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檢察官
」盧正臨刑喊冤! 伏法至今24年…調查報告「3發現」恐遭冤屈
退休警察盧正於1997年12月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2000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三審定讞,同年9月7日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調查結果顯示,盧正涉犯擄人勒贖殺人罪遭判處死刑確定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顯有錯誤,盧正恐遭受冤屈,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說明調查發現如下:一、 被告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調閱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執行死刑卷宗發現,盧正於執行槍決前,執行檢察官訊問時,仍堅稱係遭冤枉。二、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係遭盧正殺害棄屍,與事實不符,監察院已於2024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一)死亡時間的疑義:原確定判決認定盧正係於1997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詹姓被害人,於同日20時許棄屍,惟經蕭旭峰教授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經查盧正於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詹姓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二)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藍錦龍股長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詹姓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又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股長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三)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趙儀珊副教授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三、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
看診40年鹿港人稱「許醫師」 沒想到僅國中學歷…69歲密醫獲緩刑
彰化縣僅有國中學歷的69歲許姓男子,鹿港人稱「許醫師」,開業看診長達40年,因收費低廉,號稱能看百病,患者無數,直到去年才被檢舉查獲是密醫。檢方以他長年「行醫」亂看診、開藥,害病患小病變大病,草菅人命,建請院方不宜緩刑。但一審法官認為他年事已高,再犯可能性低,日前依《醫師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判決指出,許為不特定求診病患看診、開藥方、給藥物、注射及書寫病患處方箋,其中開立藥方給予藥物1日費用80元、2日費用150元、3日費用200元,注射藥物另加收100元至150元,直到2023年12月21日為警查獲時,共計獲利252萬元。許在檢警偵訊時說,他雖僅國中畢業,但有在診所當過助理好幾年,懂得看診、打針及開藥,他都根據病人主述症狀開藥。許幾乎當密醫一輩子,被揭穿後,改以種田維生,每季收入約4萬元,其家中成員尚有配偶、5個小孩、9個孫子,其中1個兒子、3個孫子與其同住,經濟狀況普通。法官審理認為,許男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應於緩刑期內依執行檢察官指揮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法官審酌被告年近70歲,犯罪後坦承犯行,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判緩刑。不過他未扣案的252萬犯罪所得,也將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性侵多女判刑29年10月!