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騰光電
」 宏騰光電 大同堪與3M競逐!宏騰光電新董事今趕到公司 竟人去樓空
可與3M競逐市場的台中宏騰光電爆發公司經營權,今(28)天召開股東臨時會,重新改選董事會三席董事、一席監事。而公司創辦人張仁懷等股東則未出席。新當選董事:法人股東政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為平。監察人當選人:陳姝詠。宏騰光電今年7月7日股東會中,爆發類似「大同案」剔除外資股東權疑雲,引發股東分裂、提起法院訴訟後,同時也向經濟部商業司、投審會陳情。今天則有股東依《公司法》規定,自行召集過半數股權的股東,於今天10時在台中召開股東臨時會。就在股臨會前,公司創辦人董事長張仁懷等股東,向媒體稱說已向法院就9月28日股臨會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意即請法院准許禁止股臨會召開),並表示不會出席該場股臨會。宏騰光電股東今天召開股東臨時會。(圖/讀者提供)宏騰光電股東陳世憲、法人股東政億工業等股東們,今天上午10時正常召開股臨會,順利選出新任2席董事、1席監事之後,準備到公司通知現任經營團隊,豈知辦公室卻呈現人去樓空狀態。據悉,數日前搬離改遷至他處。目前全球各國中,僅有我國宏騰光電的涉及「反射型偏光增亮膜」TFT核心技術,可與目前獨占市場幾近99.5%的3M DBEF競爭,而現今市場上手機、電視機等螢幕面板液晶顯示,多採用3M的産品。投資宏騰光電的股東陳世憲說,他就是看好該技術前景,可與目前獨占市場幾近99.5%的3M DBEF屬於當紅炸子雞的材料競爭,而這個市場商機達15億美元(折合約新台幣439億元),「宏騰光電只要好好提升模具製成的穩定度,若能搶到1%占比率,也有29億元市場。」
宏騰光電股東怒轟經濟部!形式書審變更登記 疏於調查檢舉案人物證
台中宏騰光電爆發公司經營權之爭,並將於明天9/28召開股東臨時會重新改選董事。召集開會的股東向本刊提出一份錄音,證明聽到公司董事長說收到投審會資料,而因此剔除了外資新加坡商股東表決權。由於目前全球各國中,僅有我國宏騰光電的涉及「反射型偏光增亮膜」TFT核心技術,可與目前獨占市場幾近99.5%的3M DBEF競爭,而現今市場上手機、電視機等螢幕面板液晶顯示,多採用3M的産品。有股東質疑,宏騰光電公司自2008年張仁懷董事長創辦迄今,模具製成還沒有達到一定穩定度,以致未有明顯可觀的營收實績,須進一步了解公司財務,進而引爆股東分裂,競爭公司經營權。宏騰光電股東、前董事陳世憲及法人股東政億工業委託人皆向本刊記者強調,他們7/7出席股東東會,在司儀宣布開會之前,皆有聽到公司董事長張仁懐以收到經濟部投審會資料為由,主張外資新加坡商股東TOP CELESTIAL HOLDINGS PTE. LTD 涉及陸資,而剔除多達約20.69%之股權(總投資金額2.16億元)。據此,改選結果,因而喪失一席董事席次,董事長仍由張仁懷連任。法人股東政億工業遂檢附以上7/7股東會現場錄音光碟及人證資料,向經濟部檢舉「外資大股東遭公司董事長剔除了股東權益」,主張該日股東會議、改選董事應屬無效。不過,經濟部商業司發言人副司長陳秘順回應本刊說,「由於公司說明無剔除股東表決權,7/7股東會議紀錄上也沒有任何記載,基於形式書面審查,已在9月初同意變更登記為新董事會。檢舉股東聞訊怒轟:「公司說沒有刪除就相信,那經濟部為什麼不採信我們的物證、人證,難道我們是非公發公司就可便宜行事?為何處理方式未如大同案的規格?」將繼續陳情及尋求翻案的行政救濟。
台中市政府打臉經濟部!宏騰光電仿效大同 申請股臨會答案揭曉
經濟部才剛特例變更過去見解,核准大同公司市場派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對於類似個案,台中市政府卻依照經濟部過往見解,駁回小股東的申請案。日前經濟部針對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為據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一改經濟部以往嚴格把關《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適用情況之態度,破例許可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之申請,引起外界一陣嘩然。據悉,最新爆發經營權之爭的台中宏騰光電,有大股東政億工業不滿7/7股東會當天,公司董事長兼大會主席張仁懷逕自宣布外資新加坡商TOP涉及陸資,而刪除其股東表決權,且受委託出席的股東、前董事陳世憲也未領到選票,等於是仿效大同6/30股東會作法,遂已檢附現場錄音光碟、人證資料,向經濟部檢舉。宏騰光電逾50%股東也聯合起來,依公司法規定,將可在明天9/28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重新改選董事會。同時,有宏騰光電小股東則仿效大同市場派股東作法,以公司今年7月所召集之股東會有瑕疵為由,向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資本額低於5億者,由地方政府為主管機關,大於5億者為經濟部)(圖/本報資料照)但宏騰光電的申請卻於9月遭台中市府駁回,駁回理由指出,依經濟部105年5月5日經商字第10502030370號函,以「全體董事將其持有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董事全體辭職、全體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僅剩餘一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為前提,而宏騰公司的董事並未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故無法適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而且宏騰光電109年7月的股東會如有瑕疵,股東應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撤銷其決議,不得據以申請依第173條第4項自行召集股東會。