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停止捷運環狀線建設 新北產業園區訴訟遭駁回
先鋒材料科技及新北產業園區忠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訴訟請求法官判決環保署命令北市捷運工程局不得實施「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中「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範圍內的開發行為,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提告的公司不具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且環保署也無權命令,駁回其訴訟。由改制前台北縣政府擔任開發單位之「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環保署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依該開發行為計畫內容,Y7站至Y17站為高架路段,Y1站至Y7站以東、Y17站以北至Y29站為地下路段。後來因配合機場捷運建設計畫,北縣政府乃作成「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2005年環差報告),將其中Y17站至Y19站間路段的開發行為,由地下形式變更為高架形式,並報送被告審核通過。先鋒材料科技等公司主張2005年的環差報告,並未包括將改於Y19站至Y19A站間五工路設置出土段,直至2019年綜合規劃書才明確表示將出土段改設於五工路段,此一開發行為對其權益影響重大,於是在經由公民告知程序後,提告請求停止實施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間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北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先鋒材料等或為公司或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均屬「利己團體」,不具環評法上公民訴訟之當事人適格;環保署也無作成附解除條件之命台北捷運工程局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行政處分的權限,駁回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