富少李宗瑞怨「關太久」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淫魔富少」李宗瑞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8年被判刑29年10個月。他認為,自己的刑期只比上限30年「少2個月」實在太嚴苛,因此提出聲請重訂執行期。案件遭駁回後,他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李宗瑞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高院審理後認為,最高院108年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高院指出,李宗瑞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而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李宗瑞提起抗告,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高院表示,聲請人以非屬系爭裁定二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朱國榮棄保潛逃影響…全國逾1600名通緝犯 護照全將註銷
最高檢察署因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遭通緝,日前邀請檢警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單位,開會研商外逃要犯註銷護照作為,最高檢依「時」、「刑」、「案」、「逃」4項審查標準,彙整出全國1600多名通緝要犯,指示各檢察機關執行檢察官依職權向外交部請求廢止註銷這些人的護照,目前已陸續完成上百名要犯護照註銷作業,並持續追緝中。據了解,最高檢鑑於去年朱國榮棄5億元保證金潛逃,分別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6案通緝中,認為朱涉犯多起炒股、內線交易案,卻在刑罰執行前,潛逃境外繼續享受龐大犯罪不法所得,決定指示檢察機關對於判決確定案件的重大外逃通緝犯,第一步動作先採取廢止註銷其護照。最高檢2月2日邀請全國一、二審檢察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刑事局、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等機關,召開「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研商會議,最高檢依據「時」(時程)、「刑」(刑度)、「案」(重大案件)、「逃」(外逃)4項審查標準,彙整符合標準的1600多人名單。這1600多名通緝要犯,大多集中在北部,通緝罪名包括毒品、加重詐欺、性侵殺人、強盜、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貪汙等。最高檢2月2日、17日分別公布10大、13大重刑外逃要犯及偵審中逃亡的要犯朱國榮,指示8個地檢署函請外交部廢止註銷這些人的中華民國護照。目前高雄、士林、台中等地檢署已註銷26人、19人、50多人護照。
再犯風險AI系統獲大獎 法務部保護司:社會安全最重要
法務部保護司2024年1月1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111年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開發建置案」,獲得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的「標竿專案獎」。保護司希望利用這套AI智慧運算系統,提高再犯風險評估之信效度。保護司長林嚞慧表示,本專案以公私協力方式進行開發及建置。經由AI科技的協助,幫助地檢署觀護人篩選受保護管束對象的個別化處遇,貫徹分級分類,希望有效降低再犯,維護社會安全,同時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降低第一線人員行政工作負荷。林嚞慧舉性侵犯為例,如果出獄後不須強制治療,但經評估為再犯中高風險,就會報請執行檢察官進行電子腳鐐等電子監控。至於評估考量納入因子,包括:家庭功能、工作情形、是否進入不當場所,交往對象是否有問題等,希望藉由這套系統,達到監督和輔導的目的。保護司副司長林秀敏指出,苗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已推動試辦,未來會將這套系統配置到各地檢署,利用AI科技管控再犯因子,以建構科技化的觀護處遇,預防再犯。林佳青觀護人也在記者會中,暢談準備資料參賽甘苦、以及經驗分享。
