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 立委 國民黨 湯詠瑜陳啟昱羈押庭未到神隱中「南檢最快4日通緝」 妻子遭追問行蹤友人爆:早已離婚
南檢偵辦台鹽綠能公司光電弊案,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嫌收賄案,台南地院1日召開羈押庭,他卻未到庭,無故不到落跑神隱,雖在1日晚間,法官即發拘票,同時間台南地檢署也發出拘票、動員搜捕陳啟昱,但至今仍杳無音訊,南檢指若4日搜索無果,最快會在4日對陳發出通緝令。該消息一出,引發各界譁然,質疑台南地院失職「縱放陳啟昱」。而外界也紛紛追問前基隆市觀光及城市行銷處長、陳妻曾姿雯其行蹤,據曾姿雯的友人爆料,兩人早在去年9月就已離婚,如今兩人已無關聯,希望各界能給她空間。台鹽綠能3億弊案已延燒多時,上月檢方要求聲押前董事長陳啟昱等人遭駁回,南檢抗告成功,28日台南高分院採認南檢主張,發回台南地院重新裁定。台南地院原訂10月31日開重裁庭,但因康芮颱風攪局,後延至11月1日上午開庭,豈料陳啟昱到晚間都未出現,彷彿人間蒸發,遭法官拘提。消息一出,引發各界譁然,質疑台南地院失職「縱放陳啟昱」。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台南地檢署私下對此大酸4名法官駁回率高,是以「高度保障人權自居」,只能無奈表達尊重。對此,台南地院發聲明強調,台南高分院10月28日將陳啟昱等人撤銷原裁定發回後,本院即迅速分案,承辦法官立即訂於10月31日重新召開羈押訊問庭,過程中並無任何延宕、不周之處。至於有警調人員透露,台南院檢長期「鬧不和」,因此當檢察官聲請強制處分、核票時,特定法官會直接「無理由駁回」。對此,南院則回應,審檢制度在司法實務上本有各自立場與角色,法官對檢察官聲請的強制處分有所准駁,在全國各院檢間實屬常見,強調院檢互動往來、溝通均正常,並無失和一說。同時間,外界也紛紛追問曾姿雯其行蹤,兩人在2012年交往後低調登記。然而,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其實兩人早在去年9月就已結束約12年的婚姻,此次事件她不願對外多談,連日追問也已讓她不堪其擾,如今兩人已無關聯,希望各界能多給她空間。
移工來台顧嬤5個月在雇主家產子 新竹市府:母嬰已安置
近日有網友在網路社群發文,指阿嬤年事已高,聘請1名外籍移工照顧,家中監視器竟拍到移工躺在阿嬤床上產子。該事件發生在新竹市南寮地區,新竹市政府8日表示,已聯繫仲介追蹤,目前該名移工及嬰兒已由伊斯蘭協會帶回,後續嬰兒將帶返母國安頓。近日網路瘋傳1段外籍看護在雇主家生產影片,監察委員王幼玲透過臉書痛批相關報導不實,卻遭雇主協會打臉該看護在「北部科技重鎮」上班,9月11日於受照顧者床上自行生產,並用朋友檢體隱瞞懷孕事實。新竹市勞工處表示,10月7日下午1時許獲悉該案發生在新竹市,已積極聯繫仲介並持續追蹤處理情形,據仲介公司回覆,該名移工及嬰兒已由伊斯蘭協會帶回,後續會至印尼辦事處辦理護照,並將嬰兒帶回母國安頓。勞工處說明,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7條的規定,移工在我國生產子女並具備扶養能力的情況下,仍可繼續在台工作,雇主可與懷孕的移工討論勞動合約及待產計畫,若獲得移工同意提前解約,雇主可申請外國人轉出,以便遞補新移工。為保障人權,我國勞動部早已取消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每滿6個月之妊娠檢查規定。資深人力仲介指出,有些國外仲介會先在母國做好檢查,他推測,這次事件的女移工,若拿朋友的檢體檢查,很可能是在印尼做檢測。新竹市政府民政處也說明,國籍認定以「屬人主義」為原則,要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才能取得國籍,以本案為例,若生父為國人,如與該名移工無婚姻關係,生父需先辦理「認領」,新生兒才會具我國國籍。
宏恩醫院駁爆打虐待!中檢打臉「已起訴」 彰檢聲明:會持續釐清過程
台中市宏恩醫院龍安分院專門收治精神病患,也收容中部法院宣告監護處分的精神疾病受刑人,8日卻被週刊爆出,院方幹部長期毆打病患、性侵女病患、裝病詐領保險費用等醜聞。宏恩醫院龍安分院院長沈君傑稍早出面回應,否認有女病患遭性侵,至於爆料指院方縱容維安幹部痛毆楊姓病患,則轉述動粗的林姓員工說法「是為了保護其他員工」。不過院長說法已遭中檢打臉,稱幹部毆打楊男事件,已於2024年1月提起公訴。彰化地檢署也指出,遭毆楊姓男子是彰檢委託醫院執行刑後監護處分,針對毆打事件會持續釐清過程。