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甄選
」平等互惠各自解讀 蔡瑞月舞蹈社下一步北市中央不同調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4日批評,台北市政府以三年一次公開評選方式,委外經營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社」。美其名是公平甄選,卻讓文化傳承陷入三年一斷層窘境,引發熱議。據了解,台灣現代舞先驅蔡瑞月女士是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1953年出獄後,她在台北中山北路二段巷弄中,日本殖民政府遺留的「文官宿舍」原址設立舞蹈社,培育後代舞者。該基地曾面臨拆除和火災危機,依然保存下來,但2024年與市府的合約即將到期,面臨公開招標、委外經營的狀況,基金會希望市府能讓他們繼續在這裡,保留、推廣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蕭渥廷4日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有規定「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以蔡瑞月舞蹈社來說,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就是最該優先平等簽約合作的團體。蕭渥廷批評,北市府不顧文化資產延續性,只為了形式上不落人口舌,堅持3年一選公開招標,讓傳承團體陷入三年一次斷層,失去延續蔡瑞月精神,更讓舞蹈文化陷入風險。對此,北市文化局回應,北市其他重要文化場館與名人故居,如「紫藤廬」、「李國鼎故居」、「林語堂故居」等,皆依據《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藉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推動地方文化發展,增進營運效益。文化局強調,甄選營運單位時,其中甄選要點也會考量場館脈絡及精神,符合平等互惠原則。而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則認為,北市可考慮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團體或個人,因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21條第4項精神,鼓勵各管理機關得逕予委託與古蹟、歷史空間相關的公、私法人經營,才符合文資法「合作經營」精神。文化部文資局長陳濟民補充,有鑑於此,文資局也已經函示各縣市政府管理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重申也可採用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委託適當的團體或個人或個人執行。至於何以北市堅持以三年一次公開甄選為招標要件,文化部官員則低調向CTWANT表示,應是北市希望完備程序,避免落人口實。但文資局函文重申可採限制性招標後,相信北市府也會更有彈性處理類似問題。
進財委會拚修《預算法》防浮濫 王鴻薇續倡公股行庫子公司應公開甄選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表示,公股行庫下轄子公司因無強制規範,不少人員進用往往給了有力人士「內舉不避親」、各高官「易子而用」的迴旋空間,進用後人員專業度與敬業度都待加強,讓公司同仁苦不堪言。王鴻薇4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時指出,自己在2023年踢爆合庫資產管理公司(合庫AMC)前董座蔡見興、前副總陳柏欣與黃姓前副理三人浮報出差旅費後,雖然三人已離開合庫AMC,卻未見相關核章人士受到懲處;此外,前董座蔡見興於任內任用親兒子、外甥、親信子女到合庫AMC與周邊單位任職,甚至放款前後計達新台幣數十億元給家族企業親友,迄今僅遭點名人士下台,後續調查暫無下文,擔心此案將不了了之。對此,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已於2023年12月對合庫AMC母公司合庫金控與合庫投信進行金融檢查,發現確實有不合資格者出國接受不當招待。此外,合庫金控二次稽核者竟是同一批人,黃天牧也直指不妥,並要求合庫金控於5月7日前提出檢討報告。王鴻薇5日接受CTWANT記者採訪則表示,各大公股銀行目前有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以合庫這麼大的公股銀行來說,卻接連出了不少人事任用與稽核問題,必須處理。王鴻薇說明,公股行庫本身大小職務皆須刊登簡章、公開招考,至少形式的公平有了。然而,像合庫AMC等公股行庫子公司,卻不需經過公開招考便可任用「演都不必演」,是一大漏洞,若不補起,難保合庫AMC案不再重演。王鴻薇直言,自己在第11屆立委選前就自多次接到合庫子公司內部人員反映裙帶任用問題,因此本屆當選後就矢志進入財政委員會,訴求「公股行庫子公司人事任用公開招考」。同時也持續監督《預算法》第4條中,特別預算浮濫的情況。王鴻薇表示,過去8年蔡政府以前瞻基礎建設等名義,大量打出特別預算口號,外在博取民眾好感,內部各派系則虎視眈眈準備瓜分特別預算,讓「特別預算常態化」,若遭質疑,便動輒以「一般預算無法跨會計年度,只好以特別預算編列」來搪塞與迴避立委監督。王鴻薇攤開資料說明,《預算法》第5條便已清楚寫出「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並不受會計年度限制,更不須因此濫編特別預算。也呼籲行政院針對自己的修法版本提出對案,促進社會討論以凝聚共識「不必老放話擋特別預算是降低預算靈活性」。
