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審判
」 死刑 憲法法庭 法官國際刑事法院依戰爭罪通緝以色列總理 全球國家組織反應曝光
國際刑事法院於21日依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等罪名,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Benjamin Netanyahu)、以色列前國防部長葛朗特(Yoav Gallant)以及哈瑪斯(Hamas)軍事部門指揮官德伊夫(Mohammed Deif)發布通緝令。而消息曝光後,各界對此反應差距甚大,像是愛爾蘭總理表示絕對會配合逮捕,但美國、匈牙利等國家則是堅持不配合,其中匈牙利總理甚至還開口邀請納坦雅胡參訪匈牙利。國際法院的通緝消息曝光後,綜合《路透社》報導,各國態度如下:以色列方面總理納坦雅胡(Benjamin Netanyahu):稱21日是「人類歷史上的黑暗一天」,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已經「成為了人類的敵人」,並強調這是「反猶太主義的一步」,目的是阻止以色列捍衛自己免受敵人侵害。前國防部長加蘭特(Yoav Gallant):以色列已不再被剝奪自我防衛的權利,企圖剝奪以色列正義戰爭中達成目標的權利將會失敗。總統赫爾佐格(Isaac Herzog):認為法院的決定等同於認可恐怖主義和邪惡,這將國際司法系統本身變成了哈馬斯犯罪的保護傘。外交部長薩爾(Gideon Saar):稱這是「國際刑事法院的黑暗時刻」,法院已「失去所有合法性」,並發出了「毫無權力的荒謬命令」。安全部長吉夫爾(Itamar Ben-Gvir):認為海牙國際刑事法院再次表明它「徹底充滿了反猶太主義」。美國方面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發言人:表示美國「從根本上拒絕」法院對以色列高層官員發出的逮捕令,對檢察官急於尋求逮捕令及過程中的錯誤表示深切關注,並稱美國正與其夥伴討論下一步措施。加拿大方面總理杜魯多(Justin Trudeau):強調遵守國際法非常重要,並表示加拿大將遵守國際法院的裁決。歐洲方面歐盟外交政策負責人博雷爾(Josep Borrell):表示對納坦雅胡和加蘭特的逮捕令不涉及政治,所有歐盟成員國應該尊重法院的決定並執行。奧地利外交部長沙倫伯格(Alexander Schallenberg):稱這項逮捕令「荒謬」。法國外交部發言人勒莫因(Christophe Lemoine):表示法國會尊重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未確認是否會逮捕納坦雅胡。英國首相斯塔默(Keir Starmer)發言人:表示英國尊重ICC的獨立性,但未確認是否會執行逮捕令。挪威外交部長艾德(Espen Barth Eide):強調ICC應以公正的方式履行職責,並相信法院會根據最高的公平審判標準處理案件。瑞典外交部長斯特內加德(Maria Malmer Stenergard):表示瑞典和歐盟支持法院的重要工作,並保護其獨立性和完整性。土耳其外交部長費丹(Hakan Fidan):稱ICC的逮捕令是「希望的」並非常重要,旨在將犯下對巴勒斯坦人種族滅絕罪的以色列當局繩之以法。愛爾蘭總理哈里斯(Simon Harris):表示如果納坦雅胡來到愛爾蘭,愛爾蘭會基於ICC的逮捕令進行逮捕。斯洛文尼亞總理戈洛布(Robert Golob):表示斯洛文尼亞將尊重ICC對以色列和哈馬斯領導人發出的逮捕令,並「全面遵守」。匈牙利總理奧班(Viktor Orban):邀請納坦雅胡訪問匈牙利,並保證在匈牙利不會執行ICC的裁決,稱這些逮捕令為「厚顏無恥、玩世不恭且完全不可接受的決定」。荷蘭、瑞士、義大利、西班牙、奧地利:這些國家都表示會履行其對《羅馬規約》及國際法的承諾與義務。哈馬斯方面哈馬斯高級官員奈姆(Basem Naim):對納坦雅胡的逮捕令是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的重要一步,並呼籲所有國家支持這些逮捕令。哈瑪斯官方聲明:呼籲國際刑事法院擴大追究所有以色列領導人的責任。人權律師與非政府組織人權律師布羅迪(Reed Brody):認為逮捕令「前所未有、正當且來得太晚」,並指出ICC在過去的歷史上,主要都是針對西方國家的對手,鮮少起訴過親西方的國家或官員。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認為這些逮捕令打破了某些人超越法律範疇的看法,呼籲國際社會為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所有受害者爭取正義。
北檢京華城案遭疑「違反偵查不公開」 最高檢發交高檢署調查
近期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的政治獻金案及京華城案,相關案件不斷被媒體報導,甚至有許多獨家新聞,引發外界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質疑。最高檢察署今(28日)發表聲明,針對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洩密的疑慮,已將此案移交高檢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進行調查。根據最高檢察署的新聞稿,立委質疑檢方辦案過程中,部分細節經媒體披露,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此事也引發了民意代表、媒體和司法界的關注,各方在媒體與論壇上表達了對此問題的疑慮。最高檢察署強調,偵查不公開是檢察官的基本倫理,也是檢察系統長期以來的共識,旨在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並確保案件當事人能夠得到公平審判。為回應社會關切,最高檢已於25日將相關質疑交由台灣高等檢察署的「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進行調查,以查明事實真相。最高檢表示,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最高檢將研析現行法規的不足之處,並制定具體的防範措施,相關意見將彙整後報請法務部參酌。最高檢察署最後強調,法律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若民眾發現有具體違規事證,歡迎檢舉,檢方將依法調查並確保檢舉者的身分安全。
37死囚聲請死刑釋憲結果出爐 大法官判決「有條件合憲」:需限縮適用範圍
