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不賣
」購屋簽約後…他被通知「1消息」傻眼了:什麼操作 內行人曝真相
一名網友發問,購屋簽約完後,卻被通知「其他買家出價更高」,雖然已經簽約,但還沒交屋,讓他相當困惑「請問這是什麼意思?還是什麼操作手法」,貼文曝光後,也引起熱議。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詢問購屋簽約後,突接獲通知「其他買家出價更高」,不過他也不確定是屋主的意思還是仲介自己講的,讓他有點擔心,已經簽約的房子會不會就這樣沒了?貼文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勸他安心,「叫那個出價比較高的來跟你買」、「聽聽就好,不然對方必須賠你一成簽約金」、「跟對方說聲謝謝,如果他要付違約金也不錯,現賺」;也有房仲表示,既然已經簽約,對於後續有人在說些什麼,也不用理會,若是真的反悔不賣,對方就要付違約金。另外也有其他網友透露,會出現這樣的聲音,大約是屋主售出後又聽到別人賣出的價格更高,有點後悔想要中止交易,但又不想負擔違約金,因此是在暗示買方加價。
建商奧步不交屋2/反悔不賣逼解約 「這理由」最常見專家解碼話術
高雄日前傳出「每坪加價3萬元才交屋」的預售屋糾紛案,據CTWANT記者調查,建商挖坑讓消費者主動退戶的奧步,常見爭議還有建商以疫情、缺工為由要求修改合約書完工日期,以規避賠償違約金,購屋客如不配合可解約。消保官釋疑,「疫情非不可抗力情事,業者不能以此片面要求變更完工日期及提出解約,否則可依違反消保法連續開罰。」房地產業近年面臨疫情、缺工、料漲等多項不確定因素,挑戰業者管理應變能力,有些業者順利解危,有些業者甘願認賠,但也有少數業者選擇出奧步,把風險以不合理的方式轉嫁在消費者身上,類似案例在竹北、高雄屢見不顯,且出招的不乏上市櫃公司或知名建商。除了近期沸沸揚揚的「每坪加3萬才交屋」,過去也有民眾向媒體投訴,建商見房價飆漲反悔不賣了,使出各種「賤招」逼已購客「違約」或「解約」,奧步包括「即便二等親也不給換約」「銀行還沒對保、徵信,就說買主財力不足要多付頭期款」「要求買方改合約完工日期或其他條文」「一定得向建商配合的銀行申辦房貸」「先撥款才給驗屋」「以糟糕的施工品質交屋引起糾紛」…等萬般不合理情況,若消費者有異議,業者就會附上一句,「沒關係,我們也可以協助解約退戶」,民眾只能選擇就範。這兩年因疫情、缺工,不少工程因此延宕,為避免延遲交屋將產生萬分之5的違約金,建商找消費者修改合約延長交屋時間,也造成不少糾紛爭議。(圖/報系資料庫)其中又以更改合約完工日期最多,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委員、律師連世昌解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應於完工取得使照之日起6個月內,通知買方辦理交屋,建商如果逾期,依規定按買房已繳交的價款,依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利息給買方。在疫情、缺工使工程延宕情況下,建商只好找消費者修改合約延長交屋時間,以免去那萬分之5的違約金。至於建商是如何說服客戶?消保官靳邦忠就表示,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規定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取得使照完工時間得順延;再加上去年公共工程委員會基於疫情考量,函釋給各縣市政府,同意業者得展延完工期限。業者便拿著合約與政府公函,再擴大解釋,向消費者要求更改完工日期。為此,內政部和行政院消保處也做出解釋,「建照展期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建照展期要求買方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之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若建案延期完工3個月,只有買方可以解約,建商無權解約,如果建商解約即違反消保法17條,依消保法56條之1可以連續處罰。」靳邦忠也強調,至今並無任一主管機關把新冠肺炎直接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靳邦忠就表示,近來出現不少消費者申訴調解,建商遇到糾紛的態度就是慢慢耗,不然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解約,建商都願意賠違約金。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因為幾年前買的預售案相比現今房價,至少有2~5成的價差,就算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賠償違約金,也只是小賠,但卻可以重新用高價再出售。消保官靳邦忠說,建商無權以延遲完工對購屋者主張解除契約,若有做解約行為,將依違反消保法開罰。(圖/報系資料庫)連世昌也說,建商想方設法規避巧門,半拐半騙消費者修改合約或解除合約,完全沒有道理,也完全站不住腳。違約成本都是經過計算,往往是已繳價款不高、違約金也不高的情況下,建商很敢走這步,就讓法院去判賠。對此,一位南部地產業者坦言,之前房價賣太低的,這幾年原物料漲價下,是真的有可能會賠,不過「重賣賺更多」的行為相當可恥,「敢預售就要敢認輸,天下哪有穩賺不賠的生意!」靳邦忠也嘆,建商看房價大漲、已購客賺得比自己多,自己卻要承擔原物料漲價,辛苦蓋房又沒賺頭,心裡是越想越不舒服,「但即便如此仍應依契約精神履行承諾,景氣好時展現信用,景氣不好時才能平安度過。」連世昌建議民眾碰到類似不合理狀況,不要輕易掉入「退戶」陷阱,一定要回到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做版本檢視,為避免建商趕工或因成本考量,交屋時也需多留意建材及施工品質上是否出現瑕疵,若有問題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縣市政府消保官或消保團體諮詢或申訴調解。
房仲行騙建商合作土地開發 得手逾2000萬元被訴
1名陳姓房仲向建商偽稱已獲多名地主同意,可將已整合完成的北市基隆路1處土地與建商合作土地開發,並以地主缺錢為由,陸續向建商詐騙保證金、周轉金合計逾2000萬元,並指示林姓男子偽造數千萬元本票給建商作為擔保,案經台北地檢署偵結,依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起訴陳、林2人。起訴書指出,曾經擔任某知名房仲公司經紀營業員的陳男,2011年間向被害建商佯稱已取得5位地主同意,將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的1處土地整合完成,他可居間斡旋與被害建商合作開發。建商誤以為真,遂與陳簽立買賣議價委託書,分別於2011年6月30日、12月12日、12月30日3度交付保證金共540萬元,而陳男為取信建商,則在買賣議價委託書、收據上偽造5名地主簽名、偽蓋印章。之後,陳男再向建商誆稱,因有地主及其繼承人等賣方因急需用錢,商請建商先行周轉,若賣方反悔不賣,違約金將罰1倍。建商遂於2011年至2012年間陸續支付1330萬元、160萬元給陳男。陳則偽造地主或繼承人簽名的收據,並指示林姓男子偽造數千萬元本票交付建商作為擔保,事後建商因遲遲無法與地主及繼承人簽署買賣契約,前往陳男任職的房仲公司查訪,才發現陳早已離職,始知受騙而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