痛毆高嘉瑜判刑入獄不能易科罰金 林秉樞聲請異議遭駁回
立委高嘉瑜2021年遭前男友林秉樞施暴、強拍裸照,林被依傷害罪判刑8個月,另犯妨害祕密、恐嚇等罪合併判有期徒刑2年2個月,曾聲請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不同意聲請,亦不准易服社會勞動,10月6日已入監執行。林秉樞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不當,聲明異議,新北地院日前裁定駁回,仍可抗告。新北地院指出,林秉樞因感情糾紛,對徐姓前女友施暴,遭判處拘役40天,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接受檢察官指定6小時法治教育。緩刑期間,林秉樞不知悔改,再對高嘉瑜施暴持續達2個月有餘,而且並非偶發1次,顯見知法犯法,還屢屢再犯,藐視法紀心態實屬惡劣。林不僅未因給予緩刑而有所收斂,又以相同犯罪手法,侵害女子身體、人格、隱私及名譽,迄今未與對方和解或獲取原諒,造成其精神恐懼、焦慮等負面情緒。更未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耗費司法資源。新北地院表示,即使林秉樞自稱患有糖尿病酮酸中毒等疾,且須照顧患病父親,由於應執行有期徒刑達2年2月,刑期非短,涉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加重誹謗等12罪,均為故意犯罪,惡性程度不低、守法意識低落。新北地院說,檢察官審酌,若准許林易科罰金,不免讓林心生「只要有錢繳納罰金,即可恣意犯罪而不用坐牢」偏差觀念,而有害矯正功能。檢察官全盤考量,若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決定不予准許易科罰金。
刑場靈異1/搶匪瀕死對望矯正署長 周輝煌離奇車禍神明保佑
1981年11月間,台中沙鹿發生台灣第一件運鈔車搶案,震驚全國,蒙面搶匪聯手搶奪合作金庫680萬元,1年後,世華銀行運鈔車遭搶1400萬元,「巧合」的是,兩案主謀有甥舅關係,且兩案搶匪共8人,都在同一天、1983年7月29日槍決伏法,法務部矯正署長周輝煌當時是基層獄政官員,負責刑場戒護,事後卻發生莫名車禍、險遭不測,雖然事隔40年,至今仍歷歷在目……。話說1980年代,台灣還是戒嚴時期,不但民風純樸、治安也相當良好,好萊塢電影常演的運鈔車搶案,在台灣人心中總覺得不可思議,銀行運鈔保全措施相當簡陋,家中經營茶室的台中沙鹿「黑色大亨」蘇俊模看上這點,與同夥策劃搶劫沙鹿的合作金庫運鈔車,最後仍遭逮捕,與世華銀行運鈔車搶匪游榮佳、陳坤火一同關押台北看守所,等待槍決。1983年7月間,時任法務部長李元簇簽發死刑執行令,同年月29日,蘇俊模、游榮佳、陳坤火等8名遭判處死刑確定的搶匪,被押解至台北看守所刑場,經執行檢察官驗明正身無誤後, 8人隨即由法警執行槍決,當時才從警察大學畢業不久的周輝煌是北所的戒護課員,負責監看警戒,8人執行完畢後,周輝煌現場檢視死囚,不料此時中槍躺臥地上的陳坤火悠悠醒來,直呼「我好痛苦!」一旁的周輝煌聽到後,轉身看了陳坤火一眼,兩人四目相對。矯正署長周輝煌(右)上任後,宣布詐欺犯決不寬恕等重大政策。中為法務部長蔡清祥、左為前任矯正署長黃俊棠。(圖/矯正署提供)周輝煌感到十分奇怪,心想難道是法警槍法不準?一旁執行死刑經驗豐富的法警長解釋,陳坤火可能因為心臟偏右,所以未能當場斃命。此時,陳坤火哀求再施打一次麻醉劑再執行,不過法醫表示沒有辦法,因為規定每名死囚只能打一劑麻醉針,所以沒有備份。法警對陳坤火補槍,結果陳坤火一共挨了9槍才伏法。後來有人提醒周輝煌,與瀕死的陳坤火對看十分不祥,建議他去大廟裡拜拜。不過周輝煌認為,陳坤火觸犯國家法律遭受懲罰,他只是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自己行得正、做得穩,何必多此一舉,因此仍照常作息。不久某天周輝煌騎車下班,行經馬路上,突然有輛卡車迎面而來,一時之間,他躲無可躲,眼看就要撞上,他急中生智,把機車車頭撇向路旁排水溝,連人帶車掉進水溝裡,雖然摔得遍體鱗傷,但幸運保住性命。只是過了一陣子,傳出有人在同一地點慘遭卡車撞擊身亡,不少同事都說周輝煌命大,也指陳坤火可能「抓交替了!」消息傳出後,讓刑場憑添不少靈異氣氛。矯正署長周輝煌留學日本6年半,擁有廣島大學刑事法碩士學位、博士班課程修畢,是矯正機關少見的高學歷獄政人才。周輝煌表示,他從事獄政工作加上留學日本期間超過40年,只碰過這件怪事。他強調,冥冥之中自有因果,人在做、天在看,做人處事不要有僥倖心理,夜路走多總會遇見鬼,做人子女要孝順父母,老天爺才會眷顧。世華銀行運鈔車搶匪陳坤火,聆聽死刑判決後神情漠然。(圖/報系資料照)
叫陳麒元都出事!2調查官均涉重案 1涉貪被押另1位則涉港商綁架案
