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代理人
」 律師黃子佼涉持48部未成年性影像「宣判日出爐」 他法庭噴金句:已不再是黃子佼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48部少女的不雅影片,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前4次開庭他均不認罪,更質疑影片的真實性。15日5度開庭,檢方派出2名檢察官論告,建請法官判處黃子佼「7月到9月徒刑」,經過3小時庭訊,最後辯論終結,定於今年12月3日宣判。黃子佼在辯論庭時說,「我黃子佼已不是黃子佼了」,同時拒絕賠償被害人金錢。黃子佼15日第5度出庭,依舊一身藏青色上衣、格紋長褲,並頭戴鴨舌帽,連手中的飲料也是同款;對於記者提問,黃子佼不發一語,快步走進北院應訊,他在最後意見陳述時間時仍否認犯罪,當庭表示「我的未來一片黯淡」,自己已不再是黃子佼。此外,黃子佼認為檢警查扣的性影像雖然確實是他下載,但有些沒看,或是下載後就擺放著並不違法。不過此案中的一名未成年少女中有到場聽訟,當庭透過告訴代理人打臉黃子佼「下載當然就是要看」,並有意向他民事求償。除此之外,黃子佼主張自己不是拍攝性影像的人,因此不需要賠償,庭審進行3小時後結束,檢察官具體求刑7到9月,盼法官判黃子佼入監服刑,法經過3小時激辯,全案辯論終結,將於12月3日宣判。據了解,黃子佼在2023年間被人告發性侵未成年少女,同年8月4日,檢警發動搜索,並在黃子佼住家查扣隨身硬碟,果然存放大量未成年女子性影像,而影片來源為創意私房論壇,黃在2013年2月加入,2017年8月到2023年7月間購買性影像,並存放在隨身硬碟內。檢警原先以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女子性影像,進一步清查卻發現更多被害人,發現至少持有48名未成年女子性影像;黃子佼起初認罪,檢察官予以緩起訴2年處分,並繳公庫120萬元、撰寫1200字悔過書;高檢發回重查,檢方起訴黃子佼。
7刀砍死前女友!男子送16本「手抄佛經」盼輕判 遭法院退貨:有關聯嗎?
2023年7月,基隆市一名陳姓男子因為不滿同居女友提出分手,持菜刀朝前女友猛砍7刀致死,2024年4月遭國民法官重判無期徒刑。陳男事後提起上訴,高等法院15日二審再度開庭,陳男當庭呈上16本手抄佛經,表示自己「有在懺悔」、「將功德迴向給她」,試圖減輕刑責,但審判長不買帳,直接退貨,還質問陳男:「抄寫心經教了你什麼?還是只跟著抄?」據了解,從事鋪設瀝青工作的陳男與大他1歲的劉姓女友原是情侶,2人在基隆市安樂區租屋同居。劉女後因不堪陳男經常家暴提出分手,並搬離2人同居處。2023年7月12日晚間,劉女打算回2人同居住處取回私人物品,並請2名友人陪同前往。劉女在收拾個人物品時,陳男提出要求復合被拒,2人在屋內發生口角,並傳出摔擲物品的響聲。在屋外等候的劉女友人急忙拍門,但未獲回覆,於是報警處理。但當警方到場後,陳男拖延近10分鐘才開門,此時劉女已經全身是血倒臥在地,緊急送醫後仍回天乏術。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殺人罪起訴陳男。一審審理時,國民法官要求陳男在法庭上模擬殺害劉女的經過,陳男表示他見劉女返家後,將家中大門反鎖,強拉劉女的手至客廳要求復合遭拒後,以左手掐住劉女頸部,右手持菜刀,先以抵住自己頸部,怒喊「要死大家一起死」,再朝女友左頸猛砍7刀,最後把菜刀丟進洗手槽,洗去手上血跡與更換衣服後,警察就來了。一審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劉男犯案後明知劉女已經死亡,警方抵達門口,但仍清洗兇刀、清洗現場血跡、打電話給兒子,並拖延警方進入屋內;足見惡性重大,重判無期徒刑。案件上訴第二審。二審高等法院15日再度開庭,陳男當庭呈上16本手抄「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告知法官自己頗有悔意,因此抄寫佛經將功德迴向給被害人,以此請求減刑。審判長當庭將心經退回,並質問陳男「抄寫心經教了你什麼?還是只跟著抄?」還問陳男「殺人、抄佛經、不能學壞」3者有關聯嗎?陳男解釋,自己以前經常和劉女到廟裡打坐,再加上自己不會說謊,所以希望法官「像青天一樣」,能夠明瞭他的用心。告訴代理人則表示,被害人家屬一審就不接受陳男的手抄佛經,這不是被害人接受的道歉方式,請法院不必審酌。全案言詞辯論終結,高院諭知11月19日宣判。
