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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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受陸資百萬選立委 前民眾黨馬治薇10萬交保限居限海8個月
前台灣民眾黨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2023年以無黨籍身分投入桃園第1選區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多次前往中國大陸,涉嫌收受106萬元經費,並提供政治情資,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起訴。桃園地方法院13日裁定,因馬女當庭捨棄傳喚協助處理資金的黃姓前夫,法官審酌羈押與延押的部分客觀情形已不同,准予停止羈押,並以10萬元交保,須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桃園地院裁定書指出,馬治薇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先前經法院訊問,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今年3月1日裁定羈押、6月1日裁定延長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合議庭認為,馬治薇6月5日當庭捨棄傳喚幫她處理資金的前夫黃男,與法院先前決定羈押與延長羈押的部分客觀情況已不同,綜合審酌各項狀況後,法官認為羈押原因雖仍存在,而被告提出保證金10萬元,且於停止羈押釋放時起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擔保本案審理以及未來若判決有罪後可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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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台獨分子…中國新規生效 分裂國家罪判死刑「依法終身追責」
為了制裁台獨分子,中國國台辦今(21日)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共有22條定罪量刑新規範,「分裂國家犯罪」最高刑是死刑,即日起施行。這場聯合發布會在昨(20日)下午臨時通知,直到今天會議前5分鐘才放與賄人員桌牌,出席的人員包括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馬岩、最高檢第二檢察廳重大犯罪偵查應用副廳長張慶彬、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和司法部律師工作局長田新。分裂國家犯罪最重可判死刑。(圖/翻攝自微博)陳斌華指出,當前台海的形式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宣言台獨分裂謬論,妄圖以外謀獨、以武謀獨,嚴重違背島內主流民意,嚴重破壞台海和平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絕不容忍和姑息涉獨的頑固分子。陳斌華宣布,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至於追溯期,孫萍解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如果情節特別惡劣嚴重,即使過20年追訴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以後,可以依法起訴,「無論他們逃到哪裡,將依法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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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多女判刑29年10月!富少李宗瑞怨「關太久」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淫魔富少」李宗瑞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8年被判刑29年10個月。他認為,自己的刑期只比上限30年「少2個月」實在太嚴苛,因此提出聲請重訂執行期。案件遭駁回後,他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李宗瑞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高院審理後認為,最高院108年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高院指出,李宗瑞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而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李宗瑞提起抗告,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高院表示,聲請人以非屬系爭裁定二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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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斷掌乾屍「雙腳呈八字形」!母悲喊不單純 彰檢說話了
