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犯風險
」 性侵 長榮大學 死刑 梁育誌 假釋媒體「不敢報」兒少性侵兇手現後遺症 立委要修法
立委黃健豪今天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明訂日後凡違反兒童少年福利權益法的加害者,以及犯下性侵害犯罪的加害者,媒體將能依照「再犯危險程度」、適度揭露上述加害者的個資,讓民眾可以提前掌握「有危險者在身邊」。黃健豪說明,修法目的是不要讓加害者繼續躲在「被害者」的保護傘下,讓這些在「加害人」身邊的民眾,可以透過開放媒體適度報導,提前知道身邊的風險,事前加強預防,讓性侵、兒少罪案再犯率降低。近年社會陸續發生多起兒虐、霸凌、性侵等社會矚目案件,本月又傳出北市幼兒園長之子性侵多名幼童,卻因「兒少權利法規定」不得揭露,因此媒體也不敢做報導,導致家長仍不斷送小孩「入虎口」。事後,許多家長紛紛反映,現行規定,名義上是保護未成年人,實際上卻是讓加害者躲到「兒少的保護傘」下,反讓更多未成年人受害。因此要求應適度公開,讓家長們得以提早因應,避開危險狼師。黃健豪指出,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都有保護被害人的規定,限制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媒體固然不會記載被害人姓名,但加害人資訊經常被認為屬「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媒體擔憂觸法受罰,往往將加害人一併「匿名處理」,導致潛在的被害人忽略危險性,仍持續製造與加害人接觸機會。黃健豪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內容,將適度放寬媒體公開的限制,例如,如果報導是為了「增進兒少福利」、維護公共利益或者示警潛在受害者「保障知情權」時可例外開放,以求讓媒體免因報導相關案件而受罰。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亦有類似規定,這次修法也一併適度放寬。他還說,提案也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加了性侵害再犯風險評估分級制度,要求行政機關應依照不同的再犯風險,制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資訊公開的程度」,例如,再犯風險最高者,應該要在社區公告其照片、姓名等身份資訊,保障社區安全;另外,性侵害犯罪若為累犯者,也要求警察機關於機關網站公告其照片及姓名,讓民眾能夠提防保護自己也保護身邊的兒童及少年。黃健豪說,他是立法院性平委員會委員,也是2歲女兒的爸爸,很重視兒少權益、性侵害防治等議題,他也相信每位父親,都希望自己的家人、兒女不會受狼爪侵害,現行兒少權法被形容為「狼師保護傘」,已經失去保障兒少的初衷,相關規定一定要盡快修正,才不會再有下一個受害者。黃健豪辦公室表示,相關法案今日已完成立委連署,還有多名立委共同列為提案人,因為立院本會期即將休會,希望下會期能盡速排審,保障國人安全,也不要讓媒體動輒得咎,影響社會公器的功能。
慣犯未提報安全網再性侵 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松山區2022年發生街頭問路隨機性侵案,經查蔡男為慣犯,2年內已犯下25起性騷及性侵案,但台北市政府未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讓該名男子仍在外遊走,在偵辦期間還犯下性侵案,形成社會安全網破口,監察院31日宣布糾正台北市政府,並促請行政院、司法院就性騷擾慣犯納入社安網再犯風險評估及實施預防性羈押措施進行研討改進監察委員葉大華與張菊芳深入調查發現,2022年9月5日凌晨發生的街頭問路隨機性侵案,蔡男假藉問路,尾隨性侵落單女子;而蔡男在2020年至2022年,2年內密集涉犯21件性騷擾案、1年內涉犯4件妨害性自主案,均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受理報案及調查,並由該府社會局、勞動局就性騷擾行政申訴案進行裁罰。監委葉大華、張菊芳調查指出,北市府於蔡男涉犯第4件妨害性自主案之前,並未將蔡男提報社會安全網研處,也未依「台北市政府與檢察機關處理社會安全網案件聯繫作業程序」一併檢附資料移送檢察官參酌或提供強化約制作為建議,台北市政府未能有效督促所屬落實執行「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有違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台北市政府,並促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就性騷擾慣犯納入社會安全網再犯風險評估及實施預防性羈押措施確實檢討研議妥處。調查報告指出,檢方偵辦案件時,蔡易已在短時間內涉歉密集犯多起妨害性自主案件,調閱病歷可知蔡男智能障礙不足併有過動症,但檢方偵辦蔡男所犯第2、3件妨害性自主案時,未聲請預防性羈押,亦未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羈押之處分,導致蔡男於前案偵查中,又再犯第4起妨害性自主案,蔡男在外遊走造成公共安全問題,形成社會安全網破口。監委也請行政院督促法務部確實檢討,如何落實納入預防性羈押之再犯風險評估,並強化對社會安全網之認知及教育訓練。
