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影響力說
」 林益世林益世貪汙案刑事大法庭有新認定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賄,拿了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向中鋼及子公司施壓合約案,高院更一審先前判4年10月遭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判決癥結點在於對「實質影響力說」的定義不同,遂向刑事大法庭提案尋求解釋,大法庭今天(2日)作出裁定,定調立委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外界預料,經此解釋後,高院將把林益世貪汙案撤銷發回,若未來更審法院依照此次解釋進行判決,林益世將面對至少5年起跳的刑期。刑事大法庭今天指出,民意代表只要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謀取其他私人的利益,就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但依照行為是否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可分為違反收賄罪還是圖利罪。大法庭舉例,若是民代在議場內公開質詢、實際到辦公室拜會、要求相關人到立委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甚至對於其他具有同一權限的民意代表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他民代連署、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等,這些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也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不論所為是否在上班時間或是否在公務場所,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民意代表若以上開方式,收受賄賂,已觸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而若是民意代表的行為不具上述公務活動的性質,但違反《利益街突迴避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而曾任行政院祕書長和立委的林益世,2012年6月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及中聯等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公職無直接關係,因此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改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又回到原點,改採一審見解,判處4年10月徒刑。
將軍爭輕判2/林益世案擬提大法庭審理 貪污條例應否修法意見兩極
貪污罪該怎麼判,幾10年來一直考驗法官的智慧,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嫌貪污,纏訟10年仍未能定讞,歷審法院一直在該採「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見解之間擺盪,如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可發揮公職影響力索賄,就會觸犯貪污罪重判,相反的,如採「法定職權說」,就會認定林不過假借公職身分恐嚇得利,只能輕判,因此最高法院不管怎麼判,都會像前陸軍花東地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的加菜金案一樣,引發極大爭議,連帶引起最高法院是否該將林益世案提交大法庭、或者法務部乾脆修改《貪污治罪條例》等不同聲音。曾任行政院祕書長和立委的林益世,2012年6月爆發貪污案,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等案。一審採取「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及中聯等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公職無直接關係,因此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中鋼是台灣最大的鋼鐵企業,引發部分不肖官商覬覦其採購案。(圖/報系資料照)二審改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又回到原點,改採一審見解,判處4年10月徒刑,全案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據了解,林益世案可能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庭討論,由大法庭11位成員共同討論是否應該統一見解,如決定統一見解時,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權說」。不過,許多法界人士認為,不管採取那種見解,社會上一定都會有正反意見,最高法院若因社會風向改變就調整法律見解,難逃「父子騎驢」之譏,或許應該重新檢視《貪污治罪條例》整部法律,針對法條內的構成要件和刑度,逐一檢討方為正途。據了解,法務部對於修法一事採取開放態度,將廣徵各界意見,研議有無修法必要。然而,社會上對於涉嫌觸犯貪污罪的公職人員應否輕判,存有不同意見。不少民眾認為,國家機關應該依法律執行公務,不該因人設事,或因為係社會囑目案件,就有差別待遇。以韓豫平案為例,加菜金應該是發給所有軍士官兵的獎金,如果可以用來讓宴請政戰主任的家屬吃海產餐廳,那是不是也可以用來宴請副指揮官、副參謀長、營長的家屬?會不會只有高階軍官和家屬能吃海鮮,而基層官士兵卻連一顆滷蛋都吃不到?軍方常獲贈加菜金,韓豫平挪用加菜金衍生《貪污治罪條例》應否修法問題,不少民眾對修法持保留態度。圖中人物與韓豫平案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林益世施壓中鋼遭控收賄6300萬元 高院更一審判刑4年10月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賄,拿了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向中鋼及子公司施壓合約案,一審判決5年6月徒刑,上訴後,二審重判12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上午審結,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改判4年10月徒刑,還可上訴。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替地勇施壓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幫忙爭取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還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採取法定職權說,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則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林益世另因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判刑2年定讞、併科罰金1580萬元,入獄服刑後,去年4月間假釋出獄。至於林益世還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先前已判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