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
」 國賠國籍大小眼1/「鞭屍」卸職議員奏新兩國論序曲?內政部玩弄陸配參政挨批瀆職
近日內政部針對個案指名道姓已卸任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聲稱她因就職日一年內無法完成放棄對岸國籍,已於2日正式解職。學者批評這項行政處分形同「火車過站才吹哨」,更是對於卸任議員「鞭屍」,霸凌、歧視與剝奪特定國民的參政權。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10月底陸配在台人數已近40萬人口,為近20萬其他外國籍配偶的2倍。其中,依法取得我方身分證的陸配將近20萬人。然而,首位陸配的台灣民意代表史雪燕2021年遞補上任南投縣議員,2022年底卸任議員後,竟隔了兩年無預警遭內政部發文「解職」。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直指,這就是政治操作,畢竟史雪燕卸職近2年,若真該處理,內政部拖這麼久「不是自證瀆職嗎?」他說,中華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質上根本就不承認對岸政權,「不存在的東西如何放棄」,而陸配在台灣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時,就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至於中共內部要算「除戶籍」還是「除國籍」,「中華民國總統都管不著了,小老百姓奈他何」。賴清德總統近日與新住民對談,推崇出身馬來西亞的立委羅美玲(站立者)是民進黨推動多元族群權益的第一品牌,內政部卻對出身對岸的新住民設下重重參政關卡。(圖/翻攝自立委羅美玲臉書)廖元豪還舉例說,早些年有陸客在台因意外電死了,當時家屬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法官便因著本國人民適用法判決,甚至載明「大陸地區人民就是國民」並裁定國家賠償,「所以這些現在都要提釋憲推翻嗎?」他說,內政部看準行政訴訟,就算解職者打官司贏了,民代任期早就結束,也無法以假處分處理,李貞秀根本來不及就職。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兼任副教授楊穎超則憂心,總統賴清德自國慶文告「新兩國論」喊得震天響,如今真的動了起來,拿陸配參政權開刀只是序曲,恐怕接下來會逐步棄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身分問題一律比照外國人,以《國籍法》處理之,即使真的窮盡一切行政救濟手段,甚至最後來到釋憲,大法官也是執政者「自己人」,「你根本玩不過他」。本刊調查,台灣近年以陸配、外配等名義角逐立委者眾,推薦的政黨也紛紛以身分為介紹,希望族群融合與政黨多元搏得民眾認同。執政的民進黨便於第10屆2020年首度提名馬來西亞新住民出身的羅美玲擔任不分區立委並連任至今,羅美玲更數度擔任主管國籍法規的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也曾於2016年派出出身內蒙古的桃園新住民文化交流協會理事長牛春茹為候任不分區,然當屆並未遞補當選。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中華民國根本不承認對岸政權,若要求放棄對岸國籍才能合法就任公職,形同明文入法支持兩國論。(圖/黃耀徵攝)至於新興的民眾黨,本屆則有出身越南的立委麥玉珍正任職中,而民眾黨原有意在不分區名單放入來自上海的徐春鶯,後因備受批評與對岸當局往來密切,臨陣改派來自湖南的李貞秀候任立委,原可望受惠民眾黨「兩年條款」,於2026年遞補就任立委,近日內政部卻發文「解職」陸配出身的史雪燕,外界憂心此例一開,相似背景的李貞秀就任立委「恐怕將落空」。李貞秀則於9日向本刊強調,來台第30年,年年合法納稅,還生了5個台灣之子,也老早就繳回對岸身分證與護照,事業與家庭都在台灣,跟對岸政治當局也無任何往來,民進黨拿她來祭旗,不甩《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領中華民國薪水的執政黨官員,反過來帶頭霸凌陸配新住民,剝奪人民的正當合法權益。 李貞秀強調,兩岸積累的歷史因素,中華民國的法律根本沒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外國人,退萬步言自己一生都是本國人只是「晚點拿身分證」,她會窮盡一切救濟途徑,捍衛就任立委的合法權益,絕不會被摸頭忽悠。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規定,史雪燕本應於2022年8月前向南投縣議會提出完成喪失他國國籍證明文件,南投縣議會未依法確認史雪燕的辦理情形,內政部只好兩度去函縣議會,確認沒有資料,才在2024年12月2日依《國籍法》規定解除史雪燕議員公職,公文往返與經辦也需要時間,並無瀆職問題;至於李貞秀就職則尚未發生,內政部無從回應。
放養的孩子2/教師失去管教權後果浮現 「新形態放牛班」成不可說的秘密