日前,台灣37名尚未執行死刑的死囚,聯合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主張死刑剝奪生命權及人性尊嚴、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部分死囚還強調自己曾遭到刑求、審判程序有瑕疵。憲法法庭今年4月23日為此展開激辯,結果在今(20)日下午3時宣判,結果是「有條件合憲」,意即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此次聲請釋憲主要為高齡72歲的台灣「最老死囚」王信福提出,其餘36名死囚也陸續聲請,由憲法法庭併案審理。4月23日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律師團、法務部、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被害人家屬等都有激烈的辯論。王信福透過律師在法庭上公開親筆信,信中以「不存在了嗎?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已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為題,表示自己自幼失學,表達能力不足,尚有案內諸疑問無法一一表述,「只是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予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求得一線生機再有努力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此外,37名聲請對死刑釋憲的死囚中,被認為是冤案的邱和順,曾被控參與強盜集團,1987年11月將苗栗縣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殺害分屍,同年12月又綁架新竹學童陸正並撕票,邱男2011年遭法院判決死刑定讞。邱和順主張,自己當年遭警察灌辣椒水、毆打及辱罵脅迫等方式刑求取供,身心遭受劇烈痛苦,刑求的警察已被判決有罪定讞,也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失職,但法院卻以「鋸箭法」引用以酷刑取得的供詞,判他死刑,違反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我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有重大程序瑕疵。邱還主張,法院審理期間,竟因「物證遺失」沒給他與同案被告對質詰問機會,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及《兩公約》「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利」規定。負責執行死刑的法務部則反對廢死,強調死刑並非必然違反「生命權保障」,死刑是不得已的最後刑罰,並非必然侵犯人性尊嚴或構成酷刑,應視死刑的目的、方法及程序而定;而殺人罪符合《兩公約》所稱可以執行死刑的「最重大犯行」,且「禁止死刑」並非國際法界共識,因此從《憲法》解釋的範疇而言,應維持死刑合憲的見解。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委任律師陳淑貞則表示,經過調查,高達96%以上的被害人家屬反對廢死,國家既然有死刑存在,就應該執行,否則如何保障被害人權利?而且死囚在監長年持續等待執行,也是一種折磨。廢死聯盟則認為,支持死刑的關係人和專家會認為「死刑改進就好」,然而死刑其實已經有了很久的「實踐機會」,造成很多生命的逍逝,「這樣的刑罰應該被廢止,殺人機器不應該被修補,應該被銷毀。」此外,人性尊嚴的絕對保障已經是確立的憲法原則,而生命權與人性尊嚴不可能切開來看,「所以死刑必然違憲」。有學者專家則提出「緩死」的概念,認為包括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提出的「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等方案,根本是在轉移焦點。提出「緩死」,意即要考量死囚在監的表現,給予緩死機會。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三點宣判,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憲法法庭指出,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以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檢察總長邢泰釗可以依個案狀況,為死囚提非常上訴翻案。另,憲法法庭指出,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8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就欠缺受刑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亦不得執行死刑。
23年後...911恐攻主謀終於認罪 與美檢達成協議無期換免死
美國國防部於當地時間7月31日宣布,美國檢方已與911恐怖攻擊的主嫌穆罕默德(KhalidSheikh Mohammed)達成協議,係透過認罪方式換取避免被判死刑,而其他2名被告也同意承認了所有指控。綜合外媒《美聯社》、《CNN》、《BBC》的報導,2001年9月11日恐怖攻擊帶走了近3千條人命,主嫌穆罕默德等3人自2003年起便關押在古巴關達那摩灣(Guantanamo Bay)軍事基地,而多年來這件案子遲遲沒有被解決。五角大廈聲明表示,這項認罪協議的細節目前不會立即公開,但《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報導稱,穆罕默德與阿塔希(Walid bin Attash)、豪薩維(Mustafa al-Hawsawi)已經同意認罪,包括攻擊平民、違反戰爭法的謀殺、挾持與恐怖主義,以此來換取無期徒刑,免除可能遭判死刑的審判。實際上,檢方去年就在一封信函中詳述這項認罪提議,不少罹難者家屬卻對此協議「深感不安」,有些人仍希望被告能面臨最終極的懲罰;而「911受害家庭聯合會」(9/11 Families United)主席斯特拉達(Terry Strada)也表達出擔心之情,他認為認罪協議的消息將掩蓋即將揭曉的證據,「這些證據是家屬要求沙烏地阿拉伯為其所謂的恐怖陰謀負責的鬥爭」。報導指出,該案之所以遭到長期延宕,係因3人被捕後曾遭中央情報局(CIA)刑求,相關法律爭論他們是否能受到公平審判,此時認罪協議就有助避免這個棘手問題。另外,穆罕默德於2003年3月在巴基斯坦被捕,被認為是蓋達組織(Al-Qaeda)首腦賓拉登(Osama bin Laden)最信賴、最聰明的副手之一,他曾在美國上大學、是名工程師,而他也聲稱自己「從頭到尾」策劃了911恐攻。
