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
」 金管會 TDR 證交法TDR修法爭議成批踢踢熱門話題 網友直言:金管會害人坐牢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財委會日前召開公聽會,邀集金管會等相關部會,以及專家學者等,但金管會仍堅持不願修法,但TDR的爭議卻意外在批踢踢等論壇引起廣泛討論,多數網友認為,「看就是金管會在造假啦,他們還不知道包庇多少行政漏洞。」TDR之所以會引起廣泛討論,最大的爭議是在1987年,台灣仍屬動員戡亂時期,為了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財政部就曾發布第900號公告,意即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交法》規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我國投資人。前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指出,「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為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布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核定的範圍內,並無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志誠也指出,台灣首宗TDR「福雷電子」,是在1998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是在1987年才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TDR出現,因此,TDR當然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過去派駐金管會的前檢察官陳宗豪也出面表示,檢方過去之所以認定TDR的投資者有違反《證交法》,並涉及炒作行為的關鍵依據,就是金管會提供的財政部1987年第900號函,立法院公聽會當天,他得知這份公文當年的承辦人、也就是郭土木教授出面指控金管會作假,將不是用來規範TDR的公文,作為提供檢方偵辦的關鍵依據,使得無辜民眾受害,「這讓我非常錯愕。」即便專家學者都明確指出TDR頗具爭議性,有修法必要,但金管會仍態度強硬拒絕修法,結果此事卻在批踢踢引起網友諸多討論,網友表示,「金管會明顯偽造文書害人坐牢,這些人被關出來都幾歲了?」「冤獄賠償....國賠能賠多少?不一定關出來連妻小都跑了,就為了這不清不楚的法規?」「遇到金管會這種咖,被關的人真的衰爆,國家說你有罪就有罪啦。」
知錯能改,又何妨嗎?關於TDR的修法爭議宜修法解決!
最近TDR修法爭議,吵得沸沸揚揚,贊成修法者說是為了保障人權、嚴守罪刑法定、法律明確,反對修法者則反指這些修法目的,僅是為個案而已,但事實真是這樣嗎?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TDR,即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第二上市櫃股票」,是指該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並將在我國申請第二上市,因此可用「存託憑證」掛牌,對外進行募資,明明是外國有價證券,卻在我國募資,為了保障投資大眾利益,受到證交法管制,像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規範本來就是應該的,但是有個先決條件是:TDR 必須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咦?TDR 是否受證交法規範重要嗎?當然重要!如果 TDR 被認定是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那當投資人違反證交法,除了民事賠償之外,還會面臨刑事處罰。而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的認定,採所謂的「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模式,TDR 並不在我國證交法所列舉有價證券範圍內,那 TDR 是否曾經主管機關的核定呢?這個就是問題所在,現在證交法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以斷然表示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拒修證交法,TDR 屬於「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背後理由根據就是金管會在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這種論點絕不能心服,因為從這個函釋的內容來看,並無從得知金管會曾經具體行使「核定權」,頂多只能算是證券法規的政策宣導而已;而且在該函釋發布時,也就是 1986 年,台灣根本就還沒有 TDR 的存在(我國第一檔 TDR 是在 1998 年發行的福雷電 TDR),那金管會又怎能說當年的函釋有把 TDR 納入核定範圍呢?所以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當然101年後除了通過證交法修正,陸續也花了不少時間重申已經核定的意旨,背後除了維護投資者之權益,是否在於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長期處於無法可管空窗期。雖然其實這在我國也是不乏前例,〈懲治盜匪條例〉,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時為限時法,施行期間一年,卻未於期滿前以命令延長,故於民國34年4月8日期滿失效。嗣後,國民政府於同年4月26日下令溯及自4月8日起展限一年。因該條例既已失效,包括授權以命令延長其施行,結果這個法律還是一拖再拖,沒有定論,最後這個問題,還不是在立法院之廢止就結束這種左右為難的問題,其原因或許在當時大法官在民國88年11月18日的第1129次不受理決議,間接肯定該條例的效力,在國家避免承認錯誤,不承認其已公權力赤裸裸地適用已失效的法律,判處人民嚴重之刑事罰,將遭致的難以承擔的國家賠償問題,1998年第一檔發行的TDR到2012年修法,14年間TDR處於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金管會若承認疏失將面對冤獄及國賠的棘手問題。 國家機關同樣面對這種困境,這時反對修法者,動輒以臆測他人別有用心地修法,其實修正國家過往疏失,不是為了縱放罪犯,正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對於法治國家的信仰,為了維護個案人民的正義,本來不是所有國家機關義務,任何人都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小民,無論可能面對證交法的有錢人,還是身無分文的窮人都是一樣,畢竟正義是沒有富窮貴賤多寡之別,只要有人民權利受到不當的侵害,政府就該勇於面對!現代政府朗朗上口的轉型正義,修正前朝怠惰,難道不該在證交法體現嗎?還是轉型正義徒具空話呢?金管會或立法委員都應該以人權最優先的考量,修正錯誤不代表自己犯錯,而是國家機關對於人權保障的自我修正,朝著更高的格局前進,不是嗎?勇於修法,其實一點都不丟臉,反而一個政府是否能展現認真負責面對過往錯誤?
