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達
」 超思謝宜容律師發聲喊「公審扭曲事實」 怒批政府便宜行事、草率定論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一名39歲吳姓公務員,日前疑因長期承受分署長謝宜容的管理壓力,選擇輕生。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指出,謝宜容「目的良善」,其管理方式「非同仁離開的直接原因」,引發輿論強烈不滿。在事件爆發後神隱多日的謝宜容也於20日晚間透過書面道歉,並做出3點道歉聲明。而她委任的律師則發布12點聲明,否認媒體與網友對謝宜容其管理方式的指控,認為媒體報導與網路留言「悖離事實」,要求媒體更正錯誤資訊。律師在聲明中表示,謝宜容承認自身在分署長任內的管理風格可能造成同仁壓力,「應完全承擔相關行政責任」,但堅稱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輕生原因為工作負擔過重、資源不足,與其直接管理行為無關。聲明中強調,根據調查報告,吳姓員工的壓力主要來自於工作資源不足及專業支援不力,與謝宜容個人管理方式無關。律師也針對事件相關爭議作出澄清,稱「不蓋白布」及「不允許使用長官電梯」等說法屬虛構誤傳,純屬以訛傳訛;而對於謝宜容提及「通靈確認逝者安詳」的言論,律師表示這是其他同仁轉述家屬的訊息,並非謝宜容自行尋找通靈人士,律師也多次提到謝宜容在安撫同仁的發言過程,自身不斷啜泣;至於關於謝宜容任內北分署人員流動率偏高的指控,律師強調北分署為員工人數最多的分署,流動率並無異常情況。律師表示,將吳姓公務員的輕生歸咎於謝宜容涉嫌職場霸凌的說法是錯誤的,並指出網路輿論公審已對謝宜容造成極大困擾,包括頻繁接到電話、簡訊騷擾與辱罵。此外,律師批評網路公審效應已影響政府相關部門對此事件的調查與處置,導致程序混亂,出現便宜行事、朝令夕改、未經充分調查即草率定論的情況,並無視法治社會應有的正當程序與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嚴重偏離應有的法律處理方式。謝宜容委任律師吳俊達發出的12點聲明內容如下:謹代理本所當事人謝宜容女士,針對民國113年11月19日勞動部公佈「113 年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下稱北分署)疑似涉及職場罷凌事件行政調查說明資料」,暨同日「勞動部就北分署事件之處置說明」,及近期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涉謝女士言行部分,依謝女士來所一併檢具相關具體事證,經本律師詳加逐一查核確認,並詳閱前述行政調查說明資料等內容後,因事態發展已出現偏頗、悖離事實,且已涉及多名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法律責任調查,為釐清相關誤傳以正視聽,爰依其個人委託,代理謝女士鄭重聲明。一、 關於謝女士擔任北分署分署長期間,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確有諸多不當,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等情事,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當完全承擔相關行政調查及究責,絕無卸責推託,其理甚明。二、關於北分署內員工不幸身故事件之原因,業經勞動部委請外部專家籌組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詳細調查,且調查過程謝女士亦完全配合說明,提交相關事件經過之佐證,並無任何迴避、卸責或遮掩,嗣經勞動部完成前揭行政調查報告在案。三、依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北分署員工(即關係人甲)不幸輕生身故原因,乃「關係人個人長期盡忠職守超時工作(但機關內部均未收到任何個人反映)」、「機關人力配置不合理,致關係人未得到工作所需資源或支持」「關係人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需求書草案,因各級主管均非資訊專業,未能獲得專業意見協助,該工作過程產生挫折感及孤立無緣」「關係人長期身兼署內資訊安全工作,並專業執行處理智能就業服務系統規劃工作,導致關係人身工作壓力大」等原因,而確與「謝女士分署長管理風格失當」乙情並無關聯。亦即,謝女士本人確未針對關係人個人有任何行政直揮監督管理上施壓、失當之舉措。