美國史上最久!女冤獄43年「重獲自由有變數」 檢方想繼續關她
美國密蘇里州女子赫曼(Sandra Hemme)43年前遭指控殺害圖書館員工,並在不公平審判下被判處無期徒刑,密州法官霍斯曼(Ryan Horsman)上月推翻原判決,改判無罪。然而,現年64歲的赫曼想脫離「美國史上最長女性冤囚」身分,仍有段路要走,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已採取行動,試圖繼續關押赫曼。據《每日郵報》報導,31歲圖書館員工耶施克(Patricia Jeschke)因遲遲沒上班,其母親在1980年11月13日到女兒住處關心,未料她從窗戶爬進公寓,赫見女兒全身赤裸、雙手被電話線反綁身後,頭頸分別被刀械砍入、絲襪纏繞,倒在血泊中身亡。死者耶施克。(圖/翻攝畫面)警方在媒體以頭條報導、每天工作12小時想迅速破案壓力下,盯上在凶案發生近2週後,闖入護理師住處並持刀拒絕離開,自12歲就有精神問題的赫曼。警方依赫曼在命案前1天出院,搭便車穿越160公里返回父母家為由,懷疑赫曼涉嫌殺人。霍斯曼法官在長達118頁裁決書中,認定警方在40年前對赫曼進行誘導式偵訊,並利用赫曼正服用精神藥物的精神及記憶錯亂、不斷改口供機會,讓她說出親眼目擊男子瓦布斯基(Joseph Wabski)殺害耶施克;等瓦布斯基有不在場證明被撤銷指控後,又持續拘留赫曼,迫使赫曼在1981年承受謀殺罪,以換取撤銷死刑。霍斯曼法官也指責當時法官明知赫曼無法供出案件細節,卻仍在1985年判她有罪,並於7月8日正式撤銷赫曼的罪名,若檢方沒有提出重審申請,赫曼將在30天內重獲自由。然而,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已在日前採取行動,試圖繼續關押赫曼。真凶前警員霍爾曼。(圖/翻攝畫面)此外,耶施克命案的真凶為2015年逝世的前警員霍爾曼(Michael Holman),儘管當年已有許多證據顯示霍爾曼是兇手,卻因案件草草結束而調查中斷。霍爾曼2015年因保險詐欺、入室竊盜被解雇,並在同年逝世。
37死囚釋憲求生路「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下月生死辯
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時,有37名死刑定讞的死囚認為我國「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違憲,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而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死囚們還有機會求得生路。《中央社》報導,37名死囚聲請死刑違憲,死囚們聲請釋憲標的,是針對《刑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等,相關法律、行政命令中有關死刑的規定,或執行死刑的人員、方式等等,也就是我國死刑存廢的問題,聲請釋憲,本屆大法官已經決定受理,並訂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37名死囚今年2月27日提出聲請補充理由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等規定,與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應追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標的。憲法法庭表示,37名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的確定終局判決,皆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今年2月27日收受聲請人所提的補充理由書,已逾越法定期間,因此裁定不受理。另外,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間,針對死囚們提出聲請,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請求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依照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是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再審,或者是向總統請求特赦等等理由,就能執行。我國目前有37名死刑定讞的囚犯,人權團體為死囚們聲請釋憲或再審,所以法務部審核後,依照前開規定,已經許久未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死刑為2018年8月31日。
「最強團媽」柯以柔年收破千萬 以過來人身分建議黃嘉千、夏克立少發聲
柯以柔2014 年從演藝圈跨足團購市場後,凡事親力親為的透過好口條累積大批粉絲與好口碑,現在已是年收破千萬的「最強團媽」,更進軍線上課程,親自傳授團購帶貨的秘訣,她2日出席線上課程記者會,分享十年的團購經驗。黃嘉千與夏克立離婚官司疑雲持續延燒,與前夫郭宗坤於2017年傳出婚變、前年離婚的柯以柔以「過來人」的經驗,建議兩人在判決出來前應避免發聲,並說自己到後期都是避而不談,「說再多給家人都是一種傷害,我知道過程真的不容易,但還是要讓法官公平審判,讓事情單純一些。」她也說近幾年跟前夫只因為小孩有交流,「都是用LINE溝通,因為我會尷尬、害怕聽到對方的聲音,我們連打官司期間都是用LINE。」柯以柔在2014年懷上第三胎,為了有更多時間照顧小孩,她決定放棄早出晚歸的外景節目,開始經營團購,「初期也不知道怎麼開始,後來決定從自己擅長的母嬰用品開始,再慢慢拓展到美食、露營、健身、海外代購等商品。」逐步建立起她的團購事業。此外,柯以柔也說自己會在課程中詳細拆解團購的每一個步驟,從個人定位、製作素材、社群導流,到流程設計、直播帶貨,甚至還會媒合品牌貨源。而被問到團購是否好賺?柯以柔說:「實現時間自由是最大的收益,賺到最多的事是陪伴孩子的時光。」收入也相當努力的做起來。柯以柔以「過來人」的經驗,建議正陷入離婚官司疑雲的黃嘉千與夏克立在判決出來前應避免發聲。(圖/焦正德攝)
陳沂送鄭家純律師「黑菊花」 律師公會怒發聲明: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