苗栗三灣前鄉長涉貪1289萬 監院「13:0通過彈劾」移付懲戒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新臺幣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監察院於今(10)日審查並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温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據監院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温志強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一、於108至109年間辦理「三灣鄉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案」,收受承攬廠商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姓兄弟交付之150萬元賄款。二、三灣鄉公所於109年7月及9月間,因清潔隊員出缺遞補之需而分別辦理一次清潔隊員之公開甄選,被彈劾人於前案開價60萬元作為錄取有意應徵之古姓清潔隊員之代價,古員之父親於古員順利錄取後,透過友人轉交60萬元現金賄款予被彈劾人。後案則經相關當事人請託議價後,被彈劾人同意以45萬元作為錄取温姓清潔隊員之代價,並於如數收受賄款後,利用職權協助温員獲核定錄取。三、109年間三灣鄉公所辦理「109年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被彈劾人主動向得標廠商瑞○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朱○○索賄200萬元,經朱○○親赴鄉公所與被彈劾人斡旋,雙方達成賄款降為100萬元之協議,嗣於該案辦理相關申設流程過程中,陸續收受朱○○交付70萬元現金賄款及1罐茶葉。四、被彈劾人自107年起透過友人呂○○擔任白手套,與數家工程營造廠商業者私下勾結,組成圍標集團,由呂○○在被彈劾人之授權下,出面安排協調廠商圍標,該等廠商輪序陪圍標三灣鄉公所之工程採購案,使各廠商在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下,得以高價得標,並期約每件工程交付工程款8%之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被彈劾人在公所內協助獲取有無其他外來廠商投標資訊、排除公所內部困難而順利得標之代價。該圍標集團內之廠商藉前揭手法獲得標案後,再由廠商業者自行計算依約定須給付被彈劾人之賄款數額,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代為收受後再由被彈劾人不定期前往呂○○所經營之打字行收取。(一)加○營造有限公司及加○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4件標案,由其實際負責人傅○○陸續向被彈劾人交付賄款共計288萬1,000元。(二)國○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26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24件工程之賄款共計228萬8,0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三)合○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15件標案,已由其負責人邱○○陸續將其中11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18萬元,親自交付被彈劾人或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四)舜○土木包工業歷來承攬三灣鄉公所8件標案,已由其實際負責人王○○或其子王○○陸續將其中7件工程之賄款共計104萬5,100元,託由呂○○轉交予被彈劾人收受。(五)綜上,被彈劾人透過上開洽特定廠商圍標工程手法,共收受66件工程賄款計739萬4,100元。五、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茗○公司)之股東兼該公司苗栗地區業務負責人吳○○因於106、107年間向被彈劾人接洽,爭取由該公司得標三灣鄉公所之設計監造案,並表示願支付標案金額15%之工程回扣賄款予被彈劾人,作為得標之代價,經被彈劾人應允後,自107年起,三灣鄉公所辦理之多項設計監造案,遂均經該公所以「準用最有利標」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辦理開、決標並評選茗○公司為優勝廠商或符合需要廠商後,由被彈劾人利用其鄉長之職權核定決標予茗○公司。