據《三立新聞》報導,台中地檢署證實,確實有收到台中宏恩醫院龍安分院爆發維安幹部毆打病患醜聞等案件,經檢察官調查,宏恩醫院龍安分院護佐組長(即被告林男)因對該院病患楊男(為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刑後監護之受處分人)涉犯傷害罪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64號案,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提起公訴,現由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不過針對院內是否有女病患遭性侵,中檢表示,週刊報導內容指稱該院有男病患性侵女病患一節,台中市警局婦幼隊在112年2月間報告,該院病患間涉嫌妨害性自主一案,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35號案件偵查,並比對證人證述及調查相關事證後,因無法證明該案被告已有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罪嫌,故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台中地檢署也表示,至上開案件相關事證,有無遭剪接變造,或有無報導所指之病患詐保等事件,台中地檢署將另行分案偵辦,以釐清真相並保障人權。此外,據《NOWnews》報導,彰化地方檢察署8日亦發布聲明,稱遭到毆打的楊姓男子為彰檢委託醫院執行刑後監護處分,針對毆打事件會持續釐清過程。彰化地檢署指出,楊姓男子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認為他對他人有攻擊行為、持續性再犯同類案件與造成公共危險的高度風險。為降低楊男對公眾危險,彰化地院宣告刑後監護處分1年,經彰化地檢署委託宏恩醫院龍安分院執行刑後監護處分。彰化地檢署說明,執行期間檢方均依法對執行處所進行訪視,督導個案執行情形,針對楊姓男子陳訴曾遭機構人員毆打,將會持續釐清過程。目前楊姓男子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待該案件執行完畢後,將擇適當處所,繼續執行刑後監護處分。◎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賴清德:國會該改革但不應擴權
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請覆議,立法院會21日投票否決,行政院與民進黨團皆公開表態將聲請釋憲。總統賴清德24日上任後首次在總統府敞廳召開記者會,他表示將在今天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同時也宣布,他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國會理當改革,但不應該任意擴權」。他說,無論釋憲結果為何,朝野都必須尊重且接受。賴清德今日在敞廳召開記者會,以「守護憲政、保護人民」為核心精神,說明聲請釋憲的態度。應邀出席的律師洪偉勝表示,賴總統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有抵觸憲法的情況,將在總統公布生效後,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等,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賴清德說,他要向全體國人報告,確保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保護人民的權利,是總統的責任和使命,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以及「保障人權」。賴清德表示,分立的權力,應本於憲法,獨立運作,互相尊重;而監督制衡,更應該合乎憲法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他強調,是反對國會擴權,不是反對國會改革,並認為真正的國會改革不該任意奪權。他說明,尤其,立法院的調查權,不能侵害司法權和監察權,最重要的是,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賴清德宣布,他已在稍早簽署相關法案,並預計在今日公布,接下來將向憲法法定聲請釋憲,並申請暫停處份。他說,總統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並強調這是捍衛憲政的歷史時刻,認為對於國會改革違憲的疑慮應採取行動,透過憲法法庭的裁判,盼確定其合憲性和正當性。
