聞聲順利救下女童,運將說,女童被救下後仍未平復,嚇到一直哭,還心有餘悸地說男子要強脫她衣服。◎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教保員毛畯珅涉性侵猥褻女童遭重判 北檢決議核發補償金給受害人
台北市某私立園長兒子、教保員毛畯珅,涉性侵猥褻、偷拍6名女童,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後,一審重判28年,被害的5名女童家屬日前向北檢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北檢審議後,認為毛男獸行令人髮指,年幼的4名被害人遭受毛侵害,嚴重戕害身心發展,所生危害至深且鉅;決議核發最高額的性侵害補償金共計160萬元,另1名被害人,檢方近日將開會審議後核發。但毛男的惡行不止於此,經檢警追查後,又查出毛另涉嫌性侵、猥褻並偷拍幼童、少女,有39名幼童受害,北檢22日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毛男,檢方痛批毛惡行致令童真折翼,家長同遭重創,其痛難言,實不下撕心裂肺,估計受害人恐達數百人,建請法院量處「最重之刑罰」。法界人士認為,由於被害幼童眾多,若家屬持續申請補償,補償金額恐破千萬元,將創下去年7月1日修正實施《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迄今,檢方累計核發性侵害補償金最高的個案。檢警查出,毛男自2021年10月至去年7月間,涉嫌於教室等地性侵、猥褻幼童,共6名女童受害,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一審認為扎男涉犯224罪,累計刑度1252年6個月,定應執行刑28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首度審理,在押的毛男出庭時,還囂張地怒瞪媒體。去年7月1日修法實施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被害人因犯罪被害而死亡、重傷,被害人或家屬可以申請遺屬補償金、重傷害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其中遭性侵害的被害人或家屬可依法申請性侵害補償金,補償金額為10萬元至40萬元不等。毛男先前侵犯的5名被害人,家屬已陸續向北檢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北檢已核發4名被害女童性侵害補償金,每名被害人獲得最高補償金額40萬元,總計核發160萬元,另1名被害人申請案近日也將開會審議,預料北檢也將核發40萬元補償金。由於毛男又因另案涉性侵、猥褻39名幼童,若被性侵的被害人家屬再陸續向北檢申請性侵害被害補償,法界人士估計,因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補償金恐破千萬元,將創下紀錄。
嘉義惡情侶「假打工真囚禁」國中少女26天 強逼性交12次女友竟還幫把風
嘉義縣25歲林姓男子15歲少女恩恩(化名)曾經交往,林男分手後又與勞姓女子為男女朋友,但林男沒有打算放過恩恩,4月間以打工為名將恩恩約出,並將她帶到嘉義某處囚禁26天,對其虐待並強制性交12次,直到警方在查緝失竊手機時發現被害人,全案就此曝光,法院審理後,分別林男判7年有期徒刑,勞女1年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據了解,林男以出陣頭打工為名義,4月19日將恩恩約出,且一見面就控制其行動,將被害人帶到嘉義縣某處囚禁,期間多次虐待毆打少女,更強制性交12次,恩恩一有不從便會被拳打腳踢,林男施暴時,勞女還負責把風。而恩恩遭囚禁26天,直到嘉義縣民雄警分局員警5月15日,到大林鎮尋找民眾失竊的手機時,意外發現被關在廁所的被害人,少女被救出時傷痕累累,警方則將她送回家,並循線查到林男與勞女,5月17日將2人拘提到案,依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嫌移送,檢方向地院聲押獲准。而嘉義地院近日也做出判決,認為林男為滿足一己性慾,嚴重侵害人身自由和性自主權,依對少年拘禁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傷害罪,判處林男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勞女則被依私行拘禁罪,判1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性侵6幼童遭判28年! 園長之子二審出庭竟態度傲慢