彰化縣和美鎮日前發生一起乾屍命案,40歲黃姓男子頭靠衣櫃、雙手手掌消失、雙腳呈八字形,被人發現時,已成了乾屍。相驗之後,檢方以死亡方式不明結案,讓家屬相當不能接受。對此,彰化地檢署強調,正全力、陸續調取相關資料當中。黃姓母親向媒體投訴,兒子死狀詭異,即使風化,應該現場也會有斷肢的白骨,加上附近都有住人,若真的陳屍一年多,這期間應該也會聞到臭味,可是都沒有人抱怨過,因此懷疑案情不單純,兒子的遺體可能曾遭到搬運過。對此,彰化地檢署表示,據媒體報導,有民眾質疑檢察官相驗死者後,以死亡原因不明結案云云,茲因報導訊息有誤,特別提出說明。彰化地檢署指出,按檢察官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法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進行相驗,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彰化地檢署說明,經查,報導之個案,經本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無法確認,雖於死亡證明書之死亡原因欄記載不詳,然針對家屬所提出之一切質疑,本署檢察官均高度重視,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蒐集任何可能之證據,正全力、陸續調取相關資料當中,並無媒體所稱已經結案之情形,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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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科技偵察」有爭議 韓國瑜將首對「法例」召集協商
立法院今天開審行政院版「打詐四法」草案,但其中的「科技偵察及保障法」(簡稱科偵法)出師,僅「法例」部份就出現爭議,未來將由立院院長韓國瑜首度召集朝野協商,決定「科技偵察」要採用何種「法例」。立委指出,司法院與法務部溝通有落差,導致現行刑案偵辦調查的「搜索」「扣押」都由刑事訴訟法規範,唯獨「科技偵察」由法務部另立專章,以後可能會出現法官「不認」檢察官偵辦合法、有效的嚴重問題。問題是,政院已將「科偵法」草案送立院審查,執政黨召委只能罕見的採「雙法例」、科偵法、刑訴法修正案都將開審,最後再由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決定科技偵察最終「採用何種法例」、要用哪種版本。立院司法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指出,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立委多認為「科技偵察」有必要,但希望能比照「搜索」「扣押」權,列在刑事訴訟法中,以免日後出現司法院(法官)與法務部(檢察官)意見不同、偵辦案件被法院打回票的情況。他說,法務部為把握時效,先行呈報政院、單獨將「科技偵察」改列專法送立院審查,各黨派立委則有共識,本週先針對政院版「科技偵察保障法」草案開審,至於各黨立委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科技偵察專章修正案」,將會在下週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擔任召委的司法委員會中開審。鍾佳濱說,他個人傾向以「刑訴法」規範科技偵察,也已提出相關修正草案,但為顧及政院立場,本週先審政院版科偵法,他也建議司法委員會先不要對「立法例」做抉擇,未來「雙法例」草案併案審查後,最後由立院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決定「採取哪種法例」,是「科技偵察法」或「刑訴法科技偵察專章」規範。民眾黨黨團召委黃國昌則表示,能瞭解檢警偵辦詐騙案苦無新武器的痛苦,但更重要的是,如果檢警以科技偵察辦詐騙案,未充分顧及人權保障,「最後會不會又被法官打回票」,讓檢警偵辦努力化成泡影,該問題現在就必需先想得很清楚,以免立法通過後,產生許多後遺症。針對科技偵察的人權保障問題,曾擔任過檢察官的司委會召委吳宗憲認為有必要多聽聽第一線檢警的說法。他說,偵辦實務與坐在辦公室內想法律條文「差別很大」,立院究竟要給檢警多大的偵察力量與工具強度,不能僅是用「通訊保障監察法」的人權保障概念去套用,如果還用「通保法」角度去看科技偵察實務,例如GPS信號追蹤,恐沒有任何犯罪能查得下去,這也是德國相關法例,並沒有區別「嫌疑犯及第三人」的不同的原因。他解釋,檢察官不是神,有時案件偵辦到最後,甚至會發現「被害人才是被告」案情大翻轉,但檢警第一時間根本難分辨「被告」「第三人」,以他的辦案經驗,如果將可不可以科技偵察的責任全推給法官裁決,法官恐難以處理多如牛毛的科技偵察申請案,最後司法院也可能先崩潰,必須另設法兼顧「辦案時效」與「人權保障」。吳宗憲還說,他支持鍾佳濱、黃國昌等立委的意見,科技偵察應該訂在刑事訴訟法中,但人權保障也絕不可缺,建議科技偵察個資取得後,應該比照德國,成立外部監督,嚴格保障數據保管、運用及銷毀等至關重要的環節。鍾佳濱則裁示,因為罕見出現「雙法例併審」,他將提前將各黨立委「刑事訴訟法科技專章修正案」的內容提供給司委會立委「參考」,讓討論聚焦,以免本週與下週司委會審查內容出現扞格「互相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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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偵法先立法個資保護再說?曾是「檢方」的吳宗憲這樣看
