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成
」 吳志成 退案王 特立獨行 宜蘭地檢署 職務評定不良好檢界「退案王」違法簽結及不傳被告遭罰俸百萬 上訴再被打臉
已退休離職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因結案品質草率輕慢,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因此被外界封為「退案王」。他任內偵辦2起槍砲、毒品案件時,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遭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一審將他罰俸6個月,吳志成不服,上訴二審。職務法庭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志成將損失上百萬元。吳志成現年68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他在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期間擔任檢察官,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不過因為辦案正確率很低、態度草率,曾在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被外界封為「退案王」。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志成還曾因年度考績遭打「丙等」打起行政官司,要求宜蘭地檢署改變評定,最終敗訴。之後,吳志成已於2022年6月間退休,並轉任律師。吳志成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包括槍砲及毒品2起案件有違失,另外辦案時有重大缺失,遭監察院對吳志成進行調查,並以以下理由在2023年5月4日對他提出彈劾:「吳志成檢察官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吳志成承辦某起槍砲案件時,明知已經發現監視器畫面、現場採集到彈殼,仍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打算簽結案件。另外在偵辦某起毒品案件時,他也不顧現場查獲安非他命等證據,試圖將案件簽結。此2案都經主任檢察官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但吳志成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案件只好改簽由其他檢察官辦理。此外,監察院也發現,他在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的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監察院認為吳志成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提出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於2024年4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吳志成在偵辦槍砲、毒品兩案中試圖簽結,這部分有疏失應予懲戒,因此判決罰款、罰款金額為當時的月俸6個月,約1百萬元。但對於101案並未傳喚被告的部分,職務法庭則認為這部分不付懲戒。吳志成認為一審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當,據此上訴二審,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前宜蘭檢察官辦案疏失、不服指揮 吳志成遭罰俸6個月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服務期間,對於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卻違反規定擅自簽結,還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認為他違反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判決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還可上訴。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並負有真實發現的義務。檢察官辦理他案時,須符合相關內規,才能簽請檢察長核准報結。不料吳志成承辦l08年度他字第234號案件(下稱甲案)、108年度他字第1055號案(下稱乙案)時,均無視於卷內證據資料,有繼續偵查必要,卻違反「他」字別案件簽結規定,2次欲簽結甲案、3次欲簽結乙案。其中乙案部分,又有1次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懲戒法院認為,如檢察官基於法律專業知識,卻違反客觀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即有濫權之違法失職。