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財署
」竹市「中正台夜市」占國土案收管理費 國財署提告贏了拿回3438萬元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指控所管理的中正台夜市,遭到新竹市攤販協會占用,要求返還從2017年7月開始期不當得利,共計6236萬3262元。新竹地院審理後,扣除部分土地面積,判協會給付3438萬9735元。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控訴,新竹市攤販協會占用國有土地面積合計3052平方公尺,作為新竹市中正台觀光夜市之通行空間及營業區使用,還收取管理費,且為房屋納稅義務人,足認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明確。又中正台觀光夜市入口設有大門,四周設有圍牆與外面道路區隔,為店面間水泥地通道,部分鋪設鐵板以供通行,還設置垃圾子母車,供消費者及攤販放置垃圾,可認新竹市攤販協會確有占用該部分土地。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要求新竹市攤販協會返還2017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共計6236萬3262元。新竹市攤販協會則辯稱,土地是新竹縣政府在1972年安置而占用該筆土地,與新竹縣政府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後於1982年7月1日新竹縣轄市改制為省轄市新竹市後,該使用借貸關係由新竹市政府承受。被指占用的水泥通道、水泥地屬開放空間,得由不特定多數人自由進出、停放車輛,供公眾通行,與公共廁所相同,均屬供公眾使用性質,無占有事實,不應計入占用面積計算。法官調查後,發現該筆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管理者,並早於1957年間即登記接管。此外,新竹市攤販協會並未提出其他舉證,以證明其占用土地係具正當權源。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提起訴訟後,將夜市範圍內之中正台、廟、廁所、停車空地等面積扣除不計,計算出新竹市攤販協會實際占用土地範圍,面積合計應為1683平方公尺。新竹地院法官計算計算,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得向新竹市攤販協會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為3438萬9735元。
非法佔用國土成綠能開發障礙 光電業籲國產署聯手調查局排除
太陽能光電業者日前集體向立法院陳情,指稱國產署「國有土地漁電共生複合使用」政策配套未完善,讓業者自行面對非法佔有戶的勒索補償,國產署對此昨日發布新聞稿回應,均依財政部訂定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對此,光電業者今(3)日再發聲明呼籲,國財署應積極配合法務部調查局針對土地管理範圍進行現勘調查,避免國家綠能政策嚴重受挫。針對光電業者與漁民之間的爭議,國產署強調,未來將制定相關規範,並制訂承租人同意書,確保國有土地維持養殖使用;承租人承諾依約作養殖使用,如有違約使用將切實改正,並同意國產署各分署告知光電業者協處改正,租地日後如有過戶他人換約時,應於申請換約前告知受讓人瞭解,並承受全部承諾事項,如未明確告知致生紛爭由承租人自行負責處理。 此外,針對光電業者不滿必須獨自面對非法佔有戶,國產署保證均依財政部訂定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除向占用人追收占用使用補償金,視個案情節以違建查報、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等移請主管機關查處,或循民、刑事法規移送法辦。 國產署表示,中、南區分署將就漁電共生專區內有養殖地租約地區辦理下鄉說明會,目前規劃於高雄市、嘉義縣及雲林縣辦理5場,將持續搜集光電業者、養殖戶意見,精進複合使用機制內容,期望中央政府光電發展政策及既有承租漁民權益得以兼顧。 光電業者表示,肯定國產署願意就漁電共生專區內有養殖地租約的地區辦理下鄉說明會,然而在執行上確有諸多問題,嚴重阻礙太陽光電開發建置意願。一光電開發商舉例,綠能產業涉及龐大利益,容易遭不法人士覬覦,衍生貪瀆犯罪,例如彰化縣大城鄉長和鄉民代表會主席向光電廠索賄案,此為地方行政首長、民意代表與黑道三方勾結勒索的著名案例。該光電開發商透露,他們在地方上不僅要應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連不肖漁民也想分杯羹,包括合法與非法的漁民勒索皆有案可循。他指出,彰化大城鄉外海一帶,長期被外地人士非法占用國有地進行養殖,非法占有戶向業者開價每公頃300萬元「補償金」,合法者則喊價高達420萬元,倘若以總計50公頃魚塭計算,約需花費1.5億、2億元進行「補償」。光電開發商抱怨,不僅是彰化大城鄉有這些情形,其他如彰化芳苑、雲林麥寮一帶都有非法轉租與非法占用,漁民合法租賃國有土地每公頃才付國產署1萬元,卻有不肖人士反過頭貪心地向光電業者要幾百萬元,完全不合理,甚至還有人當起二房東,非法轉租給其他人做魚塭使用。光電業者集體呼籲,國產署應積極配合調查局進行土地管理和現勘調查,幫助國家排除阻礙綠能發展的障礙,才能真正達成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並與漁業署、光電開發商積極討論合理補償範圍,善盡國家土地管理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