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大法庭
」 貪汙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司法院正副院長張文貞、姚立明
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將於今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對此,總統府30日召開「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提名人選有,首位女性司法院長張文貞、司法院副院長姚立明,另外五位大法官分別為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總統府於今年7月15日核定成立「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審薦小組將協助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蕭美琴副總統今早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蕭美琴指出,5位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10月31日屆滿,為了讓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提名張文貞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姚立明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在今日咨請立法院同意。蕭美琴表示,張文貞是首位女性司法院長被提名人,熟悉司法改革,姚立明富有參與憲政改革的經驗,洞悉台灣民主發展脈絡,兩位都有憲法學專長,期待不同世代超越黨派組合,領導推動司法改革,也期許台灣司法不只有國民法官,全體司法官更應該是人民的法官,維護社會公益的信心。蕭美琴說,總統會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因此正副院長人選需要具備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決心,以及領導司法行政的能力,司法體系應該以價值領導為重要導向,徵詢各界意見審慎思考後,決定提名年輕新銳的國際法律學者張文貞擔任大法官並為院長,跨黨派領袖的姚立明擔任大法官並為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女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董事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委員,並多次擔任釋憲案之鑑定人,最為指標的案件,例如釋字第 748 號「婚姻平權」法案,其均能秉持學術專業,提供前瞻且宏觀的專家意見。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現任財團法人國會觀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姚在德國求學期間,專研憲法理論,曾在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教授與憲法相關的課程,長達20多年。長期關注台灣民主發展,撰文剖析時政,對憲政體制、政黨政治及國會運作等有深刻且豐富的論述,也曾擔任立法委員,熟稔政府體制,是跨越不同黨派的政治意見領袖,並擅長運用深入淺出之表述,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大法官被提名人何賴傑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專精刑事程序法領域之研究,自德國學成歸國後,長期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曾任法律學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及該校主任祕書。另曾擔任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委員、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協助政府推動改革,也曾為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法官迴避案,提供專家諮詢意見,尤其關注人權保障,重視法治價值,對於大法官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職能必能有所助益。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長期任教東海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從事刑事訴訟法領域之教學與研究,著作豐碩。在實務參與上,曾擔任大法官釋憲案件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鑑定人,參與機關法案草擬、研修工作,提供法學專業意見。尤其具台、日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專長,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協助創建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將理論化為實證 並發起成立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積極促進兩國刑事法界學術交流。大法官被提名人王碧芳,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歷任3審法院法官,長期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期間,所主筆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違憲爭議釋憲聲請,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641 號解釋審理關廠工人案,判決影響深遠 任職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繁雜土地案件,建立多則重要終審法院見解,,也曾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熟悉釋憲實務,且銜命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法,讓台灣之釋憲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大法官被提名人廖福特,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中研院以國際人權法及憲法為研究主軸,並於國立台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相關課程。所撰國際人權法著作是台灣本土實踐的重要基礎,也曾參與規劃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之藍圖,並投身「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倡議、設置規劃與運作諮詢,對於促進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著力甚深。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台灣大學及中研院從事憲法、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學之研究與教學,中外文論著均豐,法學專業深受肯定。
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 構成貪汙重罪將褫奪公權