由吳○○之胞姐協助於各年度年底前以所得標之各標案設計監造費用扣除5%營業稅後,再乘以15%計算賄款,並製作工程費用明細資料,供吳○○統計各該年度得標須支付被彈劾人之賄款金額,其中,107年度得標11件標案,支付賄款42萬8千元;108年度得標5件標案,支付賄款17萬1千元;109年度得標13件標案,支付賄款59萬9千元;110年度得標24件標案,支付賄款65萬6千元。各年度賄款均由吳○○交付被彈劾人收受,被彈劾人共計收受185萬4千元。六、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翊○公司)之負責人鄭○○見苗栗縣三灣鄉尚未全面汰換LED路燈,遂於108年間積極針對三灣鄉提供相關評估報告以遊說被彈劾人辦理工程發包,經被彈劾人指示所屬建設課同仁據以編列109年度預算辦理。嗣經被彈劾人引介長期承攬三灣鄉公所設計監造案,同時亦為本件LED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內定得標廠商茗○公司吳○○予鄭○○共同謀議路燈汰換工程內容。其後,109年8月至110年9月間,鄭○○分別於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之招標階段、開工後、報竣工驗收前及驗收後之請款期間,各交付10萬元予被彈劾人,被彈劾人共計收受40萬元賄款,除協助翊○公司順利得標承攬三灣鄉LED路燈換裝工程採購案外,並指示公所同仁配合履約施作事宜,及使廠商後續請款作業順利。七、另被彈劾人意圖隱匿歷來向廠商收受賄賂之不法所得,以逃避司法機關調查追訴、處罰,遂借用其母親温葉○○名義於三灣鄉農會開設帳戶,並持有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以供其存入隱匿相關不法所得;復於110年4、5月間,利用收賄之不法所得出資190萬元,與友人合資以570萬元購入苗栗縣三灣鄉大河底段土地,而借用其已成年之子温○○之名義登記為土地權利人,藉此隱匿、移轉及變更其歷來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之賄賂,並規避財產申報。被彈劾人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詎其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復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復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銓敘部:防疫醫事聘僱人員可延長代理至10/26 以1年為限
國內疫情警戒降至二級,各醫療院所去年傳出疫情後,緊急聘僱的醫事人員將屆滿1年。銓敘部日前發布通函,若之前因疫情嚴峻無法辦理公開甄選,可有條件延長代理期間,最長可延至10月26日,以利醫事業務順利推動。現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人員進行職務代理以1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時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1年為限。去年國內外陸續爆發疫情,許多醫療院所醫事職務出缺,臨時以聘僱人員代理,目前即將屆滿1年代理期,卻因今年5月疫情大爆發,政府發布三級警戒,讓醫事職缺無法如期辦理公開甄選人員遞補。銓敘部發布通函,得有條件延長代理期限,最長延至疫情警戒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降至第二級以下後3個月止,若完成遞補前,疫情警戒再度提升,可再度延長至第二級以下後的3個月止。另外,疫情降為二級警戒後,教育部公布「幼兒園(教保服務機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讓幼兒園得以復課。不過根據指引,只要家有同住成員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幼兒就不可入園。對此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抗議表示,機組員處於重複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狀態,而依據指引,小孩不能進幼兒園,受教權被剝奪。教育部參考托嬰中心、衛生福利機構防疫管理指引,7月30日修正指引,改為「幼兒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情形者不可入園」;亦即機組員若處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小孩仍可進幼兒園。
東元新董事名單是他們!創五年新高 今年配發現金股利1.15元