亡羊補牢1/偵查不公開失守 立委修法讓辯方律師「被動」澄清不實爆料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案遭收押禁見,偵辦過程引發「偵查不公開」論戰。立委羅智強指出,偵查不公開攸關「無罪推定」,涉及被告人權,如今卻已形同具文,他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將「偵查不公開」從「辦法」提升位階,另訂「偵查不公開人權保障法」規範,並納入明確罰則;另外,為避免柯P近來遭媒體似是而非的爆料抹黑的情況再發生,將增定檢方與辯方律師即時釐清傳言的機制。檢方偵辦「京華城案」,各種柯文哲「偵辦黑料」,最近從特定媒體密集流出,琳瑯滿目、真偽難辯的「類洗腦式」爆料,遭疑摻入政治操弄、民粹渲染,形同「認知作戰」試圖影響法官心證,而檢方站在「偵查不公開」後面,表示無法證實、卻也不否認,間接助長了傳言的殺傷力。柯文哲太太陳佩琪日前受訪針對「保險箱疑雲」說明時也狠酸,檢廉警告她謹記「偵查不公開」,結果,隔天就看見不實報導、撲天蓋地而來。羅智強指出,擬訂的「偵查不公開人權保障法」要求檢方必須對「原本不應公開卻外洩」的偵查訊息,適度澄清,並將規範賦予疑犯、被告的辯方律師在檢方偵查期間有「被動防衛權」,一旦「偵查大公開」,律師可合法回應,避免被告人權遭到損害,法官心證受「認知作戰」影響,確保審判公平、公正、公開。為了聲援柯文哲,民眾黨規劃多場集會、戶外開講,首場在立法院外舉辦的集會,仍有上萬名小草到場參與,引發外界矚目。(圖/報系資料照)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陳佩琪應訊,原本不受「偵查不公開」約束,可選擇是否對外說明,但檢方卻警告她「偵查不公開」,結果卻是偵查內容經媒體披露而外洩,陳佩琪喪失主動說明先機,外界則質疑她「問哪才講哪」、誠實度再打折扣。律師蔡坤廷分析,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只要符合第8條「符合公益原則檢方可適度說明的偵查中事項」,檢方得適度揭露;但同辦法第9條述明第8條的例外要件(禁止揭露事項),當這些禁止揭露事項在偵辦過程中前被流出公開,就應適度賦予被告辯護人代替已被羈押禁見的被告澄清。他也呼籲立委修法時,更明確訂定辯方律師代為「平衡報導」指引,避免律師誤踩紅線,還未替被告辯護、已先遍體鱗傷。法務部在2012年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訂定作業辦法」,但效用不彰屢遭批評,2017年蔡政府司法國是改革會議,曾承諾「落實」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行政、刑事處罰,嚴予究責。但根據法務部統計,過去五年,違反偵查不公開檢討案多達7255件,卻沒任何人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起訴,連綠營監委都看不下去,糾正法務部。北檢在偵辦柯案過程中,各種偵辦過程中不利柯文哲的負面訊息滿天飛,北檢雖然分案說要查,仍再度引發外界對於檢方是否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疑慮,圖為北檢搜索柯文哲辦公室帶走電腦主機等證物。(圖/報系資料照)羅智強說,查明「偵查公開」,要不是曠日廢時、就是檢方自己查自己無疾而終,但偵查訊息走漏,卻已立即損及被告權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原本嫌疑犯、被告應視為無罪之身,但在被告已遭羈押禁見、無法捍衛清白時,其律師卻被「偵查不公開」所約束,若代替被告澄清,可能面臨「洩密罪」懲處、吊銷律師執照,造成「司法天秤」向檢方嚴重傾斜。他因此提案,適度保障被告「防衛權」,一旦「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辯方律師可徵得被告同意、經向法院申請獲准後,適度針對已被公開不利被告的「偵查訊息」澄清,不構成洩密罪。羅智強說,報導是媒體天職,內容妥適與否應憑藉自律,而非政府管制,媒體也「不是」偵查不公開的約束對象。反觀,若偵查資訊遭特定媒體獨佔,仍將引發報導是否基於「公益」、「新聞自由」之辯,萬一成為特定檢方與特定媒體配合,打擊對手、打擊政敵,甚至經營個人「檢媒關係」工具,後果更不堪設想,最後陪葬的仍是司法及媒體公信力。
到底是誰偵查不公開?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認為涉及京華城弊案,北檢與廉政署8月30日兵分多路展開搜索,其中包括民眾黨中央黨部。搜索當天,民眾黨立委黃珊珊還得請人,到中央黨部幫忙開門;面對記者的追問,黃珊珊只簡單表示:「配合調查,偵查不公開。」這也偵查不公開,那也偵查不公開,到底是誰偵查不公開?來!看一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裡頭規定,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以黃珊珊,不必遵守偵查不公開。柯文哲的太太陳佩琪,8月30日同案以證人的身分,出庭應訊,訊後被請回。8月31日晚間,陳佩琪到地檢署門口,對著小草們說:「有很多媒體現在用獨家報導,轉述我在裡面(北檢)的證詞,卻是偏頗、片面的報導,這叫偵查不公開?還是要未審先判?」就算媒體的消息來源是北檢,還是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因為上述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就明定,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不是只寫了第一款喔,後頭還跟著六款條文;也就是說,有了這七款條文的「加持」,檢調就好像穿了金鐘罩、鐵布衫一樣,要因為「偵查不公開」被法辦,很難。既然如此,是不是以後就別太在意,「偵查不公開」這頂飛來飛去的大帽子?