民代收錢後構成貪汙行為態樣。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一審判決11人有罪,目前上訴二審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的裁定,只要這些立委收了錢,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或對官員施壓關說,都構成貪汙重罪並遭宣告褫奪公權。議員或立委等民代在議場外的活動五花八門,但如果基於民代身分及職務,只是為民服務、關切,不構成貪汙罪,但收了錢打電話向人施壓或關說、對其他有同意權限的民代請託施壓、聯繫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都恐觸犯收賄、圖利等貪汙罪。目前高院二審中的立委集體貪瀆案,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等,以《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李在2012年找蘇向經濟部施壓。其中靠著「太陽花運動」在政壇竄起的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被檢方起訴指控,因李恒隆為了SOGO百貨經營權,請託他協助辦理公聽會,徐開口要錢,一審遭重判7年4月徒刑。至於立委陳超明遭檢方指控收賄幫李恒隆辦公聽會,他應對方要求向經濟部施壓,指名要時任經濟部次長的王美花出席,但最後次長沒出席,且因陳的收費太高、效果不好,賄款遭李恒隆對半砍價,陳超明一審被判刑7年8月。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重判涉案立委,由於刑事大法庭已對立委涉貪行為勾勒出違法態樣,二審如果採用此法律見解判刑,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涉案立委等人未來恐將遭重判定讞,因須宣告褫奪公權,就失去參選及從政機會。
林益世貪汙案刑事大法庭有新認定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賄,拿了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向中鋼及子公司施壓合約案,高院更一審先前判4年10月遭檢方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判決癥結點在於對「實質影響力說」的定義不同,遂向刑事大法庭提案尋求解釋,大法庭今天(2日)作出裁定,定調立委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外界預料,經此解釋後,高院將把林益世貪汙案撤銷發回,若未來更審法院依照此次解釋進行判決,林益世將面對至少5年起跳的刑期。刑事大法庭今天指出,民意代表只要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自己或謀取其他私人的利益,就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但依照行為是否具有「公務活動性質」,可分為違反收賄罪還是圖利罪。大法庭舉例,若是民代在議場內公開質詢、實際到辦公室拜會、要求相關人到立委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甚至對於其他具有同一權限的民意代表勸誘、請託或施壓,使其他民代連署、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等,這些與職務具有密切關連、形式上也具有公務活動性質的行為,不論所為是否在上班時間或是否在公務場所,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的「職務上之行為」,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民意代表若以上開方式,收受賄賂,已觸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而若是民意代表的行為不具上述公務活動的性質,但違反《利益街突迴避法》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的規定,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而曾任行政院祕書長和立委的林益世,2012年6月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涉嫌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及中聯等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公職無直接關係,因此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二審改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又回到原點,改採一審見解,判處4年10月徒刑。
24年前絞死少女焚屍判刑14年半 兇手引用劉邦友血案追訴權時效聲請釋憲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今年3月最高法院將殺人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刑14年6月定讞,陳女在6月聲請釋憲,主張因劉邦友血案才修法的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受理、審理中。陳女說,1996年桃園縣長劉邦友等8人遭殺害至今懸而未破,在追訴權時效將屆滿前的2016年檢調又開始偵查,因偵查動作使20年時效延長,再加上又修法,讓已經終結的殺人行為改變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從舊從新原則。憲法訴訟今年1月4日上路至今,有高達1815件聲請案,在審查庭就遭封殺,陳女因殺人案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順利通過審查庭審查,進入實質審理是罕見的案例,未來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她可獲平反翻案的機會。本案是因43歲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的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提案統一見解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認定依當時的訴訟法規定,就算犯人不明,檢察官調查所進行的偵查程序,仍是對犯嫌行使追訴權,殺人凶手仍須受追訴。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駁回上訴,將潘等人判刑確定。民事求償部分,法院認定潘及陳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賠。今年6月8日陳諭詩聲請釋憲,主張判刑定讞的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受理。
院檢又槓上!大法庭裁定累犯由檢方舉證 劍青檢改痛批:亂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天(27日)裁定,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應由檢方舉證,引來檢方一片罵聲,大法庭成員之一的最高法院庭長林勤純提出不同意見書,但無力回天。劍青檢改今天發出聲明反擊,痛批最高法院大法庭應光明磊落提出正確解方,勿胡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更無助於實現正義本案導因男子張邱群因涉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殺人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未請求對張男的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法院於審理時,檢察官亦未就張男構成累犯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但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時,自行認定張男犯行成立累犯,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張提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為,法院在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劍青檢改質疑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其次,大法庭裁定錯誤解方,反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再者,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的執行文書,實在太離譜。劍青檢改呼籲,大法庭不應變相技術性妨害基層法官適用累犯規定,使被告犯行無法受到妥適的刑罰,這樣反而將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
