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條
」 死刑 李承翰 憲法法庭 無罪 無期徒刑惡火燒死7人!他冷笑「比鄭捷厲害」自豪:破台灣紀錄 逃死理由曝
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縱火一案造成7死2傷,嫌犯曾文彥落網後還狂言「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比鄭捷還厲害」,行徑令人髮指。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曾文彥無期徒刑定讞,原因曝光。曾文彥家境富裕,父親是醫生、母親擔任教職,不過他卻沒有遺傳到爸媽的好基因,屢屢犯下案件,甚至還曾企圖襲警。而「真理前輩堂」好心讓曾文彥在佛堂待著,想藉由宗教感化他;但在住宿期間,曾文彥時常情緒不穩、與住戶發生爭執,還嗆聲要燒佛堂等等,因此被請出去。之後曾文彥竟恩將仇報,於2019年12月13日帶著10公升汽油,趁著佛堂內多人聚眾時潑油縱火,事後還在附近觀看自己的傑作。曾文彥被捕後冷笑,「寧可我負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負我,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燒死一個也是罪,多燒死幾個沒關係。」一席話,讓大家相當傻眼。此外,曾文彥還表示,鄭捷殺了5個人,自己殺了7個人,比鄭捷還厲害,一次燒死7人破了台灣的紀錄。被問到為何要放火殺人,曾文彥回,那裡的人很和善,殺了那裡的人,他們也不會找他報復。一審,法官判處曾文彥死刑。案經上訴,曾文彥被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再上訴,近日最新判決結果出爐,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犯罪情節雖已達最嚴重情形,原應依殺人罪之本刑最高上限判處死刑,然確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要件,且參酌該條之修法理由,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酌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精神,附帶敘明曾文彥罹患「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症」,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之規定,及其於西元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前段所宣示得迴避死刑之「特殊障礙」、「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事由之用語,解釋上應可涵攝於公政公約所稱「特殊障礙」類型,雙重具有不得判處死刑事由。最高法院指出,更二審就本件量刑,敘明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於適用自首之法定減刑事由後之處斷刑,已無再選科死刑之餘地,第一審判決量處被告死刑,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依自首減刑不當;上訴意旨猶主張其符合刑法第19條之「精神障礙」云云,核係對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量刑事項再事爭辯,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為指摘,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予以駁回。
法務部因應死刑條件限縮 擬另訂「特殊無期徒刑」
針對死刑釋憲結果,國民黨籍司法委員會召委吳宗憲火速排定,要求法務部、司法院於7日專案報告。法務部於書面報告有3重點,將修法保障精障者人權,只要行為人在犯罪時、審判中甚至定讞後,有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皆不得判處、執行死刑。另為平衡死刑條件限縮,法務部也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訂定「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也就是死刑釋憲文中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首先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此部分又分為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或刑法第57條或刑法第63條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在將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因應死刑有條件限縮,法務部也表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將檢討另定提高假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檢視刑法第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另一部分是檢視程序法規,建構嚴密程序。