甚且,關係人公務上於北分署內之直接督導為北分署副分署長、秘書室主任,故謝女士本人(本身亦非資訊專業)從未有任何直接下令要求介入關係人公務執行成效之行為。是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確無認定錯誤,應無任何左袒、掩飾、迴護謝女士或其他機關主管責任之考量。四、再查,關係人於不幸身故現場確實留有遺書二件,正本由現場處理員警以證物性質保存,並當日轉交承辦負責相驗檢察官,嗣再提供家屬檢視並交還。而依謝女士來所檢附之當日處理事件過程之時間時序紀錄及相關佐證,經本律師詳加查核確認後,再依「關係人家屬知悉案發當下第一時間反應」、「家屬取得遺書內容後向分署內表達態度」、「檢察官相驗調查後家屬表達意見」、「檢方處理本件不幸身故案件之處置方式」,綜合各項具體事證審酌研判後,足認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認定:「謝女士管理方式並非同仁離開(身故)的直接原因」,並無任何遺漏、不當或錯誤。五、基於以上各點說明,謝女士身為機關首長,確應承擔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等情事,其相關之行政責任及媒體輿論評論責難。然則,近日不乏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內容,已有明顯不符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事實之諸多錯誤,恣意混淆將關係人不幸輕生原因歸咎予謝女士個人職場霸凌行為,此等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訐內容已完全扭曲、悖離事實真相,嚴重損害關係人家屬對謝女士協助處理善後之信任,並強烈傷害謝女士之「社會名譽」,更已引發外界民眾因片面誤解衍生之網路公審效應,甚有若干不明人士近期不斷以撥打手機、簡訊方式以惡意文字騷擾、辱罵謝女士,要求謝女士個人應為職場霸凌關係人致其輕生一事負責。前述所指相關不實報導、貼文、留言、攻訐內容,顯非妥適,亦根本嚴重悖離、完全無益新聞媒體民眾輿論共同合理監督「公務部門公共利益事務」之初衷目的,故敬請相關新聞媒體社群平台等能秉持平衡、自律要求原則,惠予更正刪除或修正內容。六、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下令「不蓋白布,不允許使用長官電梯」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應屬虛構誤傳、以訛傳訛之說法。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中「事件二」說明,亦已詳加調查澄清。七、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曾發言要求北分署內同仁勿以訛傳訛、謠轉前述員工不幸身故事件起因職場罷凌等語。經本律師檢視相關事證,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其中「事件二」之認定,確屬合理。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容,並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當下確實係因已接收來自立法委員致電,其關切內容直指職場霸凌,乃研判恐有不實訛傳外流,為免事件原因調查釐清前,任何謠言誤傳均屬對於身故員工及家屬之不敬及傷害,且為安撫同仁悲哀情緒暨工作士氣,方於需緊急對內喊話之際,在強忍自身悲慟情緒下(發言過程自身不斷啜泣),而作出相關發言內容。故探究謝女士發言初衷本意,絕無關要求同仁噤聲,以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八、關於坊間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於案發處理當時對北分署內同仁喊話提及「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經檢視相關事證,謝女士確有相關發言內容。惟經本律師詳加聽取其發言內容,並核對相關佐證,可知謝女士發言提及「通靈」乙情,係來自其他同仁方面轉知之家屬訊息,並非如網路謠傳乃謝女士自行尋找相關通靈人士。而關於「通靈確認逝者安詳」乙情,或起於家屬方面當下體恤安撫分署內同事之良善動機,或其他同仁本於善意始轉知報告謝女士,且謝女士發言更意在安撫眾多同仁們當下萬分震驚悲慟情緒(喊話過程自身不斷啜泣),故不論家屬、其他同仁作法及謝女士發言內容,實無關假藉民俗迷信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調查,或推卸謝女士自身管理監督責任之想法。