藝人鄭家純(雞排妹)因洩漏網紅陳沂手機號碼,被依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事後,陳沂送一盆黑菊花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陳克譽,卡片上寫下「陳克譽律師,謝謝自己人助攻」。對此,陳克譽怒斥遭網路霸凌羞辱。而此舉也惹怒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表示,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台北律師公會指出,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台北律師公會強調,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台北律師公會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聲明全文》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鍾東錦不平之鳴1/檢調大軍壓境苗栗路人皆知 縣長:鄉親良善不容欺負
苗栗地檢署對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無效案提起上訴,鍾東錦與律師團25日召開記者會正面回擊,控訴此案關鍵被告遭調查官威逼不當取供,檢方浪費司法資源,有揣摩上意之嫌,將陳情監察院請求彈劾;鍾東錦強調,綠營去年誤判形勢,認為苗栗有翻盤機會,利用檢警調系統大軍壓境苗栗,最後結果顯示奧步打不倒正義、謊言贏不了真相,未來也會正義必勝,因為善良的苗栗人不容被欺負。「少數地檢署檢察官,你晚上睡得好嗎?你真的一本良心嗎?」鍾東錦認為,司法人員應該針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綜合判斷加以考量,這才叫「公平與正義」,但從選舉前檢察總長邢泰釗至少5次前往苗栗視察,到選後專程到大湖分局頒獎慶功,苗栗地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等行徑,外界看來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一名陳姓退休員警透露,去年11月21日,邢泰釗在距離選舉投票不到1週的時間,特地前往苗栗地檢署頒發30萬獎金,表面上肯定檢察官查賄辛勞,但這也是邢泰釗在選舉期間第5度到苗栗視察。他說,當時就聽昔日同仁抱怨,每次邢前腳剛走,後面壓力就來,尤其最後幾週,只要有疑似賄選情事,上頭第一句話就是問「跟鍾(東錦)有沒有關係?」陳姓退休員警指出,因為只有扯到「鍾」才能交差,但基層員警都知道,縣市長選舉早就已經沒有買票行為,除了民智已開,大多數選民不會賣票外,對於候選人來說,初步估算1票新台幣1000元,10萬票就要1億元,況且要有樁腳「下得去」,還得躲避無所不在的警調查賄,即使選上,更要面臨當選無效官司,如此賠本生意,根本不會有人做。另外,當時曾輔選鍾東錦的人士說,去年苗栗縣長選戰難得出現2藍2綠的「混戰」,選前部分民調顯示,鍾東錦和民進黨對手徐定禎只有個位數差距,鍾東錦陣營同時也接獲多方管道通知,綠營可能使出「抓到走路工」的選舉奧步,企圖藉此翻轉選情。因此,鍾東錦不但發起「清廉參政連署聲明」,更以簡訊通知選舉幹部,要求絕對不能參與疑似有買票、賄選等場合或舉動,違反者將直接提告。該人士指出,沒想到去年選前最後幾天,苗栗縣警局大湖分局竟出現一個「擦邊球」,鎖定涉嫌賄選的陳申陽,陳是掛名鍾東錦和當時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於是藉此連結「鍾」。他說,即使買票、賣票的人都堅稱「沒有幫鍾東錦賄選」,但從偵辦員警到調查幹員都刻意引導證人和被告,必須和「鍾」連上線。鍾東錦律師團長饒斯棋表示,案件在宣判前夕,邢泰釗於今年7月11日特別選在大湖分局召開「2022年苗栗地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檢討策進會議」,公開宣揚所謂的「戰功」,是否企圖干預個案、影響法官公平審判,如此毫不避嫌,創下歷任檢察總長罕見記錄,更令基層員警瞠目結舌。「檢警調系統針對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內部至今仍存在許多雜音。」熟悉內情人士指出,剛開始就有員警認為證據薄弱,根本和鍾東錦無關,案件被移到檢調,苗栗縣調查站幹員還是無法獲得直接證據;另有檢察官指出,若貿然起訴,可能傷及司法檢調威信。他指出,沒想到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和檢察官張聖傳執意起訴後,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敗訴駁回,莊、張兩人在沒有任何新事證下,又再次向高分院提出上訴,而這個動作透露出的是,少數檢察官為求升官捷徑,揣摩上意迎合風向,至於司法威信只能被暫擱一邊。鍾東錦表示,從參選以來,多次委託民調公司進行民意調查作為選戰策略參考,每次民調結果都大幅領先第2名的對手超過10%以上,但綠營卻誤判形勢,認為苗栗有翻盤機會,才會利用檢警調系統大軍壓境苗栗。他說,綠營想透過打壓、抹黑,甚至造謠手段藉此打贏選戰,但最後結果顯示,奧步打不倒正義、謊言贏不了真相。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莊佳瑋回應表示,查賄是檢警調的職責,大家都秉公執法,彼此也互不認識,檢方根據事實和法律辦案,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當初蒐證錄影帶也拍得很清楚,檢方不會評論檢舉人、也不會洩漏檢舉人身分,不能因為被告有人被法院判勝訴、有人敗訴,檢方依職權上訴,就無端臆測說執法不公。
35死囚釋憲求生失敗 大法官判決「連身條款」合憲