資深律師分析,由於宏騰公司案之背景情況與大同公司案幾乎一致,均是小股東主張公司先前進行之股東會有「剔除外資股東權利」瑕疵,但在公司董事會均可運作下,申請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集股東臨時會,二案申請結果卻大相逕庭。於宏騰公司案,台中市政府仍遵循經濟部過往的見解,認為在董事會尚存在時,少數股東無權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申請召集,並認為小股東若對公司先前進行之股東會有疑義,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向主管機關申請自行召集。相反的,在大同公司案,主管機關經濟部卻一改過去見解,在大同公司董事會尚合法且有效運作之情況下,甚且是在沒有小股東對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情形下,破例准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召集股東會。法界人士已注意到二案變化,感到納悶與質疑,「大同公司應該感到無奈?還是宏騰公司案的股東該感到無奈?」對於這樣見解歧異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建議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實在應該拿出辦法,解決爭議,避免讓企業無所適從。
仿效大同剔違法陸資股東表決權? 宏騰光電遭檢舉、9/28股臨會爭經營權
經濟部難道只向大同公司說「不」嗎?本刊接到爆料,台中宏騰光電股份公司的7/7股東會,以類似「大同主張涉嫌違法陸資而剔除股東表決權」,剝奪外資行使股東權利,新董事會也已獲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令過半股東不服,將依法於9/28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欲藉此搶回經營權。宏騰光電董事長張仁懷即為7月7日股東會主席,他接受記者電話詢問是否有依此刪除外資股東表決權?他二次說「沒有」之外,還強調「這是他們(指陳情的股東)的說法,跟他們說的不一樣,沒有這件事,而且8月27日回函給經濟部後就核准了喔」。位於台中的宏騰光電於2008年9月由董事長張仁懷發起設立,張仁懷出自深耕材料配方、光學結構設計等領域的穎台科技,而其在宏騰光電推展的核心技術「Optical Film Extrusion, Stretching and Multilayer Technology」,涉及「反射型偏光增亮膜」TFT,也就是應用於手機、電視機等螢幕面板液晶顯示。投資宏騰光電的股東、前董事陳世憲說,他就是看好該技術前景,可與目前獨占市場幾近99.5%的3M DBEF屬於當紅炸子雞的材料競爭,而這個市場商機達15億美元(折合約新台幣439億元),「宏騰光電只要好好提升模具製成的穩定度,若能搶到1%占比率,也有29億元市場。」陳世憲說他還協助張仁懷邀請友人、新加坡商 TOP CELESTIAL HOLDINGS PTE. LTD 入股投資,於2015年獲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許可,共認購宏騰光電 12,000,000 股,占已發行股份58,000,000 股的約20.69%之股權,並持有繼續1年以上,總投資金額達2.16億元。宏騰光電。(圖/讀者提供)只是,有股東及董事欲了解近幾年公司營運財務實績,未獲公司提供具體資料,對於股東權之行使均不予理會,引爆公司經營權之爭。法人股東政億工業、新加坡商 TOP因此向經濟部檢舉該場是「違法股東會決議,應無效力」等,進而向台中地院提出告訴,並於8月下旬開庭,法官已要求公司須提出當日股東會的完整錄影等資料,協助釐清案情。而經濟部商業司則在收到以上陳情,並請宏騰光電公司說明後,於9月8日核准申請改選董事及監察人、修正章程的變更登記。據了解,法人股東政億工業於今年7月27日向經濟部陳情說,「在會議進行之初,宏騰光電董事長張主席(張仁懷)竟挾其主席之姿,以類似近期大同案之手法,向在場股東表示已向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確認新加坡商TOP公司為陸資,進而強行剝奪TOP公司行使其股東權...」。外資股東新加坡商 TOP則委託陳世憲代表出席股東會,「報到時,我就拿不到外資股東的選票,只有拿到自己及代表其他小股東的選票。」陳世憲說,「當場要求會議主席出示投審會相關文件佐證,對方均置之不理」,「逕行宣布剝奪申行使股東權之事,也未詳實記載在股東常會議事錄中」。陳世憲表示,新加坡商TOP就請投審會確認投資適法性,8月14日收到回覆說並無宏騰光電股東會主席所指的情況。「經濟部都沒核准大同的新董事會,為何可以核准宏騰光電的?」已讓該公司超過50%股東聯合起來,將於下周一9/28依法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並重新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記者去電詢問經濟部商業司,二案核准新董事會登記的結果大不同的理由為何?發言人副司長陳秘順指出,由於公司說明及股東會議紀錄都無剔除股東表決權,基於形式書面審查才會同意變更登記為新董事會,而這與大同很清楚說明確實有剔除股東權利的情況有異,二案不能混為一談。投審會對此回應說,確有接到檢舉外資新加坡商涉及陸資疑慮,新加坡商自己也來函請本會釐清其外資身分。目前仍在調查中,尚無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