九、關於坊問新聞媒體報導內容指稱,謝女士任期北分署長期間,北分署內人員離職(流動)比例極高,更影射係因謝女士有情緒管理不佳、對部屬同仁造成工作壓力等情事所致。經本律師檢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轄下各分署近年退離人員統計資料,北分署作為員工人數最多之分署,其人員流動率並無明顯異常,且法律上可否逕認人員退離職,均係因謝女士分署長任內管理方式所致,恐需相關權責機關詳為調查釐清,方符公允。故勞動部行政調查報告於「事件三」中認定「(三)另關係人乙(指謝女士)之前開行事作為,導致112及113年之離退職人員相較109至111年高,且其中有6位公務人員係降調機關」等語,似有調查未盡嚴謹詳實、認定不備理由之速斷謬誤。十、關於新聞媒體報導,有北分署員工向議員陳情指控,北分署發放三節禮品名單重複比例高,部分採購禮品成為首長的個人送禮,甚至還要求禮盒客製化,並委託設計師設計,花費高達上百萬;另分署長與個人私交較好人士合作,辦理各項課程及設計分署的視覺意象及辦公室美化工程,甚疑似將尚未發包案件提前請設計師製作云云。核以上各項陳情指控事項,均有相關政府機關遵循採購流程及事證可參。且北分署為協助庇護工場多元培力等輔導團體之良好營運,乃三節均優採輔導團體產品,並兼顧推廣行銷及公務禮儀,發送對象均屬公務來往團體或個人,凡此均有依循政府機關採購流程,自無不法或不當之處。民眾陳情內容或有誤會。十一、針對媒體報導前王姓政務次長(非督導勞發署業務)曾於今年2月20日聯繫謝女士前往其辦公室,提及攸關謝女士個人之某檢舉案件,嗣後謝女士透過人脈關係運作施壓該檢舉案,且謝女士返回北分署後隔日因氣憤立刻調查告密者,甚至發函要求不可將北分署事務對外張揚。核對相關事證,該相關媒體報導提及之發函內容,應係針對「羅東就業中心約用人員考試評分表,尚未簽陳至北分署即遭外流」之陳情案所為,謝女士要求人事室主任發文重申公文機敏性。是前述媒體報導即有張冠李戴之混淆不實,謝女士亦強烈否認有何施壓檢舉之作法。十二、針對媒體報導批評謝女士管理方式部分,不論謝女士行事作法出於嚴格督導公務效率、落實確保民眾公務權益、保護同仁避免違失責任等「非惡意動機」,但確有任何造成下屬同仁感受不適之處,乃至同仁發出不滿批評,謝女士均願虛心接受,據以深切檢討改進,並願藉本律師聲明重申表達歉意。惟臺灣究為一高度法治國家,近日若干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及網路民眾透過各社群媒體平台貼文留言內容,形成之公審效應,業已造成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謝女士身為公務員文官行政責任之相關程序,已陸續出現便宜行事、朝令夕改、未審先判等處置亂象,及無視正當法制流程暨當事人程序保障等失當情事,均非一真正法治國家社會下面對法律事件之應有正常處置狀態。
超思雞蛋案!陳吉仲、林聰賢、陳駿季遭列被告 律師陪同到案說明
台北地檢署針對超思進口雞蛋圖利詐欺案件,於今(28日)傳喚前農業部長陳吉仲、中央畜產會董事長林聰賢及現任農業部長陳駿季,以被告身分到案說明。三人皆由律師陪同,檢方持續釐清案情。此案起源於2022年台灣的雞蛋短缺危機,為解決蛋荒,農業部啟動「專案進口雞蛋」,委託中央畜產會進行採購。當時,畜產會通過代理商吳諭非,委請亮采生物科技公司負責從日本進口雞蛋。然而亮采隨後退出合作,吳諭非轉而設立超思公司,由其母親秦語喬擔任負責人,接手進口雞蛋業務。隨著進口雞蛋來自巴西的標案由超思公司得標,引發社會質疑。超思公司僅有50萬元資本額,且是一人經營,卻成功奪得巨額政府標案。有立委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可能存在圖利特定業者的問題,並指控超思涉嫌拉高採購價格,從中央畜產會詐領上千萬元。2023年北檢接獲告發後展開調查,鎖定超思及亮采公司涉及圖利與詐欺罪嫌。檢方也於24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機動站,持搜索票對相關公司及農業部、中央畜產會官員等14處進行搜索,並傳喚涉案人員。經過初步調查,超思負責人秦語喬裁定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亮采負責人林宜龍則以100萬元交保。其他相關人員,如畜產會專員吳俊達和員工林昌憲,分別以50萬元和30萬元交保。此次北檢進一步偵查,將陳吉仲、林聰賢及陳駿季以被告身分傳喚到案,針對進口雞蛋弊案作出說明,目前此案仍在調查中,檢方將持續追查相關細節。