覆議案後全力拚經濟 卓榮泰曝8月成立經濟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長卓榮泰17日晚間再次宴請民進黨立委,本次輪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於會後轉述,卓榮泰希望在覆議案結束後,政府能真正進入福國利民、經濟發展的新階段,行政院計劃於8月成立「經濟發展委員會」,全面推動薪資、所得分配、財政金融等福國利民政策,全力拚經濟。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在會後轉述,本次宴會議題主要集中在民生和福國利民的法案上,會中關注到「打詐四法」能否在7月16日前完成修法工作,卓榮泰期待回應人民期待和保障人權上取得平衡。吳思瑤表示,勞動部長何佩珊在會中提及《勞基法》第54條的修改,希望可以鬆綁65歲強制退休年齡,有效解決中高齡就業問題,被視為福國利民的重要法案。此外,針對在野黨提出的《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和80歲以上免用巴氏量表等議題,何佩珊解釋,行政部門的「多元免評方案」能有效協助需要的長輩快速獲得移工照護,希望大家能支持勞動部立場。在《全民健保法》方面,吳思瑤表示,第62條已進入「深水區」,本週將進行黨團協商,衛福部長邱泰源也會努力與在野黨溝通,並與醫界領袖對話,希望不要支持在野黨強制將醫療點值提高到0.95或1元的提案,會造成財政困難。她也說,政府的配套措施包括成立百億癌症基金、擴大護理人員支持等,也會檢討哪些可以用公務預算回歸公衛項目,不再佔健保總額。此外,吳思瑤透露,會中也有討論到覆議案,再次說明行政部門提出覆議案的理由,不是對抗立法院,而是為捍衛憲法精神所必須的立場,卓榮泰請執政黨立委全力強化社會論述,也希望在野黨立委能聽取民意。吳思瑤轉述,卓榮泰希望在國會擴權和覆議案結束後,政治對立緊張局勢能有所緩和,進而進入福國利民、拚經濟的新階段。卓榮泰表示,行政院將於8月成立「經濟發展委員會」,邀集產官學研等經濟意見領袖,協助推動未來經濟政策,並搭配國家希望工程等重大政策,因此,卓榮泰請立委在國會擴權法案後,全力推動經濟發展。
科偵法先立法個資保護再說?曾是「檢方」的吳宗憲這樣看
立委吳宗憲今天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如果打詐四法完成立法後,透過這些法律蒐集到的大量民眾數位資訊要如何處理?是否能比照德國的作法,成立「外部中立單位審查、定期向國會報告」?他也建議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就相關數位個資進行完整配套,包括未來檢、警要針對嫌疑人通訊裝置「使用木馬程式」,應該要讓立院瞭解大致作法。法務部長鄭銘謙則說,法務部未來將會制訂「內規」要點,讓執行單位有所依循,正在看質詢資料的吳宗憲聽到後,抬頭問鄭銘謙「所以法務部還沒有訂定保障科技偵察個資的規範?」,鄭銘謙說「等到立法後就會訂定內控機制」。吳宗憲聞言顯得有點訝異,要求法務部在兩個月內提供立院「如何保障科技偵察下的民眾個資」作法,並對鄭銘謙說「法務部總不等科技偵察保障法」都三讀了,檢察官都開始上線科技偵察了,還不知那些科技偵察個資要如何保護管理,他建議法務部思考,比照德國、找政府外部的中立第三方進行審查。吳宗憲強調,「打擊犯罪大家都支持」,但民眾都怕政府蒐集的個資又被濫用,畢竟「王義川風暴」雖然檢方還沒查出結果,但已經讓民眾人人自危,人心惶惶。此外,針對嫌疑人「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份,他也認為,法務部應該先提供立委「未來會怎麼做」,雖然具體程序並不在這次修法過程中,但未來檢警如果要對嫌疑人通訊設備「放木馬」,起碼應說明大致方向。鄭銘謙說,未來個人資料委員會成立後,會負責「科技偵察下的個資保護」業務,但吳宗憲並不滿意,提醒鄭銘謙,即使個人資料委員會成立,也只是政府下設的單位,雖然它標榜是「中立機關」,但是最後又會不會變成另一個NCC,遭質疑中立性、被罵到臭頭?這是全民最關心的事。吳宗憲今天質詢時也說,他曾任檢察官,一直認為偵辦案件如果涉及「人權保障」的部份,交給法官認定,就能避免由偵察機關自己下決定,在破案優先廈,不小心影響到人權,以前搜索權還在檢察官手中的時候,外界批評會被濫用,後來才移到法官手中,相當程度防範搜索權遭濫用。但他也說,因為司法院遲遲不修法,他在擔任檢察官時,確實也聽過不少檢察官抱怨因為沒修法,GPS也不能用、「M號車」也不能用,耽誤辦案,但即使如此,他個人仍希望「科技偵察」能夠透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實現,而非像現在單獨立「科技偵察法」,既然科技偵察各種類型案件都適用,搜索、扣押規範又都在刑事訴訟法中,只有「科技偵察」不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獨立專法規範,他非常有意見,尤其「搜索」「扣押」有法官進行審斷、保留,科技偵察卻不必,雖然此舉可能有助提高「偵辦效率」,但未來也可能形成「法務部訂定的規定、卻要司法院法官遵守」之質疑,不僅體例很怪,更可能會引發「球員兼裁判」、無法充分保障人權。
立院大衝突 全國律師聯合會盼朝野尊重憲政實質討論