大立光涉侵權提1請求!德商怒轟「保護小偷祕密」 台中地檢署回應了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涉嫌非法重製德商MVTec公司所有之工業影像處理,遭檢方起訴。不過,德商認為司法偏頗,向媒體抱怨「檢方依大立光請求主張營業祕密,將全案列為不可閱卷宗,加上起訴書也未記載侵權數量,形同家遭小偷,警察上門驗到指紋,也循線逮到竊賊,卻以保護小偷的祕密為由,不讓失主知道失竊的數量」等。對此,台中地檢署回應了。台中地檢署表示,本案係經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接獲告訴暨檢舉後,報請本署指揮立案偵辦。本署檢察官於立案後即陸續調集相關資料,並於民國112年1月間傳訊告訴人及其產品經理自德國至本署具結偵訊,另亦前往被告大立光電公司進行勘驗、縝密蒐集事證,以釐清相關案情。嗣蒐證齊備後,檢方於112年8月11日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大立光電公司進行調查及搜索。於偵查期間,檢察官依雙方表示欲進行和解之聲請,安排至臺中地院進行調解,然因雙方調解不成立,經告訴代理人表示拒絕續行調解之程序後,遂於113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中檢指出,本案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均屬國內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雙方公司內部機敏之營業秘密,況且被告大立光電公司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本案相關內容置放於不公開卷宗後,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認其聲請為適當,就起訴書所載侵權數量、金額均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台中地檢署強調,本署檢察官偵辦智慧財產權並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均以法律規定為依歸、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偵查作為均須兼顧訴訟雙方權益,絕無偏頗,避免影響無辜投資人,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競爭之公平。
便當害34人食物中毒…女學生腦中風「下半輩子無法自理」 老闆娘下場出爐
新北汐止一間便當店在2020年9月20日提供勞動部技能競賽便當,沒想到竟有34人食物中毒,其中張姓女學生最嚴重,出現腦中風和癲癇症狀,事後林姓老闆娘被起訴,出庭時否認犯行,但法院仍依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林女律師指出,當天主辦單位訂購75個便當,但店家當天賣出100多個便當,消費者均無身體不適情況,而且食材都是當天採買,只有張姓女學生10月4日發生腦部靜脈竇栓塞,已經過了多日,推測是個人健康因素導致,無法證明和便當有關,且衛生局到店稽查,製作過程和環境都符合相關規定。林女律師認為,張姓女學生未達重傷害程度,請求無罪判決,但告訴代理人表明,有文獻記載食物中毒會造成中風、癲癇等後遺症,而34人和家人共進晚餐,家人都沒有中毒,並主張林女犯後態度均稱沒錢賠償,要求法院依法量刑。對此,檢察官表示,林女提供不潔便當,導致多人食物中毒,張姓女學生罹患急性腸胃炎,引發身體脫水、血液濃稠,腦部靜脈竇栓塞等症狀,還併發肢體障礙傷害,認定林女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請法院依法量刑。法院審理後,判林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針對結果,張姓女學生律師表示,張女現年22歲,已無法正常就學,後半輩子必須依靠家人照顧,遇到這種事誰都很無奈。
Joeman聲明稿「基於這原則」掀討論 他點破:只是不想說