男子毛畯珅曾在米達信義幼兒園擔任教保員,被控性侵6名幼童。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8月16日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處毛畯珅224罪判刑,總刑期高達1252年,合併後應執行為28年,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7日高等法院首度審理,毛男在被提訊時,態度顯得傲慢。毛畯珅自2022年7月11日起,在母親開設的台北市信義區某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染指至少20名幼童,持有600多部被害人的性影像、對6名兒童進行妨害性自主行為,一審傳訊證人及被害人,並勘驗幼兒園內的監視錄影畫面,認定他對6名幼童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以及違反本人意願拍攝性影像等罪行,被重判有期徒刑28年。檢察官對原裁定不服,認為毛畯珅對一名幼童的強制猥褻行為高達101次,情節相當嚴重,且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對該罪量處5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顯然過輕,因此提出上訴。判決中指出,毛畯珅年約30歲,出身於幼教世家,擁有幼兒保育的專業背景,深知學齡前兒童身心發展的重要性,明知本案被害人均為未滿7歲,缺乏性自主能力,竟為了滿足自身性欲,對多名幼童施行犯罪行為,時間長達一年之久,造成眾多被害人深重的身心受傷、犯後態度惡劣。
謊稱幫針灸調理身體!女兒遭下藥性侵 母竟護航男友「軟軟的不能插入」遭打臉
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以針灸可替人調理體質為由,和女友阿芬(化名)及其女兒小美(化名)約在住處,騙對方吃下安眠藥並強制性交。小美去驗傷提告後,媽媽卻大力迴護徐男,稱男有不舉、不可能性侵,徐男也否認犯行;法官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徐男8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判上訴駁回。判決書指出,阿芬與徐男交往後,曾多次向女兒稱徐男為中醫師,小美也曾2次接受徐男針灸。2022年3月間,阿芬叫徐男到中和住處幫女兒針灸,阿芬還說「因為徐男說要在子時針灸效果比較好」,因此徐男分別在凌晨12時、3時替小美針灸。小美主張,徐男之前曾說,會找認識的人調配調養身體的藥,並在完成針灸後要她小睡,再將她叫醒,餵她吃下下含「艾司唑侖(Estazolam)」成分的安眠藥「悠樂丁」;清晨7時許,媽媽出門上班,她在半夢半醒間感覺徐男脫她褲子侵犯她,但她卻因藥物影響無力反抗,一路睡到下午3、4點才醒來。醒來後,小美隨即打電話求助朋友,並在撥打113後,並在弟弟的陪伴下至醫院驗傷報警,對徐男提出告訴。檢察官傳喚調查多項證據,包含警方持搜索票至徐男住家時,查扣197顆悠樂丁安眠藥,經送榮總鑑驗,檢出舒樂安定(伊疊唑侖)(Estazolam)成分;阿芬則不斷袒護男友,辯稱他不舉、「生殖器軟軟的不能插入」,不可能性侵小美,甚至否認說過徐男學過中醫、徐男沒有幫女兒針灸,自己也沒有約徐男幫女兒針灸。阿芬還說,當天有看到男友專用的杯子在女兒的房間內,懷疑女兒是抹了杯子上的DNA後,塗在自己的內褲、衛生棉、外陰部、陰道深部。徐男律師則稱,徐男因罹患糖尿病、心臟病,更曾因尿道感染造成生殖器撕裂傷,會影響其生殖器勃起功能。但一審法院認為,即便有糖尿病等疾病,也不見得會影響性功能,且案發當時,無法證明徐男有性功能障礙、無法以生殖器勃起插入女性陰道,另據其他客觀證據,判定徐男有罪,處以有期徒刑8年;至於徐男被控違反《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部分則為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見解,今(16)日駁回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專挑弱勢…南投棒球教練性侵22名男童遭終身解聘 30萬交保限制住居
南投縣一所國小棒球隊的男教練以關懷弱勢學生之名,10年來對22名男童伸狼爪,涉嫌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甚至拍攝逞慾影片等共犯68罪,他羈押期間遭終身解聘,全案日前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他認罪請求具保停押,法院裁定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棒球隊男教練涉嫌妨害性自主案,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慧文今年6月4日偵查終結,指教練曾獲杏壇芬芳獎,將單親或家庭經濟弱勢的學生帶回家課輔,以金錢誘惑、權勢威逼等方式,10多年來對高達22名男童共犯強制猥褻、性侵害、性侵未遂共68罪,多名被害學童長期遭侵害,有嚴重的身心狀況仍在就醫,建請法院從重量刑。