38名死囚中的35人,認為最高法院規定的:「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判,認定上述連身條款合憲,35名死囚無法從此次釋憲案脫身,也未能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死囚黃春棋等35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由於總統蔡英文多次強調廢除死刑是普世價值,去年9月3日蔡英文出席「總統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回應死刑存廢議題時聲稱,「無須依賴嚴厲的刑罰來嚇阻犯罪」,顯示她廢死立場不變。另外,許多主張廢死團體向來與執政的民進黨關係密切,釋憲結果出爐前,外界都十分懷疑這些因素是否會影響憲法裁判結果。另外,由於法務部近年鮮少執行死刑,加上最高法院去年起開始不判死刑,形同實質廢死,名律師陳長文曾指出,倘蔡政府「有意」將「廢死」作為政策方針,就該開天窗說亮話,而非用暫緩執行死刑以拖待變!政府有責任向全民交代死刑存廢何去何從。1987年被綁架殺害男童陸正的爸爸陸晉德,也曾痛批法務部竟然拖2、30年,不執行最高法院定讞的案件,他斥責法務部「為什麼不執行死刑、阻擋死刑?」並強調:「我們老百姓不同意!」台灣歷次民調皆有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死,加上去年8月22日台南員警曹瑞傑、凃明誠執勤時慘遭殺害,不但家屬悲痛不已,也讓全民義憤填膺。法界一度傳出大法官可能透過連身條款釋憲案替死囚解套,引發極大民怨,結果大法官還是認定連身條款合憲。
朱國榮炒股聲請二審法官迴避被駁回 聲請釋憲裁定「不受理」
曾創下司法史單一個案最高交保金4億元紀錄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朱國榮聲請高院承審法官紀凱峰迴避,遭駁回確定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聲請要件,裁定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朱國榮提出聲請指出,他在2011年2016年就同一檔龍邦公司股票之單一買賣行為,經檢察官拆分成6段分析期間先後提起公訴,先繫屬之案件分案至台北地方法院,由當時受命法官紀凱峰審理宣判,後繫屬之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後分案由紀凱峰審理。朱主張,紀凱峰法官就他2011年買賣龍邦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一事已有定見,更在公開場合作為教材多次發表影響聲請人案件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就未確定判決發表評論之不當行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難期將有公平審判之可能,聲請法官迴避。法院駁回朱的聲請確定後,朱聲請釋憲主張, 法院駁回裁定牴觸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且他的基本權利受立即且重大之損害,且該損害無法經由正常管道予以救濟,聲請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在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裁定或判決作成前,停止訴訟程序。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為,朱國榮的聲請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就何一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朱國榮因涉國寶集團涉掏空、內線交易、炒股三大弊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囚16年,他因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高院另依高買證券罪判刑8年。
司法院落實身障者近用權 各類法庭至少1間無障礙設施及席位空間
本刊2021年10月20日獨家報導「想活得像人」專題,披露「法庭無障礙設施」不足問題,司法院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宣布改善成果,司法行政廳廳長高玉舜表示,目前各法院於各類法庭提供至少1間無障礙設施及席位空間,以便利身心障礙者參與法庭活動。高玉舜指出,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及近用,司法院發布《法院各類法庭設置無障礙席位指引》,函請各法院就法庭出入口及法庭內通道規劃無障礙設施、設置旁聽區、審判活動區無障礙席位空間等。目前各法院於各類法庭提供至少1間無障礙設施及席位空間,以便利身心障礙者參與法庭活動。各法院陸續整修法庭,方便身障者出庭或旁聽。(圖/司法院提供)另外,隨著國際交流頻繁,外籍移工、新移民人口增多,法院依賴通譯服務以妥適審理案件益形重要。高玉舜表示,司法院目前建置21種語言、263名特約通譯備選人,供法院審理案件有傳譯需求時選任,以保障弱勢權益,建立友善司法環境。而法院於審理時,也應主動徵詢有無傳譯需求、告知得向法院聲請傳譯服務及遴選特約通譯到庭協助,以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保障訴訟關係人訴訟權益、移除語言障礙。高玉舜強調,司法院將持續提升法庭傳譯品質,完善法院通譯制度,精進法庭無障礙設施,給予身心障礙者適當協助,以保障其司法近用及公平審判權益。
律師抄筆記變被告! 律師界:遭粗暴恫嚇vs檢察官:勿為一人毀全國
全國律師聯合會鑑於本刊去年12月31日報導,律師陳思默在士林地檢署陪同告訴人偵訊時抄錄對造關係人電話,蔡姓檢察官竟將陳思默當庭列為違反《個資法》被告,全律會1月1日發布聲明,痛批檢方以粗暴手段恫嚇律師,已違反聯合國公約和憲法法庭判決,不過以中生代和新生代檢察官為主體的劍青檢改今天發表聲明反擊,怒指「被告隱私律師倫理皆遭殃,籲全國律師聯合會勿為一人毀全國」,雙方相互譴責、火藥味十足!全律會1月1日聲明指出,根據《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規定,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另外,根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律師在法庭抄筆記,這是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也是律師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的合法行動,全律會肯定並支持會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全律會認為,檢方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劍青檢改則認為,律師未經被告同意,趁機偷偷抄下被告配偶個資和聯絡方式,當場遭查獲,其行為嚴重違反律師倫理且有觸法之虞,不料全國律師聯合會前日發表聲明,內容混淆視聽,不思糾舉移送調查,反而公然包庇,律師倫理不斷沉淪,本會嚴予譴責,劍青檢改指出,「律師執行職務」能受執業保障,係以「合法正當執行職務」為前提。若係違法或不當,即應依法究辦或移付懲戒。律師擅自詮釋「告訴代理律師」得享有一切「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抄錄權及筆記權等,不僅毫無法理依據,照其邏輯推演,甚至將告訴代理人分成律師和非律師兩類,其明顯不平等、不公平,甚且有害於被告隱私權。劍青檢改還認為,律師執行職務不可無限上綱,律師也難免會犯錯或違反倫理。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訴訟程序和倫理規範,都是在一次一次事件中,加以檢討和改進,逐漸完善。實務界大部分律師同道都知道,在偵查庭能抄錄的範圍,以及與檢察官和對造善意互動的模式。基於相互尊重,才能有效促進調查、邁向和解。