外役監受刑人又跑了!要犯「身揹9罪」逾假未歸 正面照曝光
屢屢傳出逃脫消息的外役監逃犯事件再添一樁!台南明德外役監26歲受刑人方青山,返家探視逾假未歸,13日刑事局發出查緝特刊表示,他身高瘦長約180公分、皮膚蠟黃,刑事局晚間通令全國警方緝捕。刑事局指出,方青山87年次,返家探視逾假未歸,可能藏匿在全台各地,籲請警力查緝時注意執勤安全。而根據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書,方青山至少身揹9起罪狀,多為詐欺與偽造有價證劵。外役監是一種較為開放、低度戒護的監獄類型。「外役」這個詞,指的就是在監獄外工作。外役監會讓受刑人在沒有監獄人員監視也沒有上手銬腳鐐的情形下,在室外工作,目的是採取低度戒護的作法,提供「過渡階段」,讓經歷長時間高度管理的受刑人在離開監獄前,不是一下子重回自由,而是在有監督但監督不那麼嚴密的情形下,逐漸習慣自我管理。雖然矯正署會遴選低脫逃、再犯風險的受刑人進外役監,但由於人的行為無法100%預測,所以外役監還是有發生脫逃事件的可能。尤其目前在國定假日可以回家看家人的,確實只有外役監受刑人,一般監獄受刑人不行。因此「返家探視」成為受刑人藉機逃脫的缺口。根據矯正署統計,2019到2023年為止全台9處外役監「返家探視未歸」案件,2020年有9件,2021有1件,2022年有9件,2023年則有3件;其中2022年花蓮自強外役監發生2件、台南明德3件、武陵跟屏東各1件以及台中外役分監2件。此前仍有康育豪1人未逮回,仍持續通緝中,如今還要再添上方青山的名字。
再犯風險AI系統獲大獎 法務部保護司:社會安全最重要
法務部保護司2024年1月17日召開記者會,宣布「111年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開發建置案」,獲得國際專案管理學會台灣分會的「標竿專案獎」。保護司希望利用這套AI智慧運算系統,提高再犯風險評估之信效度。保護司長林嚞慧表示,本專案以公私協力方式進行開發及建置。經由AI科技的協助,幫助地檢署觀護人篩選受保護管束對象的個別化處遇,貫徹分級分類,希望有效降低再犯,維護社會安全,同時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並降低第一線人員行政工作負荷。林嚞慧舉性侵犯為例,如果出獄後不須強制治療,但經評估為再犯中高風險,就會報請執行檢察官進行電子腳鐐等電子監控。至於評估考量納入因子,包括:家庭功能、工作情形、是否進入不當場所,交往對象是否有問題等,希望藉由這套系統,達到監督和輔導的目的。保護司副司長林秀敏指出,苗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已推動試辦,未來會將這套系統配置到各地檢署,利用AI科技管控再犯因子,以建構科技化的觀護處遇,預防再犯。林佳青觀護人也在記者會中,暢談準備資料參賽甘苦、以及經驗分享。
狠刺情敵7刀再活活燒死 南科醋男「再犯風險低」二審仍判無期
台南南科園區32歲洪姓作業員,2021年因不滿胡姓前女友與葉姓同事交往,竟持刀砍刺葉男7刀,再騎車載運對方至他處縱火,造成葉男傷重不治,案情曝光震撼當時社會,檢方也求處死刑。洪男一審獲判無期徒刑後,於二審被認定故意殺人,不過醫師鑑定其再犯風險低,法官今(12日)維持無期判決。可上訴。在某面板大廠工作的洪男,得知葉男與前女友交往後多次騷擾對方,2021年12月29日得知葉男加班至凌晨4點半,便埋伏在環西一路及環東一路路口處,葉男一現身即上前堵人。未料雙方口角及扭打後,洪男竟趁葉男轉身離去時從後連刺多刀,造成葉男傷重失去意識。洪男見對方癱軟,將葉男橫放機車踏板上騎行,並在200公尺外自撞後,拿走對方身上打火機、點燃外洩的汽油後逃逸。葉男則因銳器穿刺傷造成血胸、氣胸以及燒傷死亡。洪男落網後辯稱持刀是防身、起火是因為用力把打火機丟向地面導致,聲稱沒蓄意殺人、故意縱火焚屍,還當庭向葉男家屬下跪磕頭,向法官求處免死。一審法官認為洪男點火焚燒行為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尚非無可教化,判無期徒刑。台南高分院在「兩造不服」提出上訴後,加強勘驗焚燒現場的監視器畫面,認定洪男出於殺人犯意刺殺葉男,並在誤認對方死亡情況下點火,非其供稱丟打火機引燃,殺人犯行事證明確。又一審判決理由矛盾,影響量刑基礎事實正確性,應予撤銷改判。不過,由於本案非隨機殺人或有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之犯罪,另依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洪男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為之人格型態,屬於低等級再犯風險,經適當處遇、矯治有助再社會化。