案件偵結起訴移審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全案近日言詞辯論終結,教練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官認為,教練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已與半數被害人達成調解,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在台南市老家,限制出境、出海8月,每周一、三、五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法官要求,全案判決確定前,禁止教練危害22名被害人身體,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行蹤,也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100公尺。南投縣教育處指出,棒球隊男教練涉嫌妨害性自主案,南投地檢署檢察官2月6日前往教練租屋處、辦公室搜索,拘提教練到案並收押,立即依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組性平調查小組,經性平小組調查结果事實成立,於教練羈押期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將該教練終身解聘、永不任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OL出差慘遭渣男同事暴力性侵 對方事後還噴風涼話:「人生就像巧克力」
女子小寧(化名)因工作前往外地出差時,在酒店慘遭男同事阿豪(化名)性侵,事後阿豪甚至傳訊說風涼話:「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有時也會給你一些你可能不喜歡或不習慣的味道」,讓小寧更加痛苦。法院審理後,將阿豪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判決書指出,阿豪與小寧是公司同事,2021年6月2人與上司一同出差。3人當晚入住酒店後,在房間一起飲酒到隔日凌晨,小寧因不勝酒力,由阿豪攙扶回房休息。不料,阿豪竟將小寧酒醉無力抵抗,將她壓制在床。小寧雖一度反抗並趁隙逃至門外走廊,但因重心不穩跌倒在地,被阿豪強拉回房,還遭到他毆打及恐嚇:「我用枕頭30秒就可以將妳悶死!」、「這裡是15樓!」小寧感到生命遭受威脅,不敢再反抗,最終被阿豪強制性交得逞。小寧酒醒後,隨即將被阿豪性侵的遭遇告知上司,但上司因行程無法離開,小寧因此獨自返回戶籍地所在醫院驗傷並提告。阿豪辯稱:「攙扶她進房間後,因為她頭暈想吐,我就拿垃圾桶給她,後來她拿起垃圾桶揮動,我為了制止與她發生拉扯,雙方都有受傷」、「我搶下垃圾桶後,她就往外衝,我為了安全考量從門外把她往內拉,她重心不穩跌倒,我再把她拉回房間,她撞到頭、旋轉玻璃鏡,她說很痛開始哭泣,之後她抱住我、親吻我,於是我們就發生性行為」。法官檢視阿豪案發後傳送給小寧的訊息,包含:「對不起了」、「真的不是故意的」、「我答應妳不喝酒,情緒管理會改」;小寧則回,「我被你性侵了……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你毆打我後,不顧我反抗強行進入我身體,當下我只求能保命順著你,你知道我感受多痛苦嗎?」。阿豪隔天又再傳送:「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但是生命不是只會給你糖吃而已,他有時也會給你一些你可能不喜歡或不習慣的味道,如果你拿到的是檸檬、是沒辦法直接吃下去的,那你就要想辦法把它變成檸檬水可以直接喝的然後是對身體很健康的」。法官依上述訊息內容,判定阿豪性侵犯行屬實,日前判決他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同居男友2度伸狼爪!小六女兒慘遭性侵 母女幫求情:不要讓他被關
台中市1名焊接工人去年趁著女友熟睡時,對女方就讀小六的女兒2度伸狼爪,犯行直到社工訪查才曝光。沒想到,被害女童和生母事後竟幫忙求情,並稱「被關只是浪費生命和時間」。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仍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被告和女童母親先前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其明知女童係未滿14歲之少女,竟分別於去年11月1日22時至24時之間,在臺中市大甲區某分租套房內,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趁母女倆均熟睡、被害人不知抗拒之機會,躺在女童身邊,以手伸進內褲撫摸下體之方式,趁機猥褻得逞。同年11月3日13時許,因女童感冒請假,被告竟食髓知味,利用自身體格上優勢,及被害人孤立無援、別無他人可求助之狀態,連續強吻、指侵得逞,最後甚至將陰莖插入女童體內,以違反意願之方式,對女童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嗣社工訪視女童時知悉上情,遂通報學校轉通報社會局,再報警處理。男子坦承犯行,且女童及其母親均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希望法官從輕判刑,不要讓被告被關,被關只是浪費生命和時間」等語。