歐洲人權法院裁決 不准台犯引渡大陸
歐洲人權法院(ECtHR)首例否決引渡台灣詐騙嫌疑犯到中國案件,引起歐洲司法界的關注。波蘭原先準備引渡台灣詐騙嫌犯劉宏濤到中國,但在劉的律師以此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提出上訴後,歐洲人權法院參與此案的法官於10月6日一致認定裁決,當事人若被引渡到中國可能會陷入遭受虐待和酷刑的重大風險,不准波蘭引渡。除非波蘭當局繼續上訴,否則劉宏濤將在此裁決生效3個月後被釋放。非政府組織「保護衛士」4日披露了這項裁決,並指出這是歐洲人權法院首次審查引渡嫌疑犯到中國的案件。歐洲人權法院此一決定很可能意味《歐洲人權公約》的46個締約國,未來幾乎不可能將嫌疑犯引渡到中國。這其中除了台灣詐騙嫌犯,也包含登上中國海外「紅色通緝令」的政治犯、經濟犯。劉宏濤(Hung Tao Liu,音譯)生於1980年,涉嫌參與在西班牙境外運作、組織成員近260人,且多數是台灣人的大型網路詐騙集團。西班牙與中國警方在2016、2017年聯合破獲該組織。201 7至2018年,西班牙法院批准將約208名台灣人分批引渡到中國。當時代表這些台灣人的律師試圖將案件提交給歐洲人權法院,但遭到拒絕。國際刑警組織2016年對劉發出通緝令,劉隔年在波蘭被拘留,中國隨即要求引渡。期間在向中國要求更多資訊後,波蘭法院2018年認為可以繼續引渡。但歐洲人權法院而後發出一項臨時措施,要求波蘭停止引渡等待進一步審查。劉的律師高斯基(Marcin Gorski)隨即向歐洲人權法院提上訴,主張波蘭的決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免於酷刑與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及第6條「公平審判之權利」。
迴避保人權1/一、二審同一法官審理 鍾姓負責人提憲法訴訟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判處18年徒刑,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時,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鍾男擔心二審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今年7月5日提起憲法訴訟,希望大法官宣告最高法院駁回他的迴避裁定違憲,讓他換法官。鍾男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指出,他因違反《證交法》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移送台北地院審理,不料北院審理期間,合議庭3度換法官,其中第2次組成的合議庭陪席法官,雖然最後沒有參與一審實體判決,可是在審理期間,共參與他14次的審理程序,而且這14次審理程序傳喚證人高達20人進行交互詰問,已達一審判決「過半」程序,顯示對於本案的犯罪事實、爭執不爭執事項等,皆已有一定程度的調查,因此必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證。再者,鍾男一審時,曾被合議庭裁定5000萬元交保和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還要他每天在指定時間到派出所報告,也是由上述陪席法官參與做成。一審裁定書指出:被告請證券公司營業員提供人頭帳戶,並填寫圈購單給證券公司,以證券公司代認購為條件,配售高比例的TDR,藉此操縱股價或相對成交之犯罪嫌疑,要屬重大無訛等語。裁定內容凸顯這位陪席法官和合議庭其他法官的心證,都認定鍾男屬犯罪嫌疑重大,才會裁定5000萬元交保。鍾姓公司負責人擔心高院受命法官對他案情已有心證,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讓他換法官。(圖/報系資料照)沒想到一審判處鍾男18年徒刑後,上訴二審時,竟又碰到這位陪席法官,這次擔任受命法官。鍾男認為高院這樣分配法官的結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應自行迴避」事由,去年8月9日向高等法院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則認為法官沒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鍾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也採取高院同一見解,駁回抗告確定,因此鍾男改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據了解,這位法官曾自行向高院聲請迴避,一樣沒過關。鍾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認為,公平審判是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法官迴避則是公平審判的基礎,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91、653、654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提起訴訟和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法院則應落實無罪推定、武器平等等原則,才能達到憲法的公平審判要求。