法官退休潮1/憲法法庭成第4審 終審法院4法官不幹了
司法院改變釋憲制度將憲法法庭成為第4審後,侵奪了各審級法官權限,其中尤以義大利富商與前空姐的奪女案讓各審級法官群情激憤,司法院長許宗力主導的憲法法庭,竟推翻台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和社工3年來的家訪調查,以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的終審裁判,硬把前空姐的女兒留在台灣,引發全國法官不滿。屬於「終審法院」的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對此感受特別強烈,據了解,最高法院已有3位法官申請退休獲准,包括1位庭長、1位審判長和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也有法官申請退休,似乎引爆了退休潮,且情勢愈演愈烈。義大利富商和前空姐女友爭女兒撫養權,不料憲法法庭要求孩子暫留台灣,義大利富商寫公開信給女兒後,淚灑桃園機場離台。(圖/報系資料照)據了解,最高法院申請本月(4月)退休的是刑庭庭長許錦印,他曾擔任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槍案非常上訴調查庭的受命法官,2016年11月29日王光祿案在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創下司法史上非常上訴案開庭首例。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大法官2021年5月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相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違憲,但王光祿仍被判刑3年6月定讞,不過總統蔡英文特赦,並未執行。剛從最高法院刑事庭長一職退休的許錦印受訪表示,憲法法庭變成第4審後,終審法官寫判決時都會特別小心,「會不會寫下去跑到第4審」,雖然目前還不至於影響多數法官的退休意願,但是最高法院解除限量分案後,本來每月要結的案件數量是18件,馬上增加為20至30件,終審法官都是有年紀的人,工作量和壓力愈來愈大,體力則是愈來愈差,不少法官都表示做到60歲就想退休,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被問到退休後的計畫,許錦印笑著說,他做到這個月(4月)70歲屆齡退休,「做到滿了!」以後年輕人像他這樣的可能不多了,他退休後不會再從事法律工作,想把多餘的時間留給自己,以前審判工作太忙、沒甚麼時間看書,退休後想多看看書,歷史、地理等人文類的書籍他都有興趣,有空還會到風景區走走,等疫情解封,還會出國旅遊。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違反《槍砲條例》等法律遭判刑定讞,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法官許錦印和吳信銘近期退休引發關注。(圖/報系資料照)最高法院申請5月間退休的是刑庭審判長吳信銘,他身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成員,也曾審理王光祿案,此外,吳信銘和許錦印曾對狠殺前妻和女兒的李宏基判處死刑確定,是近年來極少數願意依法審判、對罪大惡極被告下重手的終審法官,獲得不少法界人士佩服。本刊調查,有家暴前科的李宏基不滿前妻不讓他見女兒,2014年4月到女兒就讀的幼兒園外,持藍波刀殺死前妻,並擄走女兒一同燒炭自殺,搶救後,李宏基撿回一命,但女兒治療2個月後仍不幸身亡。另一位將在6月退休的最高法院民事庭女法官滕允潔,是2004年總統大選當選無效案的陪席法官,當時滕與審判長吳景源及受命法官鄭純惠共3人,花了半年時間審理,整整一個月的時間,3位法官每天關在辦公室內一張張核對共4萬多張的爭議選票,甚至連睡前都不斷思索如何向其他單位調卷,半年多來3人長了許多白頭髮,就連眼鏡度數也加深了,所幸全案圓滿落幕,未爆發激烈衝突和重大爭議。最高行政法院方面,去年已有法官劉介中提早退休,考慮今年退休的是資深法官陳秀媖,她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時,曾經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的審判權歸屬案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3號解釋,認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民眾,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的優先購買權案時,屬於私法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法官、檢察官統稱司法官,享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退休福利比起一般公務人員除退休金外,還多出專屬的退養金,這是國家給予司法官的退休保障,希望他們在職期間公正審判、偵辦案件,退休後無後顧之憂。如法官年滿60歲以上、或任滿30年以上者,可領取月退金約8萬元、月退養金約10萬元,共約18萬元。如法官年滿70歲,須停止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檢察官年滿70歲不能辦案,一樣應改從事案件研究等工作。除了上述4位終審法官準備退休,其實終審法院近年來不少資深法官外放擔任行政職務,也掏空不少終審法院的「戰力」。以最高法院而言,陳駿璧轉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黃瑞華擔任台南高分院院長,梁玉芬擔任新竹地院院長,周玫芳接任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呂丹玉則是調任工作相對輕鬆的懲戒法院,法界都在看司法院長許宗力、秘書長林輝煌等司法高層,對於終審法院人力大量流失有何對策?
17歲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 兇手逍遙22年落網判囚定讞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本案仍有刑事追訴權,承審法官據此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等罪,將行凶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囚14年6月,殺人時15歲的陳姓少女判刑14年2月,全案定讞。現年43歲的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男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刑責部分,去年高院考量潘子鑑、陳諭詩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輕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判刑14年2月,潛逃國外的吳昶弘則通緝中,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民事求償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潘子鑑等4人殺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愛女,天人永隔,精神極大痛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因潘、陳主張已超過10年求償時效,抗辯應免賠,法官只判決陳諭詩及逃亡中的吳昶弘各賠177萬7873元。陳諭詩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定他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改判免賠。
「前龜山鄉鄉長」陳志謀貪汙逾500萬元 二審再度重判!