二審法官綜合審酌後判洪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新加坡女持就業金卡來台遭男家暴 籲修法查累犯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日前接獲一名新加坡華僑陳情,其控訴遭到一名常出入台灣高級社交圈的蔡姓男子家暴,更騙取其身上百萬元財物,身心俱創,日前申請保護令獲准,未料卻又在準備搬出和蔡男的同居處時,反遭到蔡男提告侵入住宅與竊盜,事後才知道該名男子前科累累。對此,應曉薇也呼籲,現行家事法無法授權查詢家暴累犯者,呼籲應修法避免受害人增加。初步了解,應曉薇指出,該名年約50多歲的男子長年出入高級社交圈,蒙騙多有經濟基礎女性,事後更發現該名男子疑似有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酒駕累犯、詐欺等多項前科。而該名被害的新加坡女性則是在2021年持就業金卡來台就業,該卡至今僅核發2000多名女性,但事後女子和該名蔡姓男子確認關係,開始一年半的同居生活,卻是悲劇的開端。蔡男在外多宣稱自己生意做很大、曾去過多個國家,但私底下卻總會要被害女子負起自己的日常開銷,往往先以信用卡額度不足、沒帶錢包等理由,來要求女子先行墊付,卻從未還款,金額粗估至少高達上百萬元。然而被害女子更加不滿的是,2人在同居期間,其還遭到蔡男暴力相信,不但當眾摑巴掌,更以枕頭悶住頭部;後續2人一起同居的租屋處,蔡男又以租屋補助要求將合約改為自己的名字,雙方後續撕破臉,女子準備搬離租屋處時,卻反遭到蔡男怒告侵入住宅與竊盜等,讓女子相當崩潰,最終申請保護令獲准。對此,台北市婦幼隊許煜凡也回應,有關外國人遭受家暴之事件,原則上處理事件與本國人相同,不過可能由於語言不同與國情不同等因素而無法溝通,婦幼隊也會提供8種語言的安全計畫書,以此協助被害人,並派員警或家防官到場約制,後續也會持續對再犯風險做綜合評估。北市社會局家防中心副主任王宜玲也回應表示,被害人不分國籍,社會局獲報後都會提供經濟扶助、訴訟需求與人身安全保護等。《CTWANT》提醒您: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
強擄姦殺馬國女大生! 梁育誌「2罪合併」從重裁定4年4月徒刑
男子梁育誌2020年強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性侵鍾女後將她殘忍勒殺,又棄屍高雄阿蓮的山溝內。對此,法院認定梁男預謀犯案、手段凶殘且再犯率高,一二審均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有無矯治可能等問題未查清楚,因此撤銷殺人罪死刑部分發回更審,至於棄屍及強制性交未遂2罪則駁回上訴,分別判刑2年10月與2年定讞,檢方聲請合併執行後,高雄高分院裁定4年4個月徒刑。就讀長榮大學24歲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於2020年10月28日晚間從學校返回租屋處期前,還有與同學通電話,沒想到之後電話怎麼打都打不通,同學情急之下通報教官、報警,並在網路上發出協尋文。為此,警方循線找到30歲的梁育誌,他一開始還不肯坦承犯行,檢察官根據相驗結果複訊梁育誌,最終突破他的心防,讓他坦承在學校旁的台鐵便道將鍾女擄走,並性侵後勒殺,棄屍於高雄阿蓮山溝內。全案偵結後,檢方對梁男提起公訴,一、二審梁育誌皆被判處死刑,後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判決理由與事實認定矛盾,此部分攸關量處死刑是否符合情節最重大部分,有調查及釐清必要,且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也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至於強制性交未遂、棄屍等犯罪事實部分,最高法院則認為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判刑2年10月與2年定讞。期間檢方聲請合併執行時,案件又恰巧由當初承辦命案的法官受理,因此從重裁定4年4月徒刑。若按照過往數罪併罰的判例,該案最輕至少2年10月以上,最多則不能超過4年10月,通常會是2年10月再加幾個月,因此本案裁定4年4月徒刑算是相當罕見。
擄殺馬國女大生…梁育誌「死刑撤銷」發回更審 母痛哭:為何不給我公道
台南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2020年10月份在學校附近,遭男子梁育誌擄走性侵後勒斃,震驚社會。刑事部分,梁育誌一、二審都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後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高院認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有無矯治可能等問題未查清楚,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對此,女大生媽媽相當不能接受。鍾姓女大生2020年10月28日晚間從學校返回租屋處,在此之前還有與同學通電話,沒想到之後電話怎麼打都不通;同學情急之下通報教官、報警,並在網路上發出協尋文,未料最後仍接獲噩耗。