立委吳宗憲今天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如果打詐四法完成立法後,透過這些法律蒐集到的大量民眾數位資訊要如何處理?是否能比照德國的作法,成立「外部中立單位審查、定期向國會報告」?他也建議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就相關數位個資進行完整配套,包括未來檢、警要針對嫌疑人通訊裝置「使用木馬程式」,應該要讓立院瞭解大致作法。法務部長鄭銘謙則說,法務部未來將會制訂「內規」要點,讓執行單位有所依循,正在看質詢資料的吳宗憲聽到後,抬頭問鄭銘謙「所以法務部還沒有訂定保障科技偵察個資的規範?」,鄭銘謙說「等到立法後就會訂定內控機制」。吳宗憲聞言顯得有點訝異,要求法務部在兩個月內提供立院「如何保障科技偵察下的民眾個資」作法,並對鄭銘謙說「法務部總不等科技偵察保障法」都三讀了,檢察官都開始上線科技偵察了,還不知那些科技偵察個資要如何保護管理,他建議法務部思考,比照德國、找政府外部的中立第三方進行審查。吳宗憲強調,「打擊犯罪大家都支持」,但民眾都怕政府蒐集的個資又被濫用,畢竟「王義川風暴」雖然檢方還沒查出結果,但已經讓民眾人人自危,人心惶惶。此外,針對嫌疑人「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份,他也認為,法務部應該先提供立委「未來會怎麼做」,雖然具體程序並不在這次修法過程中,但未來檢警如果要對嫌疑人通訊設備「放木馬」,起碼應說明大致方向。鄭銘謙說,未來個人資料委員會成立後,會負責「科技偵察下的個資保護」業務,但吳宗憲並不滿意,提醒鄭銘謙,即使個人資料委員會成立,也只是政府下設的單位,雖然它標榜是「中立機關」,但是最後又會不會變成另一個NCC,遭質疑中立性、被罵到臭頭?這是全民最關心的事。吳宗憲今天質詢時也說,他曾任檢察官,一直認為偵辦案件如果涉及「人權保障」的部份,交給法官認定,就能避免由偵察機關自己下決定,在破案優先廈,不小心影響到人權,以前搜索權還在檢察官手中的時候,外界批評會被濫用,後來才移到法官手中,相當程度防範搜索權遭濫用。但他也說,因為司法院遲遲不修法,他在擔任檢察官時,確實也聽過不少檢察官抱怨因為沒修法,GPS也不能用、「M號車」也不能用,耽誤辦案,但即使如此,他個人仍希望「科技偵察」能夠透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實現,而非像現在單獨立「科技偵察法」,既然科技偵察各種類型案件都適用,搜索、扣押規範又都在刑事訴訟法中,只有「科技偵察」不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獨立專法規範,他非常有意見,尤其「搜索」「扣押」有法官進行審斷、保留,科技偵察卻不必,雖然此舉可能有助提高「偵辦效率」,但未來也可能形成「法務部訂定的規定、卻要司法院法官遵守」之質疑,不僅體例很怪,更可能會引發「球員兼裁判」、無法充分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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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膝知」影響打詐法審查 羅智強批科偵法恐令人人自危
立委羅智強今天指出,法務部以「打詐」為由推出的「科技偵察法」,一旦立法過關,偵辦的對象恐怕不只詐欺案件,套用「青鳥運動」的說法,可能「連土風舞社團、學校老師、張忠謀、黃仁勳」等一般人都可能成為被偵察對象,法務部必須說明完整人權保障配套,他才會科偵法立法。羅智強指出,不論是國民黨或民眾黨等在野立委,甚至連民進黨自家立委,都希望「打詐」應修改「刑事訴訟法」著手,並在該法中成立「科技偵察」專章規範,為何法務部就是非堅持立「科技偵察法及保障法」不可?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這是立法選擇問題」,他說,科技偵察法是為因應時代需要科技發展,如果用刑訴法修法恐曠日廢時,難立即適用,羅智強追問「修刑訴法為何曠日廢時?立委都已有草案版本了」,鄭銘謙則堅持「立專法速度會更快」。羅智強則存疑,強調「快慢之間」還有「周延性」的問題,他舉國會改革法案三讀為例,國會行使調查權聽證權,必需要全院113位立委院會決意,何況出席人員在某些狀況下還可以拒絕表達意見,例如涉及國防安全機密等,這已經是高門檻,但「青鳥運動」仍痛批國會改革法通過後,「學校老師、土風舞社、張忠謀、黃仁勳等一般人民都可能被聽證調查」。他因此質問鄭銘謙,如果認為綠營支持者的批評是對的,難道「科技偵察法立法後,就可以保證學校老師、土風舞社、學校老師、張忠謀、黃仁勳不會被科技偵察嗎,非犯罪嫌疑人能拒絕被科技偵察嗎」?羅智強說,立法院法制局已經質疑「科技偵察法草案門檻太寬鬆」,任何人都可能被檢方、警方引用該法列為被科技偵察的對象,鄭銘謙則表示,該法只針對個案蒐集證據,不會泛用到所有人民,但這番說法立即被羅智強痛批「廢話」「難道國會聽證權就會運用在所有人民上嗎,不也是有條件?」。鄭銘謙則辯解「要先有犯罪可能」,羅智強也不滿的表示,立法院聽證權的實施起碼還要全體立委決議高門檻,但科技偵察法卻只要「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就可以科技偵察」,鄭銘謙停了半晌說「這條不是要拿掉了嗎」?羅智強則追問,打詐四法草案中不是將要新增「不能或難以用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要件,作為科技偵察法的門檻」?鄭銘謙則說,科技偵察會「比照搜索門檻」,羅追問「那GPS訊號追蹤呢」,鄭銘謙說「在24小時內、必要時才會進行」,羅智強則表示「是否必要,是誰決定?不就是檢察官及司法警察說了算嗎?」。鄭銘謙坦承,未來科技偵察法不一定限定適用辦理「詐騙案」,其他案件也確有可能適用,而該法規定與現行「通訊監察保護法」要件也不同,「科技偵察的程度應該比監聽低」,羅智強則大酸「那王義川扯出的政治偵防疑雲,比監聽高還是低,請你回答。」