台中地院審酌,被告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其身心受創,內心留下陰影及恐懼,所為應予非難,考量他已徵得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原諒,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死刑「有條件合憲」 最高檢列5點說明:審酌後提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刑罰規定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雖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之審理程序違憲。對此,由檢察總長邢泰釗擔任召集人的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下午召開會議,並對釋憲結果列出5點回應,表示將對於相關案件進行審查,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最嚴重犯罪類型」,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表示,將審酌上開意旨,研議相關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針對判決主文第二點,修正前刑法第348條「處唯一死刑」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對相關個案之案件提起非常上訴。而針對第四、五點,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經「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被告防禦權、辯護權,最高檢也將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此外,對於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後審查相關案件是否符合;針對被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也將依修法後內容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表示,有鑑於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之情形,進而決定應否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檢察署將待收受各該死刑案卷後,立即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死刑合憲!37死囚可透過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邢泰釗:預擬相應措施
憲法法庭今針對死刑釋憲案,作出判決,認為死刑合憲,但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因此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翻案。對此,最高檢表示,37名死囚具體情節各有不同,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再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最高檢表示,死刑議題受國人高度關注,最高檢非常重視,檢察總長邢泰釗今年8月即指示成立10人因應小組,由他擔任召集人,主任檢察官吳慎志擔任副召集人,就各種可能的判決結果預擬相應措施。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最高檢下午4時召集全體檢察官開會決定因應作為,其中死刑因應小組成員檢察官林麗瑩等人,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共有5點,分別如下:1.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6條之1前段強制性交殺人罪、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死刑規定,僅適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最高檢將審酌研議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2.修正前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規定違憲部分,最高檢將依法提起非常上訴。3.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之程序保障部分,最高檢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4.