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佳樺
」 小三舊法官不認侵害配偶權判小三免賠 更一審大逆轉結果曝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在前年審理1起外遇事件,她認為通姦除罪化後,憲法重視的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判決向小三求償80萬元的陳姓女子敗訴。但更一審時逆轉,改判小三須賠償正宮1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正宮陳女主張,從2019年4月到6月間,小三洪女常跟丈夫在深夜講電話,在同年8月,丈夫還跟洪女在台北市民生東路十指緊口,互動相當親密。不僅如此,丈夫還常把汽車停在洪女家的停車場,也直接坦承外遇。陳女認為是洪女的勾引讓丈夫出軌,因此提告洪女侵害配偶權,並向她求償80萬元。法官吳佳樺認為,陳女所提供的影片及照片確實可以證明丈夫與洪女外遇,但在通姦除罪化後,《憲法》轉變成重視個人性自主權,而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因此陳女以配偶權受到侵害來求償,並沒有法律的依據,因此判決陳女敗訴。陳女不服結果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言詞辯論書未合法送達給洪女,程序有瑕疵,因此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巧妙的避開有爭議的配偶權問題。更一審改由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宣玉華審理,案件也逆轉判小三須賠償正宮12萬元,符合法律界預估吳佳樺的觀點屬於少數派,更審的判決也會逆轉。法官宣玉華認為法律仍保障配偶權,洪女曾傳給陳女,表示:「妳老公在我店裡喝醉了還在我這睡覺」、「很想知道為何你老公不想跟你住在一起」、「既然你說過你們還是夫妻,那就麻煩你管好自己的老公」等訊息,洪女也與陳女丈夫有牽手,同宿等親密行為,因此最後判決洪女須賠償12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閨密和丈夫出軌拿「這個」來開脫 人妻崩潰求償百萬精神撫慰金
台北有位人妻將自己無話不談的閨密告上法庭,因為閨密竟然在過年期間和她丈夫發生關係,讓她心情不佳、體重開始下降,人妻因此向閨密求償100萬。閨密在出庭時表示,自己是有2個小孩的單親媽媽,而且收入不高,更說有和人妻道過歉,如需賠償,僅能在能力範圍內,最後法院判閨密須賠償25萬元。閨密在出庭時有舉出北院法官吳佳樺,於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該判決指出,憲法不再強調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轉而重視婚姻中的個人性自主權。閨蜜也表示自己僅和人妻丈夫發生1次性行為,也因發現他還同時跟其他人交往,後來也未再連絡和見面。閨蜜更表示,她和人妻丈夫相隔南與北,也只有在1個月內有視訊聊天,而會發生性行為,只是一時的意亂情迷,她後來也有和人妻道歉,最後也說自己是收入不高的單親媽媽,因此只能在能力範圍內賠償。法官認為吳佳樺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僅是少數特別的案例,且判決尚未確定,因此不能做為參考。人妻也有提供她和丈夫的錄音,丈夫也坦承和閨密從2022年1月就開始曖昧了,法院最後斟酌雙方的關係、財力及身分後,判定閨密應賠人妻2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小三有「性自主權」 法官判正宮敗訴
林姓婦人丈夫外遇王姓女子,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婦怒而提告要求王女賠償100萬元,對於婚姻關係有著特殊見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以此為由判決林婦敗訴。可上訴。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之女,2021年11月30日她審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配偶獨占式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而她的父親吳陳鐶則是在上述釋字第791號解釋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吳佳樺認為,依照上述釋字791號解釋,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且婚姻核心價值非「忠誠義務」,而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配偶權」沒了?北院顛覆判決 正宮向小三求償80萬輸了
陳姓人妻不滿丈夫與洪姓女子深夜通電話並在外牽手,怒控洪女侵犯「配偶權」、求償80萬元,承審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大法官吳陳鐶之女吳佳樺認為,通姦罪已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配偶為另一方客體,受「配偶權」支配,判決陳女敗訴,還可上訴。本案出爐引發司法界關注!陳女控訴洪女從2019年4月到6月間,經常深夜和丈夫通電話,同年8月還和丈夫在外手牽手,已侵害配偶權並破壞她的婚姻和家庭美滿,因此求償80萬元。不過北院認為,配偶雙方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既然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另一方客體,受另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所以認定元配陳女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求償80萬元屬無據,判決陳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