吳志成承辦相關案件時,偵查作為未就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一律注意,亦未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且有不服從配屬主任檢察官之合法指揮監督。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應予懲戒。懲戒法院考量吳志成擔任檢察官職務逾30年,曾被記警告,還曾指示書記官製作2種版本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分送當事人及上傳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影響機關形象,經法務部令其嗣後注意;近年職務評定達良好6次、未達良好4次之職務表現;行為時未受到特別的刺激或動機,處理甲案、乙案未遵守職務規定,還拒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意見,因此予以罰俸6個月。至於監察院還移送吳志成自108年至110年間,偵辦彈劾案文附件所列101件案件,未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提起公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承辦109年度他字第837號案,3次簽結;承辦108年度聲字第7號案件,受理律師聲請閱卷,未依規定簽具意見等部分,因均查無積極事證有何違失,不構成違失行為,均不併付懲戒。
最瞎檢察官2/散漫檢察官值班多次鬧失蹤 眼角膜移植險破局
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去年1到9月所偵辦移送的案件中,竟有高達123件遭退件,他的特立獨行和「獨到」法律見解,造成警方、檢方和法院不少困擾,警界人士透露,吳志成曾在值班時搞失蹤。2020年2月,宜蘭發生一起凶殺案,被害人遭利刃刺穿胸膛死亡,刀還插在屍體上,因為涉及遺體相驗問題,值班的吳志成卻一直不見蹤影,由於沒有他的命令,警方和醫院人員都不敢把死者身上那把刀拔出來,就這樣僵在醫院不知該如何是好,還好有其他檢察官支援,讓相關人員捏了把冷汗。還有一次更離譜!醫護人員爆料,某天宜蘭縣羅東博愛醫院收到要捐贈眼角膜的大體,正等著值班的吳志成到場指揮摘除眼角膜,合法移植到受贈者身上,可是醫護人員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吳志成。由於眼角膜有保存時間限制,逾時沒移植就會敗壞,院方急得跟熱鍋上的螞蟻一樣。宜蘭地檢署雖然多方連絡吳志成,希望他趕快現身,他卻沒接電話,人也不知去向,宜蘭地檢署只好緊急調派其他檢察官到場,才讓眼角膜順利移植。至於吳志成「獨到」的法律見解,最有名的案例,就屬一宗違法槍械發還案。2003年間,宜蘭警方查出,男子陳禮亮(陳男)在家中三合院倉庫藏了一把長槍,牆壁還留有彈孔,三合院廣場也發現引燃推進火藥的「底火」,因此將他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檢方。雖然陳男否認持有長槍,法院也採信他的說法,但根據法律規定,槍枝屬於違禁物品,應予沒收,不料吳志成竟然把長槍發還給陳男,導致陳男事後拿槍恐嚇鄰居。法務部2006年將吳志成移送監察院彈劾,沒想到後來竟不了了之。對於吳志成遭退案123件、及連續評定不良好一事,宜蘭地檢署三緘其口,不願回應,只強調沒有濫權,未來會繼續把關。吳志成本人則表示,他不知道高檢署的調查結果,沒辦法答覆記者提問,然後只說「不好意思」,隨即掛上電話。
最瞎檢察官1/法務部沒轍!檢察官遭退件123次吃2丙 每月仍爽領18萬
總統蔡英文在2016年首次競選總統前,打著司法改革等政見旗幟,大勝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300萬票,顯示司改是民心所向;她上任後也召開全國司改會議,決議要建立司法官退場機制,但諷刺的是,在憲法終身職的保障下,許多辦案遭到非議的檢察官,至今仍無適當的淘汰機制,讓警界及司法界議論紛紛。其中,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就是最明顯的例子。宜蘭地檢署(宜檢)資深檢察官吳志成,去年1月到9月間經手偵查並移送的案件,竟有高達123件遭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退件,在全台1300多位檢察官中,成為「退案王」,許多案件可能必須重啟偵辦,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吳志成還連續2年被考核為「職務評定不良好(等於一般公務員的考績丙等)」,但依然每月爽領18萬元,且無法被汰除,令人傻眼。資深檢察官吳志成自己還在檢察官內部網站「檢察官論壇」上坦承遭退件123件,但認為是受到不公待遇「什麼都想罵出來」。(圖/翻攝畫面)本刊調查,64歲的吳志成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現為司法官學院)第28期結業,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他的同期同學有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保護司長黃玉垣等人。檢察官界普遍認為,吳志成的操守沒問題,但個性特立獨行,辦案不喜歡受限制,相當抗拒上級長官的層層節制,再加上近年來辦案不夠敬業,這可能是他慘遭退件123次、又連兩年「吃大丙」的主要原因。對於吳志成遭退案123件、及連續評定不良好一事,宜蘭地檢署三緘其口,不願回應,只強調沒有濫權,未來會繼續把關。吳志成本人則表示,他不知道高檢署的調查結果,沒辦法答覆記者提問,然後只說「不好意思」,隨即掛上電話。