死刑判決應經一致決部分,最高檢將與最高法院協商調取相關資料,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判決意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5.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最高檢察署將待修法完成後,依新法及個案情形審酌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說,由於37名死囚個案具體情節各有不同,需逐案閱覽卷證資料後,才能判斷個案是否有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形,最高檢將待收受死刑案卷後,審酌有無非常上訴事由,依憲法法庭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審慎處理。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美髮店老闆是惡狼!2女員工遭性侵猥褻 裝針孔搜證開告
高雄一間理髮店蘇姓老闆,趁下班或店內沒客人時,分別性侵猥褻店內2名女髮型設計師。2女受辱後偷裝針孔攝影機蒐證報警;雄檢審酌蘇男否認犯行,依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並建請重判。據《三立新聞網》報導,高雄市鳳山區一間理髮店27歲蘇姓老闆,對店內2年輕女髮型設計師心懷不軌,自去年8月起趁著下班或沒客人時候,藉工作職務多次對2女性侵猥褻,時間長達4個多月。2名女設計師受辱後,因擔心工作不保不敢聲張,但為揭發蘇男惡行,便在店內角落裝設針孔攝影機蒐證。後來,食髓知味的蘇男果真又趁單獨相處機會強抱女設計師,甚至抓著手欲朝自己下體伸去,犯案全程皆被針孔攝影機錄下。警方接獲2女拿著影片報案後,將蘇男依妨害性自主罪送辦。高雄地檢署偵查時,蘇男不但否認性侵犯行,還稱自己跟其中1女有曖昧,且店內員工曾一起參加旅行團出國,甚至有說笑合影照片,顯見大家感情不錯。但檢方根據被害人蒐證畫面及相關證詞、對話紀錄等,不採信蘇男說詞。訊後依有反覆再犯之虞,向高雄地方法院聲押獲准。雄檢偵結後,審酌蘇男僅為滿足自身性慾,不顧女員工意願性侵猥褻,造成員工事後身心受創,須向身心科就診,不但犯罪惡害重大,且還矢口否認犯行試圖脫罪,毫無自省之意,據此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惡狼酒水「加料」迷暈女子性侵還偷走金元寶 賠150萬還要被關
桃園市張姓男子因工作關係認識某妙齡女子,2022年間2人在女子住處相約飲酒聊天,未料,張男卻趁機將鎮定藥劑膠囊摻入女子酒杯內,待女子昏睡後指侵得逞,還趁機竊取女子玄關處金元寶1個後逃離現場;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審酌張事後願意賠償150萬獲原諒,審結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又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還可上訴。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張男2022年間因工作結識受害女子,2人相約在女子位於龜山區住處內飲酒聊天,不料張男竟心存歹念,趁女子不注意在其酒杯內摻入含有苯二氮平類鎮定安眠效用之膠囊,女子不察飲用後陷入暈眩,隨即躺臥在床上休憩。張男見女子藥效發作陷入昏睡之際,在違反其意願下,以手指性侵得逞;張男逃離現場前,還從女子住處玄關,摸走鞋櫃上的金元寶1個。張男於檢警偵訊與地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不諱,與女子於警詢及偵查及其男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龜山警分局提供雙方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影像與現場照片等,刑事警察局提供女子體內檢驗藥物反應與台北榮總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檢驗報告等佐證,足認張男犯行明確。法官認為,張為逞一己私慾,利用藥劑使女子陷於昏睡,違反其意願為加重強制性交之犯行,侵害女子之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其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還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被告於地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已與女子成立調解並獲取原諒,法官審結依藥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又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棄科技高薪投身幼教!新竹狼師喊「實踐夢想中」 竟涉性侵、猥褻男童
