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券
」台語歌后陳盈潔北檢報到 偽造證券判刑3年2月發監執行
69歲「歌壇大姐大」陳盈潔被最高法院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徒刑定讞,今天(23日)上午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準備入監,陳盈潔日前以身體健康不佳為由,向北檢聲請暫緩執行,遭北檢駁回,陳盈潔今天身穿黑衣,上午在友人陪同下,步履蹣跚現身北檢執行科。台語歌后陳盈潔因債務糾紛遭判刑入獄,友人扶著她下車向北檢執行科報到。(圖/趙文彬攝)陳盈潔上午在知名音樂人許常德等人陪同下,到北檢報到,陳盈潔似乎行動不便,友人小心扶著她下車、步履蹣跚進入北檢執行科,面對媒體詢問「身體狀況還好嗎?」「是否希望暫緩發監?」陳盈潔進入北檢時不發一語。許常德向媒體表示,陳盈潔身體狀況不佳、很久沒出門,上午坐車來北檢時,車上都是嘔吐物。許常德指出,不會覺得司法不公,監獄應該會有人照顧她,如陳有能力,會盡力償還對方款項。陳盈潔在知名音樂人許常德等人陪同下,到北檢報到。(圖/趙文彬攝)陳盈潔以《海海人生》、《乎我醉》、《破浪人生》等歌曲走紅歌壇,後來卻經常鬧出債務糾。知名音樂人許常德日前也在臉書寫下陳盈潔的近況,坦言對方最近一次在與他見面前,已經半年沒出門、沒說話,但卻為了他特地染髮,並透露那次聚會的互動。陳盈潔被控教唆大姐,以妹妹名義簽發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最高法院今年7月駁回陳盈潔上訴,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處3年2月徒刑,沒收犯罪所得43萬200元確定,台北地檢署通知陳盈潔今早發監執行。陳盈潔日前以身體健康不佳為由,向北檢聲請暫緩執行,但遭北檢駁回。如果陳盈潔拒到案執行,檢方將依法拘提她發監。陳盈潔近年屢傳健康亮紅燈,2019年1月中風,一直治療復健中,深居簡出,知名音樂人許常德今則透露,陳盈潔已近半年沒出門、也沒說話,對此,經紀公司協助轉達陳盈潔大姊的回應,「由於陳盈潔健康狀況欠佳,律師先前有幫她申請暫緩執行,但尚未獲得同意。因此今天上午9點就必須報到服刑。」
偽造死亡證明「賜死媽」!老母親心碎出庭 逆子為奪產嗆:別人假扮的
南投縣一名徐姓男子曾因偽造證券、偷竊等罪遭判刑6年,不料他出獄後竟持偽造的死亡證明書,向銀行、戶政事務所、國稅局等單位辦理手續,企圖繼承母親財產,但過程中被發現其母根本沒死,一審遭處有期徒刑1年。二審法官發現,徐男患有思覺失調症,最後改判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徐男有偽造證券、偷竊等前科,2018年服刑期滿出獄不久,便持自不詳管道取得之死亡證明書,陸續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縣草屯鎮地政事務所申請母親的財產清單及地籍謄本等文件,後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最後還向勞保局辦理勞保死亡給付,所幸承辦人員及時發現,未能得逞。不僅如此,徐男後來還向南投地檢署提告一名身分不詳的「李素容」,指控對方盜領母親遺產200萬元,然而檢警根本查無此人,最後依誣告提起公訴。南投地院審理後,認定徐男涉及偽造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等罪,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誣告部分則處3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查出,早在2007年,徐男就曾用相同手法企圖辦理母親遺產繼承,且他當時出庭時還堅稱到場作證的母親「是他人假冒」;法官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明知其母未死亡,竟持偽造之死亡證明書,向各行政機關、銀行加以行使,欲藉此方式詐領生母財產,考量他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被害人也願意原諒,改判有期徒刑9月;可上訴。
嫌犯駕車撞員警頻傳 政院修法最重可關5年
嫌犯駕車衝撞員警事件頻傳,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刑法」及「刑法施行法」相關修正,將提高相關犯罪刑度,從原本最高3年有期徒刑,改為最高5年有期徒刑,另外,針對假釋期間被判6個月以下微罪,修法也新增是否回籠的裁量空間。行政院通刑法第135條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予以加重處罰。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修法後的處罰最主要有兩個行為模式,如駕駛小客車或意圖行使犯罪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如尖刀、現行刑度最高3年,修法後提高為5年。另外,這次也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行為也科予刑責,以加強維護守法民眾出入安全。林錦村並說,這次也同時修正賭博罪章,因為實務上有些利用賭博在網路上輸入密碼後簽賭,被法院判無罪,但這類新型科技犯罪可能隱藏洗錢及組織犯罪,或恐嚇等活動,金額也可能非常龐大,危害到社會經濟秩序,所以認為有處罰必要,因此增訂網路賭博罪,若以電信設備及電子通信或網際網路相關方法賭博財物,如以手機或電腦簽賭,都有刑事處罰必要。此外,林錦村也表示,刑去的假釋撤銷,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主要是讓受假釋者能順利回歸社會,不致因在假釋期間因輕微犯罪,讓原本的重罪假釋就被撤銷,例如原先犯偽造文書或偽造證券,在假釋期間犯傷害罪,現行法就是撤銷假釋,如此不利假釋者回歸社會,因此修正第78條,增定裁量機制,可分兩種情形處理。林錦村舉例,當事人若在假釋期間因犯罪,被判超過6個月,現行規定一定是撤銷假釋,但若被判6個月以下,則「得撤銷」假釋,也就是按照個案決定是否要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