法務部表示,將修正監獄行刑法,增訂受刑能力規範。從書面報告可解讀,此部分同樣是保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應檢討修正。針對死刑強制辯護,法務部也與與司法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389條,第三審強制辯護、言詞辯論規定。外界同樣關心,在釋憲如同實質廢死的狀況下,37件死刑舊案如何處理,法部部指出,37位人犯於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依法收容。即便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定不予羈押,將依法提起救濟。憲法法庭也指出,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法務部對此將全面檢視暴力犯罪行為態樣,嚴懲重罰暴力犯罪。將全面檢視現行刑法規範密度是否有不足之處,落實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嚴懲重罰之目標,斷絕挑戰司法公權力之妄念。吳宗憲表示,法務部出的書面報告都是老生常談,他要求法務部講的東西是37個死刑犯如果非常上訴審理期間裁定不羈押,到底該怎麼處理。畢竟確定判決前人都是無罪的,像這種死刑非常上訴,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可以限制?另外若37名死刑犯,有些人如果改判無期徒刑,是可以馬上申請假釋,這部分下週一也會要求法務部說明清楚,所謂的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實際作為及規畫為何?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有條件合憲
由「最老死刑犯」王信福為首的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生存權、平等權及比例原則,共同聲請「死刑釋憲」案,20日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大法官宣判,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故意殺人罪已屬最嚴重,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並無違憲;但也針對其他條文提出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大法官宣判,刑法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226條之1「強制性交殺人罪」前段、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殺人罪」等規定,皆屬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以死刑為最重本刑,並無違反憲法保證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然而,大法官針對其他條文也提出違憲。大法官強調,法官應考量犯罪情節是否達最嚴重程度,不應以死刑為唯一刑責;人民涉上述案件接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為其陳述意見,且於第三審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也應經「言詞辯論」才能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的判決。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對於判決主文第7至第9項,針對上述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也就是「行為時辨識行為能力減低」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或受刑能力明顯不足、有所欠缺者,不得科處死刑。大法官提到,若本案聲請人之確定終局判決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確認是否有上述情形,決定提起非常上訴與否。判決主文提到,本次判決若有違憲之條文,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然而第三審應有「強制辯護制度」及「言詞辯論」等規定,則自宣判日起即應適用。
為「普發6千」勒死兄…母求輕判:我已死一個兒子 國民法官判決出爐