百萬網紅Joeman和蕾菈夫妻昨(6日)持毒遭逮,3人經新北地檢署複訊後皆無保請回。事後Joeman透過律師發聲明,除了道歉以外,還提到「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恕無法透露案情細節」,引發熱議。對此有網友點出,嫌疑人或被告主動公開偵查資訊沒有違法的問題,只是他們不想說。聲明表示,關於翁雋明於11月6日新聞媒體上所報導之刑事案件內容,翁雋明業於同日積極配合檢警機關調查完畢,案經移送台北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訊後,無保飭回,現已平安返家。聲明提到,感謝社會大眾關心,並對於造成社會的紛擾與不安,翁雋明深感遺憾與抱歉,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恕無法透露案情細節,盼留給檢警機關偵查空間。有網友看完聲明稿後在Dcard直言,「嫌疑人或被告主動公開偵查資訊沒有違法的問題,只是他們不想說,偵查不公開只約束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也有人進一步分析,這邊提偵查不公開只是想要讓那些網民覺得Joeman不說,是因為偵查不公開,不是他不想,但偵查不公開不包含Joeman本人,Joeman想怎麼解釋,怎麼爆料都可以。《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陳沂送鄭家純律師「黑菊花」 律師公會怒發聲明: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
藝人鄭家純(雞排妹)因洩漏網紅陳沂手機號碼,被依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事後,陳沂送一盆黑菊花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陳克譽,卡片上寫下「陳克譽律師,謝謝自己人助攻」。對此,陳克譽怒斥遭網路霸凌羞辱。而此舉也惹怒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台北律師公會強調,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台北律師公會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聲明全文》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告恩師反被起訴!Faye出庭喊「沒誣告」…請來王牌律師辯護
F.I.R.前主唱「Faye」詹雯婷單飛後,指控遭前同團恩師陳建寧偽簽履約保證書等文件,被陳反控誣告與遭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今(27日)首次開庭,Faye則在王牌律師、前高檢署檢察官慶啟人辯護下,主張沒犯誣告罪。慶啟人在法庭上展開激烈攻勢,稱Faye與華研等經紀公司的任何合約,是2018年陳鎮宏律師接受Faye法律顧問諮詢,討論後由陳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強調「華研」及「無限延伸」無任何法律依據可對外查稱Faye是所屬藝人。慶啟人依此延伸,指華研、無限延伸無權管理或使用Faye肖像權,更遑論授權第三人使用。但2019年5月30日收到的保證書有Faye簽名,又稱同意並授權使用,「這不是偽文是什麼」?否認Faye犯誣告罪。慶啟人接著把戰場轉向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指告訴人委任律師周宛蘭、鄧雅心,與陳鎮宏律師出自同個事務所,已有利害衝突,不能執行律師職務;並在最後聲請傳喚3名證人到庭作證。告訴代理人則舉刑事警察局鑑定保證書所示Faye簽名後,確實為Faye在2013年親簽,主張不能因為之後的文書推翻先前的文書。另Faye辯稱,自己是依據所知提出刑事偽造文書罪告訴。
5億高中生是「偽造文書共犯」 律師聲請複製卷證遭法官2理由駁回
台中5億賴姓高中生命案風波未平,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在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賴生配偶夏姓地政助理並移審台中地院後,於日前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向法院聲請複製案件卷證,但遭法院以「賴姓高中生是共犯」等理由駁回。今年剛滿18歲的賴姓高中生,繼承父親價值逾5億房產後,於5月4日被亡父友人夏姓代書的兒子帶去登記結婚,卻在2小時後從10樓住處墜樓身亡,引發各界關注。賴母更召開記者會指控夏男謀財害命並提告殺人等罪。