警方循線找到梁育誌,梁育誌一開始還不肯說實話,最後才說出把女大生棄屍在高雄阿蓮山區的山溝。警方抵達棄屍現場時,鍾姓女大生全身赤裸,只穿一條內褲、頭套麻繩,已死亡多時。梁育誌供稱,在此之前,已在附近抓過人,但沒有成功,這次才會改用麻繩;他表示,自己是意圖性侵未遂,失手殺人。然而經過檢警抽絲剝繭,發現被害人頸部遭繩索緊勒,口鼻有被壓迫出血的痕跡,初步認定是遭勒窒息死亡;法醫也發現,被害人生前疑遭性侵的跡證。根據相驗結果,檢察官複訊梁育誌,最終突破他的心防,讓梁育誌坦承先性侵後勒斃鍾女。一、二審梁育誌皆被判處死刑,後續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判決理由與事實認定矛盾,此部分攸關量處死刑是否符合情節最重大部分,有調查及釐清必要,且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也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對此,女大生媽媽接受《TVBS新聞台》訪問時淚訴,「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我們律師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就突然間這麼倉促的被撤銷了,到底是不是你們司法是有黑箱作業。9月30日那個第一女,被他強制性侵未遂,已經判決定了,是我知道我女兒很倒楣,可是如果不是我女兒,也會有其他的女孩子受害,法官怎麼可以說,那個兇嫌他沒有計畫性殺人犯案。」女大生媽媽直言,如果這些報告不能用,那為何要浪費公帑去做鑑定,「我是送女兒去台灣讀書的,我不是送她去死的,已經很倒楣死了,為什麼不給我一個公道。」
殺害長榮大學大馬女生兇嫌逃死? 最高法院撤銷二審死刑判決
男子梁育誌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後棄屍,一、二審皆被判處死刑,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認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有無矯治可能等問題未查清楚,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梁男犯下遺棄屍體罪及性侵另名女子未遂,各判刑2年及2年10月確定,梁須入獄。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近年來受到民進黨政府及法務部不執行死刑影響,未來判處死刑機率很小,本案判決是否對於梁男逃死造成影響,值得觀察。另外,梁男羈押期間曾直接寄信給高雄市政府,輾轉寄到女大生馬來西亞住處,似乎想道歉,但女大生母親將信原封退回法院;一審法院拆信查看意外發現不是梁嫌手寫筆跡,判斷他並非真心致歉。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對於梁男是否計畫性殺人,判決理由與事實認定矛盾,此部分攸關量處死刑是否符合情節最重大部分,有調查及釐清必要,且梁男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也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因此撤銷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檢方起訴指控,梁育誌在2020年10月28日晚上,見馬來西亞國籍鍾姓女大學生離開學校後單獨沿馬路行走,他將麻繩繩圈套入她頸部,拖至路旁施以強制性交,期間並勒緊她頸上繩圈,致她腦部缺氧窒息昏迷而死亡,又強盜取得她所有之手機等物,女大生遺體遭棄置阿蓮山區。
近期頻爆性騷擾事件! 醫呼籲:累犯應進行精神評估
近期各界頻頻爆出性騷擾案件,政府已經宣示將就3大方向進行整體的機制改革方案,包含跨部會進行性平相關法規總檢討。行政院院本部及僑委會性平委員、身心科醫師楊聰財表示,修法有2個重點要考量,第1是《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限僅1年,考量受害者身心狀況,應拉長追溯期,第2是部分性騷擾加害人可能有精神障礙,若再犯應進行精神評估,並比照性侵犯增加心理治療等處遇。蔡英文要求3大方向改革方案近期政壇、演藝圈、藝文等各領域都出現性騷擾相關控訴,性平議題受到關注。總統蔡英文6日晚間再次向社會表達歉意,並要求行政院長陳建仁率領的行政團隊,就3大方向,進行整體的機制改革方案,包括凝聚跨黨派、社會共識,推動性平法規總檢討及修法,力求在下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楊聰財表示,現行《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但根據受害者經驗,許多受害者當下驚嚇過大,無法反應,當認知到遭受性騷擾,可能經過焦慮、沮喪等心理路程,或可能認為說了也沒人會相信,因此當進一步提出申訴時,往往都已過了申訴期,因此建議比照《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延長申訴期至10年。