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巡龍
」 澎湖甩鍋系主任1/澎科大遊艇成違法捕撈幫兇 系主任遭控甩鍋給前任
2022年5月,海巡署補給船路過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時,發現有潛水客在附近海域漂流,立即將人救起,卻意外在潛水客的網袋內發現非法捕撈的龍蝦與螃蟹,更進一步發現潛水客所乘坐的遊艇是澎湖科技大學所有的「海洋2號」,澎科大海洋遊憩系前系主任陳正國也因遭聲押禁見。事發後,澎科大海洋遊憩系現任黃姓系主任對外表示,澎科大對於遊艇的使用狀況並不清楚,如今卻被爆料指出,他從頭到尾都知情竟能全身而退,甚至甩鍋給前系主任。黃姓系主任表示,該遊艇為澎科大與PIDC國際潛水中心產學合作,目前由業者負責管理船隻,當天校方並不清楚業者的使用情形,如調查後確認有違法捕撈等情事,校方將從新審視雙方的合作關係。但知情人士透露,事件曝光後,黃姓系主任不但火速向業者收取遊艇費用,隨後又取消與業者間的產學合作,讓業者白白負擔近30萬元的遊艇船隻修繕費用,案情並不單純。海巡署將在海中載浮載沉的潛水客撈起,卻意外發現其中有人違法捕撈麵包蟹與龍蝦。(圖/資料照)對此,澎湖縣調查站也認為其中有弊端,報請地檢署指揮偵辦,由檢察官吳巡龍指揮偵辦,於2022年8月17日兵分多路,於6處地點帶回被告3人與證人4人訊問,認定澎科大海洋遊憩系前系主任陳正國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取財、背信與政府採購法,但有知情人士出面指控,此案件至今已2年餘,卻未見任何司法程序進行中。該名知情人士表示,黃姓系主任明知校方與潛水業者間的產學合作合約已到期,2022年3月1日系務會議上才剛重簽與業者的產學合作新約,相關流程明明還在跑,但黃姓系主任卻在同年4月3日傳訊向業者表示,「契約在跑流程…但因為已經經過系務會議討論,會議紀錄也經過院、校審核,『所以船你們可以先依契約使用』,雙方正式用印的程序春假後再補追即可。」同年5月7日,海洋2號事件爆發,黃姓系主任疑似為撇清責任,要業者結算4、5月份共9.6萬元的航次費用,並火速終止產學合作合約,而當初造價約600萬元的「海洋2號」則從事件爆發後閒置至今。知情人士指出,黃姓系主任明知與潛水業者間的產學合作新約尚未完成,仍傳訊給業者「船你們可以先依契約使用」。(圖/翻攝自澎科大海洋遊憩系臉書)對此,知情人士不滿表示,黃姓系主任在新的產學合作契約尚未生效前,就同意業者出船使用遊艇,4月份共計使用17次,每趟費用約為5000元,但根據澎科大海洋遊憩系設施與器材租借收費標準,在契約尚未生效之前營利團體、機構所使用,每日應收之費用應為2.5萬元,業者卻僅繳交5000元,質疑黃姓系主任才是真正「背信」之人。針對海洋2號所惹出的相關爭議,澎科大回應坦承,黃姓系主任僅透過通訊軟體承諾業者可以繼續使用船隻,確實有精進空間,後續針對校內產學合作也將持續內控,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澎湖外海攔截近1千公斤K毒 2男駕快艇海上接毒遭逮!聲押獲准
澎湖地檢署今(23)日宣布破獲海上攔截毒品案,專案小組昨日發現陳男和吳男2嫌駕快艇到澎湖外海接運毒品,緊急出動查緝,當場從艇上查獲45袋、重量近1千公斤的K他命。2男因涉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遭檢方聲押獲准。澎湖地檢署表示,全案由檢察官吳巡龍指揮海巡署偵防分署澎湖查緝隊、艦隊分署第八海巡隊、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澎湖縣調查站、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經專案小組長期縝密蒐證,掌握陳男、吳男昨日駕駛快艇至澎湖外海接運毒品,海巡艦艇隨即出海查緝,凌晨0時許果然發現該艘快艇,登艇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5袋(毛重共計946.67公斤)。陳男、吳男2人涉《運輸毒品罪》送辦,檢方認為被告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地院今日裁定羈押獲准。澎湖地檢署表示,後續地檢署將秉持行政院頒布之「新世代反毒策略2.0」揭示之查緝重點,積極「溯源斷根」,從嚴追查毒品幕後集團,以維國民身心健康,共創無毒家園。
前檢察官協會理事長低調應徵 北檢錄取施慶堂擔任司法志工
曾任桃園、基隆等地檢署檢察長施慶堂退休後,日前到台北地檢署應徵司法志工,引起司法界關注,不少昔日同事友人紛紛給予好評,認為他年輕時擔任檢察官打擊不法、替民眾伸張正義,退休後還繼續替司法貢獻,自願報名到地檢署當志工,服務精神令人感佩。施慶堂和擔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太太蔡碧玉,都是司法官訓練所21期結業,夫妻兩人在司法界風評甚佳。施慶堂被不少司法界人士認為是清流領袖,以敢言和不畏權勢為檢察界稱道,他主張檢察官應該不畏強權、不被利誘,堅定法的立場,守護法律正義的集體意志,因此擔任檢察長協會理事長期間,積極推動自己的理念,認為檢察官協會沒有公權力,沒有資源,更沒有職位的籌碼,這就是協會存在的核心價值。2012年間,最高法院決議「只調查對被告的有利事項,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當時擔任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施慶堂和許多檢察官認為,最高法院這樣不符合當初司法院修法推動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施曾帶1078名檢察官、27名法律學者及23名被害人團體成員及律師的連署書,到最高法院前聲援靜坐抗議的檢察官吳巡龍,不過最高法院院長楊鼎章冷處理、並未接見。
澎湖候選人「1票1千」涉行賄!含樁腳、選民等5人遭查辦
