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發明人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被起訴 北檢批:公私不分、壓榨下屬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認為,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此外,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但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明顯有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另外,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以下為北檢今天公布起訴高虹安等5人的起訴書內容: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偵查結果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簡要犯罪事實(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三)高○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係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係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詎其每月除受領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歷○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竟未思將上開撥入其個人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以其個人財產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下稱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玟告知陳○宇、王○文,欲以其等及黃○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宇、王○文同意後,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下列行為:1、黃○玟依高○安指示,接續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視高○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高○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宇、黃○玟、王○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名義告知黃○玟,由黃○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宇、王○文、黃○玟均明知上開請領名冊所載申報之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並非其等可實際領取,仍於上開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黃○玟於109年7月某日,計算(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仍有剩餘,由高○安指示黃○玟向陳○愷告知,欲以陳○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超出高○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愷同意後,陳○愷與承前犯意之高○安、黃○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玟填載陳○愷之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報」欄位之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不實加班費數額,陳○愷明知不實仍授權黃○玟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蓋章,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4、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推由黃○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宇等人銀行帳戶後,依黃○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1,842元,由陳○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玟或由陳○宇、王○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原應由高○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二、量刑意見(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三、沒收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46萬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被告李○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叁、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一、簡要告訴意旨被告高○安自97年7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4日止,任職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擔任副工程師、專案經理、組長等職,從事技術研究、輔導廠商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一)於101年至102年利用至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洽談技術合作研發出差之機會,在上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卻未依照規定說明出差行程變更一事,使告訴人資策會仍支付薪資72萬8,920元及差旅費72萬7,904元予被告。(二)被告與顏○泰等人曾組成團隊,於103年間參加告訴人舉辦之創業競賽獲得優勝,並獲頒獎金200萬元,嗣顏○泰成立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公司)並與告訴人簽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約定科○公司支付授權金500萬元,取得告訴人之技術,授權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6年9月23日,且科○公司另與告訴人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擬於103年至108年間,簽訂授權金總計1,500萬元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詎被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於上開授權契約簽立後3年內投資科○公司40萬元,且科○公司事後未能支付前揭備忘錄預定之授權金1500萬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三)被告未依資策會同仁會外兼職辦法申請在科○公司兼職擔任業務處處長,卻於104年10月14日至18日,以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身分出席在新加坡舉辦之「2015年度M2M新創公司獎」頒獎典禮時,向告訴人請領差旅費4萬4,003元。