台中地檢署在經過超過百項的偵查行為後,因未發現殺人實證而處分不起訴,現由台中高分檢偵辦中,不過,檢方另認定夏男和賴生的登記結婚構成偽造文書,依法起訴夏男,賴生則因已經死亡而不起訴。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廖志堯擔任告訴代理人,日前向台中地院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不過,台中地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直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以及夏男、賴生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起訴,因此賴生是「共犯」非被害人。綜此,法官認為賴母非可提起本案告訴之人,也就無法另委任告訴代理人聲請複製本案電子卷證,予以駁回。全案可抗告。
高市4親戚房內吸毒害慘8幼童 因「這個原因」狠心母改獲輕判
高雄市2020年11月底2個月大的男嬰因感冒猝死,檢警相驗時發現體內有毒品反應,至男嬰加搜索後,發現男嬰的父母、姑丈和伯父等4人都涉案,同住還有8名孩童因長時間吸入毒煙,出現發展遲緩或自閉等症狀。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男嬰周姓母親6月、吳姓姑丈8月,呂姓父親和伯父則維持7月、6月原判,可上訴。呂男和周女育有3子,吳男育有5子,呂姓伯父則育有1子,一家13口全都住在同一棟透天厝內,而呂男和周女等4人長期染有毒癮,家中隨處可見毒品、吸食器,還常常不顧家中還有多名孩童同住,直接在房間內吸食安非他命。同住的孩童們長期處在毒煙密布的密閉空間裡,其中有3童體型明顯瘦弱,還紛紛出現對答遲鈍、語言障礙、發展遲緩或自閉症狀,案發後經社會局依法緊急安置。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4名大人均坦承在屋內吸毒,依《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分別判父親呂男、周女、吳男7至9個月不等,伯父呂男因是初犯,案發後積極參與戒癮治療,判6月、緩刑3年。然而4人皆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考量告訴代理人市府社會局為呂男、周女說情,因孩童們皆失去父母照顧,若夫妻其中一人入監,社會局不樂見孩童變成單親家庭,妨害其子女利益,因此周女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父親呂男及伯父遭駁回,須入監服刑,至於吳男則改判8月,全案可上訴。
新北檢不起訴侯友宜等官員 恩恩爸要聲請再議
新北市中和區2歲男童恩恩去年4月染疫過世,恩恩爸指控救護車81分鐘後才抵達,延誤就醫害死兒,提告新北市長侯友宜、衛生局長陳潤秋、前消防局長黃德清、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過失致死、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罪,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2月24日予以不起訴處分。恩恩爸決定委請律師聲請再議。恩恩爸認為,不起訴處分書的結果讓他十分失望,新北檢以分層負責為由,認定侯友宜等官員不是第一線執勤人員,讓官員得以卸責,不過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新北市府有重大疏失,但市府至今未承認錯誤,消極態度令人心寒,因此決定聲請刑事再議,使刑事偵查程序與正在進行中的國賠訴訟併進,希望市府不要再閃躲卸責。恩恩爸委任律師王妙華表示,恩恩爸不是本案初始告訴人,但檢方上月10日將恩恩爸列入告訴人後,恩恩爸有權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但檢方卻逕自結案,沒有給予恩恩爸委任代理人機會,違法剝奪訴訟程序利益,因此恩恩爸迫於刑事程序規定,必須聲請再議。
律師抄筆記變被告! 律師界:遭粗暴恫嚇vs檢察官:勿為一人毀全國
