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歸化
」修法保障「黑戶寶寶」 麥玉珍:擴大國籍歸化範圍
民眾黨立委麥玉珍29日針對《國籍法》修法提出建議,她指出,現行《國籍法》未規定未成年具體年齡,但《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導致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年輕人歸化權益受侵害,尤其是在海外出生的人難以回到臺灣並取得臺灣國籍,甚至造成出現許多「黑戶寶寶」。麥玉珍主張,應將國籍法第四條與第七條,有關於歸化的申請限制涉及年齡規範,當中涉及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的部分,將原本的未成年定義擴大至20歲以下,因此,她強調,《國籍法》的修訂應更加靈活,應考慮到不同年齡和背景的人的需求,以確保每個認同台灣的人都能獲得公平的對待和保障。麥玉珍也提到,台灣有許多所謂的「黑戶寶寶」,包括移工生的孩子或新住民放棄國籍的情況,這些孩子在法律上處於一種灰色地帶,既無法歸化台灣國籍,也無法返回原籍國,處於一種無國籍的狀態,因此他們就成了「黑戶」或是「黑夫人」。麥玉珍也說,根據現行法律,許多在海外出生的年輕人,他們可能希望回到台灣,但卻面臨著種種限制,尤其在疫情期間更加明顯。她舉例,某部分的人可能無法在海外優先接種疫苗,但如果他想回到台灣又需要歸化台灣國籍,這種情況下就會失去保障。她說,為因應該情形,移民署政策有所調整,要求放棄國籍的人,在那一年之中必須同時辦理歸化台灣國籍,避免造成辦理歸化國籍過程的空窗期。
台灣身分證難取得 新住民盼政策放寬
新北市民政局統計截至去年12月底,全市新住民已達11萬5000餘人,但由於台灣目前仍實施「單一國籍」為原則,就有新住民盼台灣能再放寬相關政策,也有新住民家庭反應,想取得身分證申請好麻煩,牽涉到駐台辦事處,又與台灣外交部、移民署有關,若中央與地方能協調將申請窗口統一,會更便民。來自泰國的朱小姐原本在台灣讀大學,被從事公務員的丈夫展開猛烈追求,畢業後兩人結婚生子,她選擇定居新北,開一間小雜貨店幫忙補貼家中開支,但也因為不想放棄原國籍無法取得身分證,加上丈夫又是公務員,雜貨店至今無法取得營業登記。談起不想放棄國籍的原因,朱小姐說,她在泰國有房產、有儲蓄,若放棄國籍,就必須將財產全部轉移給親友,為此她才即使已生下兩個孩子、在台生活多年,也沒有放棄國籍。另一位同樣嫁給公務員的徐太太來自越南,因為財產都在父母名下,選擇嫁到台灣之後就放棄越南國籍、申請台灣身分證。徐先生說,不包含目前規定的合法居留3年以上,光是申請歸化國籍、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再到向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放棄原國籍,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最後到戶政事務所領身分證,整趟程序跑下來至少1年。娶到印尼籍妻子後,與妻子在台開小吃店的傅坤祥也說,當時太太申請身分證也是來往很麻煩,因為辦理身分證需要與駐台辦事處、移民署、內政部、外交部等機關申請,認為若地方與中央能溝通,將窗口統一會更便民。新北市民政局則說,內政部對於國籍歸化的規範,其實都是依《國籍法》等法規辦理,目前台灣對於新住民歸化國籍的行政流程已非常簡化了,並且網路上相關資料都可以查閱,新北市對於想歸化台灣國籍的新住民,也都盡全力協助辦理。
姊姊歸化外國國籍又沒回國奔父喪 家人可以主張沒有遺產繼承權嗎?
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開放,因此許多台灣人的婚姻對象是外國人,若是在婚後喪失台灣國籍並取得外國國籍,是否也會喪失台灣的繼承權呢?最近剛好有個民眾來信問到相關的法律問題,今天來和大家分享一下。這位民眾說,她姊姊從德文系畢業後,在一家德商公司上班,結果和一位德國籍主管結婚,婚後沒多久,她姐姐的先生被公司調回德國總部,而她姐姐也就夫唱婦隨搬到德國。她姐姐在德國住了將近20年,已經歸化入了德國籍,也沒有台灣國籍,成了一位台裔德人。就在幾個月前,她父親因病過世,姊姊卻沒有回來奔喪,等到後事都辦完後才回來台灣,沒想到姐姐對父親過世並不怎麼關心哀傷,她關心的重點居然是價值3億的遺產要怎麼分配。她們幾個弟妹很生氣,她說雖然大家都是父親的子女,但是姊姊已經沒有台灣國籍,已是一個德國人,而聽說依據德國民法,德國人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因此她們想要問姊姊這樣還可以繼承父親遺產嗎?若是可以,繼承權又是怎麼計算?法律解析依據我國繼承法令,繼承人主要有兩種身分,一個是配偶繼承,一個是血親繼承。不論是哪一種繼承人,都是以身分或是血脈關係而定,以配偶繼承來說,其繼承權是以雙方有無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為基礎。而血親繼承,則是以雙方有無一定血親關係為基礎,與國籍歸化等因素無關,因此除非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之事由,難認繼承人因歸化他國而喪失繼承權(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74號)。因此,是否有繼承權和國籍沒有關係,所以無論是原來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和其他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另外,這位民眾提到依據德國民法規定,德國人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先不論德國民法是否確實有這樣的規定,但因為本件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籍,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的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因此本件的繼承準據法,還是要依據台灣的法令規定辦理,與德國法無關。所以,本件的結論就是這位民眾的姐姐縱使已非台灣籍,或是縱使德國有不可以繼承外國人的遺產規定,但她的姊姊最後仍然還是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至於繼承比率的問題,因為姐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她的應繼分和其他繼承人是平均的,所以父親遺產要由幾個兄弟姊妹均分。至於孝順與否,遺產是否拿得心安理得,就留給自己的良心和世人評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