最瞎檢察官3/離譜檢座有「三不」 不傳被告不當結案不給結辯
宜蘭地檢署(宜檢)檢察官吳志成因辦案方式特立,結果在去年所偵辦的案件中,竟有高達123件遭退件,他許多離譜事蹟,不只讓宜蘭檢警搖頭,連遠在台北的高等法院法官也「見識」到了。高等法院則曾經傳出,刑事第二庭2年前審理一件偽造文書案時,發現吳志成竟然未傳喚被告,不給答辯機會就起訴,讓高等法院法官覺得不可思議,在判決書痛批檢察官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法官私下表示,上述案例並非個案,吳志成好幾次不傳喚當事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處刑,讓認識他的司法人員直搖頭。有法界人士指出,吳志成無所謂和漫不經心的辦案態度,嚴重影響民眾和當事人的權益,更別提他經常不當結案,而遭上級長官退件,堪稱檢方的「退案王」,以至於連續2年被評定為「職務評定不良好」,相當於一般公務員的「考績丙等」,光是考績獎金就少了幾十萬元。吳志成多次在未傳喚當事人,不給答辯機會的情況下起訴,讓高院法官覺在判決書痛批他的行為嚴重違反規定。(圖/翻攝畫面)吳志成本人對於劣評卻「有話要說」,他在檢察官論壇發言表示,自己遭到上級迫害,「什麼三字經、五字經……連『器官罵』都想罵出來」,同時放砲吐槽同僚,質疑宜檢的主任檢察官太輕鬆,只需審理酒駕和過失傷害等簡易案件,甚至指稱有主任檢察官1個人占用2間宿舍,引發檢察官間熱議。高檢署得知後立刻展開內部調查,結果卻狠狠打臉吳志成。高檢署認為,檢察官負有偵查起訴權限,權力相當大,如果沒有透過所屬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層層節制、審核書狀,過濾書狀和強制處分是否適當,可能有濫權危險,嚴重影響民眾人身自由和財產安全,因此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絕對有權退回檢察官結案書類,要求重寫。再者,主任檢察官為何只辦酒駕和過失傷害案件,是因主任檢察官的行政事務太多,必須適度減輕工作量;至於吳志成爆料有主任檢察官1人占用2間宿舍,其實是該名主任檢察官東西太多,向同事借宿舍放東西。高檢署認為,宜蘭地檢署並未濫權。對於吳志成遭退案123件、及連續評定不良好一事,宜蘭地檢署三緘其口,不願回應,只強調沒有濫權,未來會繼續把關。吳志成本人則表示,他不知道高檢署的調查結果,沒辦法答覆記者提問,然後只說「不好意思」,隨即掛上電話。
最瞎檢察官4/憲法保障終身職 烏龍查案亂搞仍月領18萬無法汰除
宜蘭地檢署資深檢察官吳志成去年經手偵辦移送的案件中,竟有123件遭退件,引起司法界熱議,但這樣辦案品質的檢察官就目前現有規定,卻無法有效汰除,因為憲法規定,法官具有終身職保障,目的要讓法官在無後顧之憂前提下,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執政當局藉由免除法官職務、動輒干涉司法審判。至於檢察官的部分,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檢察官與法官享有同樣保障,加上檢察官也適用《法官法》,因此檢察官與法官成為目前台灣唯二的終身職,被外界認為是「鑽石級保障」。檢察官的身分和職務保障很充足,可是不適任檢察官該如何退場,依照現行制度,其實存在很大漏洞,例如敬業精神不足、結案品質不佳的檢察官,只要不涉及品德操守,就很難列入汰除名單,這些檢察官每月最高可爽領18萬元,連「職務評定不良好(考績丙等)」都不容易,再加上不少檢察長鄉愿,不願得罪所屬檢察官,因此以往全國1300餘位檢察官,每年只有不到1%的個位數檢察官考績吃丙。雖然今年在法務部長蔡清祥的改革下,提高為21名檢察官吃丙,卻也只佔全體檢察官不到2%的比例,若從上述數據來看,這麼少的檢察官考績被打丙等,檢察官辦案似乎應該廣受人民信賴。但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最新民調,滿意檢察官偵查犯罪工作的有52.7%,可是仍有將近一半民眾持保留態度,顯示檢察官要贏得民眾支持,還有不少改進空間。以吳志成的狀況來說,依現有法令和機制無法對他做出處置,至於未來是否會送交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並展開懲戒程序,則有待觀察。吳志成質疑宜檢的主任檢察官太輕鬆,只辦理酒駕和過失傷害等簡易案件,並指稱有主任檢察官一人占用兩間宿舍,引發檢察官間熱議。(圖/翻攝畫面)對於吳志成遭退案123件、及連續評定不良好一事,宜蘭地檢署三緘其口,不願回應,只強調沒有濫權,未來會繼續把關。吳志成本人則表示,他不知道高檢署的調查結果,沒辦法答覆記者提問,然後只說「不好意思」,隨即掛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