全國律師聯合會鑑於本刊去年12月31日報導,律師陳思默在士林地檢署陪同告訴人偵訊時抄錄對造關係人電話,蔡姓檢察官竟將陳思默當庭列為違反《個資法》被告,全律會1月1日發布聲明,痛批檢方以粗暴手段恫嚇律師,已違反聯合國公約和憲法法庭判決,不過以中生代和新生代檢察官為主體的劍青檢改今天發表聲明反擊,怒指「被告隱私律師倫理皆遭殃,籲全國律師聯合會勿為一人毀全國」,雙方相互譴責、火藥味十足!全律會1月1日聲明指出,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規定,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另外,根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律師在法庭抄筆記,這是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也是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的合法行動,全律會肯定並支持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全律會認為,檢方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劍青檢改則認為,律師未經被告同意,趁機偷偷抄下被告配偶個資和聯絡方式,當場遭查獲,其行為嚴重違反律師倫理且有觸法之虞,不料全國律師聯合會前日發表聲明,內容混淆視聽,不思糾舉移送調查,反而公然包庇,律師倫理不斷沉淪,本會嚴予譴責,劍青檢改指出,「律師執行職務」能受執業保障,係以「合法正當執行職務」為前提。若係違法或不當,即應依法究辦或移付懲戒。律師擅自詮釋「告訴代理律師」得享有一切「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抄錄權及筆記權等,不僅毫無法理依據,照其邏輯推演,甚至將告訴代理人分成律師和非律師兩類,其明顯不平等、不公平,甚且有害於被告隱私權。劍青檢改還認為,律師執行職務不可無限上綱,律師也難免會犯錯或違反倫理。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訴訟程序和倫理規範,都是在一次一次事件中,加以檢討和改進,逐漸完善。實務界大部分律師同道都知道,在偵查庭能抄錄的範圍,以及與檢察官和對造善意互動的模式。基於相互尊重,才能有效促進調查、邁向和解。
檢察官好威1/律師抄筆記遭斥責 幫被害人打官司當庭變被告
檢察官和律師經常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北部地區的檢察署和律師公會日前難得「一笑泯恩仇」召開檢律聯繫會議,雙方對司法改革議題交換意見、暢所欲言,不料有律師在會場上提出:士林地檢署某檢察官竟將在偵查庭內抄筆記的年輕律師列為被告,還當場查扣筆記!在場檢察首長和檢察官們聽到律師界的控訴無不面面相覷,感到不可置信,與會檢察官私下打聽後,才知道原來始作俑者是士檢的蔡姓檢察官。據了解,這件事情起源是一位男性工程師認為自己遭到網路愛情詐騙,送了女網友首飾等高價禮物後,女網友就消失了,後來才知道對方已婚,男工程師找上「協奕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由律師陳思默擔任訴訟代理人向士林地檢署提告。由於這種類型案子較單純,許多司法官都會勸諭和解,希望雙方各退一步,協調出一個數字後撤告,不但可以避免當事人多次奔波司法機關造成訟累,還可以防止積案如山的檢察署雪上加霜,算是一舉多得,不料卻發生案外案!承辦本案的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收案後,傳訊雙方當事人出庭,時間選在今年11月30日下午,原告由告訴代理人陳思默律師陪同出庭。蔡姓檢察官進行人別訊問,問到關係人(本案被告配偶)的身分和手機號碼時,書記官立即紀錄並顯示在電腦螢幕上,律師陳思默遂將對方電話號碼記在自行準備的A4大小的白紙上,做為日後談和解時連絡用途,不料竟遭蔡姓檢察官大聲喝止。士檢蔡姓檢察官將抄筆記的年輕律師當庭列為被告,引起律師界公憤。(圖/翻攝臉書、本刊資料照)蔡姓檢察官對著律師陳思默怒目斥責:「你在幹嘛!?你在抄什麼!」接著問說:「你在抄電話號碼嗎?來法警把他寫的東西拿過來。」同時厲聲指責:「告訴代理人可以抄錄關係人電話號碼嗎?你知不知道你違反《個資法》?來你不給我筆記是不是?還是要把你當現行犯逮捕?」陳思默表示:「我是在執行律師業務,並無違反《個資法》犯意。」蔡說:「那你有沒有在記嘛?你的客觀行為不是有做嗎?」此時,蔡姓檢察官轉頭詢問詐欺案關係人:「對方告訴代理人有違反《個資法》嫌疑,是否要提告?」既然檢察官都這麼說了,關係人當然回答:「要提告!」於是蔡姓檢察官要求律師陳思默和告訴人男工程師先離庭,不久再要他們進偵查庭。此時,蔡姓檢察官稱:「關係人確定要提告,這案件問完後會問你的案件。」還「好意」地說:「我勸過關係人了啦,幫過你了,但關係人還是要告,程序還是要跑。」詐欺案問完後,蔡姓檢察官開始處理律師陳思默的「違反《個資法》案」,也對他進行人別訊問,這時詐欺案的告訴人、被告及關係人統統都還在庭上。蔡姓檢察官問陳思默:「有何答辯?」陳說:「自己所紀錄的是執行律師業務的正當範圍,並未違反《個資法》」,蔡反問:「執行律師業務嘛?那要不要幫你函詢律師公會,說律師抄錄關係人電話是否為執行業務範圍?」陳答:「沒意見。」這時蔡再問關係人:「是否陳述意見?」關係人答:「他在抄我電話時我感到心生畏懼」並結束訊問,並查扣陳的筆記紙當作證物。此時這位幫告訴人打愛情詐欺官司的律師陳思默,歷經一段陪偵應訊的奇幻旅程,竟然轉身就變成被告!