日前一名台中小六生拿球棒打老師引發軒然大波,專家告訴 CTWANT記者,這事件不僅暴露管教學生行為面臨嚴峻挑戰,也突顯教師弱勢地位,「教育部限縮老師的管教權之後,後果陸續一一浮現。一旦家長的懲戒權也被刪除,可預見同樣的荒腔走板將發生在家庭上,誰來管教孩子呢?」教學現場已出現新形態「放牛班」,裡面聚集了難以管教、被老師放生的孩子。2006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定政府公權力應保障學生不受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政府應提供必要的救濟管道,也可依據《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獲得賠償。由於對「體罰」定義不清,以及如何才違法沒有明確的標準,也沒有配套措施,造成了學校內的寒蟬效應與各種亂象。根據教育部「112年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事件」數據統計,其中「校園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高達2萬7511件,「管教衝突」高達4,582件。國教行動聯盟(簡稱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表示,國小「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9370件,占各教育階段總數34%,國小「管教衝突事件」2053件占各教育階段總數44.8%。王瀚陽指出,這些數字反映了校園暴力衝突與情緒問題已逐漸朝向低齡化發展,而通報數據的高比例背後,是學校日常管理面臨的巨大壓力與現有機制的運作瓶頸。直到2023年底發生新北國中生割頸案,教育部才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內容,訂定「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在「維護教師管教權」部分,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這些管教行為都不予處罰。台中小六生打老師引發外界關注,校方也出面說明與致歉,外界也更了解教師在學校的艱難處境。(圖/報系資料照)但亡羊補牢,教育現場已兵荒馬亂。台中小六生不願服從體育老師分組的規定,爆粗口罵三字經遭老師責罵後,竟拿樂樂球棒攻擊老師,隔日道歉後仍遭老師報警函送少年法庭,警方進入校園直接將學生帶走一事,引起外界關注。彰化縣某國中資深生輔組長指出:「教師很少會輕易訴諸法律,通常在教導、管教、輔導皆無法奏效的情況下,訴諸法律才會成為不得已的手段。這既反映了教師管教權限的限縮,也顯示出專責人力不足時教師面臨的困境。」任職北部某國小的陳老師坦承,「我其實已經處於半放生狀態,很少罵人!家長的態度決定我要不要放生這個小孩!」另一位中部國小老師也透露,「法令真的綁手綁腳,多為輔導及勸說,運氣好碰到願意配合的家長就很ok,若是恐龍家長又愛下指導棋者,那就真的只求平安下莊。」「我曾經耳聞部分學校會透過分班,慢慢地將一些難管教的孩子集中在一起,再讓資深待退的老師擔任導師。」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湧說,這就是目前新形態的「放牛班」,裡面聚集一些被老師放生的孩子,由於教師管教權不彰,為求自保,許多孩子甚至才小一就已被放生。「這對孩子好嗎?但老師又能怎樣?」
運彩行老闆被告詐欺帳戶凍結 竟要警國賠60萬
新竹一名黃姓女子經營運動彩券,她被人告詐欺,銀行帳戶被凍結,60多天運彩行沒辦法做生意,她對警方提告要國賠,法院調查後發現,黃女因為違反管理要點被停機,跟帳戶凍結無關,黃女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書指出,黃女表示,她因為被提出詐欺告訴,承辦警員因過失誤將她的金融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讓她的戶頭被凍結,彩券行無法營業,遭取消經銷商資格,依國家賠償法要警方賠償60萬元。警方辯稱,警員依證據資料,認黃女涉嫌詐欺,依規定把她的帳戶通報為警示戶,是依法令的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可言。警方表示,黃女沒證明警示帳戶有60萬元損害,她的彩券行因違法出租或出借經銷商證,遭取消資格,和警示帳戶無關。法官表示,黃女是第2屆運動彩券經銷商,因違反經銷商遴選管理要點第43點第7項『出租或出借經銷商證』之規定遭處以停機處分,並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於12個月內累積停機達60天。法官指出,黃女主張帳戶被凍結彩券行「無法營運」,損失慘重,又說「業績下降」是因為警示,彩券行究竟是因警示帳戶而「全然無法營運」,還是「雖仍可營運,但業績減少」,黃女主張前後不一,已難採憑,無從判帳戶與彩券行經營究竟有何關聯,依國賠法求償60萬核屬無據,訴駁黃女訴訟。
虎豹潭體驗營釀6死悲劇 「梳子壩未設警告標示」新北市府判賠國賠16萬