,鄭則說「該案北檢正在偵察,我就不說了」,羅智強回酸,你不說沒關係,因為立法院法制局已示警,定位手機訊號、GPS訊號應該要有更完整的保障程序,保障非嫌疑人的隱私,在法務部沒有提出具體保護作法前,他對相關科技偵察規定,持保留立場。王義川事件讓電子監控議題再度受到關注,由於真相迄今未明,也連帶衝擊立法院本周陸續排審的打詐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兩項修正草案。民團昨日也聲明,指打詐四法內容,涉及諸多人權爭議,例如《通保法》修法將調取個人資料改成不須「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並擴張網路流量紀錄調取,完全沒有門檻要求,開放司法警察可以任意調取,任意監控每個人,要求立法院不要輕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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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詐騙為首要任務!打詐新四法火速排審 盼3周內完成初審
近年因應詐欺犯罪修法賴清德總統就職演說宣布打擊詐騙為首要任務,行政院長卓榮泰連日積極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及三黨黨團,盼「打詐新四法」盡速審查,民進黨團火速於本周排審,力拚3周內完成初審,希望在本會期7月16日結束前三讀通過。不過,朝野對打詐大方向支持,但對科技偵查要設專章或專法處理,仍意見分歧。卓榮泰上任後2度拜會韓國瑜,力促打詐四法盡快通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3)日排案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5日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6日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也表定5日、6日處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打詐四法均排入本周委員會審查。然而,朝野立委對於修法原有高度共識,但在科技偵查法部分有歧異,政院提出科技偵查專法,國民黨召委吳宗憲、民進黨召委鍾佳濱、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3人都提出修訂《刑事訴訟法》專章因應,吳宗憲預計下周排審刑訴法。吳宗憲表示,各黨皆支持科技偵查,但都認為依照我國法制體例,應是修改刑事訴訟法,行政院提出的「科技偵查法」,主要是司法院長期不作為,逼得法務部不得不設打詐專法,但在法的邏輯是有問題的,搜索、扣押等偵查手法都是在刑事訴訟法,為何要另定一個專法?吳認為,行政院提出專法只是為讓法案能夠趕快通過,但立法院若有共識是以修正刑事訴訟法方式處理,相信行政院也不會覆議,「內容都一樣,只是不同法」。鍾佳濱說,自己也有刑事訴訟法版本,但體例不同,無法併案審查,他先排審議科技偵查法專法,將來吳宗憲要再排審刑事訴訟法也可以,屆時2案的取捨就送協商討論。委員會是代為審查的機制,不是做決定的角色,委員會應讓草案完備,重大爭點則由朝野協商決定。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則指出,執政黨到現在才想趕快通過,已經慢了很多拍,既然已經排案,還是希望能認真審議,不要徒於形式,才能真正回應國人對政府的期待。至於科技偵查法的部分,黃說,重要的是如何兼顧打詐及人權保障,專法或專章都只是手段,重要的是如何達成目的,內容完整才是國人希望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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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光涉侵權提1請求!德商怒轟「保護小偷祕密」 台中地檢署回應了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涉嫌非法重製德商MVTec公司所有之工業影像處理,遭檢方起訴。不過,德商認為司法偏頗,向媒體抱怨「檢方依大立光請求主張營業祕密,將全案列為不可閱卷宗,加上起訴書也未記載侵權數量,形同家遭小偷,警察上門驗到指紋,也循線逮到竊賊,卻以保護小偷的祕密為由,不讓失主知道失竊的數量」等。對此,台中地檢署回應了。台中地檢署表示,本案係經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接獲告訴暨檢舉後,報請本署指揮立案偵辦。本署檢察官於立案後即陸續調集相關資料,並於民國112年1月間傳訊告訴人及其產品經理自德國至本署具結偵訊,另亦前往被告大立光電公司進行勘驗、縝密蒐集事證,以釐清相關案情。嗣蒐證齊備後,檢方於112年8月11日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大立光電公司進行調查及搜索。