楊聰財並指出,許多性騷擾加害人有精神障礙問題,例如特殊性癖好正、觸摸癖、偷窺狂、穢語症等,目前相關處分包含罰款或者刑責。但這類個案再犯風險高,過去統計至少達66%,也會造成被害人數增多。因此他建議,若發現累犯,應接受專業精神醫療評估並接受「處預」,包括輔導教育、心理治療等,可降低再犯率到10%以下。加害者身兼性平委員如何申訴?另外,有職場中處理性騷擾事件的職員,本身就是性騷擾加害者,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恐致受害者噤聲。楊聰財建議,只要是30人以上的公司,依規定都要成立性平調查委員會,受害者可依管道提出申訴,若公司不照規定處理就會被罰。然而,不排除職場「吃案」的可能性,他建議受害者可轉由向警方報案,或是向當地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由政府派員調查處理。
毒品成癮怎麼辦? 司法官學院: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能降低再犯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毒品施用行為多元處遇成效評估與比較計畫」,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指出,根據研究超過8百萬筆與毒品相關的大數據資料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只要對毒品施用者施以合適的治療與處遇,就可以大幅降低復發與再犯問題,因此目前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能夠抑制再犯。台師大特聘教授李思賢指出,對於毒犯應採取「先病人、後犯人」的機制,因此戒癮治療應基於再犯風險和醫療需求的精準評估,進行分層分流、並建立有效的社區復元處遇系統,才能有效解決毒品的高再犯問題。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研究員顧以謙表示,研究2007年至2014年間,毒品施用各種處遇追蹤5年再犯率,發現單純監禁再犯率為72%,僅觀察勒戒為45.1%,直接強制治療是57.32%,但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則低至35.6%。司法官學院院長柯麗鈴認為,從研究結果可知,法務部推行的「再犯防治推進計畫,著重於多元處遇與分流處遇,政策方向與科學實證結果相符,期盼未來適時導入各種創新研究技術,掌握遏制毒品再犯的關鍵因素。
「台版#Me too」體操教練性侵選手…入獄2週驚傳病逝 檢明相驗
高雄一名梁姓金牌體操教練2018年遭女學生指控性侵,事後多名被害人出面控訴其惡行,引爆「台版#Me too」運動。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定梁嫌對2名女學生1次強制性交和1次強制猥褻犯行,判處6年10月徒刑,二審維持原判定讞。沒想到,梁男今年2月入獄服刑,日前突然傳出在獄中病逝,檢方將於明(14日)相驗。《ETtoday新聞雲》報導,梁男今年2月進入高雄第二監獄服刑,當時身上有疾病造成的外傷未癒合,因已自行就醫、擦藥,且能自理生活,所以獄方按照規定收監,並依新收人犯流程將其安置在隔離舍房觀察,隔天梁男開始出現身體不適狀況,經獄方醫師診斷受刑人患有心血管等慢性疾病,建議送獄內病舍治療。獄方聽從醫師建議,除每天早晚為梁男量測心跳、血壓等,同時每週複診2次;本月8日,梁男起床後血壓驟降,當天下午轉送國軍左營醫院,晚間10時許病情惡化,隔日凌晨不治,初步判定為敗血性休克引發多重器官衰竭。報導指出,梁男家屬對獄方處置沒有疑義,已先行領回死者遺物,但檢方為求慎重,定於明日進行相驗。高雄一名梁姓金牌體操教練2018年遭女學生指控性侵。(圖/翻攝自爆料公社)受全世界延燒的「#Me too」運動鼓勵,1名女子2018年在臉書「爆料公社」控訴,她多年前被高雄某國小體操教練長期性侵,甚至連童貞都被奪走。被害人指控,教練多次趁著外出比賽時將她帶到摩鐵性侵,後來變本加厲,要求她與另名學姊住進家裡藉機性侵,希望其他受害者鼓起勇氣站出來,讓教練受到應有懲罰。此案爆發後,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和檢警介入調查,初步過濾受害人達7人以上,最後僅4人提告。高雄地檢署偵查後,依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等罪起訴梁男;法院審理時,僅認定梁男對2名女學生1次強制性交和1次強制猥褻犯行,各判刑6年及1年徒刑,應執行6年10月徒刑。高雄地院審酌,雖然經鑑定後梁男再犯風險被評定為中高程度,但目前梁男已未在任何學校擔任教練,也屆退休年齡,以後不可能再當教練,無強制治療必要,因此合併執行為6年10月。檢方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一審已經對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維持原判。
張錫銘第18次假釋仍被打槍 高雄高行駁回定讞