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2021年10月發生6死悲劇,大方公司蘇姓領隊帶著學生和家長,參加自然體驗營穿越梳子壩時,溪水暴漲導致多人被沖走,最終釀成蔡姓學員等6死悲劇,蔡姓學員家屬向新北市府提出國賠,控訴市府未在當地設有警語,法官則認為蔡姓死者身亡與市府管理欠缺有相當因果關係,扣除蘇姓領隊等人已賠償金額,判國賠16萬餘元。20221年10月16日,31名學員在蘇姓領隊帶領下參加「大自然體驗」,卻在途中遇上山洪,其中多人被沖走,最終導致2名大人、4名小孩身亡,包括蔡姓死者在內的6人死亡。蔡姓死者家屬指控,新北市府未在梳子壩前設有警告標示、廣播系統、救生設備,學員們應即時知道要避免循此路徑,就算真的落水,也可以使用救生圈等設備救人,認為新北市府對公有設施疏於管理釀禍,請求扣除蘇等人賠償金額後剩餘85萬元。新北市府辯稱,表示設有「水源保護區,請勿進入戲水、烤肉等一切水上活動,違者依法究辦」告示牌,步道沿線多處亦設置「水深危險,禁止游泳」等警告標誌,且梳子壩不在准許行走的登山步道範圍內,本不允許通行,認為蔡等溺水與市府管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請求駁回訴訟。法官認為,梳子壩是早年當地居民有通行需求,由雙溪區公所設置,屬於《國家賠償法》內所稱公共設施,而新北市府未在梳子壩過溪處設置警示標誌,使被害人無法獲得正確判斷避險的機會,對梳子壩的管理有疏失,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扣除蘇姓領隊等人已賠償金,判賠16萬餘元。
陸男騎車環島慘遭路燈電死 家屬獲463萬國賠…三審雙方和解
一名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來台環島,騎單車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因為路燈漏電被電死,家屬請求國賠1165萬元,一二審判准賠463萬元,檢方又對相關工程人員依「過失致人於死罪」提公訴,雙方和解,錢男家屬也撤回國賠請求,案件終結。判決書指出,錢男於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自行車環島,16日晚間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被「新達043」路燈電擊死亡,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死因是「電擊性休克」,先行原因為「左前臂至左手腕多處電擊燒灼傷」、「遭電擊」,屬意外死亡,家屬認為錢男是被路燈電死。家屬認為,高雄市養工處疏於維護管理檢修,讓路燈漏電害錢男左手碰觸而死亡,要高雄市養工處國賠,一共1165萬元。高雄市養工處辯稱,本案不能證明錢男死亡是路燈漏電所造成,喪葬費用應以30萬元為限,錢男家屬求償的金額太高。一審高雄地院問法務部和陸委會,大陸人是否能用我國《國賠法》,法務部回,「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陸委會指出,「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為此,法院認定錢男家屬可獲國賠463萬元。不過,判決出爐後事件卻沒平息,二審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對路燈維修管理人依「過失致死罪」提公訴,在刑案審理時,高市府跟錢男家屬和解,家屬也撤回訴訟,本案終結。
受刑人下工場「偷吃煎蛋」遭獄方區隔處分 他怒提國賠贏了
1名李姓男子在高雄監獄服刑,2021年5月間在下工場作業時,因偷吃家人準備的「煎蛋」,被監獄管理員認為不遵守作息規定及防疫措施,妨害監獄秩序,隔天即遭獄方施行10天的區隔處分。李男不服,指控監獄程序違法,提出國賠訴訟索討勞作金、精神慰撫金等。法院審理後,判處獄方應賠償8000元。根據判決書,李男主張,原告於執行期間民國110年5月18日8時45分許之非工作時段,在高雄監獄第七工場內,因食用家屬接見送入之煎蛋一事,遭該管公務員濫用職權提報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於同年月19日對原告施予區隔處分。李男認為,獄方作法致限制原告於原工場工作之權利,損害原告人格權及勞作金收入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嗣經被告以112年度賠議字第1號拒絕賠償。爰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8,000元等語。高雄監獄表示,根據監獄行刑法,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20日,為查明真實及避免串證,才會區隔措進行調查程序。該案於110年5月31日經典獄長核定後,隔日製作懲罰書,均符合規定。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認為李男涉違規情節及處罰措施,應於5月31日典獄長確認核准後,即告確定,後2天區隔措施已無必要,應予終止。法官審酌,雖然李男服刑期間自由權受限制,但監獄管理及懲罰仍需依法適當,判處獄方要賠償李男8000元。可上訴。
警推92歲母坐輪椅搭火車遭拒 追分站長竟要老婦人「起立」驗證!