東元電機今天召開董事會,通過一0九年度財務報表美股盈餘1.81元,另,決議提案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15元,EPS和現金股利分配均創5年新高。 東元電機一0九年全年合併營收為新台幣458億元,相較108年小幅衰退4%,主要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貿易大戰影響,公司獲利年成長仍達8%,每股盈餘為1.81元,為過去5年新高。而轉投資富邦媒及台灣高鐵等與本業之相關公司得宜,使得去年度綜合損益總額大幅成長26%,成績亮眼。董事會決議提案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15元,配發率約為64%,也是近5年最高。 對於資產活化,今日董事會也報告子公司東安資產經公開甄選後,由冠德建設獲選為新莊廠開發案的最優申請人,雙方協議合建,規劃總樓地板面積約78,000坪,開發為生物科技、AI及資通之複合式園區,可望活化周邊地區,該案預計2022都更核定,2028完工。 東元集團近年已陸續進行活化資產的舉措,除今日通過之新莊廠活化案,台北市精華地段松江路及長春路口的「東元大樓」,也已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今年(110年)底前拆屋重建,規劃為全棟租用之商辦大樓,預料此二項土地活化,將為東元集團帶來可觀收益。 今年東元股東會將選舉下一屆董事成員,董事會表示,欣見黃茂雄董事與華新麗華、寶佳等主要股東表達支持現有經營團隊為東元的永續發展而努力,並表達將廣覓社會賢達,參與董事會,展現股東們實踐「股東共治」,以群體決策、和諧共治的精神,持續秉持尊重專業、整合資源、永續發展及創造股東長期價值的核心指導原則。 東元電機於去年12月與華新麗華堅實的產業資源簽署策略聯盟,針對「智能製造」、「綠能儲能」、「智慧電網」三大項目,雙方策略發展有其一致性,經營團隊積極展開合作及布局。而東元也將爭取寶佳房地產開發的商機,拓展東元家電與機電工程等業務,深化雙方綜效。東元董事會並呼籲股東,愛護公司、共同維護難得建立的公司治理成果、企業形象,邁向和諧穩定發展。 東元電機經營團隊重視公司治理,已蟬連七年獲得「企業永續報告類—TOP 50報告白金獎」、連續六年獲公司治理評鑑前5%,也是台灣機電業者首家入選DJSI新興市場成份股的企業,今(2021)年更入選標準普爾(S&P Global)最新公布的2021永續年鑑。經營團隊表示將以永續發展、創新改革為目標,並為全體股東謀取最大利益。
老師愛請假1/政府帶頭想省錢 甄選短期鐘點工教師大開法律後門
一名盧姓代理教師(盧男)向本刊投訴,他參加台北市某國小英文代課老師甄選,但才代課6周就因留職停薪的賴姓英文老師(賴女)復職,造成盧男「代理原因消失」被辭退,盧男表示,根據教育部留職停薪的規定須以學期為單位,為何6周就能復職,而最讓他不能接受的是賴女申請留職停薪是因「家有自閉兒需照顧」,復職原因則是「情況好轉」,盧男強調,賴女從未拿出具體的證明,並於復職後不久又以相同理由申請留職停薪,先後4次而且復職期間都包括寒暑假,但校長均予核准。盧男痛批台北市教育局違反中央法令,縱容下屬單位濫權人事行政管理,損害代理教師聘約權利,他更直指反覆申請留職停薪且申請復職的老師為賺取寒暑假不用上課的薪資及年終考績獎金,而校長擺明涉及包庇,准許老師多次以同一理由留職停薪又一再同意復職。本刊調查,現年40多歲的盧老師是美國印第安那大學音樂演奏碩士,旅美10年,分別在音樂及英文教學領域均極為優秀,學經歷豐富,他於2015年2月24日經公開甄選受聘於台北市某國小,任職6周後,同年4月12日校長准原請假教師復職,並以代理原因消滅為由將其解雇,但同年5月至7月間,又再度准許該教師用同理由繼續留職停薪。盧男於2016年12月至台北地檢署提告校長、相關主管與教師等4人涉及侵占及偽造文書罪,但未獲檢方起訴,盧男同時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民事損害賠償等官司,但一審均先後敗訴,目前他繼續上訴二審,他說「我絕對不認輸,因為違法事實太明顯了。」該校校長出庭時也答辯,其作為完全合法,強調教師留職停薪辦理依據是「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師留職停薪乃經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所以正式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正式專任教師身分。該校長指出,教師申辦留職停薪應填具留職停薪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留職停薪是教職員的權益事項,而回職復薪乃權益之中止,是依當事人需求及意願辦理,所以申辦回職復薪無庸檢證,惟仍需填具申請書。「為代理教師發聲」的群組裡,有教師對政府的代理教師制度提出抨擊。(圖/盧老師提供)儘管盧男主張根據教育部函釋留職停薪辦法,教師復職應由小組會議(教評會)審議,校長未經審議,在無法令授權下,擅自准教師復職,已損害盧男權益,但未獲法院認可。根據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師因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而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本案的正課英文老師賴女以「家中有自閉兒需照顧」為由申請留職停薪,是其合法權益,而「請假半年,小孩治療費用比較多,若復職的話可以讓小孩接觸團體生活,且多一份收入可以讓生活比較好。」說法也獲得法官認可,判定是原任英文老師合法權益。但有教師指出,代理教師的「發明」,「就是政府想省錢而發明出來的短期鐘點工教師,是中央、地方,甚至學校校長發現在《教師法》的保障之下,太過不利行政,才開此不利教師的法律後門。」值得一提的是,民事法庭雖判決盧老師敗訴,但法官卻在判決書中特別敘明,「教師如申請留職停薪後再於寒暑假申請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縱有造成外界觀感不佳之情形,亦非本院得審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