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 立委不該負薪救火
昨日因炒作新傳媒TDR而被判刑定讞的鄒官羽,具狀向台北檢署提告金管會涉嫌偽造文書,下午立委吳秉叡就發表「為何要為特定個案來搞東搞西,看了很心痛,大家要這麼鄉愿嗎?」我想試問吳委員,因TDR被判刑者,包含我的當事人,明明有四位被告。而且,明明沒有核定的事實,卻放任金管會事後曲解文義,這舉措可是攸關證交法刑罰的通案適用問題阿!何來特定個案?根據金管會104年和109年的公函,載明財政部76年的第900號公函「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此段文字就是已核定TDR的範圍,然而吳委員曾經當過法官,請問站在罪刑法定跟法律明確性上,以上文字有包含「台灣存託憑證」這幾個字嗎?再者,金管會直到104年才出公函表示900號函已核定TDR,但試問從76年到104年出公函時,請問有哪個民眾或法界人士會知道TDR有經核定過並成為有價證券?甚至最高法院已有四個裁判認為TDR並非900號函核定,而應該以證交法第22條第四項所訂立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才是核定TDR的依據!但實際上證交法規定的核定權,法律授權應該是證交法第六條,並非為第22條,連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都莫衷一是,同時105年證期局前局長王詠心受立委質詢時,清楚的回答「證交法第165-2條規範對象是台灣存託憑證TDR」!但因為101年修法時,立法缺漏沒將規範對象寫進去法條內,導致最高法院一致性的認為165-2與TDR無涉!倘101年修法時若有寫清楚是規範台灣存託憑證TDR,現在會有修法前發生的四件冤案嗎?對於金管會一直堅持用900號函核定TDR,但當初承辦組科員,同時也是法界權威的郭土木教授去年底至高院作證稱「900號函沒有核定TDR」,不管是哪位官員或學者所表達的意見,有比當初公文承辦組的科員去法院作證講的話更有公信力跟說服力嗎? 金管會在101年的年報中寫道「完備外國公司來臺第一、第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及相對應之處罰規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若TDR曾核定,金管會以上的「罪刑法定」四字,豈不自相矛盾? 另外證交法第165-2條「準用」證交法第5-8條,若在101年修法前,有核定TDR,證交法第165-2條應該是寫「適用」證交法第5-8條,而非準用! 另外台積電的ADR屬外國有價證券,所以適用於金管會自己訂定的「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若金管會也認為TDR屬外國有價證券,應該同樣也納入以上的管理規則去規範吧。最後99年修法時,兩任金管會主委陳沖跟陳裕璋都沒提到TDR有核定,在此不禁懷疑金管會堅持不願修法,並堅稱104年跟109年兩度出具公文,是不是為了掩蓋自始未核定的行政怠忽和冤獄國賠的後續問題?在法律明確性和罪刑法院原則下,希望金管會和吳委員三思!
