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術成規罪
」基泰大直坍塌案偵結 北檢起訴建築師、基泰、福益員工等5人
基泰建設「基泰大直」建案施工造成鄰房坍塌毀損案,台北地檢署2024年4月29日偵結,本案經北檢2023年9月9日主動分案,並由江貞諭主任檢察官、黃聖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偵辦,經執行2次搜索、傳喚,認定被告涉及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嫌、不實勘驗、及損鄰事件偽造文書等罪嫌,將監造建築師王德生、基泰工程部副理邱丞鴻、營造商福益營造工地主任張博翔、基泰規劃部專員姜若彥、及福益公司劉姓技師等人提起公訴。北檢指出,本案擔任工地主任之張博翔,及擔任監工人之邱丞鴻,枉顧各項法令及建築成規之要求,僅為求私利,對於基泰大直建案工程之進行,出現種種未按圖施作之情況,且為規避損鄰爭議,多次調整監測數據,枉顧監測系統所發出之警訊。因其2人違背建築術成規之行為,再加上劉、王兩人於勘查程序中敷衍行事, 使各項審核機制淪為形式,喪失糾錯功能,終致發生本案房屋倒塌。北檢痛批被告等人疏失造成上百人被迫離開家園之憾事,且邱丞鴻、 張博翔於偵查中又飾詞矯辯,推卸責任;王德生就其未據實踐行損鄰事件勘驗一情,亦含混其詞,均未坦承犯行,其3人對公共利益造成具體危害甚鉅,均請法院從重量處7個月以上之刑,以示警惕。另被告姜若彥及劉男雖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然2人事後均坦承犯行,故請量處適當之刑。基泰建設「基泰大直」2023年9月7日晚間因建案施工造成鄰房坍塌毀損,總計影響197戶、367人,由於當地住戶因基泰動工造成大門扭曲、牆壁龜裂、漏水等諸多問題,早自半年多前就向北市府陳情,北市都發局2023年7月6日回覆「會勘標的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本局不予列管」,引發議論。檢廉2023年9月12日向基泰建設調閱起造及監測資料等建案資料,懷疑建案監造人建築師王德生,與福益營造工地主任張博翔,自2023年4月起至9月初多次未至工地實地勘察,明知工地已有下陷情形,且鄰屋發生龜裂、漏水,卻在文件上勾選「鄰損與施工無關」。另王、邱2人明知工地監測數據超過警戒值已達停工標準,卻變造不實資料讓監測數據,在形式上未超過警戒值,矇混北市府繼續施工,涉嫌《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東南水泥事故影響雙鐵 橋檢漏夜偵訊諭知4人交保
東南水泥廠承包商李姓、林姓、翁姓與葉姓等人涉犯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案件,更改工法導致水泥塔倒塌,影響雙鐵運輸。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諭知被告4人以30至100萬元交保。李姓與翁姓被告各以100萬元交保。橋檢表示,東南水泥廠於4月1日由承包商炯德營造公司座廠房拆除工程時,疑似違背建築術成規,造成建築物(水泥高塔)倒塌,致生公共危險,並撞擊拉扯高壓電纜,致使台電高壓電塔傾倒,導致高鐵、台鐵運輸中斷。檢方與高雄市楠梓警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會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在不影響現場修復工作下,盡速了解事故發生之原因。經專案小組會同工務局調查後,於4月2日上午通知現場工作人員被告王姓炯德公司現場工安負責人、林姓炯德公司工地現場負責人、曾姓吊車司機及曾姓東南水泥廠工安負責人等人,以及炯德公司李姓負責人、翁姓經理及葉姓工程行負責人到案說明。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炯德公司承包此案東南水泥廠拆除工程,再發包給工程行施作。李姓、林姓、翁姓與葉姓被告疑似未依照原先從上到下分三層拆除的計畫,以及未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且未經評估即貿然指示現場工作人員改以吊臂及鐵球捶打的工法做一次性拆除作業,進而造成水泥高塔倒往非預期之方向,致生公共危險,進而拉扯高壓電纜導致高壓電塔倒塌。檢方漏夜偵訊後,認為四名被告涉犯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等罪嫌重大,雖無羈押之必要,分別諭知李姓被告以新台幣100萬元、林姓被告以30萬元,翁姓被告以100萬元、葉姓被告以60萬元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