新北市蘆洲區1名陳姓男子不滿哥哥1天內花光政府普發的6000元,2人去年4月3日在住處發生口角,陳男一氣之下持遛狗繩勒死胞兄。庭訊時,被告母親幫忙求情稱「我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對還活著的兒子輕判。全案由新北地院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依殺人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3年10月。判決指出,陳男係死者的弟弟,於民國112年4月3日9時30分許,在2人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住處內,因與胞兄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殺人及違反保護令之故意,手持遛狗繩,勒住被害人之頸部,以此方式違反新北地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因遭狗鍊勒頸造成窒息,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新北地院將被告送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做精神鑑定,並經醫師到庭具結證稱,「被告於行為時,雖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規定之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惟被告之智力係屬於中間偏下,如以一至一百而一是最好,一百是最差來比喻,則被告的智力排名是落在很後面的;且被告具有衝動特質傾向,又長期酗酒已有酒精成癮」等語。法院查出,被告國中肄業,職業是鐵工,雖曾結婚但於兒子滿月時,太太即與其離婚,兒子是跟被告等情,顯見被告在面對婚姻不順、工作壓力及獨自撫養兒子的多重壓力下,養成長期酗酒之惡習,本身亦具有衝動特質傾向,再被告與被害人在家經常發生口角或肢體衝突,亦經2人妹妹在審理時證述稽詳。被告與被害人之母親到庭多次哭泣表示,「我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對於還活著的兒子也就是被告能夠輕判。被告的兒子目前尚在就學,也在工讀,我有勸孫子說暑假結束後就不要再工作了,專心唸書,我會繼續工作供給孫子念到畢業」等語。國民法官考量,被告除對被害人有家暴情形外,對於同住之其他家人也有家暴之情,雖多次被判決違反保護令罪,也曾因在家裡放火而經法院論處公共危險罪刑,而入監執行十月,然於出獄後仍對被害人犯本案手段兇殘之殺人罪與違反保護令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不宜判處過輕之刑度,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嘴喊「人劍合一」刀砍父母 法官憂雲林男「再度犯案」裁定收押
雲林虎尾於12日清晨傳出弒親血案,一名25歲林姓男子因不明原因,於12日清晨持刀闖入父母的臥室,他嘴裡大喊「人劍合一」後,拿刀刺向母親,母親因胸口中刀當場身亡,父親也在搏鬥中遭到刺傷。後續雲林地檢署依涉犯殺害直系血親罪既遂及未遂(1死1傷)向法院聲請羈押,而雲林地院則認為犯有重罪的林男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的疑慮,最終裁定羈押。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檢方調查發現,林男大學畢業後一直待業,當晚突然回家,與父親同睡一個房間。林男的父親表示,兒子11日返家後,自己懷疑兒子可能因日前到陰廟拜拜「卡到陰」,整個人變得不對勁,原計畫於12日帶他去廟裡化解,結果12日凌晨兒子便對母親痛下殺手。在偵查階段,林男表示自己在行兇當下感覺自己被附身,無法控制自己,這一說法與林父的描述吻合。而在移送過程中,林男還對媒體表示「我很愛我媽媽」。後續雲林地院法官因此認為林男有逃亡之虞,再加上也有反覆實施的風險,最後決定將其羈押。報導中也提到,本案屬國民法官案件,將由國民法官審理,由於林男的情況,有可能涉及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後續將對林男進行精神鑑定,以判定其行為能力是否受精神障礙影響。
死刑有無違憲?結果攸關37死囚能否「逃死」 憲法法庭9/23前須宣判
憲法法庭4月23日進行死刑辯論,攸關37死囚是否可「逃死」,其中涉殺警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希望爭得死刑違憲的判決、求一線生機」,但憲法法庭12日公告延長宣判時間。依《憲法訴訟法》規,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死刑是否違憲?9月23日憲法法庭須宣判。憲法法庭的辯論重點為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權利、人性尊嚴?死刑制度所追求目的有哪些?是否都合憲?如死刑違憲,有什麼可取代的刑事制裁手段?如果認為死刑合憲,什麼犯罪類型可判死刑,37名死囚中,有人是因為1999年施行的「唯一死刑」被判決定讞,但有些人是因2006年7月1日修正的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這樣是否違憲?理由為何?另1個辯論重點是,近年最常被拿來當逃死抗辯的理由,為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的程度,而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區別,就死刑宣告而言,是否違憲?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狠夫3年前殺妻「關刀插嘴、口塞錢幣」 今改口稱她中邪:我在救她