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組長陳麒元,因涉嫌向在押人犯及受刑人家屬索賄,今被依貪汙罪遭聲押禁見獲准,但有資深檢調人員發現,巧合的是,33年前喧騰一時的香港富商王德輝綁架案中,涉案的調查局駐香港調查員也叫陳麒元,這位同名同姓的「學長」陳麒元最後被判無期徒刑確定,令人不勝唏噓。今天涉貪被收押的調查局調查專員陳麒元,是調查班 42期,而33年前涉及王德輝綁架案的前調查局駐港調查員陳麒元(38年次),則是調查班14期結業。2位陳麒元相隔33年,都因涉及重案遭查辦。人稱「上海王」的香港華懋集團前負責人王德輝遭綁架案,發生於1990年,當時可是震驚港台的大案。1990年4月10日,香港退休探長鍾維政策畫指揮謝國強、鍾玉球、許少雄等人,在香港擄走王德輝,載至香港鴨利州岸邊,登上遠洋漁船,駛向公海,再以電話向王妻「小甜甜」龔如心勒贖10億美金。當時龔如心依指示籌得2億6000萬港幣,經地下錢莊洗錢管道匯往台灣,鍾維政透過好友、調查局駐港人員陳麒元及共犯鍾華等人來台取款,約定事成後給予陳麒元20%佣金,另在台共犯杜史存、張秀珍等人則協助寄藏。當時台灣調查局和香港警方聯手下,香港警方逮捕謝國強、許少雄,調查局則逮捕陳麒元6人涉案,並在來來飯店508室取出堆積如小山的4億7000餘萬現款,轟動一時。1993年4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陳麒元、鍾華上訴,2人被依擄人勒贖幫助犯罪判處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確定。至於當時扣案的6億5784萬5000元贖款,直到1993年6月才由台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發還,龔如心還親自由香港搭機來台領取。涉案的前香港探長鍾維政遭港方通緝多年,最後傳出已於2020年在泰國過世,享年85歲,另王德輝妻子龔如心繼承龐大遺產,一度成為香港最有錢的富婆,她也已於2007年過世,至於被害人王德輝,事發迄今已33年仍然生死不明、下落不明。
台大醫準研生誘騙80少女拍裸照 判決定讞至少關6年
「蘿莉控」台大前準碩士生林和駿誘騙81名少女提供裸照、猥褻不雅照,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81罪遭判刑,及可易科罰金9罪遭判刑定讞,檢察官聲請定執行期,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林和駿可易科罰金之刑執行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執行有期徒刑6年。可抗告。林涉案仍有未確定部分,是因今年3月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就林男2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所認定之時間,與卷證資料不符,此涉及他所犯究竟是一罪或二罪之罪數認定,高院未予調查釐清,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2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林和駿從2014年到2017年間,透過臉書、即時通及LINE等APP通訊軟體,以張貼他人照片之帳號或偽以女性等方式,分別引誘使81名少女及未滿14歲的女童,以自行拍攝方式,各自製造裸露胸部、全身或裸露下體及猥褻行為的照片或影片,傳送給林和駿。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之猥褻影像檔案,而於取得這些猥褻行為的影像檔案等電子訊號後,以LINE或臉書通訊軟體上傳給他的同好,供人觀覽。此外,林和駿透過LINE認識一名少女後,以邀約少女外拍賺錢為由,在2016年誘使少女拍攝全裸照片,並撫摸少女胸部及私處。高院依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將他分別判刑,最高法院只撤銷2罪,其他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判決確定後,林向執行檢察官表示,「我要不得易科罰金的定成一個執行刑、得易科罰金的定成一個執行刑,我要先知道應執行刑,將來要自己或通知家人繳納易科罰金,因為我不想關那麼久,所以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我不要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因此就可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依據林可易科罰金之罪(有期徒刑4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為1罪,共9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1年4月共57罪、1年2月共23罪、1年4月為1罪,共81罪)各別定執行刑。