TDR爭議受關注 教授提告金管會偽造文書
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因檢察官及法院認為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規範的有價證券範圍,遭判刑3年2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的鄒官羽,認為時任財政部承辦科員郭土木教授日前到高院作證,證稱TDR並非財政部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後,認為自己被金管會所欺騙,17日委託律師楊舜麟至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官員涉嫌偽造文書。楊舜麟提到,隨著TDR爭議受到各界關注,許多法律專家、權威學者、人權團體,探討民國76年900號公告的背景與資料,已發現當時主管機關的900號函並沒有將TDR核定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他指出,鄒2011年因買賣新傳媒TDR賠錢,還被依《證交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郭土木證稱,「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且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但是,金管會兩位承辦人卻在104年回函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109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函文上明文登載900號函有核定TDR是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導致一連串投資人因買賣TDR被判刑入獄,已經嚴重侵害人權與冤獄的發生。楊舜麟表示,除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說法,他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已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金管會拒TDR明文入法 法界人士驚:怎能侵害人權
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不斷,目前因買賣TDR股票,已有多起案例遭證券交易法判刑定讞,甚至已有4人己入監執行完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因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之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然而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公聽會,立委余天表示因立法缺漏,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沒有明文規範「台灣存託憑證」,我國從87年發行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強硬認定,TDR是核屬76年900號函的有價證券,已無修法必要。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民國87年發行第一檔TDR,到101年修法,整整長達14年的時間,主管機關處於TDR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還有公務員偽造文書的問題。而且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之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一六五條之二方式加以規範。面對金管會自打嘴巴的邏輯謬誤,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也有疑義存在,因此也贊同修法解決問題。
TDR亂象金管會稱免修《證交法》 法界人士批:有違憲疑慮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討論多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1日召開《證交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立委余天稱《證交法》有缺漏,造成法院實務認定買賣TDR違反《證交法》,導致數起冤案,應修法明定,但遭金管會反駁沒必要;對於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今(12)日指出,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憲疑慮,但金管會若承認需修法,接下來可能會面對冤獄國賠、公務員偽造文書等後續問題。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律師李永然呼籲,政府應重視TDR爭議引起的冤案、人權侵害問題。他表示,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是否屬《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應採直接、正面、個案認定,而非以「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方式辦理。針對金管會將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函釋」(財政部900號公告),作為TDR為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依據,余天引述輔大法學院長郭土木的說法,指出1987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當時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走私到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進到我國境內的外國有價證券列入管制範圍,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根據郭土木指出,TDR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不是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涵蓋範圍;而TDR在我國是1998年才出現,1987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針對900號公告是否包含TDR,輔大法律系教授張明偉也認為,該函釋公告目的原在解決我國境內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的法制缺漏困境,該公告內容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但文義未包含TDR。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則說,《證交法》第6條不允許概括認定,900號公告作為核定行為的法律解釋適用,主管機關是違法行政,法院是違法判例。余天批評,金管會為掩蓋行政怠惰、冤獄國賠,在2015年及2020年發公函給公務單位,曲解財政部900號公告,台北地院也因此衍生多此冤案,主管機關有偽造文書之虞,更侵害人權。目前因買賣TDR股票,遭《證交法》判刑定讞有3案,分別有林英鴻的東亞科TDR,遭判刑3年4個月;鄒官羽和劉旭章的新傳媒TDR案,分別被判刑3年2個月和3年4個月;鍾文智的聯環TDR被判刑1年8個月,4位被告都已入監執行完畢。 對於立委學者的訴求,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則回應,財政部(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TDR是《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尚無修正必要,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面對金管會的強硬態度,法界人士深感不解。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表示,美日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他指出,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規範模式,採「有限列舉、概括授權」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專屬核定權,得依實務需要核定新型金融商品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然台灣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對於金管會堅稱TDR屬於財政部900號公告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金管會是擔心否認900號公告的範圍,就是承認TDR曾經有無法可管的空窗期,因為從1998年發行第一檔到2012年修法,整整14年期間,TDR就是處在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該人士表示,金管會若承認此空窗期,接下來除了冤獄和國賠的後續問題外,且金管會曾在2015年和2020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都載明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為《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若此時推翻之前說法,可能有公務員偽造文書問題。