苗栗地院法官代父打官司遭懲處 不滿職務評定不佳提告敗訴
苗栗地院法官許蓓雯幫父親出庭打官司,代為提告公然侮辱、公共危險及重傷害等罪,司法院認定許違反《法官倫理》中「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的規範,2019年將她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許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許敗訴,還可上訴。判決指出,許蓓雯從2017年至2019年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違反《法官倫理》,許被苗栗地院院長依《法官法》規定,給予口頭警告,2019年的職務評定仍為「良好」,但司法院認為她違反職務上應遵守的《法官倫理》規範,影響司法形象及一般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將其2019年職務評定變更「未達良好」。許蓓雯喊冤說,父親不識字也不諳國語,因此由她擔任告訴代理人,且《刑事訴訟》規定,告訴代理人只是輔助告訴及偵查,不以具備律師資格為限,她以直系親屬身分擔任父親告訴代理人,並非以法律專業之人到庭提供額外法律協助,承審法官詢問職業時,自己就主動解除委任,況且,地院院長已給她口頭警告,職務評定又被評為「未達良好」,有違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提告請求撤銷。北高行認為,許姓法官確實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構成「執行律師職務」情形,違反《法官倫理》中「禁止法官執行律師職務」的規範,所以司法院將其2019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沒有問題,判許敗訴。
炫富女酒駕撞死工人辯「不知撞到真人還假人」 監視器畫面還原真相
炫富女林筱路酒駕撞死交管工人遭控公共危險罪,士林地院29日開庭,勘驗車禍事故當時的監視器畫面,林女聲稱不知道撞到的是真人、假人,往前衝到又倒車,是想要確認撞到什麼「物體」,法官詢問為何倒車中短暫停車,林女則回答「沒印象」,庭訊30分鐘結束,法官諭知10月19日續行審理程序,被告還押。法官當庭播放事發時周邊多支監視器錄影畫面,29歲林女駕駛的BMW轎車發生事故,往前一直衝,直到前方大型工程車擋住去處,工人又圍在一旁,林女開始倒車,影片中短暫停車,又往前一小段再倒車,林女均稱「想不起來」但工人證稱,倒車時二度碾壓死者,但畫面模糊無法辨識。林女辯稱,事故後她很緊張,不知道撞到什麼物體,也不知道是「真人」或「假人」,她倒車是為了要確認,至於是否二次碾壓死者,林則稱「沒印象」。告訴代理人表示,林女撞到物體後,沒有立刻下車查看,而是繼續往前行駛,直到工人圍上來,她迫不得已停車,證明林女事發後企圖逃逸,而且倒車的距離很長,林女沒有下車查看,監視器拍下的畫面與林女所稱要察看物體,並不相符。
「德東飆車王」釀1死2傷 簡男態度惡劣反控婦人沒注意來車
被稱為「德東飆車王」的簡姓男子,今年3月18日晚間在士東路撞死65歲婦人、撞傷2名女高中生,被控過失致死等罪,士林地院開庭,簡男承認過失,表明有意願和解,但家屬痛批他沒有誠意,對於檢察官沒有起訴公共危險,告訴代理人表示「尊重」,將遞狀說明希望能變更為飆車致人於死的重罪。39歲簡男認罪後,辯護人稱,他並不是未禮讓行人,而是沒看到前方有行人,希望與死者家屬、傷者的父母達成和解,不過,簡男庭後接受訪問時說,車輛有投保2000萬的保險,可用於賠償,卻又主張,婦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低頭並沒有注意來車。檢察官起訴認為,簡男並沒有與其他車輛在道路上競速,只有一台車並非飆車,告訴代理人表示,將具狀呈報,認為簡男觸犯公共危險罪。另外,2名高中生父母表示,高中生被簡男駕駛的轎車撞擊後,腿部骨折,但走路時一拐一拐,被同學譏笑時「獨腳獸」,復健過程備感壓力。3位家屬都表示,有談和解的意願,反而是簡男態度惡劣,第一次調解時,簡竟然沒來,第二次調解,拒絕傷者提出的10萬慰問金,反而是簡男不想要和解,法官諭知全案移審理庭,11月2日續行準備程序。庭後,簡男說自己房產還有3500萬的貸款,並非外界說的有錢人,但對於要賠償多少錢,他說「談談看」。