台中市一名警官28日推著坐輪椅的92歲母親,欲從台中追分火車站搭火車前往苗栗,卻遭站長以月台還在施工為由制止進入,還要警官母親「站起來」以證明是否真的行動不便。但老婦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得進入即逕自離開,令警官十分不滿,事後在臉書貼文表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據《壹蘋新聞網》報導,台中市一名二線四星的陳姓高階警官,28日推著坐輪椅的92歲母親,從台中追分火車站搭火車前往苗栗白沙屯站,車站雖貼有峻工銘牌及無礙設施指引標誌,仍遭追分站站長以「月台還在施工」為由制止,還要求警官母親「站起來」證明是否真的行動不便,但老婦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得進入即逕自離開,令警官十分不滿,認為是在「耍老人家」。陳姓警官當時未表明身分,事後卻在臉書貼文,表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據了解,陳姓警官2022年底曾帶母親到白沙屯拱天宮向媽祖參拜,當時追分火車站電梯尚未完工驗收,站務人員還幫忙提輪椅,由他扶著母親經由地下道前往搭車,順利往返白沙屯。事隔一年多,他請朋友到追分站查看,確認已貼出完工告示,才推著坐輪椅的母親前往追分站搭車,但刷卡進站時,站長卻出面表示「無障礙設施尚未啟用」、「輪椅不能進月台」後逕自離開。陳姓警官質疑,表示入口處貼有「峻工銘牌」及「無障礙設施指引」,站長卻說列車進站高低落差不適合輪椅,陳姓警官表示去年就曾推輪椅進車廂。此時站長表示若要進站必須「自負責任」還要陳母「站起來」給他看。沒想到,陳母站起來後,站長仍說不能開放,陳姓警官再次提出質疑有峻工銘牌及指引,站長卻稱「會請人劃掉」,即不再解釋,自行返回站長室。陳姓警官說,他當時沒說自己是警官,完全是以乘客的角色據理力爭,最後也沒有帶著母親硬闖月台,以其他方式前往白沙屯拜媽祖,但事後他對追分站長處理方式十分不以為然,已向台鐵投訴,表示若無合理說明,將依鐵路法及國家賠償法追究台鐵疏失。台中火車站站長李兆平則向媒體坦承同仁處理不當,他表示追分站月台目前確實仍在施工中,但電梯已完工啟用,如果遇到搭輪椅或行動不便的民眾,站務人員應設法協助搭車,而非禁止民眾搭乘,要求坐輪椅的民眾站起來更是不妥。台鐵已向陳姓警官道歉,並承諾加強內部檢討,研議後續改善措施。台鐵公司也發布公告回應,有關民眾反應追分站服務輪椅旅客缺失一節,經查當日該站值班副站長確實未能妥善說明實際狀況,態度不佳且未做好旅客服務,台鐵公司深致歉忱,已責成該站主管即予改善,並追究相關疏忽責任。另本公司將再加強旅客服務訓練以求改進。台鐵指出,追分站因月台工程尚在施工中,尚有多處凹凸不平整,顧及輪椅旅客有顛簸或翻落的危險,故實施管制。目前該站已完成無障礙電梯及斜坡道通往月台,將加快月台修整作業,完成修整前若遇輪椅旅客提早到站,應盡力服務旅客,由車站人員引導至月台上,並協助使用渡板上車。
糖尿病兒「包尿布」進看守所2天就病逝 母控「送藥被拒、管理不當」獲國賠270萬
罹患糖尿病的李姓男子在前年因竊盜被通緝,後送進了基隆看守所服刑,沒想到才不過2天,他就因血糖失控送醫不治,而李母也指控所方未依照規定看護,又拒收她送去的藥物才害死兒子,請求國家賠償。基隆地院經過審理,認為所方未監控血糖數值,在管理上有疏失,判賠新台幣近270萬元,所方則已提起上訴,希望能釐清事實。判決書指出,李男因犯加重竊盜罪遭到法院判刑3月確定,因遲遲未自動到案,基隆地檢署便發布通緝令,而警方也在民國111年5月14日將其逮捕送案,並於同日關入基隆看守所服刑。不料,才經過2天,李男就因血糖失控,引發呼吸衰竭、急性腎衰竭等併發症死亡。對此,李母主張,兒子本身就是重度糖尿病患,必須仰賴口服藥物及胰島素種病情,但基隆看守所不僅沒有在他入監時調查健康狀況,又拒收她送到看看手所的藥物,才會讓兒子就這樣離開人世;而李母也依照國家賠償法,針對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撫慰金,要求所方賠償新台幣719萬7686元。基隆看守所抗辯稱,李男入監當天適逢假日,經過檢方發交看守所執行時,所方人員有注意他的健身狀況,確定他雖身穿尿布、不良於行,並無其他異狀,測量血壓、心跳、體溫後均正常,也有在執勤人員聯繫簿內記載「患有糖尿病」。所方進一步表示,李母送藥的行為不符合監獄行刑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品辦法規定,拒收是依法行事,且李母當時只說「需要安眠藥」,而非告知是胰島素。所方強調,李男死亡當天上午8時戒護就醫時,生理數據依舊正常,並沒有管理不當或延誤救治等違失,是因其未遵守醫囑又長期酗酒,與收容管理並無因果關係。基隆地檢署認為,看守所值勤人員聯繫簿雖有記載李男有糖尿病、尿失禁等症狀,但所方仍應了解其醫矚用藥,並隨時注意血糖數值,畢竟糖尿病若放任血糖飆升,易導致昏迷終至死亡,應是普遍常識;再者,法院查出李男入監後,不曾獲得所方提供胰島素注射,所方也沒有血糖機,導致李男錯失急救的黃金時機,判定基隆看守所有明確違失,共須賠償269萬7686元。而針對這個判決結果,所方不服已經提出上訴。
百慕達紙廠大火案2英魂殞落 家屬提800萬國賠遭法院駁回!