曾任酒店經紀的男子徐旻誼2019年因案入獄服刑,出獄後返家卻發現曾姓妻子遭人包養,憤而痛毆妻子,並以金屬製飾品關刀插入曾女口中,並用錢幣塞入曾女嘴裡,造成妻子傷重致死。徐男一審時遭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開庭,徐男在法庭上改口否認殺人,稱兩人都有施用毒品,當時認為妻子「中邪」,自己只是想要救她。不過曾女母親痛批徐男說謊,根本是蓄意殺人,要求法官應判死刑。據《自由時報》報導,28歲男子徐旻誼2019年11月因案入獄服刑,2021年7月10日下午4時許在八德住處探視21歲妻子與2歲兒子時,徐透過查看妻子手機,發現她在自己入監服刑期間被人包養,2人發生爭執。徐男暴怒下,不顧2歲兒子在場,將曾女壓制在客廳地板上痛毆,並持電視櫃旁長約23公分的金屬製關刀及除塵紙滾筒戳擊曾女胸部,再將關刀插入曾女嘴巴,還以祭拜用銅幣塞入她的口中,導致曾女窒息慘死。次日,曾女母親返家後發現女兒遇害,立即打119報警,警方趕抵現場時,發現曾女已倒臥血泊中已死亡,徐男則呆坐一旁,後檢方依家暴殺人罪嫌起訴徐男。桃院審理時,徐男辯稱因曾女施用毒品咖啡後抽搐,以為她中邪,才以關刀、銅錢幣塞入被害人口腔,防止她咬舌,是為了救她。但法官不採信,調查認定徐男因不滿曾女在其入監服刑期間與異性交往,不僅暴力毆打,致曾女傷勢遍布頭、臉、胸腹部多處、傷痕累累、肋骨骨折,還以關刀等物硬塞口中,殺害曾女,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和徐旻誼皆上訴,案件經幾番纏訟,全案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一審5日下午收度開庭,提訊徐男出庭。徐男矢口否認殺人意圖,稱曾女探監時說她被包養,兩人溝通後,因有孩子要養,他沒有反對。徐男又稱他出獄後,夫妻討論過,為了小孩,決定繼續在一起,曾女也保證不會再和包養者聯絡,並承諾將包養者的聯絡資訊、對話紀錄全部刪除,想不到卻還留著和該男子的親熱合照。徐男聲稱,案發前幾天,他和曾女有食用由曾女提供的毒品咖啡包,案發當天他覺得迷迷糊糊,並發現曾女全身抽搐,眼睛往上吊,以為曾女「中邪」,他慌張下拿起客廳電視旁的裝飾品關刀給她咬著防指咬到舌頭,並將銅幣塞到她的口中,拍打曾女背部,「想讓她退駕」,以為這樣可以救她,但是最終無效,替她做CPR也沒有用。他心想「完蛋了」,就拿關刀敲自己的頭自殘,之後就睡著了。徐男強調,自己沒有打算殺害曾女,僅承認傷害致死罪。高院當庭勘驗確認關刀的材質是金屬材質,且堅硬具危險性。法官問徐男有無賠償家屬?徐男稱一審已判決應賠償650萬元,但他未上訴,很有誠意和家屬和解,但無法說出具體的和解條件。律師則主張,徐適用刑法第19條之2的減刑條件。被害人曾女母親當庭駁斥徐男說謊,指雙方已調解太多次了,徐男並無和解意願。曾母說,案發當天,她返家時看見徐男只坐在女兒身旁,她趕緊打119報警,並依照119消防人員的指示替女兒做CPR,因為做CPR到手沒力,才由徐接手做CPR。另針對徐稱事發時意識不清的說法,曾母認為並非實情,她回憶當時中家中窗簾全部被拉上,女兒遇害現場血跡很少,認為已被徐男清洗過,「哪有意識不清?」;曾母律師則認為,徐有殺人的直接故意,至今均未向家屬道歉,或賠償,請求高院判徐死刑。法官諭知候核辦。
死刑存廢僅需7票!「今辯論」重點一次看
殺人案件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這個問題將在今(23日)由掌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等件、台灣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展開辯論,最快將在今年7月底做出宣示,另由於15名大法官中有3人選擇迴避,因此若要宣告死刑違憲,僅需7票。誰提出釋憲?本案的聲請人為72歲的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根據數名證人的證詞顯示,他在1990年8月10日,與警察在卡拉OK發生細故,於是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指著警察說「結掉這兩個」,陳榮傑持槍照辦,導致黃鯤受、吳炳耀2名員警不治死亡。事後陳榮傑已執行死刑,王信福則逃亡至2006年才在返台入境時被捕。對此,2018年的「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上有多名律師學者跳出來指稱王信福案存在諸多疑點,且數名證人疑似遭到警方刑訊逼供或誘導訊問,王信福本人也始終堅稱,自己是冤罪。廢死主張廢死團體經常引用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來加強其主張,日本一橋大學博士、台大刑法教授李茂生2018年在廢死聯盟的演講中認為,比起美國的情況和日本的文化,「我國並沒有嚴重的種族問題,台灣也算安全,我們憑什麼還要維持死刑?」