於偵查期間,檢察官依雙方表示欲進行和解之聲請,安排至臺中地院進行調解,然因雙方調解不成立,經告訴代理人表示拒絕續行調解之程序後,遂於113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中檢指出,本案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均屬國內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雙方公司內部機敏之營業秘密,況且被告大立光電公司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本案相關內容置放於不公開卷宗後,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認其聲請為適當,就起訴書所載侵權數量、金額均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台中地檢署強調,本署檢察官偵辦智慧財產權並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均以法律規定為依歸、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偵查作為均須兼顧訴訟雙方權益,絕無偏頗,避免影響無辜投資人,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競爭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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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好扯2/法務部、最高院實質廢死 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師竟免死
許多司法官懷疑,傾向廢死的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為了成就「人權美名」,似乎將所有資源集中在死刑釋憲案,想趕在自己下台前宣判,才會拉低實體判決結案數。另有司法官坦言,司法界早已實質廢死,法務部和最高法院,已好幾年不執行死刑、也不判決死刑定讞,許宗力和憲法法庭內支持廢死的大法官「好名」,硬要處理死刑釋憲案,引起8成以上的國人憤怒。以法務部來說,2020年4月1日槍決燒死6親人的翁仁賢後,至今整整4年就沒有執行死刑了。法務部在2024年1月5日的說法是:「只要救濟程序完結,法務部一定依法執行」,並稱「死刑執行不待救濟程序終結即執行,反而是違法」。不過根據法務部2020年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對於執行死刑有諸多限制。有檢察官認為,這個規則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相關限制已逾越國會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是另類的司法奇蹟。法務部聲稱,《執行死刑規則》,源自於1999年訂頒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中等情形不得執行,2005年加上聲請釋憲程序中不得執行之規定,沿用至今。如果法務部認為這個規定不合理,早該修訂,怎麼會每次遇到死刑爭議,就搬出這個規定當擋箭牌?沈文賓(左)殘忍殺害兩人,是最高法院最後一個判決死刑定讞犯。(圖/報系資料照)最高法院也不遑多讓,一向躲在反死刑輿論的風暴背後,自從2020年3月底判處三峽雙屍命案兇手沈文賓死刑定讞後,至今超過4年了,未再判決死刑定讞,不管被告多麼窮凶惡極、罪無可逭,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統統看不見,一樣以可教化或兩公約為由,撤銷發回下級審的死刑判決,導致案子多次更審後,最後二審只能改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馬上獲得最高法院維持而判決免死定讞。近來最受爭議的「強盜性侵殺害退休女老師案」,就是一個血淋淋的殘忍案例,高雄男子劉志明2014年12月間,酒後尾隨曾獲師鐸獎的陳姓退休女老師,趁陳老師上車之際,侵入車內,拿鐵鎚暴打她13下後,搜刮皮包內2000元現金,並以手指侵入下體,甚至咬掉乳頭吐掉。如此兇殘、人神共憤的惡行,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共5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竟然一再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只好在2024年5月7日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引發全民憤怒。男子劉志明不滿女友提分手,竟在路上隨機殺人,持榔頭將女老師暴打慘死。(圖/報系資料照)有法官實在看不下去,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PO文,痛批始作俑者就是司法院長許宗力,這位法官分析,許宗力為了成就死刑違憲案,2016年就任司法院長後,先從最高法院下手,進行溫水煮青蛙式的「基礎建設」,以達實質廢死目的,所以找些挺他的最高法院人選進去,這些人進入最高法院後,又再拉些他可以控制的自己人進去。「然後用各種連小學生都說服不了的理由,一再撤銷下級審死刑判決」,目的就是為了達成許宗力的基礎建設,「但這些人大概知道自己在幹什麼讓人不齒的好事,因此不敢自為判決」。意指這些主張廢死的最高法院法官,透過一再撤銷發回的手法,逼下級審就範,將「整個結構形成到澈底貫徹意志,甚至連句話都不用說。」如果最高法院確實如此,再加上憲法法庭和法務部對死刑的態度,難怪大家不相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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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明邀法務部報告特赦扁案 書面內容曝