此外,根據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21段的說明,「法院在合理觀察者審視下來看,也必須是公正的」,因此,如果經合理觀察者審視,認為法院無法公正審理案件,但法院仍持續審理,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再者,政府邀請國際人士到台灣審查是否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今年5月13日第3次報告的審查結論第82點指出,「根據國際公平審判標準,若其先前已參與預審程序,在此情況下,特別是出於調查措施的數量和性質等考量,若判決公正性可能引起合理的懷疑,法官就不應參與案件。」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也有類似規定。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政府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狀況,鍾姓公司負責人呼籲司法院應落實人權公約規定。(圖/報系資料照,非本案當事人)聲請書強調,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如法官在下級審參與審判,在上級審又參與同一案件裁判,當事人難免懷疑會有成見,而影響審級利益。因此,不僅參與下級審實體裁判的法官須要迴避,只要參與證據調查進而接觸卷證,或參與裁定的法官都應該迴避,否則將動搖司法的公正外觀,所以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的「參與前審裁判」事由進行迴避。希望憲法法庭對本案裁定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鍾男還補充指出,依《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1、2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立法理由認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2項之迴避規定。」因此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第2項的相同法理,為維護法官中立性的要求,貫徹公平審判的法官迴避制度,雖然一審陪席法官參與鍾男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之裁判,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所規範情形有所不同,然該原審的具保、限制住居強制處分裁定,仍需審酌鍾男是否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無羈押必要情形。換言之,法官於判斷被告是否為犯罪嫌疑重大時,即有影響法官心證的可能,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有影響被告憲法第16條受公平審判的訴訟權核心內涵,故依相同法理,應予迴避。
迴避保人權2/審判忌瓜田李下 人權協會理事長:不能先推再講
「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接受本刊採訪時,語重心長地說。高思博表示,中華人權協會今年7月19日收到鍾姓公司負責人的委任律師投訴,其中一項重要投訴內容就是法官迴避問題,協會內部研究案情後發現,本案一審陪席法官雖然沒參與實體判決,但是案子上訴二審後,卻擔任同一案件的受命法官,在法理上並不合理。本案被告鍾姓公司負責人,因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鍾男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鍾男以5000萬元交保。中華人權協會認為,二審能否確保鍾男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高思博指出,除了本案外,另外一種類型就像蘇建和案,法官曾參與過一個審級的審判,只要能跳過一個審級,又可以再接這個案子,變成來來回回都是那幾個法官接同一案件。因為這些法官接觸過相關卷證資料,「已經先入為主了」,如說他們心證還像白紙一樣、完全沒有形成任何既定印象是不可能的,社會上一般人也不會接受。高思博是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專研英美法的他、同時具有律師和法學教授身分。高思博指出,以英美法來說,認為法官在不同審級審同一案件,對被告會有既定印象,「這是人性」,如要法官推翻既定思路,則是不合理的要求。再以鄰近台灣的日本為例,就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相關卷證不併送給法院,希望不讓法官有先入為主觀念。高思博認為,司法院對法官迴避問題採取較為狹隘的見解,以往常以法官人數不足,作為許多案件法官不需迴避的理由,可是本案發生在台北,法官人數不成問題,因此不能再以此做為藉口,而且所謂法官人數不足,這是30年前的事,現在再這樣說就沒有道理,而且就算法官人力不足,司法院應該和相關機關討論怎麼補足人力,不該做為法官無法迴避的理由。曾經擔任立委和行政院政務委員的高思博表示,以前他在立法院的時候,如要增加新的工作給法官,司法院就會擔心增加法官負擔,而司法院很多時候推出新法案、新制度,考量的也是怕會增加法官負擔。司法院「非常害怕帶給法官負擔後,回去會被罵」,「但這哪裡是個道理?」高思博苦笑搖頭說,對社會來講,所謂「擔心增加法官負擔」,不是一個理由,不能為了避免加重法官負擔就「先推再講」。他舉例以往被告羈押和監聽票,都不是法官負責,現在已修法歸由法官處理才是對的。中華人權協會已成立43年,經常召開記者會公布人權報告。(圖/報系資料照)中華人權協會日前為本案發布新聞稿指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繫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人權協會強調,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高院同一法官重審《證交法》案 中華人權協會籲避免瓜田李下
