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寬
」 李進誠纏訟17年!前金檢局長涉當禿鷹 更4審判決出爐
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17年前涉嫌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歷審在貪汙重罪和洩密輕罪來回擺盪,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本案起因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洩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經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的偵查祕密洩漏給林明達等人,也提供給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一、二審依貪汙等罪將李男重判10年、9年6月,更一審認為林男等人在股市加碼放空獲利,與李的洩密沒有直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汙罪只構成洩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洩密致股價下跌,讓林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已觸犯貪汙、洩密罪。更三審則認為,李進誠主管監督事務,並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犯圖利罪,依洩密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禿鷹案輕判6月 最高法院要求高院詳查
纏訟16年的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等罪,重判10年徒刑,上訴後,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洩密輕罪來回擺盪,高等法院更三審依洩密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最高法院表示,更三審指李只構成洩密罪,但他洩密與讓人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關連性,是否構成貪污罪有待調查,檢方上訴有理由, 撤銷發回更審。本案起因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洩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經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的偵查祕密洩漏給林明達等人,也提供給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將李男重判10年、9年6月,更一審認為林男等人在股市加碼放空獲利,與李的洩密沒有直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洩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洩密致股價下跌,讓林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已觸犯貪污、洩密罪。更三審則認為,李進誠主管監督事務,並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圖利罪。不過,李男任意洩漏應保守的祕密,對國家機關及金融秩序監理造成危害,但本案訴訟超過14年,對他心理及律師執業影響甚鉅,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檢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勁永股市禿鷹案 前金管會金檢局長李進誠二度限制出境
纏訟10餘年的勁永禿鷹案,涉案的前金管會金檢局長李進誠被控洩密、貪汙罪,目前仍在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中,高院合議庭認為全案仍在審理階段,李涉嫌重大,且有限制出境必要,裁定二度限制出境、出海8月。勁永股市禿鷹案,起因於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公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此消息,由同事電腦中竊取下載到磁片,洩漏給陳俊吉等人放空勁永股票。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第一任金檢局長的李進誠,被控洩漏勁永禿鷹案的偵查祕密及證交所查核機密,並洩漏給聯合報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陳俊吉等人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李進誠一、二審被依貪汙罪重判10年、9年6月,高院更一審認為,李不構成貪汙罪僅構成洩密罪,判刑8月。更二審認為,李進誠洩密給陳俊吉,再釋放消息給媒體,使股價下跌,讓陳男等人因此獲取不法利益1382萬多元,已觸犯貪汙罪、洩密罪,因案件纏訟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將李男判刑6年,2017年最高法院再將案件發回,目前由高院更三審審理中。更三審合議庭在今年1月10日就裁定李限制出境、出海8月,由於境管期限將屆滿,合議庭日前開庭審理,李及律師均強調沒有逃亡之虞,請求解除境管,但合議庭審酌,案件仍在審理,李涉嫌重大,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未消滅,有繼續延長境管必要,裁定自9月10日起再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