2011年擔任龜山鄉鄉長的陳志謀,利用鄉長可決定核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之公權力,向民間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公用工程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498萬多元,桃園地院一審重判20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等10罪,各判刑5年至7年4月不等刑度。高院撤銷改判後,依先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對陳男犯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判刑7年4月,收賄2年罪各判5年6月、6年,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至5年6月,未來定讞後,將由檢方另定執行的刑期。時任桃園縣龜山鄉鄉長陳志謀憑藉其核定工程款之權勢,指示由祕書聯繫安提阿公司,強令對方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又利用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自灃碩公司先後收到「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賄賂共計為23萬4000元。陳志謀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對坪頂地區淹水改善工程及二期工程,鄉内區域排水疏浚工程、全鄉營建廢棄物清運工程,全鄉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等,陸續貪汙收賄。
擄殺馬國女大生案將宣判 兇嫌不認殺人但願意「以命償命」
男子梁育誌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殘忍殺害鍾姓馬來西亞女大生,橋頭地方法院經過一年多的審理,今年1月17日剛剛言詞辯論終結,梁男堅稱只是不小心害死女大生,梁父則稱兒子同意「以命償命」。法官將於3月18日上午10時於橋頭地院刑事大法庭公開宣判。梁育誌在2020年十月底開車擄走鍾姓女大生,他用繩索勒頸並性侵鍾女致死,最後還將鍾女的遺體棄屍在高雄市阿蓮區的山區。2020年橋頭地檢署偵查,以強制性交未遂、強盜故意殺人、強制性交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起訴梁男,並求處死刑。由於此案涉及性侵,因此審理期間全程不公開。據了解,梁育誌首次庭訊時雖然承認性侵鍾女,但他否認殺人,是不小心殺害鍾女。檢方則轉達被害家屬要求將梁男判決死刑的訴求。梁父曾告訴媒體,梁男在被關押期間曾經寫信回家,說要「以命償命」。
貴子坑違建「越拆越大」氣瘋柯P 官員無罪變重判6年確定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時宣示要掃蕩違建,不料當時北投區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越拆越大,柯文哲自稱「氣瘋了!」時任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小隊長林韋鳴遭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6年,最高法院依大法庭見解,駁回上訴、重判6年定讞。2015年士林地檢署偵結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案,將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及林韋鳴等人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將陳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已確定),但林獲判無罪。不料高等法院認為林韋鳴為圖業者的利益,縱放大型違建物,改依圖利罪重判6年,上訴後,因最高法院對新增違建未依法拆除是否構成圖利罪,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為構成圖利罪,最高法院承審庭因此仍將林韋鳴依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
帳號提供犯罪集團使用涉洗錢? 最高檢:應統一法律見解
民眾單純提供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讓詐騙車手可以領取贓款是否構成洗錢罪?法院的見解卻不一致,最高檢察署認為,這種犯罪行為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應該統一法律見解,以免有害司法形象。最高檢察署是以唐姓民眾將自己的郵局及銀行帳戶的存款簿、提款卡、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受騙民眾匯款到帳戶後,被詐騙車手將贓款提領一空。唐姓民眾被台北地院認定符合《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構成要件,判刑4月、併科5萬元罰金。不過,唐姓民眾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卻被認定只符合幫助詐欺取財罪,改判徒刑、得易科罰金,還緩起2年。這件洗錢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最高檢認為判決結果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而且全台目前至少有件相同法律爭議案件正在審理中,應該提案給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而且,如果未獲准提案大法庭,上訴中的案件也建議進行言詞辯論,讓這個重要法律爭議得到適切解答。唐姓民眾是否構成洗錢罪的最大爭議在於,一審認為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的行為屬於洗錢行為,被告交付帳戶時,詐欺所得尚未產生,但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作為取得犯罪所得的人頭帳戶,一樣會產生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洗錢效果。二審則認為,被告提供帳戶時,詐欺所得即洗錢標的尚未產生,沒有不法金流得以掩飾或隱匿,不構成洗錢。最高檢主張構成犯罪肯定說,因《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立法理由已經明白指出洗錢型態包括「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不應將構成要件限縮至「必須先有犯罪所得,再提供帳戶」。同時,提供帳戶的被告不僅交出提款卡,還要告知密碼,並約定「不去掛失止付」,主觀上應知道帳戶不僅會被用來收受款項,還要用來提領款項,對於製造金流斷點的提領行為當然有主觀認識與不確定故意。最高檢同時主張,以人頭帳戶收受並提領犯罪所得的詐欺集團主謀與車手都應成立洗錢罪,而且提供帳戶的人參與洗錢構成要件內的行為,應該論以正犯而不是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