外傳蔡英文總統將在本周特赦或減刑前總統陳水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15日)將邀請法務部報告。法務部將向立委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指出,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之案件,並非特赦權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之影響。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尚未向總統府、行政院提出特赦扁的研議意見,法務部是應明天立法院報告,提出書面報告供立委參考。法務部將於明天向立委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行使特赦權為專屬總統職權,要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總統倘欲發動行使特赦權,得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發交研議,至於是否發交研議,仍取決於總統裁量。報告並提及,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需要沒收。特赦不影響確定裁判主文有關沒收之決定,故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因此犯罪所得並非特赦範圍內,仍須沒收。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停止審判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而可繼續審判。尚未判決確定案件不屬於特赦範圍,仍須由審判機關依法辦理。審判程序進行中,如遇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第297條情形者,法院分別情形應或得停止審判程序,此時仍處尚未判決確定之階段。依同法第298條規定,停止審判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該份報告結論,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案件,應非可得行使特赦權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影響。法務部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為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之意見,陳請總統鈞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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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金高達5億 藍海女董座逃泰國被遣返收押
藍海集團董事長李陳妙音涉嫌違法吸金5億元,2019年11月底就潛逃泰國遭通緝,經調查局與泰國合作逮捕李陳妙音,並於9日遣返抵台送至高雄地檢署歸案,經檢察官複訊10日向法院聲請羈押後,法院認定她有逃亡、串供之虞,裁定羈押禁見。檢調調查,李陳妙音、李長安夫婦於2015年間邀李進倫、劉威廷投資位於泰國曼谷的湄南灣景酒店會所,由李陳妙音在泰國成立泰國藍海公司。他們以藍海集團名義,推廣「泰國曼谷湄南灣景酒店會所投資專案」,向投資人聲稱投資100萬元泰銖,可向泰國藍海公司租賃湄南灣會所1個單位的房屋,再將房屋委由泰國當地飯店經營業者代管,每年最高可獲得投資本金4%至6.5%不等報酬,期滿可還本,但全是一場空。檢調估計藍海集團吸金6億800萬元泰銖,折合新台幣5億4000多萬元,高雄地院依《銀行法》分別判李進倫、劉威廷各12年、10年6月徒刑。李陳妙音夫婦於2019年11月28日潛逃出境泰國,調查局列為外逃通緝要犯,經通報泰國移民局掌握到李陳妙音行蹤,泰國移民局於3月26日於曼谷住處逮人,5月9日下午搭機返台,高雄市調查處負責將她解送高雄地檢署歸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高雄地院指出,李陳妙音雖否認犯行,但依同案被告證述,足認李陳妙音嫌疑重大,她於2019年底出境後即滯留國外,有逃亡之虞,且所述與同案被告證述情節有所出入,又有勾串證人之虞,加上所犯為7年以上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禁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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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涉嫌洩密 曾經手「瑪莎拉蒂惡少」牽扯博弈集團案