他也直言,冤罪是司法制度的宿命,台灣4年來沒有執行死刑,社會狀況有變差嗎?李茂生也曾強調,死刑是一種非常墮落的制度,為什麼人們會接受殺人者必須死?因為在刀起刀落中,心中產生自虐性的愉悅,這就被稱之為正義,而死刑就是群眾憤怒的結晶,社會若可以超越憤怒,把憤怒情緒昇華,就會產生新的情緒,那就是真愛。反廢死主張法務部曾在2012年委託精湛民調公司調查,發現76.7%受訪者不贊成廢死,即使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仍有56.5%民眾反對廢死,另有高達81.6%的受訪者認為,只要逐漸減少死刑使用即可,不須廢死,顯示反對廢死仍然是台灣主流民意。對此,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警大教授林東茂也認為,3項「刑罰理論」都無法得出廢死的結論:首先是「應報理論」主張人有自由意志,有機會選擇善行,卻選擇惡行,就應當承擔倫理責任;「一般預防理論」,也就是殺雞儆猴,必然強調明確嚴格的刑罰,最能讓社會大眾計算犯罪成本;「特別預防理論」雖然強調行為人受到社會影響,只要加以調整,行為人就不會再犯罪,但也指出對於不能矯正的行為人,只能永久隔絕,這就是死刑。他也質疑,廢死團體每次都以人道主義出發,但難道無期徒刑、長期的監禁或是鉅額罰金,就不是違反人道主義?憲法法庭提出2爭議點死刑是否違憲?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若認為死刑制度合憲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吸毒拒檢撞警車逃逸 毒蟲慘遭判1年
去年才被勒戒的吸毒人口吳姓男子因不服警方取締,吸毒後陸續撞警用機車與汽車後逃逸。吳男後來在國道3號南下373.2公里田寮路段失控撞擊路旁圍欄後停下,警方上前破窗逮捕他。橋頭地檢署對此提起公訴,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徒刑1年。吳男於去年5月19日駕駛自小客車先在路竹區與岡山區肇事,民眾報警後。警網通報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2名警員至路竹區大仁路與仁愛路口攔查,但吳男先擦撞警用機車後逃逸,他之後到阿蓮區碰到警員圍捕,他以倒車方式衝撞警用機車後欲逃離現場,又再度撞擊另1輛警用汽車。吳男後來開上國道3號,但在行駛至國3南下373.2公里田寮路段失控撞擊路旁圍欄後停下,警方上前破窗逮捕,訊後移送橋頭地檢署。吳男當天共有闖紅燈等15項交通違規,並撞毀警用汽、機車各1輛。法院調查,吳男有恐嚇取財、剝奪行動自由等前科,且曾經吸毒被勒戒。他明知施用毒品會引發其精神症狀使其危害他人,但仍使用毒品導致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的情形。吳男曾經於案發前的2021年2月、同年6月間,2度因施用毒品引發精神症狀使其傷人或釀成交通事故遭送醫住院,他並於去年1月告知醫師,已經了解精神症狀是因為吸毒而引起,未料又因吸毒橫衝直撞,甚至撞擊警車。法官認為,吳男明知故犯,依刑法第19條規定,無法減輕其刑。法官審理後,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徒刑1年。可上訴。
街友持美工刀猛砍「血染白袍」 醫助縫80針才保命兇手獲輕判
台中許姓街友自稱1家耳鼻喉科想偷學他的醫療技術,在2023年7月,竟拿美工刀埋伏,趁鐘姓助理開門時,朝後頸、右臉頰各猛砍1刀,鐘的白袍瞬間遭血染,緊急送醫縫80針後才撿回一命。最高法院考量許男受病症影響犯案,經減刑後,依殺人未遂罪判5年徒刑,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定讞。檢方起訴,65歲的許男是街友,於2022年7月中曾躺在耳鼻喉科診所前的騎樓,而後被鐘男要求離開,他於7月27日下午2點時,守候在診所門口,見到鐘男走出引導病患前往藥局領藥時,竟拿出美工刀朝鐘男的後頸部及右臉頰各砍1刀,造成鐘男唇撕裂傷、右側臉頰撕裂傷及後頸撕裂傷,白袍瞬間遭血染。鐘男隨即衝至對街的澄清醫院,接受深部複雜創傷處理、神經修補、末稍血管修補及吻合手術,才保住性命。警方獲報後,當場逮捕手持美工刀的許男,期間他還不停大喊「反攻大陸」等語。審理時許男坦承犯行,並稱自己有憂鬱症吃了30幾年的藥,至於為何要犯案,他表示在東協廣場聽聞泰國醫師有能不吃藥治中樞神經的技術,而後被耳鼻喉科診所學走,他因此被醫師指責洩密,才選擇持刀在診所外殺人。台中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許男7年10月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他受病症影響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減刑,且他在偵審過程坦承犯行,但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判刑5年,監護2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鐘男唇撕裂傷、右側臉頰撕裂傷及後頸撕裂傷,白袍瞬間遭血染。(圖/臉書黑色豪門企業)
懷疑男友出軌…越南女下藥剪斷那一根「慘剩1.5公分」 二審判決曝