國民黨及民眾黨所提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立法院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權進行修訂。朝野歷經數輪協商,仍破局,形成上週五立法院全武行局面。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出聲明,表示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關於立法院於2024年5月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針對此次爭議,提出3點聲明。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是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議決」程序,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楊建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申言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應先進行「議」,也就是「討論」的程序,才能夠「決」。「然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竟未經實質討論,更未有實質審查,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立法院為人民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政功能,顯然未能發揮,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因此表達最嚴正的譴責。全國律師聯合會指出,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對於憲法機關間的憲政秩序影響深遠,且亦涉及國家財政之重大規劃,對於人民的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呼籲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及,國會固為民意之彰顯,然立法委員對其選民,亦負有積極參與實質審議之責,國會的有效運作端賴立委諸公們的實質討論及審議,此亦為民主憲政制度運作之基石。民主憲政制度是台灣的驕傲,也是這塊土地上人民的共同信念,堅信台灣民主的韌性,也期許立法院本於憲法職責,妥適立法。
拚生機!最老死囚寫信給大法官: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地判死刑?
死囚王信福寫信表示,「死刑的案件是不是要很慎重?是否為求其生不可得?為什麼我的案件,法院可以一句話這麼草率地判死刑?」(圖/翻拍司法院官網)法憲法法庭昨進行死刑辯論,攸關37死囚是否可「逃死」,引發全國關注;涉殺警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透過律師寫信給大法官「希望爭得死刑違憲的判決、求一線生機」,但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在法庭上直言「死刑是讓被告為自己犯下的罪刑負責」。72歲王信福因涉槍殺2員警在2011年判死定讞,至今未執行槍決,是目前台灣最老死囚;他在憲法法庭開庭前,寫信給律師向大法官轉達他的心聲「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王信福信中指出「明明不是事實的事卻得不到理解,申冤而心有不甘,但願大律師們能在法庭上爭得死刑違憲之訴求」,希望 「求得一線生機,再力爭之餘地,換得洗刷汙名的機會」王信福的律師李念祖表示,法律不許被害人報復,憲法也不該允許政府「以應報之名,行報復之實」,不要將死刑冒充「被害人的賠償」;法官認為該死就判死,量刑時一再使用「人神共憤」、「令人髮指」等字詞,這種缺乏客觀的情緒語言,提供死刑是不理性的證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監委高涌誠指出,人權保障在於生命存在,現存的死刑制度以剝奪人民生命為刑罰制裁,侵害基本權的核心及本質,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目的及國際人權公約相悖。但代表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發言的律師陳淑貞表示,高達96.7%被害人家屬反對廢除死刑,請憲法法庭不能夠忽視,而且目前死刑制度仍存在,就應該執行死刑,否則犯罪被害人的人權要如何獲得保障,死刑制度是合憲的,不應廢除。陳淑貞律師在法庭外接受採訪時說,台南殺警案的家屬認為,廢死根本是「沽名釣譽、政治操作」。歐盟自從2003年廢死後,就有人開始在台灣大力主張廢死,但主張廢死比例歷經這麼多年依然沒增高,反對廢死聲浪依然存在,甚至比例還居高不下。王信福不但寫信給大法官、想藉釋憲程序「逃死」外,另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年3月也籲請法務部對王信福案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最高檢察署昨表示,最高檢已於今年3月22日分案,正由檢察官依法研議中。