在台中市大雅區百慕達紙廠大火中,兩位勇敢的消防員謝志雄和張哲嘉因履行職責而不幸喪生。然而,近日法院裁定,謝志雄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800萬元的訴求遭駁回。法官指出其屬於公務員勤務關係,並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疇。 根據《SETN三立新聞網》報導,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謝志雄家屬主張消防局在火場處理過程中存在過失,包括未依無線電通訊原則使用頻道、執行煙熱監測時未安排水線等。然而,台中市消防局則強調當天行動都符合標準作業程序,對於謝志雄家屬所提出的指揮頻道未變更也與造成兩人殉職無直接關聯。 法官在判決中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該法旨在保護一般人民的權益,而對於基於公法上勤務的公務員,其損害賠償應依法官方撫卹機制解決。法官認為謝志雄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與國家存在特別權利關係,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的賠償對象。雖然法院裁定謝志雄家屬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本案的裁決也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呼籲當局應加強審視消防作業中的程序,以確保消防員的權益及安全。
道路養護鐵板亂鋪 騎士慘摔骨折判國賠
蘇姓機車騎士2022年騎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右轉進入巷口時,為閃避鋪設在路上的鐵板間隔縫隙倒地骨折。事後蘇姓騎士發現該鐵板是三重區公所在該路段施作道路養護工程由廠商鋪設,氣得提起國賠訴訟。三重區公所稱蘇姓騎士沒有舉證是鐵板縫隙造成,也沒舉證跌倒與縫隙有關,被新北地方法院打臉,認定需國賠39萬元。蘇姓騎士主張,案發當時該處由三重區公所施作道路路面、人行道與附屬設施養護改善工程,廠商在路段鋪設臨時鐵板,鐵板間卻因未完全密合出現間隔縫隙。她當時沿著溪尾街往自強路方向行駛,欲右轉進入5巷口時,為閃避縫隙連人帶車倒地,造成右腳、胸椎骨折,要求賠償含精神慰撫金共220萬元。三重區公所則反辯,稱蘇姓騎士並未主張該處有因鐵板造成的坑洞,亦未舉證坑洞與她跌倒有關連,即使已舉證,請求金額也過高,要求法院駁回蘇姓騎士請求。新北地院認為,從車禍現場照片來看,確實有並非緊密相連的幾個鐵板在現場,且經過測量之後,間隔內的下陷地面深度為4至9公分,可見高低落差不小,路面確實因為鐵板間隔縫隙出現高低落差。新北地院認為,三重區公所為管理單位,即便鐵板是承包施工廠商臨時鋪設,三重區公所也應監督並促使廠商注意鐵板有無擺放適當位置,考量蘇姓騎士年事已高、花了2萬餘元醫療費、6萬餘元看護費等,判三重區公所需國賠蘇姓騎士39萬4439元。三重區公所表示,不會再上訴。律師林富貴舉例說,曾經手過自行車摔傷案件,因縣市政府在自行車道的伸縮縫未設置止滑設施,導致騎士摔傷,該案有監視器畫面及救護人員指證,最終縣市政府與騎士和解。他建議,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就是要蒐證、保全證據,例如事發地點監視器、地面血跡甚至於車體碎片等,佐證事發處。其次,《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訂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要舉證該處沒有足夠安全設施,再者,最好有證人等,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
188公分泳將跳水竟頸椎骨折全身癱 父母悲痛求償學校「4800萬」結果出爐
新北市某高中一位體育班游泳隊員,在2018年於課後自主訓練時,因聽從教練指示,實行跳水訓練,但這一跳竟四肢癱瘓。父母認為學校有過失,求償4800萬元,經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應提出國賠,判張生父母敗訴。這名新北某高中張姓游泳校隊隊員在2018年11月29日課後自主訓練時,因教練要求跳水練習,就讓188公分的他往水深不到1.35公尺的泳池裡跳,疑似因水深不足,讓他頭部重撞泳池地板,導致第四、五節頸椎骨折,脊椎受傷,事後進行3次重大手術,張生目前仍四肢癱瘓。對此,張生父母指出校內泳池未達水深最低限度1.35公尺,卻讓身高188公分的兒子進行跳水訓練,因此向學校提告求償4800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費用約75萬元,以支出的看護費約76萬元,未來近60年的看護費用2300萬元,以及設置無障礙空間裝潢費、增購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撫慰金400萬元等,另外張生父母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元。校方針對張生父母指控表示,國際游泳總會雖訂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尺,旦規定是針對競賽專用游泳池規格,並非對一般教學用游泳池作強制規範,而且張生跳水時是否達1.35公尺也無從得知。另外依據新北市教育局的「新北市立○○高中學生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所載,測量學校游泳池最淺處深度為 1.1公尺,最深處為1.5公尺,並未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校方指出,該場地游泳池練習跳水次數估計有數百次甚至上千次,均無事故發生,當天出事是因為張生未用正確姿勢入水,才導致事故發生,且是任何人均無法預期的突發意外,不可歸責學校場地及水深因素。新北地院認為,民法雖然有規定公務員若因「故意違背」對於第3人執行之職務,至第3人之權利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而張生父母指控2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所以不是用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另外,張生父母指控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兒子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經法官判決,張生父母敗訴,可上訴。
