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立院三讀修正條文 大陸抽砂船入侵盜砂「皆可沒收」
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立法院會今(18日)三讀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與《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違法抽砂所用船舶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可沒收。海巡署在去年4月底查獲中國大陸籍「華益9號」抽砂船違法越界抽砂,卻因無法證明船主為共犯,高雄高分院認定不符供犯罪所用之物須屬犯罪行為人的要件,因此於今年8月撤銷抽砂船沒收處分,而後高雄高檢署提出上訴。雖然立法院在2021年初,通過《土石採取法》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法,提高非法抽砂的刑責,並明訂金馬和澎湖周邊海域的執法範圍。然而台灣海巡隊在面對中國盜砂船時,卻仍以驅離為主要的執法手段,真正查扣、移送法辦的比例極少,導致嚇阻效力明顯不足。對此,為有效遏阻抽砂船違法抽砂行為,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三讀條文新增規定,違法抽砂所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外,《土石採取法》三讀修正條文今同樣新增規定,指出違法抽砂行為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者,沒收之,避免犯罪行為人主張所用的抽砂船或器具非屬其所有,以此規避罰則。
忍無可忍!陸抽砂船頻越界盜砂 行政院修法祭8000萬重罰
因應近來中國大陸抽砂船頻頻在馬祖等海域越界盜砂,行政院決定修法祭出重罰,行政院會29日將通過土石採取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項修正草案,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者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近期馬祖海域大量中國籍抽砂船越界作業,海巡署艦隊分署新北艦、馬祖海巡隊艇27日協同中國執法船舶,分別在馬祖與福州間各自海域進行違法抽砂船取締行動,共驅離二艘中國100漁船及兩艘中國貨輪,我方禁限制水域內中國抽砂船都已全數淨空。鑑於中國抽砂船頻頻越界盜採砂石已成常態,行政院決定修法加重處罰。現行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要求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設施或機具。根據現行的「土石採取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並未明定刑則,而是另以竊盜罪論處,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提高罰金額度,並增訂刑度,改以刑罰論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這次修法也增訂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沒收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