重案/殺人魔王連逃5死刑…槍決無人收屍「器捐也被拒」 唯一倖存妻怒:拿去填海
「殺人魔王」陳瑞欽狠心殺害2任配偶與1名親生子、2名養子,以及陳姓女友,還疑似謀殺2名女性友人,身揹8條人命,一審遭判處5個死刑、1個無期徒刑。沒想到,案件到了更五審,法官卻認定陳瑞欽符合自首減刑條例,合併判刑20年,所幸搶劫、殺害陳姓女友部分仍維持死刑,險些讓他逃過一死。據了解,陳瑞欽殺害陳女被捕後,向警方供出殺害2任妻子與3個兒子,因此台南高分院更五審時,法官認定他符合自首減刑條例,並適用1991年與2007年的減刑條例,竟合併判刑有期徒刑20年確定,讓他躲過5個死刑;然搶劫、姦殺陳女部分,陳瑞欽依舊被判死刑,上訴最高法院仍遭駁回,死刑定讞。陳瑞欽死後器捐,卻沒醫院願意收。儘管狠心殺害多條人命,陳瑞欽臨刑前依然非常怕死,還認為自己不該被處決,頻頻向執行檢察官劉家芳抱怨「我很認真打官司,提出很多次再審皆被駁回,心有不甘。」檢察官見狀,只好耐心開導「把怨氣放下,法院已經查得很清楚」,還默念往生咒迴向給他,希望陳瑞欽償還罪惡後,能前往西方極樂世界。由於陳瑞欽已將3名男丁後嗣謀殺殆盡,伏法後無人收屍,就連死前同意器官捐贈,都沒有醫院同意收,法務部只好將其屍首送往殯儀館冰存。陳瑞欽伏法後,第三任妻子顏麗琴表示「無人收屍是應該的,政府把他拿去填海都沒關係,這個人早就該死了,沒必要放到現在,政府沒效,拖十年、拖太久了!」
酒駕加重刑責 法務部重懲酒駕犯行「76人不許假釋」
酒駕修法後加重刑責,法務部也重懲酒駕犯行、依法嚴審假釋,截至2022年1月20日止,全國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而發監執行的酒駕案受刑人共有166人,矯正機關不許可假釋的有76人,而由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而執行有93件。法務部為遏止酒駕行為,除增訂加重結果犯與再犯的罰金刑,也延長再犯加重處罰的年限,以及10年內再犯酒駕行為致人死、傷應加重處罰,以重懲酒駕行為;執行酒駕行政裁罰部分共計2251件,總執行金額為4373萬6134元。
台南檢舉魔人「蘇大媽」免關了!抗告逆轉 南檢提非常上訴
遭台南地檢署撤銷易科罰金,3次提聲明異議都遭駁回的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第4次聲明異議竟逆轉成功,南檢認為台南高分院裁定違法,仍預定下周傳喚蘇女到案,由執行檢察官實質審查決定是否發監執行,另研議向最高法院提非常上訴。「台南高分院裁定的適法性有問題!」南檢襄閱檢察官林仲斌表示,高分院質疑的程序瑕疵,是對南檢撤銷蘇女易科罰金時,未告知她另可易服社會勞動,不符程序,裁定駁回,此舉令南檢不服,直呼違法裁定。林仲斌解釋,南檢發出的傳票上已告知有易服勞動項目,下周傳喚蘇女到案,執行檢察官還會當場告知權利事項,蘇女屆時仍可主張選擇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任1項,但若蘇女想易服社會勞動,還必須要有實質符合要件,執行檢察官會作實質審查,若未符合要件,仍會直接執行發監。林仲斌認為台南高分院的裁定違法,他指出,蘇女前後共提出4次聲明異議,台南高分院前3次都已駁回,審查案子先程序、後實體是法律機基本的ABC,前3次審案法官應早就審完程序,沒問題才會駁回。此案是蘇大媽2019年大鬧中西區某復健診所,遭提告違反醫療法判刑5月,原可易科罰金15萬,卻因期間她仍持續濫訴及擾亂公署,遭檢察官撤銷易科罰金,蘇女4度聲明異議,前3次失敗,第4次質疑程序瑕疵終於一舉逆轉,台南地檢署正研議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
檢察官辦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遭彈劾 職務法庭打臉監院不懲戒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因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補助款案,遭監委高涌誠提案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認定陳男沒有違反辦案程序,昨判決陳不受懲戒。監察院不滿表示將提再審,不排除另案彈劾。本案已是監委高涌誠第2次彈劾檢察官被職務法庭「打臉」。對此,陳隆翔回應,判決顯示提案彈劾的監委,以偏頗政治立場檢視,且斷章取義來誣陷他,此彈劾案顯然不合法,期盼監院紀律委員會處理監委違失。監察院擬提再審本案已繼監委高涌誠彈劾北檢檢察官詹騏瑋案後,第2次彈劾檢察官被職務法庭「打臉」,判決不受懲戒,且不懲戒理由幾乎相同。