基泰建設害大直民宅塌陷 北市法務局補助律師費助提告
基泰建設公司7日晚間因施工問題,造成北市中山區大直街94巷建築物下陷事故,引發國人關注,台北市長蔣萬安昨晚立即前往視察,並組成跨局處專案小組提供受害住戶相關服務;對此,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今(8)日表示,北市府正召集成立律師團,提供受害住戶法律諮詢,相關委任律師費用由北市府補助。連堂凱表示,北市府已依「台北市重大災害法律扶助作業要點」啟動重大災害法律扶助機制,刻正召集成立律師團,提供受害住戶法律諮詢,並協助向法院聲請財產保全程序。他說,後續如獲受害住戶同意,將由律師團協助向基泰建設訴請損害賠償等,相關委任律師費用由北市府補助。連堂凱指出,北市府建管處會積極協助受害住戶,依「台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規定申請損鄰事件爭議處理,本案之前曾有住戶申請損鄰事件爭議處理,只是該案當時依上開規則,建商於開工前已進行現況鑑定。他指出,當時基泰建設及其監造方及承造人專業工程人員簽證,認為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及非屬施工損害,依規定即可繼續施工,都發局不予列管。連堂凱強調,後續經釐清如相關公務人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有疏失,民眾得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另外,台北市建管處長虞積學表示,基泰建設及福益營造於大直街94巷3弄工地違反建築法部分,已勒令停工並處起、承、監造人各新臺幣9萬元,共計27萬元罰鍰處分。針對該公司於台北市所有建築工地,共7處(含大直街案),亦同步發函勒令停工,啟動安檢。
山東男涉投毒被執行死刑「27年後逆轉無罪」 家屬痛心申請國賠…法院1理由駁回
一個錯誤判決,害的是一整個家庭!中國山東省臨猗縣有一名男子,因涉嫌投毒導致5人中毒,在1960年被判死刑並處決,然而過了27年案情逆轉改判無罪,家屬心痛申請國賠,沒想到屢屢遭到拒絕,令人心寒。據《紅星新聞》報導,男子劉忠武出生於1929年3月17日,被指控1960年3月17日晚上因不滿被撤銷公共食堂軍需官職位,攜帶農藥投入水缸中,導致5名社員飲水中毒,所幸經過急救才脫離險境。在同年7月10日被以投毒罪判死刑,8月29日執行。劉忠武的兒子劉青水痛訴,父親被判死刑時自己只有4歲,家裡還有1歲多的弟弟、10歲的大姊和7歲的二姐4個孩子,死刑執行後12天,爺爺因為悲傷過度過世,母親和奶奶帶著4個孩子背井離鄉。由於父親被判刑,他雖然成績優異,但不能繼續念高中,弟弟也受到牽連,考中等職業學校遲遲不能錄取。法院駁回國賠申請。(圖/翻攝自紅星新聞)當時村裡有人認為父親是被冤枉的,因為沒有人中毒,劉青水便開始向相關部門申訴,直到1981年法院對該案復查,1987年判決稱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判決不當,改判劉忠武無罪,但人死無法復生,這個錯誤給他們的家庭帶來巨大災變。劉青水2021年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法院駁回申請,理由是該案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尚未施行,法律不溯及既往,故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隨後其他法院也用相同的原因駁回賠償申請。但是他不放棄,目前仍繼續向相關法院反映情況,希望可以替父親討回公道。
空姐自撞護欄遭後車輾斃家屬控疏失 縣府遭判國賠218.7萬餘元
嘉義22歲葉姓華航儲備空姐3年前到花蓮打工換宿,晚上騎機車行經正進行拓寬工程的南濱路段時,不慎擦撞護欄自摔倒地,遭後方曳引車輾斃魂斷異鄉,家屬認為現場缺乏相關警示,道路設施管理有缺失,依《國家賠償法》向縣府共求償948.5萬餘元,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裁定縣府共應給付218.7萬7869元,全案可上訴。葉女2020年考上華航空姐卻因疫情無法飛航,同年8月便到花蓮打工換宿做為職前準備,25日晚間7時許,她騎機車行經當時正進行拓寬道路工程的南濱路1段與華工3街路口時,疑見道路前後路幅因工程縮減而緊急煞車撞上一旁的護欄,接著人車往左側傾倒,被後方曳引車捲入車底,最後慘遭右後輪輾壓,造成頭骨破裂,當場死亡。不過家屬認為,廠商未依計畫書在現場提前標示施工速限牌面、道路減縮警示等,也沒有在護欄加掛紅色水管燈,由於葉女視線遭前左側曳引車擋住,在夜間燈光不佳的情況下才會釀造憾事;縣府是路設施管理的主管機關,應對廠商疏失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葉父跟葉母分別依《國賠法》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縣府則認為,現場除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路口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也有畫設「慢」、「30」等明顯標誌,事故道路管理並無欠缺;另,葉女未依規定行駛道路而是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家屬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無法排除葉女當下誤認路肩為慢車道行駛的可能,據逢甲大學鑑定意見,曳引車駕駛在事故前確有超速行為,但均行駛