批超思案偵辦牛步 賴士葆憂事過境遷找證據難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25日表示,台北地檢署放了超思雞蛋案這麼久,如今大規模搜索調查,事過境遷了很難找得到證據。他說,相較之下京華城案北檢快又狠,政治辦案實在難看。近年缺蛋危機頻傳,農業部曾啟動短期專案進口雞蛋,但卻遭接連爆出多起弊案疑雲。據了解,當時中央畜產會找「亮采」公司進口日本雞蛋,但關務署資料卻顯示,亮采公司根本未做過進出口生意。而2022年8月取得進口日本雞蛋的明明是「亮采」,畜產會卻於當年9月把款項付給剛成立的「超思」公司,貓膩橫生,在野黨立委紛紛質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轉包、借牌規定之虞。而針對「超思」、「亮采」等進口雞蛋公司,以及農業部、中央畜產會官員等多名自然人被告,台北地檢署24日兵分多路發動搜索和約談,當日一早便由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站調查官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被告的住居所、辦公處所等共14處地方,並全程蒐證。經漏夜複訊後,檢察官25日諭令超思負責人秦語喬200萬元、亮采負責人林宜龍100萬元、亮采員工林昌憲30萬元、時任畜產會專員吳俊達50萬交保候傳。對此,賴士葆批評,北檢「自己打敗了自己」,因為偵辦京華城案又快又狠,也不甩偵查不公開原則,經常有特定媒體得知內幕秘辛,而社群吵得沸沸揚揚,北檢也曖昧不明未即時澄清,放任社會猜疑延燒。相對之下,進口雞蛋的內幕問題恐不亞於京華城案,而蛋荒野從2022到2023年紛擾一年多,在野黨2023年9月便已告發,而且直接重擊民生經濟,監察院行政調查報告都出爐了,北檢偵辦卻如此牛步,令人搖頭。賴士葆直言,民眾心中有太多的疑問,比方登記資本額才新台幣50萬的「超思」,竟可以承接當時政府6成進口蛋的重責大任,令人費解;此外,超思未登記完成,農業部就直接進行採購作業,營業進口實績掛零還拿得到大約5億的標案,根本難以置信,而前農委會主委陳吉仲都為其背書,說超思有強大的資金調度能力,主委儼然特定公司代言人,實在詭異。※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進口蛋涉弊!超思負責人涉詐欺200萬交保 亮采負責人100萬交保
超思進口蛋弊案延燒,北檢24日兵分14路搜索約談超思案相關被告與證人,漏夜複訊後,25日凌晨諭令超思負責人秦語喬依涉犯刑法加重詐欺等罪,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海、出境;亮采負責人林宜龍則以100萬元交保。檢方2023年接獲告發,超思與亮采兩家公司涉嫌圖利與詐欺。北檢經過長期調查,向農業部、中央畜產會等機關調閱資料及公文,24日指揮台北市調查局機動站,持搜索票至超思、亮采2家公司與農業部、中央畜產會官員等被告辦公位置及住所等14處搜索。據了解,檢方約談對象包含超思負責人秦語喬、亮采負責人林宜龍與王朝輝,以及前畜產會執行長、現任農業部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還有時任畜產會家禽組組長龔榮太、吳姓專員等8位被告。經漏夜複訊後,25日清晨超思負責人秦語喬依涉犯刑法加重詐欺等罪,諭令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亮采負責人林宜龍以100萬元交保,員工林昌憲則以30萬元交保;時任畜產會專員吳俊達以50萬元交保;陳中興、龔榮太、王朝輝請回。另外農業部畜牧司前司長張經緯、畜產會女會計李嘉蓉等3名證人詢問後亦請回。
檢察官好威2/菜鳥律師法庭內遭霸凌 在野法曹要求士檢給交代
「當下非常錯愕!」陳思默律師回想起今年11月30日在士林地檢署抄筆記,竟遭蔡姓檢察官當庭改列被告,至今仍覺得不可思議。陳思默表示,明明他就是根據律師職責執行業務,蔡姓檢察官卻因為他在偵查庭上抄筆記,當庭將他改列被告,明顯妨害他執行律師業務,最後還跟他說是根據法律程序辦事。陳思默指出,不管檢察官還是律師,大家身為法律人、該走的程序當然要走,但不該這樣處理。11月30日是陳思默的律師生涯處女秀,首次獨挑大樑連趕兩場偵查庭,不料就在當天下午發生這件令他終身難忘的「律師變被告」事件,引發律師界公憤、同仇敵愾要求士林地檢署給個交代!陳思默對蔡姓檢察官的做法相當不解,他表示,現在是年底,各地檢察署都忙著結案,蔡卻把他當成違反《個資法》的被告,等於是讓士檢多了一件顯無理由的案子,造成司法機關負擔,也對其他案件造成排擠效應。身兼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台北市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的「協奕法律事務所」所長蘇奕全律師,痛批士檢蔡姓檢察官的做法非常不恰當,明顯是在霸凌和羞辱新進律師,蘇奕全強調,如果連律師在檢察署陪同偵訊時抄筆記,都會被檢察官這麼粗暴地對待、甚至列為被告,那麼一般民眾到檢方應訊的情況一定會更惡劣。