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同婚
」兩岸同性伴侶第三地結婚 即日起可在台登記
內政部19日宣布,自即日起,兩岸同性伴侶於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地結婚生效者,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通過後,可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表示,為保障國人婚姻平權,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同性婚姻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議題召開會議,會中就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的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充分討論後,決議開放兩岸同婚。自即日起,兩岸同性伴侶於承認同性婚姻的第三地結婚生效者,經我駐外館處或國境線上通過面談,並驗證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說明,基於兩岸事務特殊性,政府對中國大陸人士入境的規範與管理,30餘年來持續一貫,任何調整措施皆須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並受到社會多數支持,相關機關將強化現行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人流管理機制及安全管理。內政部也指出,兩岸伴侶在第三地同婚有關文件驗證、面談機制及結婚程序等事宜,將比照異性婚作法。至兩岸人民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不論異性或同性婚姻),仍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
開放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 「沒有中國」原因出爐
內政部19日拍板開放跨國同性婚姻,唯獨排除中國大陸的同性伴侶。陸委會20日回應表示,目前兩岸婚姻須先於大陸結婚再於台灣辦理相關程序,如僅例外同意兩岸同性婚可在台結婚並逕行登記,將對兩岸異性婚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陸委會將持續會同各相關機關,在取得國人支持與社會共識之前提下,妥適處理兩岸同婚議題。陸委會透過書面表示,考量兩岸關係及情勢之特殊性,兩岸條例對於中國大陸人士來台及取得台灣身份均有相關規定。目前兩岸婚姻須先於中國大陸結婚,經移民署許可來台團聚並於我國境線上完成面談,確認婚姻真實性後,陸籍配偶始得進入台灣再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等程序。陸委會指出,兩岸人員往來頻密,以疫前為例,經移民署許可依各種事由合法入境台灣之中國大陸人士每年均超過數百萬人次以上。如許可已入境台灣之中國大陸人士可在國內結婚並逕行登記,即便每年只有百分之一的案例,逐年累積的結果也將對台灣整體政治、社會、環境及人口結構產生相當影響。陸委會接著強調,如僅例外同意兩岸同性婚可在台結婚及登記,則將對兩岸異性婚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鑒於中國大陸人士取得台灣身分須考量之因素複雜而敏感,現行法規就兩岸婚姻程序之規定,係為確保台灣整體利益所採行之必要措施。陸委會最後說,陸委會為保障跨境同性伴侶權益,前配合涉民法之修正擬具兩岸條例民事章修正草案,惟憂心國家安全、我同性伴侶之權益無法受到中國大陸法律平等保障等問題,引發社會各界重大關切,國人意見極度分歧。且跨境同性伴侶因成立永久性結合關係所衍生之收養、繼承、財產等法律關係,仍須有完整法律配套方能因應。陸委會將持續會同各相關機關,在取得國人支持與社會共識之前提下,妥適處理兩岸同婚議題。
釋憲保障逾4年 監委指政院及陸委會以行政阻兩岸同婚
司法院2017年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但監察院今(22)日公布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的調查報告指出,雖然立法院在2019年三讀通過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但此法未規定跨國同性婚姻或港澳地區人民結婚的效力,已經超過釋憲案要求2年內修定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監察院今天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指出,司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同受憲法制度之保障,並限期2年內修訂同性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立法院亦於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但此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或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人在台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遺憾認為,這已經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修訂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至少影響3、4百對同志伴侶權益。監委報告指出,有許多跨國同性伴侶,已在承認同婚的歐美第三國結婚登記多年,育有子女,回台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卻拒絕受理登記。迄今已有3個案例歷經數年訴訟程序,終於獲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准以結婚登記,但當事人均已身心俱疲,各項金錢負擔沉重。監委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婚姻成立要件依行為地法,我國民與大陸地區之同性伴侶應可依《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監委呼籲,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之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台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