澎湖查賄行動開出紅盤,澎湖地檢署日前接獲情資,指出澎湖縣第一選區(馬公市)呂姓縣議員候選人的樁腳,涉嫌以現金向選民買票,隨即指派檢察官吳巡龍指揮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以及馬公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利用遠端監控、超長鏡頭攝影機等科技辦案設備蒐證數日後,於25 日上午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對相關涉案樁腳及選民等5人進行搜索、約談及傳訊,並於呂姓、陳姓樁腳住處查扣現金5400元。經檢察官訊問,認定候選人的呂姓、陳姓樁腳,涉嫌以每票1000元的對價買票,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尚無羈押之必要,爰分別諭知呂姓樁腳具保 10 萬元;陳姓樁腳具保 3 萬元,其餘涉案選民則均請回。澎湖地檢署表示,該案為澎湖地區此次大選查獲的首宗現金賄選案件,僅係查賄計畫之開端,日後若有其他賄選情資,檢察官仍將秉持「無底限、無上限、無時限」的精神,全力整合檢、警、調、廉四大系統,貫徹「有聞必查、有據必辦」原則,將賄選不法結構澈底瓦解。澎湖地檢署也呼籲澎湖鄉親,勇於出面檢舉賄選的不法行為,經統計近 5 年政府已發放高達 2.1 億元的檢舉賄選獎金,可見吹哨者絕不孤單,也請大家一起營造公平、 公正、公開的選舉環境。
潛水團違法捕撈龍蝦、麵包蟹 澎湖科大意外成為「海洋殺手」幫凶
日前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東吉島發生6名潛水客,因意外被「撿回」的事件;該案9日卻傳出案外案,有民眾檢舉該潛水團,違法使用潛水器在國家公園內捕撈龍蝦、麵包蟹,已明顯違反漁業法規定,最重可處3萬到30萬元以下罰鍰,而載送該組遊客的遊艇,經調查竟然是澎湖科技大學的海洋2號,澎湖最高學府意外成為「海洋殺手」的幫凶,此事在澎胡保育界引發軒然大波,縣府農漁局坦承已接獲報案,如違法將移送地檢署偵辦。民眾檢舉該潛水團違法在國家公園內捕撈龍蝦、麵包蟹,已明顯違反漁業法規定,最重可處3萬到30萬元以下罰鍰。(圖/海巡署影片翻攝)農漁局漁管科長張宏安表示,自用遊樂船舶攜帶潛水器設備潛入海中採捕水產動植物,倘其採捕之數量,經認定達實質漁撈作業之漁獲量者,主管機關可本於職權逕行認定,依漁業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根據民眾檢舉的照片與影片來看,潛水客身上確有網袋裝的漁貨,農漁局會約詢業者、潛水教練前來說明,如有違規情事一定嚴加裁罰,以維護澎湖海洋資源的永續經營。至於該批遊客是搭乘澎湖科技大學海洋2號出海潛水,澎科大海洋遊憩系主任黃俞升表示,船隻是澎科大與PIDC國際潛水中心產學合作,當天使用狀況校方並不清楚,也會調查清楚之後,如有違法從事漁業捕撈的情事發生,校方將從新審視雙方的合作方式。據爆料民眾表示,該案違法事證相當明確,全案已經轉呈吳巡龍檢察官,尤其該起事件的案主,涉及標得澎湖縣政府多起BOT案,加上澎湖科技大學的海洋2號遊艇也涉入,可以說公部門成為「海洋生態殺手」的幫凶,非常諷刺。
燒6人免死3/最高院趕5年限急判惡男免死? 最高檢擬提非常上訴
因為小小口角,男子湯景華竟縱火燒死6人,日前最高法院卻判他無期徒刑,引發社會譁然。本刊調查,由於湯景華落網後已羈押5年,最高法院在違反羈押規定,以及原告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悠悠之口;最高檢察署則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擬提非常上訴翻案。造成六人慘死的湯景華,在法院審理期間一直否認犯罪,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徐昌錦七月二日宣布他免死,立刻引發爭議。(圖/最高法院提供)湯景華免死消息一傳開,最高檢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其中主要有兩大點。第一,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應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最高院可能誤解「Intentional」是「直接故意」。具有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最高檢公訴組調辦事檢察官吳巡龍,接受本刊採訪時指出,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國家刑法指的「Intentional Killing」,並不區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也就是說,不管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屬於「Intentional Killing」,最高法院可能是望文生義,以為「IntentionalKilling」就是「直接故意殺人」,這是明顯的誤解。最高檢公訴組檢察官吳巡龍認為,最高法院對兩公約的解釋明顯有誤。(圖/吳巡龍提供)吳巡龍強調,包括他在內,已有好幾位學者都曾公開表示相同的看法,他還幽了最高法院一默:「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我說錯,早就發新聞稿澄清了!」第二,湯景華2016年3月23日犯案後,隨即遭到逮捕羈押,新北地院同年5月18日收案審理,至今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否則應該放人,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對此,前監委李復甸也投書媒體提出質疑。最高檢根據上述兩大理由,考慮提起非常上訴。此外,最高檢還得知,本案在高院更二審的審理期間,疑因受命法官陳玉雲及所屬合議庭拖了一年不結案,直到陳玉雲退休前夕才把案子丟出來;高院刑21庭承接審理時,湯景華羈押時間已達5年,面臨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羈押規定。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在湯景華委任律師要求「依法放人」的壓力下,才趕緊宣判免死,以杜絕悠悠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