蘇奕全指出,未來將請求對蔡進行檢察官評鑑,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判斷蔡的失職懲戒事宜,在刑事責任部分,將先循「內部解決」模式,也就是先由士檢依內部機制判斷蔡的作法是否正確,如士檢認為蔡錯了,就不會提告,如士檢竟然認為蔡沒錯,那就會提告追究刑事責任。蘇奕全強調,在法庭內抄筆記是律師每天都要做的事,律師對於抄寫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洩密也有刑事責任,「如果連抄筆記都不行,怎麼執行律師業務?如何協助當事人進行法律攻防?」身兼律師公會幹部的蘇奕全律師,認為蔡姓檢察官涉嫌羞辱和霸凌他事務所的新進律師。(圖/翻攝網路)據了解,台北律師公會已介入本案,連絡陳思默律師並表示將派人協助辯護,還將發函給高檢署,釐清本案法律爭議及相關責任問題。根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函釋意旨,律師接受當事人委任,依《律師法》規定蒐證,並引用當事人所提供的筆錄或事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明文規定」,沒有違法的問題。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吳俊達律師指出,以往律師在開庭時,檢察官問什麼、就會順手抄下,通常律師記下對方當事人連絡方式,就是為了談和解,不可能是為了串證,檢察官不會計較律師抄筆記這類事情,除非案情敏感、有串證之虞,就要考慮抄筆記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如果檢察官認為律師抄筆記不適當,應該當場告知或提醒、或要求撕掉,其實不用大驚小怪,還為此分一個案子、把律師列被告。吳俊達律師建議,現在有了《個資法》以後,律師可以有些改變,例如主動告訴檢察官可否取得對方當事人連絡方式,只要理由正當,一般檢察官也不會為難律師,若對方有請律師,就留下律師的聯絡方式,減少誤會發生。不少檢方人士聽到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竟將抄筆記的律師列為被告,都覺得太誇張,認為律師抄筆記幫助記憶很正常,根本不到違反《個資法》的程度。有資深檢察官指出,如蔡當庭覺得律師的筆記內容涉及個資,應該立即曉諭或制止。另有檢察官則對蔡發生此事感到「不意外」,認為蔡個性較容易激動,情緒起伏較大,對升遷和人際關係都造成影響。據了解,蔡姓檢察官年約40歲,司法官訓練所48期結業,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曾至紐約大學研究金融犯罪,偵辦過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合宜宅轉購案、醫美診所違法施打「二代童顏針」等案。不少檢察官認為律師在法庭內抄筆記很正常,如資料敏感,可當庭制止,列為被告太誇張。(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
律師贖罪券1/「全律會」訂公益時數有如懲罰 千名律師怒連署修法
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全律會)日前擬定《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草案初稿,規定律師每年須做公益12小時,否則每小時要繳6000元代金,不然就要送交律師倫理委員會議處,在律師界引發軒然大波、罵聲不斷,全律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擱置本案,留待下屆理監事決定,全律會監事鄧湘全則以個人名義發起連署,主張修法刪除公益條款,目前已有超過1300位律師連署加入,人數還在持續增加中。不少律師痛批強制律師做公益,不然就要每小時繳6000元代金,根本是歐洲中古時期教會賣「贖罪券」的概念。知名律師播客節目「我是跟律師進來看熱鬧的」則嘲諷公益時數代金是一種新型態的「律師罪」,還代為草擬法條:「考上律師者,處公益時數12小時,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陸仟元折算1小時。」許多律師都覺得心有戚戚焉!有律師指出,慘遭律師界集體砲轟的《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草案初稿,法源依據是2020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律師法》第37條,簡稱「律師公益時數條款」,時任立委周春米、尤美女和蔡易餘等人,以及全律會和行政院法務部都曾經參與提案過。