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被懷疑在台中任職刑大隊長期間,與博弈集團過從甚密。警方甚至從博弈集團的帳本中發現他的名字,檢方也持續搜索釐清案情中。不過林明佐也被發現過往曾經經手辦過「瑪莎拉蒂惡少」牽扯的博弈集團案。據了解,林明佐擔任台中市刑警大隊大隊長時,2021年台中發生瑪莎拉蒂惡少打傷宋姓男大生事件,當時台中市刑大追查下發現了案外案,惡少還投資了博弈集團網站。而林明佐也經手指揮偵辦,不過台中地檢在去年指揮偵辦一起網路博弈案時,發現案件疑似遭人洩密,且博弈集團似乎與林明佐有關聯。後來檢方在搜查博弈集團的金流和帳務時,發現裡面有林明佐的名字,因此在2日時,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持搜索票到刑事局林明佐的辦公處和其住所進行搜索。台中市刑警大隊的陳姓副大隊長、科偵隊施隊長兩人則以證人的身分,自行前往廉政署中區調查組協助調查,結束後再各自搭車離開。台中地檢署同時也要求市刑大,提供博弈專案卷宗資料,此案不排除朝「貪污治罪條例」方向偵辦。針對本案,台中地檢署聲明,偵辦前台中市林姓警官涉嫌洩密等案件,由本署檢察官於2日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在知會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後,持搜索票至林姓警官的辦公處所及住居所進行搜索,目前全案尚在釐清中。事實上,林明佐今年1月時,從台中市刑大大隊長,高升回刑事局擔任警政監。不過後來卻傳出是因為有人向警政署檢舉,高層因為擔憂會出大事,才將他調回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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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監林明佐涉博奕案洩密漏夜偵訊 2警官列證人請回
台中地檢署偵辦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涉嫌在台中市刑大任職大隊長期間,與博弈集團交往密切,且涉及洩密,今天(2日)前往其刑事局辦公室及住所進行搜索,將林明佐帶回廉政署中機組偵訊,另外台中市刑大副大隊長、科偵隊長也被列證人帶到中機組,經檢廉訊問後,2人都在晚間7點多離開,林明佐仍在偵訊中。台中地檢署去年偵辦一起博弈集團,發現時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林明佐,與該集團過從甚密,疑有洩密之嫌,2日上午會同廉政署中部調查組,兵分二路前往刑事局搜索,並到台中市刑大帶回副大隊長陳聖偉及科偵隊長施明志協助調查。中檢表示,檢察官於今天(2日)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知會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後,持台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辦公處所及住居所進行搜索,目前全案尚在釐清中。晚間7點左右,林明佐搭乘廉政署車輛,進入中機組接受偵訊,幾乎同一時間,陳聖偉及施明志正好完成訊問,搭乘車輛離開,據了解,林明佐已被列為貪汙案被告,由台中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進行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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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小校長「校外浴廁偷拍」!不雅影像竟放辦公室
由於高雄某國小張姓校長日前遭檢舉在校外浴廁內涉嫌偷拍,受害者為1女童及1成年人,檢警26日也兵分多路,對其住所及校長辦公室進行搜索,隨後成功發現偷拍影像及相關事證,目前法院已裁定羈押禁見。對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也立即將其停職調查。高雄地檢署指出,該單位本月10日獲報轄內51歲張姓男子,疑涉有在浴廁內偷拍特定對象私密影像之情事,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偵辦,並於4月26日至張男住居所及所任職某國小執行搜索,隨後查扣到相關偷拍事證,因此拘提張姓被告到案說明。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以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事實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於27日經法院裁准。高雄地院也補充,因被告本件犯行之性質對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巨,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權益加以權衡後,認為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及羈押相當性原則,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故自2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2月。對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嚴正譴責觸法行為,目前已立即撤換張姓校長,並由檢調單位羈押偵辦中,若校長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教育局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解聘。此外,也會積極配合檢調偵辦,如確有不法情事,絕不寬貸。而教育局也按規定馬上派任督學先代理該校校長職務,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為第一優先,目前學校都維持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