在外側車道,葉當時突然左傾與其右側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以致可及時閃避,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不過護欄若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以利提前做適當反應,故有必要裝置該設施;葉女騎機車從原路肩進入施工路段時,因現場沒有漸變段設施的提醒,造成她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與其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不過法官斟酌所有證據,認為葉女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應對車禍事故負40%過失責任,最後扣除家屬所領得強制險保險金後,判縣府應分別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全案可上訴。
刪平等互惠無論國籍皆可申請 國賠法修法仍待審
針對行政院發函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對此大陸委員會昨只重申,按照《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部擬具的國賠法修正草案,陸委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的修正草案內容與修法精神。至於大陸人民得否參照「平等互惠原則」精神,具體個案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而行政院在2021年9月2日的院會,通過法務部國賠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第15條條文中的「平等互惠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凡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都可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不過,草案迄今仍在立法院待審。大陸涉台人士強調,他們注意到台灣法務部表示,未來國賠法將刪除平等互惠原則,無論國籍均得請求,也就是大陸人日後也可請求,徹底解決該問題。民進黨當局卻刻意藉由台灣國賠法的漏洞,來炒作兩岸為兩國,其心可議,把單純法律問題上綱到兩岸政治定位,非常不恰當。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唐永紅告訴本報,民進黨政府否定將大陸人民視同中華民國國民,是基於其一貫的政治主張與立場,即認為兩岸是兩個不同國家、一邊一國、一中一台的定位。對於外界質疑行政院此舉是「隱性台獨」,唐永紅直言早已是「公開地搞台獨」。唐永紅進一步指出,在該函釋做出的30年前,台獨勢力弱小,當時兩岸也都認同一個中國,然而,當前台灣的法律制度,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涵蓋大陸地區,在相關法律並未修改下,民進黨政府此舉屬於其自身的政治解釋,不僅沒有依法、甚至已是違法違憲的解釋。但他也補充,民進黨還不敢修改法律,把大陸地區排除在法律體系所規定的領土之外,還不敢在台獨道路上走完最後一哩路(即所謂法理台獨),「因那必然引致台海戰爭」。
警察國際交流! 文山二分局邀美警分享實務經驗
文山第二分局為精進同仁執勤技巧及毒品偵防問題相關知識,邀請台北地檢署林達檢察官來傳授偵辦技巧與經驗分享,同時邀請美國紐約市警察局葉玉輝警官至分局演講於紐約從警經驗。林達檢察官於本次講授警械使用條例新修訂部分,包含增加警械使用彈性、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使用警械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並舉實際案例讓同仁更能了解修法原因及修法後所保障之權益。葉玉輝警官任職於美國紐約市警察局近20年,曾於紐約市治安複雜之布魯克林區及曼哈頓區工作,富有實務經驗,葉警官本次分享於執勤時應預想會發生的情況,避免在事故發生時不及反應,就算只是取締交通違規仍要注意民眾之神情、動作,紐約常發生取締交通違規時遭民眾攻擊之案例。如遇有犯嫌需逮捕時,應運用優勢警力快速將其控制,避免場面失控,並於需要時請求警力支援,另警察執勤時應先確保自身安全,才有辦法保護他人之安全。本次經驗交流同仁反映熱烈,詢問用槍時機及追車問題,林達檢察官表示,警察因被車輛衝撞而開槍,有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但若犯嫌只為逃離現場,則不能為使車輛停止而對其開槍,開槍時機以有警察或民眾之生命、身體受到危害時。另有關追車與否,應衡量比例原則,如民眾僅為交通違規或攔查不停,應避免追車以維安全,以製單開罰即可,但若犯有重罪之犯嫌,應於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追車,將犯嫌逮捕到案。本分局期許同仁能透過別人的經驗中學習,遇到狀況時能即時反應,保護自身及民眾安全,並能清楚法條新修訂部分,與時並進,保護自身權益,避免有違法情事發生。
法官:「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男單車環島遭電死獲463萬國賠