張錫銘2004年接連犯下多起綁票案,當時遭警方圍捕時還持長槍挾持老農,震驚社會,落網後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張錫銘自稱在獄中已悔過、表現良好、同夥早已假釋,力拚17次假釋均被駁回。日前提行政訴訟、力拚第18次假釋,但最後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假釋夢碎。張錫銘2007年起在台南監獄服刑。2017年2月符合假釋要件,假審會均以「本件受刑人前有傷害罪前科,再犯本件共同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法益並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危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的理由,駁回張錫銘13次假釋申請。但張錫銘2021年2、6月拚第14、15次假釋申請時,一度闖關成功,假審會評定他「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言談間可見其思想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但最後仍遭法務部以「有傷害前科,持槍殺人,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搶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搶、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為由駁回假釋申請。前年10月,張錫銘再提第16次假釋,假審會持法務部駁回意見不同意,法務部核准駁回,張錫銘不服,2022年2月第17次假釋申請闖關,依然遭駁回,決定向台南地院提行政訴訟。去年10月,張錫銘還親自出庭答辯,強調自己申請假釋一再遭駁回,是不公平的待遇。他早已符合假釋條件,當時與他一起犯案的同夥都已經假釋出獄,他也已改過向善,在獄中表現良好,未曾有處罰紀錄。張錫銘的妻子童玉如也在法庭外喊話,先生過去年輕、不懂事,不代表他不會成長,也不代表他不會改變,希望社會給予機會,讓他能為社會服務貢獻。法務部矯正署則說,張錫銘犯行情節嚴重,假審會已多次因此決議不同意假釋,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且假釋考量要件為「悛悔」,並非只評估在監行為、教化矯治成效,還包含對其犯罪情節、犯行賠償修復與被害人意見及共犯執行狀況的刑罰執行。此外,張錫銘其餘共犯僅參與部分案件,犯罪數遠不及張錫銘,不能相提並論。張錫銘不服判決再提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仍判張錫銘敗訴,不得上訴。
7度性侵女看護害懷孕…惡狼想假釋遭打臉 竟怒告監所「這件事」
新北市1名葉姓男子7度性侵祖母的外籍看護,判刑12年定讞,目前仍在服刑。監所依法對葉男再犯風險進行評估,最後認定受刑人應繼續在獄中接受治療;然而他不滿喪失假釋機會,竟指控監所強迫自己接受違法治療,並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監所作法符合規定,判處葉男敗訴。判決書指出,葉男曾於民國95年1月至97年6月間,7次以強暴手段對外籍看護犯強制性交,導致對方懷孕墮胎,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經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1次、4年6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最高法院於103年6月12日駁回上訴確定。葉男主張,自己未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經高院評估再犯得分為2,屬中低危險性,衡情應無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且他入監服刑迄今,從未有任何違反監獄規定之不良紀錄,自108年7月開始,他在監所接受強制治療,課堂中經常積極提出善意之發言及分享,未料仍被判定為「衝動控制有待加強」,讓他無法接受。受刑人認為,無論刑前治療、刑中治療、刑後治療,都是屬於強制治療之範疇,其成立要件必須由法院以犯罪行為人所涉案件情節及其身心狀態,依法定程序為之,絕非矯正機關得以自行認定執行,而他於109年8月本得依規定提報假釋,卻遭強迫接受違法之強制治療,要求撤銷申訴決定及原處分等。高等行政法院審酌,葉男共參加8次團體輔導教育大課程,不僅持續否認犯行,反控被害人為獲得工作機會才誣告,更辯稱過往曾得罪法官,證據遭竄改,多有受迫害想像控訴司法黑暗不公,尚抗拒探索犯案循環歷程,雖於團體討論中積極度高,但攻擊性也高,監所決議繼續治療等情,並無違法,駁回上訴。
恐怖阿伯狠砍情敵43刀 法院認為再犯機率低判免死確定