彰化一名越南籍馮姓女子懷疑黃姓男友出軌,2年前將安眠藥摻入泡麵,讓男友吃下肚使其陷入昏迷,趁機拿剪刀剪斷男友的重要部位,還丟進馬桶沖掉,造成男友的生殖器僅剩1.5公分,如廁只能坐著上。一審依重傷罪判5年,馮女不服提上訴,如今二審出爐了。事情發生在2021年3月30日晚上,馮女因懷疑黃姓男友偷吃,偷偷把安眠藥磨成粉摻入泡麵,讓男友吃下睡著,之後拿出剪刀將對方的生殖器剪斷,還沖進馬桶,接著再到警察自首。事後,黃男緊急送醫治療,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仍無法接回下體,而且生育方面也受到影響。馮女坦承犯行,辯護人以馮女是越南華僑隻身來台,歷經多段不順遂感情,加上文化、社會差異及語言隔閡,患有憂鬱症,又遭到被害人感情背叛,變得更鬱鬱寡歡,請求酌減其刑。不過,法官認為馮女的犯案動機、感情問題,與「一時衝動」有關,和精神症狀的關聯性小,難認適用刑法第59條,最後判處5年有期徒刑。針對判決結果,馮女不符,再以精神狀態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要求減刑,但台中高分院認不適用,予以駁回,可上訴。
「野馬富少」撞死女騎士又嗆陳時中 因1理由減刑
「野馬富少」葉姓男子去年在苗栗以破百時速闖紅燈撞死巫姓女騎士,苗栗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等判4年8月;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葉曾自稱台灣總司令強闖桃園機場,精神鑑定以辨識能力下降、智能不足邊緣,另已賠償家屬510萬元,減刑後撤銷改判2年6月。據了解,22歲葉姓富少,去年在台南飆駛要價200萬元的黃色福特野馬跑車,並在社群Instagram上限時動態嗆要殺陳時中,警方偵辦時葉男稱因不滿陳時中「貪汙」才發文,同年葉男發動態,稱自己撞上女騎士,還曬出了野馬被撞爛的畫面引發網友撻伐。一審開庭時,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葉男在台南駕駛時速高達106公里,路口監視器也拍到他闖紅才撞上巫,另葉肇事後當場向員警表示為肇事人,法院認符合自首予以減刑。再鑑定認為葉案發時應有受精神病症影響,導致辨識行為能力下降。苗栗院方發現,葉說「想闖紅燈就闖」、「想在路上帥一下」等語,其行為非僅以罹患精神疾病就可脫罪、減刑,依妨害公眾往來、過失致死等罪,判10月、3年10月徒刑,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不符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葉於2019年至桃園機場自稱台灣總司令,要找習近平談話欲強行通關被送院治療等,依照精神鑑定比對葉IG發文等,認為葉受精神病症影響,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二審依刑法第19條予以減刑。二審法官考量葉男一審後已和車禍被害家屬賠償510萬元調解,即撤銷原判決,改依妨害公眾往來、過失致死罪,判7月、2年2月,應執行2年6月徒刑。
男2年前被針灸暈針懷恨在心 狂向醫師恐嚇索賠30萬
楊男2017年間到1家中醫診所針灸發生「暈針」,休息後無礙返家,事發2年2個月後,多次電話恐嚇要求醫師道歉、賠償30萬元和解,否則撒冥紙、爆料,威脅「死全家」。楊男辯為解決醫療糾紛,否認恐嚇取財。法官追查,他曾服百顆藥物自殺、拿刀砍父,送鑑定結果罹患精神患疾,依規定減刑,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35歲楊男在2017年4月間到中市清水區1家中醫診所就診,由劉姓醫師針灸治療,楊反映出現暈眩不適等「暈針」狀況,劉醫師讓楊在診所休息,即去處理他務,楊休息無礙後即返家。楊男在2019年6月間針對2年2個月前的「暈針」一事,多次到診所咆哮,要求劉醫師道歉、賠償,護理人員即通知警方及楊的家屬處理。楊男在同年6月29日再打電話到診所,要求道歉,以30萬元私下和解,他會將網路的舉發醫療糾紛等文章全部撤掉,否則他會拿判決書向衛生局舉發、去媒體網路爆料。此後,楊男還多次打電話到診所恐嚇指稱,「如果不是照著我想的轉,事情只會越來越大」、「只要他媽媽出現在現場,就要加告一條」、「我會讓你們死全家」、「私下和解,還是走上極端,看著辦」等語。案經劉醫師及診所負責人報警,楊男坦承打電話及留言,但否認恐嚇取財,辯稱因醫療糾紛要求賠償。辯護律師辯稱,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事件可受公評,在衛生局檢發、在網路舉發、討拍不能認定是恐嚇,並以楊罹患躁鬱症長達10年,辨識能力不足請求減刑。法官認為,楊男發生暈針事件是在2017年4月6日,他返家後未再追蹤處理,遲至2年2個月後,未提出遭損害證明,一再打電話恐嚇賠償30萬元,否則撒冥紙或爆料,構成恐嚇取財未遂罪。法官追查發現,楊男在2014年間曾吃100顆藥物自殺,在網路大量購買電腦、冷氣及機車等,自覺不適頻繁打「119」叫救護車送急診治療,還曾拿刀要砍父。法官囑託醫院鑑定結果,楊男罹患躁鬱症及合併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導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但未達完全喪失,依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