大陸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時來台騎自行車環島,旅行第5天經過高雄市路竹區時,造到漏電的路燈電擊倒地,有路過民眾施予急救並通報警消,但到院前就已經死亡,錢男家屬跨海提告,並向高雄市府申請千萬元國賠,雖然工務局養工處否認過失,並指錢男不適用國賠,但高雄地院開庭時,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府工務局確有疏失,判賠463萬,兩造不服均提出上訴,高分院則維持原判。這起事件發生在2018年8月,錢姓男子騎自行車環島,途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突然遭到電擊倒地,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陳姓父女路過發現幫錢男急救並打119求援,但錢男到院前已經死亡,陳女當時向警方供稱,自己剛好站在路燈旁,手臂碰觸到燈桿有「麻麻的」感覺,疑似是路燈漏電,法醫解剖鑑定,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間有電擊燒灼痕跡,是「電擊性休克」致死,家屬跨海提告國賠,包括精神撫慰、扶養費,向高市府求償1,165萬元。對此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主張,大陸地區並沒有台灣的《國家賠償法》,而錢男是大陸地區民眾,依法不適用國賠,高雄地院審理時,根據《憲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亦是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人民請求國賠的規定,判處養工處應賠償463萬元,兩造都上訴到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審理時,經公證單位確定案發前半年路燈就有漏電狀況,後來也沒有修復,因此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審酌大陸有扶養補助,扣除扶養費部分,認為應給付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463萬元,維持原審判決。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勝訴關鍵在於根據憲法,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土,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指出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條例及國賠法都沒有禁止大陸人士申請國賠的規定,因此大陸人民適用台灣的國賠法並無違誤。
控校樹「雄毬果」害狂咳、喉嚨出血!高中師「討國賠536萬」遭駁回
「龍柏雄毬果」爭議不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曾提出,該果實直徑小於0.4公分若吸入體內,將對健康造成傷害;台中市西苑高中何姓生物教師於2018年因劇烈咳嗽,認為是吸入校內「龍柏雄毬果」導致呼吸道受傷出血,一狀告到法院,要求教育局及校方賠償計536萬餘元,歷審均遭駁回訴請。判決書指出,何姓教師稱因吸入校內種植「龍柏雄毬果」引發劇烈咳嗽、喉嚨出血,向學校請公假檢查,但校方當時只能以病假申請,何認為教育局人員未能糾正西苑高中之錯誤。同年以醫院診斷證明書請假,校方將何之前的病假,才改以公傷假登記。何姓教師主張,西苑高中、教育局不法侵害其個人請假權、健康權,學校並侵害其名譽權,所以向法院提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西苑高中、教育局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1元。何姓教師主張,西苑高中因校園內種植龍柏樹,認為管理上有疏失,提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學校賠償其醫藥費7萬餘元、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薪資損害2百餘萬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386萬餘元。判決書指出,依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2021年函文資料,無禁止校園種龍柏樹相關規定,沒聽聞毬果掉落對人體造成危害,何在該校任教近10年期間未曾聽聞有教職員、學生因吸入「龍柏雄毬果」導致咳嗽、感染等情事。西苑高中自2017年度起每年均定期委請廠商進行校樹修剪之定期管理工作,設置及管理沒缺失。何師不服提再審,但台中高分院以再審何於前訴訟程序中,多次提出網路文章列印資料為憑;全案歷經一審、二審及最高法院認定沒新證據,無法確切證明「龍柏雄毬果」是引發其劇烈咳嗽、喉嚨出血的原因,駁回再審訴請。
桃園男子騎車遭行道樹壓死 遺孀向區公所求償600萬!敗訴原因曝
文姓男子2014年騎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新興路,遭行道樹壓死,文妻提告向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求償6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原審判決,認定行道樹因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牽引而傾倒,判決區公所免賠。可上訴。死者家屬張姓女子提告主張,八德區公所是養護管理機關,對路段上行道樹之設置管理有欠缺,致文男在2014年12月4日凌晨2點騎機車行經該路段時,遭該路行道樹倒塌壓下致腦部撞擊地面受傷而死亡,區公所須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600萬元。高院更一審認為,行道樹是在文男騎乘機車行經該路段前,因當時強大風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所牽引而傾倒,區公所就此因深夜天候等因素導致行道樹倒塌之突發事件,應無法預見。更一審指出,事故發生後當天下午,區公所經警員通報,難期其得於行道樹倒塌後,及時採取足以防止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難認區公所對行道樹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與國家賠償法要件不符,判決駁回張女的請求、區公所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