知名律師播客節目認為,全律會擬定的公益時數草案是一種新型態的「律師罪」。(圖/翻攝網路)根據《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對此,傳出全律會參與制定草案者喊冤,透露草案是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一起參與討論擬定,並非全律會獨創見解,因此不該把砲口對向全律會。同樣遭受本案波及的全律會理監事也感到委屈,有理監事向本刊透露,指本案未經理監事會議討論就送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消息曝光後,理監事都被律師會員們罵翻了,他們覺得被罵得莫名其妙,因為公益時數每小時要折抵6000元代金的規定,根本未經過理監事會議討論就出爐。由於本案爭議太大,全律會已宣布予以擱置,將由下屆理監事會議決定存廢。日前全律會理監事改選時,最高票連任監事的鄧湘全律師則以個人名義,直接在「律師甘苦談」社群發起「律師連署刪修《律師法》第37條」活動,強調「連署不能停、修法一定行」,截至12月7日已有1329位律師連署支持。台北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蘇弈全(左)也主張刪除《律師法》的公益條款,全律會已公告擱置公益時數草案(右)。(圖/翻攝協奕法律事務所官網、讀者提供)鄧湘全指出,許多律師對公益時數草案很不爽,也有會員代表連署反對全聯會草案,他認為律師得自主自由地參與公益活動,不應被強迫,為了解決爭議,應該推動立法院修法,刪除律師法第37條,或修正為非強制性,才是根本之道。剛當選全律會會員代表的台北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蘇奕全認為,應刪除《律師法》第37條規定,或撤回公益時數草案。他表示律師界對公益時數法源依據的意見兩極,其實做公益沒有不對,但不應強制,沒做公益也不應懲戒,也應給律師更多選項,不應讓律師覺得做公益是被綁票。全律會理事吳俊達表示,他個人認為,如要制定草案,應先舉辦公聽會參考各方意見再作決定。至於公益時數的替代方案,他認為代金可以是個選項,但最好以鼓勵方式代替處罰,例如公益時數可以折抵參與各律師公會在職進修課程的費用,或者沒有公益時數的律師,就取消公會代為投保的意外險等方式。
律師龍頭爭霸2/最有錢的公會慘遭掏空 幾十年來竟無會計師查帳機制
台北律師公會(簡稱北律)慘遭任職20餘年的資深前會計李雪琴掏空6千多萬元,而且隨著會計師回溯查帳作業持續進行,虧空金額仍在增加中,有律師粗估掏空金額至少7千萬元之譜,也有人推估近億元,讓外界咋舌不已。許多律師對家醜深感沒面子,外界則是驚覺原來北律有錢到能讓人A,也對目前會員數高達8200人的北律,在掏空案爆發前,幾十年來竟然沒有會計師審核查帳感到不可思議。本案緣起李雪琴在2020年底向北律秘書長鄭凱鴻「自首」,承認侵占公款235萬元,她償還公款後,遭北律解雇並提出刑事告訴。後來北律仔細查核,發現李2020年虧空金額達640萬元,她在隔年2月補足差額400多萬元,北律理監事會議還是覺得不對勁,開始找會計師進行鑑識會計調查。結果會計師發現前一年度、即2019年,北律遭李女侵占689萬餘元,2017年和2018年各被侵占785萬餘元、671萬餘元,接著查出的虧空金額如滾雪球一般愈滾愈大,幾乎每年皆被A走600萬元到900萬元不等,目前查出2013年到2020年8年間,北律竟遭李女A走超過6千萬元。由於會計師查帳的虧空金額還在持續增加中,導致台北地檢署3度起訴她,目前起訴金額暫定為6千餘萬元。台北律師公會遭會計掏空至少6千餘萬元,理監事決議建立會計師查帳機制。(圖/示意圖,翻攝123RF)對此,北律曾發布新聞稿,表示理監事2020年12月25日發現李女A錢,就在2021年1月13日解僱她,並即提出刑事告訴和進行假扣押強制執行。李女已先行繳回2020年度侵占的640萬元。北律自2021年度起建立外部查核制度,每年至少委任會計師審查帳務1次,亦委任會計師進行外部稽核審查。這件醜聞,隨著檢方起訴和法院審理逐漸攤在陽光下,引起法界議論紛紛。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吳俊達指出,北律掏空案重挫律師形象,律師公會一直在向企業界推動法遵、內控等業務,可是連律師公會自己的內控都做不好,很難說服別人。此外,北律相關理監事未曾公開說明和回應此事,讓大家覺得非常可惜,至於法律上有無需要追究歷年來相關理監事責任,就要看北律現任理監事的態度。