高雄市67歲男子陳燈輝不滿小他10歲的馬姓前女友另結新歡,持雙刀闖入馬女家,發現情敵54歲林姓男子和馬女在家,狠砍林男43刀死亡、馬女也受傷。歷審都認為陳男年逾65歲,未來就算假釋,再犯風險率並不高,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判決指出,陳男做工維生,與馬女交往3、4年來分分合合,陳男懷疑馬女另結新歡,去年7月3日晚間7時,陳男身藏水果刀、美工刀,闖進馬女楠梓區家中想談判,發現她與林姓男友在一起。陳男怒火中燒,與林男口角後,爆發肢體衝突,陳男兩手各持水果刀、美工刀,朝林男身上一陣亂砍。林男身中43刀,逃到一樓騎樓時,因失血過多倒地身亡;馬女的背部和手指及右眼下方也被殺傷。陳男行凶後未逃離,與馬女待在2樓房間,看到警方前來仍淡定地抽菸,承認自己是兇手,警方順利逮捕他。一、二審皆考量陳男有教化可能,且他年逾65歲,再犯風險率低,依殺人罪、傷害罪併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涉5樁性侵案!獨臂惡狼獲釋街坊驚恐 三重警監控防再犯
近期社群網路瘋傳,曾5度犯下性侵案件的李姓獨臂慣犯,已在9月中旬獲釋回家,讓李姓新北住處及活動範圍基隆附近的民眾緊張不已,檢警也如臨大敵,新北市警瑞芳分局表示,已針對李男安排三重監控措施,嚴防再犯。有4次性侵少女前科的李男,2005年又犯下2起持刀性侵14歲以下少女案件,遭判有期徒刑9年定讞,2014年李男服刑期滿前,遭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接受強制治療,李男就在衛福部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陸續接受8年強制治療。李男在接受強制治療期間,多次向基隆地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都遭駁回,去年10月草屯療養院召開評估會議,認為他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李男因此再提出聲請,基隆地院認定仍有強制治療必要,駁回聲請。李男不服提出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地院未依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審酌,且高院審理中與李男家人視訊開庭,獲得其家人願意擔任緊急聯絡人的承諾,合議庭認為李男獲得家庭及親友支持,在今年1月、6月,兩度撤銷基隆地院原先駁回聲請的裁定,發回更審。今年8月基隆地院裁定李男停止治療,9月中旬他回到新北市的家中務農。附近鄰居發現李男回歸後,便在社群網路上發文,曾在新北、基隆等地5度犯下性侵少女的「獨臂色狼(李男左手裝義肢)回來了!」提醒民眾注意。瑞芳分局表示,轄區派出所員警每天都會到李男住所巡邏簽到,並要求他定期向分局報到,接受心理輔導。此外,分局偵查隊及刑警也不定期前往訪視,嚴防李男再犯。
5度性侵少女獨臂色狼假釋…人心惶惶 新北警:嚴密監控防再犯
近期社群網路瘋傳,曾於5度犯下性侵少女案件的獨臂李姓慣犯,已於9月中旬獲釋回家,讓新北及基隆附近的民眾都為之緊張不已,檢警也如臨大敵,新北市瑞芳分局表示,已針對李男安排三重監控措施,嚴防再犯。根據基隆地院及台灣高院相關裁判書顯示,李男曾於2005年連續犯下持刀侵入住宅,強迫性侵14歲以下少女的案件,且李男另有4次相關前科;2006年遭判處有期徒刑9年定讞,2014年李男服刑期滿前,因仍有高度再犯的可能性,遭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接受強制治療。李男便於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大肚山莊接受強制治療,迄今已經8年。李男在接受強制治療期間,多次向基隆地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遭駁回,認為李男仍有再犯疑慮,李男2度提出抗告,經草屯療養院在去年10月召開評估會議,認為李男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基隆地院認為,李男的評估報告中的細項評估指標,同意票都未超過半數,裁定李男仍有強制治療必要,駁回李男停止強制治療的聲請。但經李男抗告後,台灣高院分別在今年1月及6月,兩度撤銷基隆地院的裁定,發回更審。高院所持的理由為,基隆地院未依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且高院在審理過程中,與李男的家人進行視訊,也表示願意擔任緊急連絡人,高院認為李男獲得家庭及親友支持。基隆地方法院今年8月裁定李男停止治療,李男也已於9月中旬回到位於新北市的家中。附近鄰居在發現李男回歸後,便在社群網路上發文表示,曾經在新北、基隆等地5度犯下性侵少女的「獨臂色狼」(李男左手裝義肢)回來了!提醒民眾千萬注意。新北市瑞芳分局表示,警方對於李男復歸社會非常重視,除掌握李男目前在新北山區老家自耕外,轄區的派出所員警每天都會赴李男住所巡邏簽到,並要求李男必須定期向分局報到,接受心理輔導。此外,分局的偵察隊及刑警,也會不定期前往訪視,嚴密防範李男再犯的可能。
惡龍告官3/張錫銘提行政訴訟 律師:翻盤機會不大