(四)科○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行動製造管理和優化平台」之發明專利,惟該發明係使用告訴人授權之技術,其衍生之專利權應歸屬於告訴人;然被告竟將自己登記為專利發明人、科○公司為申請人,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科○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背信罪嫌。二、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一)被告至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101年至103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為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告訴人損害之情。(二)被告未因投資科○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且科○公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簽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係因技術變遷快速、科○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被告無關。(三)被告確係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科○公司從事輔導工作,被告在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未領取科○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被告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告訴人聲譽之工作,其向告訴人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為。(四)本案發明專利並非被告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為科○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處,告訴人所指,應為其與科○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
AI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 美專利商標局說明
隨著人工智慧(AI)成為新的科技主流應用,由人工智慧產生的智慧財產是否也具有對等的專利申請權利,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最新裁定不能將人工智能系統視為專利的發明人。在美國商標局的一場討論中就專利法中對於個人的定義是否適用於機器(人工智慧),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英文中用了誰(whoever)、他(himself)或她(herself)之類的代名詞,若延伸使用到機器上,這種解釋過於寬泛。美國專利商標局結論是,根據現行法律,專利申請中只有自然人才能被指定為發明人。會引發這樣人工智慧是否具備專利發明人的討論,主因是一家名為DABAS的公司,其下的AI系統研發出一項食品容器及一項閃光燈的專利,因此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申請。而除了美國專利商標局,DABAS同樣向英國的知識產權局(IPO)和歐洲專利局(EPO)提出專利申請,最後根據法令裁定不能列為發明者。
【啾咪出單利器1】彈指三秒鐘結帳抗疫 早午餐廳數位轉型找出路
「其實我還不知道要如何挺過去,再跟房東商量看看。」位於北市東區早午餐「威布好食」、30歲出頭的陳老闆如實說出心情。而店內少了退休族常客,營收掉了2~3成,他也正與「啾咪ChuMe」線上點餐系統專利發明人鍾介凡,討論更要加速數位經營層面。2月15日星期六的中午,記者實地走訪捷運忠孝復興站附近的餐廳,了解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中的業者如何迎接挑戰。初到「威布好食」,從用餐到下午茶的人潮,一度可說是客滿,也還有1~2次的翻桌率,客層普遍來說為20多歲族群。這樣的人潮與記者前一晚拜訪寧夏夜市與火鍋店的觀察多有雷同,當時店家是說「可能是連著幾天沒有新增確診數,大家比較放輕鬆出來逛逛」。「威布好食」老闆陳先生表示,他三年前創業開餐廳,主要提供早午餐、燉飯、義大利麵、炸物、飲料,價格約220元左右,不收服務費,也不限用餐時間,份量也偏大一點,吸引許多退休族及社區居民、附近上班族的捧場青睞。威布好食的早午餐。(圖/李蕙璇攝)陳老闆表示,他也有另外加入foodpanda熊貓與Uber Eats外送平台,價位和到店內用餐的價格相同,給外送平台業者則是抽取3成金額。自從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威布好食的營收和周邊其他商店也遇到類似的情況,就是營業額有下降之勢,街上人潮也比過往冷清許多。威布好食的義大利麵。(圖/李蕙璇攝)「我不知道要如何面對,只能繼續做下去。」陳老闆說他對2003年的SARS疫情其實沒有很深的印象,如今創業遇到新冠肺炎疫情,還真不知道要做甚麼對策。「但我前陣子有加入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案,客人可以直接用手機上網點餐,選擇內用或是外送都可以,幫我減少了一些人力時間成本。」陳老闆說。威布好食陳老闆。(圖/李蕙璇攝)同時陳老闆也邊和負責這個「會員點數&線上點餐免費方案」的「啾咪ChuMe」線上點餐系統負責人鍾介凡,討論還有甚麼可以加強數位升級的地方,希望能夠幫助威布好食一起挺過疫情的磨練。(待續)「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的「會員點數&線上點餐免費方案」一、免費補助對象:請點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特定商圈範圍明細」二、非特定商圈對象:每月699元系統費+299元設備租金=998元三、顧客端:加入店家的LINE、掃描QR碼,或是上網到Fb、IG、Google等皆可線上點餐,並可選擇自取或外送。四、商店端:無須被抽成,符合以上特定商圈對象即可獲1年免費補助。民眾可以透過LINE、FB等,就可以使用店家的「會員點數&線上點餐免費方案」。(圖/李蕙璇翻攝)
【協會背書凸槌3】投資甕梅汁慘遭設局 挨告者喊冤稱無辜
斑馬商城負責人楊朝旭被告設局開公司詐騙侵占股東600多萬元案,被拿來當做公司生產的主力商品-新北市10大伴手禮「甕梅汁」專利發明人新店林道長及居間介紹的海巡署吳姓專員一併牽扯其中,一起挨告,被當成共謀,但2人都喊冤,希望3位投資被騙的股東去找楊要錢,而不是他們2人。新店林道長是著名的「甕梅汁」發明人,他告訴本刊,他研發的甕梅汁是有專利的,榮獲新北市10大伴手禮之後,就自己開「阿基尼亞」公司生產銷售,但一個人生產畢竟有限,也沒資本增加機器設備,雖然風評很好、供不應求,但實際卻賺不到什麼錢,因為他認識海巡署的吳專員,經吳介紹才以專利技術占股和楊朝旭等人合作,並將自己的公司賣給楊等人80萬元,但這筆錢是給原來舊股東退股的,不是給他的專利費用。林道長新店住處,楊朝旭等人找他合夥時曾一起來此處商議。(攝影/謝中凡)林道長苦笑著說,連他也被告,說他和楊、吳共謀設局詐騙真是沒道理,他有占技術股,卻一毛錢沒分到,表面上好像沒有賠錢,但原來可以賺錢的甕梅汁卻停產好幾年,而且官司沒結束,他的專利權屬於公司,他能不能重新找人合作生產也是問題,所以他也不敢妄動,以免又惹來其他是非。林道長說,告他的吳女說他和楊等人共謀設局,但在他的立場,除了認識海巡署吳專員之外,其他所有人都不認識,他還想是不是所有人聯合起來騙他呢,只不過損失不大,才沒計較這些,只希望事情趕快結束,讓他早日恢復平靜。阿基尼亞主打的甕梅汁曾獲新北十大伴手禮殊榮。(圖/翻攝阿基尼亞甕梅臉書)至於海巡署的吳專員在記者詢問下語帶哽咽地說,他絕對沒有從中取利,只是單純地看好甕梅汁,吳女和道長又都是老實善良的人,應該合作之後可以發展起來,於是他好心居間介紹,怪他自己太熱心,更怪他沒有看準楊朝旭這個人,萬萬沒想到,楊會將錢拿走不還給人家。吳專員表示,他是公務人員,每年考績都很好,這下子全毀了,吳女不但在台中法院告他,還檢舉到海巡署的政風室,連署長都知道這件事,他希望司法儘快還他清白,他絕對是冤枉的。吳專員強調,在整個過程中他都沒有碰到錢,也沒有管過公司任何經營上的事情,他和楊朝旭是雲林同鄉,是楊在介紹保險時認識,本來覺得楊人很好,很有頭腦,卻沒有看清楚楊的為人,他真的沒有欺騙吳女等人,公司決議結束後他也有幫著向楊催討債務,只是楊不還,他也沒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