這次以獨立參選人資格競選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的吳俊達認為,這次領導「團結隊」參選全律會理事長的尤美女曾任北律理事長,李姓會計侵占公款期間,剛好也包括尤的任期,尤對本案還沒講過話,只說要財務透明。其實相關理監事出來道歉也不會怎麼樣,也不會有人覺得就是共犯,但不回應反而讓人家覺得是傲慢,北律應該要好好檢討,如不檢討就應該透過選舉改變。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吳俊達是余政煌論文案的律師團成員,吳以個人身分競選連任全律會理事。(圖/黃耀徵攝,報系資料照)他強調北律爆發會計掏空案,讓人想起北律至今還積欠全律會1500萬元會費未繳,「與其給人家A走,不如按照制度把會費交給全聯會!」吳俊達表示,律師公會長期以來就是大型律師事務所聯合小型事務所,掌握公會幹部選舉,結果就是固定一群人輪流當公會幹部。律師公會收費的目的,是要維持會務開銷和正常運作,也應該設置預備金,但並非是要維持資產,北律掏空案凸顯北律其實很有錢,既然如此,應降低會費、並取消會員進修費用、以減少會員負擔。對於北律會計侵占案,代表「團結隊」的全律會理事長候選人尤美女回應指出,希望媒體不要在這個時間點報導北律事件,這樣會增加律師界的對立。她強調這次出來競選,就是希望讓律師界團結起來,共同開創新的藍海。尤美女在全律會舉辦的政見發表會上指出,北律事件令人震驚和痛心,因此念茲在茲不讓它再次發生,未來如當選全律會理事長,將落實財會職能分工,實施內部3層次的稽查制度,加上外部會計師查核機制、並公布查核結果,對全體會員公開透明。
林智堅涉抄襲論文遭余正煌提自訴 律師團擬傳訊蔡英文、鄭運鵬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台大碩士論文被認定抄襲學長余正煌論文,余下午委任律師團吳俊達、張祐齊、曾威凱等人到台北地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林違反《著作權法》,余的委任律師吳俊達指出,林大量重製余的論文,連錯別字也一樣,至今未道歉、也無悔意,考量目前選舉期間,無意給地檢署壓力,並希望透過公開法庭方式,讓案情真實呈現,所以提起自訴。吳俊達表示,未來還考慮傳訊立委鄭運鵬,想知道鄭為何一直認為林智堅沒有抄襲余正煌的論文。至於是否傳訊總統蔡英文作證,此涉及待證事實評估,律師團會再討論,律師團強調,本案如由檢方偵辦,因涉及偵查不公開,無法好好檢視全部案情,因此提起自訴,透過公開法庭,將全案透明公開,如林認為沒抄襲,也可透過公開法庭對質,捍衛自己清白。至於林智堅是否另涉及妨害名譽部分,律師團表示目前還在蒐證中。此外,余正煌律師團也指出,當初護航林智堅的匿名學者陳時奮(即翁達瑞)妨害名譽案,檢方今天下午開庭,檢察官針對翁達瑞當初相關評論及影響,一字一句地詢問,究竟是哪一句侵害到余的名譽權。余正煌律師團表示,余因林智堅選舉關係,導致在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被林影射抄襲林的碩士論文初稿,讓余承受抄襲的不白指控。如今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已認定林智堅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是抄襲余的碩士論文,並撤銷林碩士學位,但林仍不道歉、也無悔意,因此決定以刑事自訴方式捍衛權利,並在今天正式提告。
台大認定未抄襲 律師將提告誹謗余正煌的人
國立台灣大學公布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涉及的論文門事件的審定結果,認定另一位捲入論文門事件的國發所學生余正煌並無抄襲。余的委任律師張祐齊、曾威凱及吳俊達今(9)日發表聲明,除了對台大學倫會的審定表示欣慰外,仍將對近日指控余正煌抄襲論文的人士提出司法告訴。三位律師的聯合聲明指出,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學倫會)認定余正煌並無抄襲情況,深表欣慰。但律師也在聲明中表示,針對余正煌近日受到誹謗及對他違反著作權的不實指控,未來仍將在適當時間提出告訴。台灣大學今日對林智堅與余正煌的論文審定公開說明指出,經審定委員會認定余正煌先生的論文並無抄襲情形,而是林智堅先生抄襲余生的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生碩士學位,並經教務處核定。報告指出,經過審定會參酌當事人的書面和現場說明,釐清事實並充分討論後,決議余生並無抄襲,而是林生抄襲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生碩士學位。(圖/黃耀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