6年前時任立委的段宜康,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上,指控對手林滄敏擔任曲棍球協會理事長詐領補助款,當時承辦檢察官陳隆翔認定林未涉案,僅對協會李姓祕書長緩起訴。監委高涌誠認為,陳對李女以偽造文書、侵占罪緩起訴,但未論斷她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也沒有將偽造印章、印文沒收,發還李女後結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提案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陳隆翔、詹騏瑋不受懲戒理由一覽表陳隆翔怒轟被誣陷職務法庭合議庭認為,李女偽簽署押的行為,在法律屬於吸收關係不另論罪,況且陳已在緩起訴處分書中認定她有偽造署押的行為,而偽造的署押部分,執行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陳辦案沒有違失。至於扣案的「彰化縣體育場活動組」圓戮章是否屬於公印,李女是否構成侵占,則為法律見解的範疇,不能成為懲戒事由;陳認定李女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單委託他人整批刻印,主觀上無犯意,法律見解並無不妥。職務法庭認為,因無證據證明陳男有明顯重大違誤,判決不受懲戒。
翁仁賢槍決前曾拒打麻醉 兄長不把他當家人拒領遺體
在2016年2月7日除夕時,桃園市一名男子翁仁賢趁全家10人圍爐時,在寶特瓶及牛奶罐裝好汽油,潑灑住家縱火,讓包含自己父母在內的6人葬身火窟,而他在今(1)日晚間遭到槍決伏法,進行槍決前,他還拒絕施打麻醉,說想要好好享受死亡的過程。法務部證實,在今日晚間8點38分時,翁仁賢以經被連開2槍結束性命,法醫也在晚間9點時確認死亡,所方也已經聯繫家人領回遺體,在執行槍決前翁仁賢還一度拒絕施打麻醉,翁仁賢笑鄭捷怕痛不想跟他一樣,還表示想要「好好享受死亡的過程」,最後經過執行檢察官溝通後,才同意讓法醫幫他打麻醉針。更新: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翁仁賢的大哥翁仁焜,得知翁仁賢伏法後表示,「不想領回遺體」,根據翁仁賢三哥翁仁君也表示,早就沒把翁仁賢當家人,當時翁家人在法庭上,也曾經不斷要求法官判處他死刑。
15日欲發監執行 頂新魏應充提再審及非常上訴
轟傳社會的頂新油品案,最高法院上周駁回部分上訴,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合計判刑5年9個月,已由彰化地檢署日前囑託台北地檢署代執行,而北檢則定於15日上午通知魏應充報到入監服刑。不過,魏本人對最終判決不服,律師強調此案偵辦時有筆錄記載錯誤等三大違失,近日將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針對頂新案的最終判決結果,魏應充律師日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強烈遺憾,質疑判決有5大爭議,最高法院卻視而不見而作出具爭議的有罪判決。律師並強調收到判決書後,將以最快速度,依法聲請再審,另也會針對多項違背法令之處,聲請非常上訴。律師說,魏應充雖然遺憾,但內心平靜,他希望透過這次機會,讓社會大眾知道判決有誤之處,並循正當程序尋求司法救濟。最高法院針對頂新油品案11月6日作成部分確定、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的判決。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因違反食安法等罪,有26罪判決定讞,其中19罪可易科罰金,另7罪刑度從有期徒刑7月到1年6月不等,合計判刑5年9月,須入監服刑;另犯45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同案被告法人頂新公司則判罰金刑,另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峰、陳茂嘉、新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等4人,也是部分判決有罪確定、部分發回更審,其中,楊不能易科罰金33罪確定部分,合計判23年6月最重。至於魏應充等4人,未來服刑多久,將由執行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執行刑。彰檢日前以魏的住居所位於北檢轄區,囑託北檢代執行,北檢已發出通知,要魏於15日上午10時報到,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