有「惡龍」稱號的槍擊要犯張錫銘,因犯下多起槍擊、綁架案件,遭判無期徒刑,入獄服刑算算已經有15年時間,期間他曾申請假釋18次都未獲准,他認為服刑期間有心向上,但卻感到自己受到差別待遇,努力不被看見,深感復歸社會之路艱難,為此提出行政訴訟,希望爭取應有權益,今(5)日上午在台南地院開庭,張錫銘親自出庭說明,事件備受各界關注,但有專業律師分析,張錫銘假釋翻盤機會不大,「表達意見」主要是吸引媒體注意、他也能短暫地脫離牢獄生活,「出來透透氣」。「假釋的許可與否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律師嚴奇均指出,首先是受刑人在獄中的表現如何,以張錫銘為例,服刑時4年內3度報考南監進修學校國中部,雖然未能錄取,但後來靠著自學通過國中學力鑑定考試,並積極報考南監各種職能訓練,以及面談時的表現,如果讓假釋審查委員有較好的印象,認為他犯後態度良好,就會有多數人投下同意票。張錫銘訴願內容。(圖/翻攝照片)而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從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及再犯風險部分來評估,讓他假釋出獄是否會對社會大眾造成影響,以及受刑人再度犯案的可能性輕重,以張錫銘犯下的案件、以及當時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來看,假釋最後遭到駁回的機率相對較高。律師嚴奇均。(圖/嚴庚辰律師事務所提供)嚴奇均說,是否准許假釋,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除非有裁量濫用或怠惰的明顯瑕疵違誤,否則司法機關原則上都會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結果,本案除非能說服承審法官有上述情形,否則改變原本否決假釋的成功機率不高。近年來因司法進步,有越來越多民眾開始懂得運用行政訴訟替自身爭取權益,包括大學生遭受學校處分、軍人遭受上級不當對待等案例,雖然不一定能讓原本處置翻轉,但至少是個救濟途徑。
張錫銘申請假釋18次都碰壁 矯正署駁回理由是這樣
「惡龍」張錫銘因犯下多起槍擊、擄人勒贖案,被判無期徒刑,入獄服刑迄今已經有17年時間,近5年申請假釋18次都碰壁,這次因為第16次假釋審查會通過,最後仍遭矯正署駁回,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今天將親自出庭說明,台南地院要求矯正署說明,也讓駁回假釋理由曝光。矯正署表示,假釋審查會的判斷,是做出是否許可假釋處分的必要前階段程序外,其內容僅是矯正署做作出處分的參考要件之一,而假釋審查會對張並不具法律效果,假審會認定的結果無論是同意或不同意假釋,後續仍須矯正署審查後,才能做出是否許可假釋的處分。張錫銘(右)。(圖/報系資料照)矯正署指出,張錫銘有傷害前科,又持槍殺人,經警方公告為重大通緝要犯,逃亡海外回國後又組織犯罪集團,持火力強大槍械強虜被害人勒索鉅額贖金,數度與警方對峙交火,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安全,期間沒有任何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的必要。假審會前次不予許可假釋後,與這次陳報假釋期間,張也沒有積極向被害人和解或賠償作為,並納入本次假審會審酌,2次審查基礎事實有別,且假審會每次組成成員有別,審查意見會因個人專業,而有做出不同決定的可能。張錫銘之所以提出行政訴訟,主要是針對監獄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假釋審查會議及面談情形」載明「有面談3次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與「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他認為監獄假審會變更之前連續2次的決議,自有舉證說明義務。
泰國將通過「類化學閹割」 性犯罪者可接受降睪固酮注射換減刑
泰國距離引入「化學閹割」打擊性犯罪更進一步,新法案將在眾議院和王室的同意後生效,賦予性犯罪者選擇程序的權利,被判斷有「再犯」風險者,能夠接受降低睪丸激素的注射,以換取減刑。頭條新聞報導,泰國議會和參議院批准了一項法案,賦予性犯罪者選擇程序的權利,以換取減刑,該法案於3月獲得下議院的批准(145名議員同意,2人棄權),現只需眾議院進行第三次投票,再經過王室的同意,即可生效。泰國參議院批准法案,允許對性犯罪者實施化學閹割,避免再犯。(示意圖/pixabay)根據泰國監獄的數據,在2013年至2020年間,從泰國釋放的16,413名性犯罪者中,有4,848人再次犯罪。根據新法律,被認為有再犯風險的性犯罪者,經2名醫生批准後,可以接受降低睪丸激素的注射,換取更短的刑期,但必須配戴電子腳鐐,持續監控10年。泰國司法部長崇沙(Somsak Thepsuthin)對此表示:「不想看到更多關於女性的壞消息,希望這項法律盡快通過」但也有處理性暴力問題的組織對此持反面立場,男女進步運動基金會主任雅德(Jaded Chouwilai)稱:「化學閹割無助於解決性犯罪,罪犯需要通過監獄期間改變他們的想法來改過自新,使用處決或化學閹割方法,反而強化了罪犯無法改變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