炫富女無照酒駕撞死交管工人 開庭認罪「希望能和家屬和解」
炫富女林筱路酒駕撞死交管工人,遭控公共危險罪,士林地院8日上午首次開庭,林女當庭認罪並稱願意與死者家屬和解,希望法官能從輕量刑,死者家屬委任律師說,今天第一次調解,有些細節還要再確認,希望能再安排調解日期,對於金額部分,林女的選任律師表示,家屬提出的金額在合理範圍,法官諭知候核辦。28歲林筱路穿著監所提供的紫色Polo衫出庭,對於無照、酒駕撞死交管工人,林女當庭認罪,坦承有喝啤酒、紅酒,但不確定喝多少,否認去錢櫃KTV續攤,認為自己「酒醒」才開車離開,時速80.76公里撞死交管工人。法官詢問「是否有考過駕照?」林女則回答「想要去考,但沒辦法考,因為罰單太多」。蒞庭檢察官表示,希望勘驗當時的監視器畫面,若雙方無法和解,法官可依當時情形考慮量刑高低。林筱路比較在意手機是否能發還,並稱「本案與手機無關」,法官諭知9月29日再次開庭。庭中一名男子姍姍來遲,進入旁聽席後,一直隔著法警與林女相望,離開時否認是林女的男朋友。辯護人表示,現與告訴代理人談和解,目前已有共識,有些細節還要確認。賠償金額部分,辯護人說家屬提出的數字在合理範圍,林母親則低頭不語,與律師迅速離開。穿著西裝的男子開庭中進入法庭與林筱路眉來眼去,離開時否認是林女的男朋友。(圖/翻攝畫面)
李婉鈺上酒吧20萬BV皮夾不見 他彎腰竟遭懷疑侵占
新北市前議員李婉鈺今年4月到一家酒吧消費後,遺失一只價值20萬元的黃色鱷魚BV長皮夾,裡面還有5萬元現金,警方調閱酒吧監視器畫面,發現一名孫姓男子在李婉鈺離席座位出現彎腰的動作,李婉鈺認為孫男撿走她的皮夾因此提吿侵占罪,但台北地檢署認為不能僅憑彎腰動作就推斷孫男撿走皮夾,今將孫男不起訴。今年4月21日晚上,李婉鈺前往台北市東區一間日本料理店、WA-SHU 和酒日式酒吧用餐,等到離開餐廳後,發現隨身攜帶的黃色鱷魚BOTTEGA VENETA(BV)長皮夾不見了,這只皮夾市值20萬元,裡面還有5萬元的現金及一些證件。李婉鈺委託告訴代理人向警局報案,警方獲報後調閲2家餐廳的監視畫面,其中WA-SHU 和酒日式酒吧的監視畫面,有1名孫姓男子提了一個袋子,在坐到位子上時,有一個彎腰的動作,但監視畫面並未看到皮夾,李女的告代認為孫男彎腰可能在撿皮夾,認為孫男涉嫌拿走,警方隨即將孫男依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函送北檢偵辦。孫男到案澄清當天他與友人前往用餐,因為手上提了個袋子,坐到位子時把袋子放到地上,如此而已,他沒看到皮夾,更別說有有撿地上的皮夾。檢察官調查後並無任何事證可以證明孫男有撿李婉鈺的皮夾,認為孫男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散布電競女神猥褻照 港籍YouTuber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經營YouTube頻道「MoYung 慕容公子」的香港籍YouTuber容嘉亮,2020年8月間將香港知名電競實況主A女的猥褻照公開放在其臉書、IG粉專,並在內文暗指,A女曾在夜總會工作,服從潛規則拍下猥褻照片,消息在網路傳開後,A女不滿提告,新北地檢署今依妨害秘密等罪起訴。起訴書指,容嘉亮現居在新北市,他2020年8月間曾在臉書粉專貼出不明女子與男子的床照,並在內文指稱,電競女神A女曾從事夜總會工作,他本來不相信,但暗指照片流出與潛規則有關,希望大家分享,讓更多人知道,追查真相。容男之後也多次在臉書、IG張貼相關照片、言論,他曾將A女照片與不明床照拼圖,並寫道「你自己覺得似唔似?入我Tg群接收第一手資訊」、「Tg群流出左了」、「有人透露,原來有片呀!一齊追查真相!」A女告訴代理人指控,容男在社群張貼貼文,可連結至他創立的TG群組,該群組有連結至存有A女猥褻圖片及遭他人無故竊錄的非公開活動影像,對此容男偵訊時坦承存有猥褻照。新北地檢署今偵結,認為容男所犯,涉及妨害秘密、妨害風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因此依法起訴,並請從一重處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錄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