鍾姓公司負責人涉嫌炒作TDR(台灣存託憑證),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遭判18年徒刑,上訴二審,發現受命法官竟是當初一審的陪席法官,聲請法官迴避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改提起憲法訴訟。中華人權協會接受他的陳情,發布新聞稿,認為司法審判應避免瓜田李下,才能避免司法形象遭受傷害。中華人權協會指出,7月19日受理民眾陳情案,發現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8年,不料二審受命法官是一審的陪席法官,且在一審時,曾參與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一審時,還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5000萬元交保,二審能否確保被告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不無疑問。人權協會認為,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並要求法官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裁判,因此,法官不得對案件或被告存有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法官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應該迴避該案審理。民主法治國家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均嚴格要求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本案繫屬的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人權協會強調,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司法公信力存疑,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希望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檢視本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林秉樞想換法官 聲請迴避遭高院打臉
遭控對前女友綠委高嘉瑜施暴、拍不雅照的林秉樞,認為承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判不公,沒有公開審理,也沒有讓他閱覽卷證,聲請法官迴避,新北地院分案給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承審他的案件法官沒有不能公平審判而應迴避情形,裁定駁回,林不服提抗告,遭高等法院駁回確定。林秉樞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新北地院經抽籤分案後,由審判長謝梨敏、受命法官謝茵絜及陪席法官黃秀敏組成合議庭審理,因案件有違善良風俗之虞決定不公開審理,林秉樞相當不滿,主張他的律師不能閱覽卷證卷,合議庭準備程序違法等,聲請法官迴避。新北地院受理迴避案後,分案給另一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林秉樞聲請迴避理由,只是出於片面懷疑,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釋明謝茵絜等3法官不能公平審判,因此裁定駁回。林抗告後,高院認為林秉樞未釋明承審法官有何法定須迴避情事,且查卷內證據,也沒有法官偏頗情事,駁回林的抗告確定。
女檢察官言語偏激飆罵律師 遭判罰俸10個月逾百萬元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顏汝羽恫嚇被告並責罵「謊話連篇」,她還上網罵律師白目;去年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後認為她情緒控管不佳、無法調適工作壓力,使當事人對司法產生負面觀感,判決罰款月俸10月、逾百萬元,顏女不服提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駁回確定。2018年9月27日顏女辱罵竊盜案件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另同年10月29日她也對聲請覆議車禍鑑定書的過失傷害案 被告,要求具結指認員警瀆職,否則要辦他誣告。前年4月1日顏女還在檢察官論壇,批評曾與她在司法特考補習班同學的黃姓律師,罵對方「白目」、「編劇本給當事人」,公開對方臉書截圖;她也不滿蔡姓律師庭訊時遲到,影響她開庭,竟直接發函給律師和當事人,質疑對方專業能力。職務法庭認為,顏女恣意地批評黃姓律師,不僅有損律師的名聲評價,也可能影響承辦檢察官在該案的相關訴訟作為,而危及該案被告的訴訟上權益及公平審判,更對檢察官的職位尊嚴造成傷害 。職務法庭表示,顏女以不正當的方式訊問,對其訴訟上的防禦權侵害甚鉅,且她用不正當干預律師的辯護權行使,破壞當事人對律師的信賴關係,顏女思想偏激執著、情緒敏感反覆與控管不佳,有懲戒的必要。職務法庭考量,顏女坦白認錯,她仍在候補檢察官階段,相關案件 都是在她剛分發前幾年,偵查實務經驗尚有不足,但檢評會建議對她 申誡處分過輕,因此判決對她罰款現職月俸10個月,經上訴後遭第二審駁回。
佛堂縱火害7命 兇嫌2審改判無期逃死
2019年12月14日凌晨,涉及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7死的縱火犯曾文彥,一審以殺人罪等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16日上午改判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可上訴。對此,真理家族張姓負責人表示,由司法去公平審判,讓嫌犯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2年來,罹難者家屬已努力放下仇恨,希望重回平靜的生活。判決書指出,曾文彥曾在台南市玉井區真理佛堂前輩堂之北棟房間內居住過,因與他人發生糾紛而離開,2019年再表達返回居住的意願遭婉拒,因此心生不甘,案發日買了10公升汽油前往前輩堂潑灑,再持打火機點燃衛生紙後擲入潑灑汽油處,瞬間引發爆烈燃燒,最後造成7死2傷慘劇。法官認為,被告不僅犯罪手段冷血殘酷且泯滅人性,未見絲毫悔意,且經鑑定意見認其無法排除未來再度犯案之風險,受教化矯正之可能性低,判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台南高分院16日上午改判無期徒刑,讓曾男逃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