迴避保人權1/一、二審同一法官審理 鍾姓負責人提憲法訴訟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讓他換法官。鍾男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指出,他因違反《證交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台北地院審理,不料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他14次的審理程序,而且這14次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高達20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顯示對於本案的犯罪事實、爭執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因此必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再者,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還要他每天在指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參與做成。一審裁定書指出:被告請證券公司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並填寫圈購單給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代認購為條件,配售高比例的TDR,藉此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屬重大無訛等語。裁定內容凸顯這位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都認定鍾男屬犯罪嫌疑重大,才會裁定5000萬元交保。鍾姓公司負責人擔心高院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讓他換法官。(圖/報系資料照)沒想到一審判處鍾男18年徒刑後,上訴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這次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為高院這樣分配法官的結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則認為法官沒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駁回抗告確定,因此鍾男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據了解,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聲請迴避,一樣沒過關。鍾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認為,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此外,根據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的說明,「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經合理觀察者審視,認為法院無法公正審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續審理,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再者,政府邀請國際人士到台灣審查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今年5月13日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第82點指出,「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鍾姓公司負責人呼籲司法院應落實人權公約規定。(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聲請書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如法官在下級審參與審判,在上級審又參與同一案件裁判,當事人難免懷疑會有成見,而影響審級利益。因此,不僅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迴避,否則將動搖司法的公正外觀,所以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事由進行迴避。希望憲法法庭對本案裁定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鍾男還補充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1、2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2項之迴避規定。」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雖然一審陪席法官參與鍾男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裁判,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所規範情形有所不同,然該原審的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裁定,仍需審酌鍾男是否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羈押必要情形。換言之,法官於判斷被告是否為犯罪嫌疑重大時,即有影響法官心證的可能,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有影響被告憲法第16條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核心內涵,故依相同法理,應予迴避。
高院同一法官重審《證交法》案 中華人權協會籲避免瓜田李下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遭判18年徒刑,上訴二審,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改提起憲法訴訟。中華人權協會接受他的陳情,發布新聞稿,認為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指出,7月19日受理民眾陳情案,發現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5000萬元交保,二審能否確保被告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人權協會認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繫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人權協會強調,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散戶失心爆炒!證交所出重手 TDR集體跌停
台灣存託憑證(TDR)先前交易熱絡,股價飆翻天,讓證交所出手針對TDR股祭出四大措施,果然立刻澆熄熱火,TDR股昨日紛紛中箭落馬,讓市場出現「TDR集體跌停」景象,包括越南控、泰金寶等11檔TDR跌停,美德醫療盤中跌停,收盤大跌,僅康師傅躲過跌停命運,勉強維持平盤。分析師建議投資人如果不了解基本面,最好不要輕易進場搶短。「台灣TDR漲得太誇張」,例如,美德醫療從原本3、4元的雞蛋水餃股,在防疫股狂飆下,數度上演大驚奇,昨日美德醫療即使面對短暫跌停,仍來到51.9元,短短幾個月漲幅逾10倍,帶動其他TDR暴漲狂潮,引發證交所矚目,擔憂少數投資人短打賺錢,長期不利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有心人拉抬套利國泰證期顧問處協理簡伯儀坦言,TDR近來溢價過高,證交所出招,展現踩煞車、澆熄熱火的效益。對於投資TDR,簡伯儀認為,DR股成交量普遍較小,可能只有1、2萬張,從近2個月DR飆漲情況來看,「顯然已被有心人拉抬,成了套利工具」,加上掛牌海外,較難掌握營收財報以及背後營運狀況,建議不懂的投資人不要輕易進場。台灣存託憑證(TDR)又稱第二上市,指該企業已在國外上市,另外在台申請第二上市,以存託憑證掛牌進行募資。目前市場上共有13檔TDR股票,昨日就有11檔收盤跌停。過去台灣投資人高價搶進TDR,甚至有跌到只剩零頭的經驗,但近2個月TDR突然熱門起來,飆漲過頭,逼得證交所出手降溫。溢價偏高多注意證交所表示,近期多檔TDR因溢價偏高及漲幅較大,經多次列為公布注意股票及採取處置措施,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證交所依據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對溢價偏高者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證交所決議,將11檔DR股,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其中,溢價明顯偏高的泰金寶-DR、越南控-DR、明輝-DR、杜康-DR、泰聚亨-DR及晨訊科-DR等6檔,每60分鐘撮合1次;至於美德醫療-DR、神州-DR、同方友友-DR、巨騰-DR及精熙-DR等5檔,則是約每20分鐘撮合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