新竹一名補習班體適能老師林姓男子,涉嫌從去年至今年暑假性侵多名小學男生,目前已被羈押禁見中。令人驚訝的是,林男畢業於知名國立大學理工科系,是高材生,卻選擇投入幼兒教育領域,更在社群平台寫下「我知道我達成夢想只是遲早的事」,如今卻做出傷害兒童之事。有網友日前在社群平台爆料,指這名「魟魚老師」涉嫌性侵猥褻多名學生,他不僅在兒童教室授過課,也曾魚多間學校社團任教。而新竹縣政府教育局表示,9月1日接獲小學通報有學生疑似遭林男猥褻,事發後已確認學童安全,目前經查林男已無在新竹縣學校、幼兒園、補習班授課。新竹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林男涉嫌於2023年至2024年的寒、暑假期間猥褻及性侵未成年孩童,由檢察官指揮新竹縣警方於5日持搜索票前往林男住處將其逮捕。經警方搜索,扣押林男租屋處中的手機3支、平板1台、筆電1台等物品,外傳手機內存有大量男童照片,但檢方尚未證實照片內容。林男IG簡介。(圖/翻攝網路)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林男有反覆實施加重強制性交、猥褻未滿14歲未成年人等罪及勾串證人之虞,於6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7日下午,經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裁定羈押禁見獲准。據了解,林男畢業於理工大學,過去曾PO出優異成績單,其中2科成績達到頂標,投入幼童教育後,經常分享與學童的上課互動心得。另外,據《中央社》報導,某體適能體操教室6日晚間在臉書發出聲明,表示「魟魚教練」任職時為實習工讀,非館內店長,且在今年5月已離職,該名教練的行為已損害體操教室的名譽,將對不實言論提出告訴並求償。
性侵3國小男童遭收押! 竹北體操「魟魚教練」長相曝光
新竹竹北地區驚傳狼師性侵小學男童的案件。近日有男童回家向父母哭訴,遭林姓課輔老師性侵害,警方獲報後,經初步調查發現至少有3人受害,並於6日將綽號為「魟魚教練」的林姓狼師拘提到案,新竹地檢署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據了解,該男目前已無在縣內學校、幼兒園授課。林姓狼師為某國立大學生,他的教學經歷豐富,在新竹地區多間兒童教室、學校社團課任教過,擔任課後體操韻律等體適能課程的課輔老師。然而,近期有男童回家向父母哭訴,遭林男性侵害。檢方指出,檢方訊後認為林男有反覆實施加重強制性交、猥褻未滿14歲未成年人等罪及勾串證人之虞,於6日晚間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對此,新竹縣政府教育局表示,於9月1日獲學校通報後,即由社會處、警察局、教育局等相關單位調查。竹縣教育局調查後,隨即命該林姓男子任教的補習班暫停其教學,也要求其所開立的體適能補習班及課後班停止招生,且將進一步了解市轄有無學童受害 。經查林男目前已無在竹縣學校、幼兒園授課,依「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若認定不適任,依情節可裁罰1到4年不得任教,最重為終身不得任教。◎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大學偷嚐禁果懷孕…她墮胎懷疑「嬰靈纏身」 19年後怒告舊愛性侵
彰化縣一名女子小美(以下皆為化名)就讀大學期間與男友阿明偷嘗禁果,因此懷孕墮胎,後來2人分手,不料她19年後竟對舊愛提告妨害性自主,自稱墮胎後心情低落,懷疑嬰靈纏身,還去收驚解厄,成為其多年揮之不去之陰影。彰化地院認為,2人案發後仍持續交往多年,難認男方有妨害性自主行為,判處無罪。起訴指出,小美和阿明前為男女朋友,雙方交往期間,被告利用女方在住處過夜機會,強行脫掉小美衣物欲加以性侵;由於小美無法抵抗,遂要求阿明戴保險套,惟被告表示戴保險套會影響快感而予以拒絕,之後即違反其意願,在未戴保險套之狀況下強制性交得逞,導致還在念書的她因此懷孕,只好進行人工流產。案件審理期間,小美提出2人對話紀錄,她曾傳訊「性侵就性侵不用講的好像是你無心之過一樣」、「你不顧我抗拒壓著我變態的把精液射在我臉上,很噁心的滿足自己變態心理只為了洩慾」,而阿明也向她道歉,足以證明被告曾對其強制性交。小美主張,阿明使其懷孕墮胎,害她懷疑嬰靈跟隨而去收驚,且每次看到有關墮胎之新聞電影,都會有罪惡感,成為多年揮之不去之陰影。阿明喊冤稱,自己從未違反小美意願發生性行為,之所以沒有反駁對方指控,是因為一開始以為她在講懷孕墮胎一事,他知道女方脾氣,越解釋她脾氣越上來,後來試著打電話想問她什麼事,她不接,「我不想跟她反駁,把她脾氣激上來,因為她脾氣真的不好,我向她道歉是因為讓她懷孕墮胎的事,不是強制性交」。彰化地院審酌,被告與小美於案發時係男女朋友關係,案發後仍繼續交往長達3、4年,於94年間至97年間,2人還曾共同出遊、共同參與攝影活動及家人婚事,有諸多留念照片可見女方面掛笑容、甚至於房間笑著微露身體拍照,且告訴人之指證尚乏相當、適切之補強證據以憑認定,因此判處阿明無罪。CTWANT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