美國會CECC提名「黎智英」等4人 角逐2024諾貝爾和平獎
美國國會於2000年10月成立的獨立委員會「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CECC),於美東時間1日公布中國人權定期審查報告,並將提名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中國政治活動人士許志永、維權律師丁家喜,以及維吾爾疆獨學者土赫提(Ilham Tohti),角逐2024年諾貝爾和平獎。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圖/達志/美聯社)「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官網指出,美東時間1日上午將召開聽證會,公布對中國人權的定期審查報告,除邀請專家學者說明中國人權現況外,也將邀請受迫害者家屬現身說法。CECC也預計正式提名黎智英、許志永、丁家喜與土赫提角逐2024年諾貝爾和平獎。中國政治活動人士許志永。(圖/達志/美聯社)長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現狀予以嚴厲批評並因此遭到中共制裁的CECC主席、共和黨籍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以及CECC共同主席、民主黨籍參議員默克利(Jeff Merkley),於美東時間1月31日向諾貝爾和平獎的評定機構「挪威諾貝爾委員會」(Norwegian Nobel Committee)寄出信函,並提名前述4人角逐2024年的諾貝爾和平獎,以表彰他們「為建設一個更和平,以及權利和自由更受到尊重的世界,所做出的貢獻。」中國維權律師丁家喜。(圖/翻攝自X平臺/State Department: Democracy, Human Rights, & Labor)該份信函還敦促「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將2024年的獎項授予上述中國人,並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當今世界最嚴重的人權侵犯者」之一,「這將傳達出一個訊號:生活在中國共產黨統治下的人們對和平與自由的渴望,與世界各地數十億人民的願望並無不同」。目前黎智英、許志永、丁家喜與土赫提4人都遭到中國當局拘留,並因行使國際法保障的權利而被判長期徒刑。維吾爾疆獨學者土赫提(Ilham Tohti)。(圖/達志/美聯社)不過,中國國務院1月底也發佈《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白皮書反擊西方的指控。該文件稱中國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權,並批評部分國家以「法治」、「人權」為藉口干涉他國內政、侵犯他國主權,而北京也反對將反恐問題「政治化」、「工具化」。白皮書也指出,中國依法辦理恐怖活動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既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又注重保障受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權利。
藍選前之夜造勢破25萬人! 侯友宜:「我們這仗一定要贏」
2024總統大選就在明天,國民黨今(12)日晚7時30分在板橋第一運動場前廣場,舉辦「贏回中華民國」選前之夜造勢大會,活動還沒開始,現場就湧進20萬支持者,人潮更外溢至周邊道路,相當驚人。對此,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就表示,「侯友宜這輩子用生命顧台灣,我們這仗一定要贏」。侯友宜表示,「今天回到新北市,我抱著一顆感恩的心情,謝謝所有鄉親,我在這邊13年你們給我鼓勵、支持,讓我有機會向前走,做更多事情,我在這邊深深一鞠躬,謝謝大家!」,侯友宜強調,「我一直在想台灣要怎麼變得更好?我們台灣人期待的是哪種台灣?我出國訪問美國、日本、新加坡,我們跟新加坡比就好,現在的新加坡,國民所得亞洲第一,在亞洲、全球都受到尊重」。侯友宜也提到,「新加坡成功的秘訣有什麼?李顯龍直接說有兩個原因,首先新加坡的國政路線沒犯過錯誤,第二個讓世界更欽佩的是,新加坡有嚴格的法治、清廉的政府,這就是政府的核心」,這讓侯友宜直言,「我們給民進黨執政,有清廉嗎?有法治嗎?完全沒有,總統的選舉就是國家路線的選舉,我和賴清德完全不一樣,今晚要請我們全國的人民做一個最後的選擇」。侯友宜直言,「我第一條路線,這是戰爭與和平的選擇,如果賴清德當選,台海非常有可能陷入戰爭的風險,賴清德就是戰爭風險的路線,侯友宜的路線是和平路線,反對台獨、反對一國兩制,守護中華民國、守護台灣、守護憲法」。侯友宜更接著說,「賴清德縱容新潮流,走的是貪腐路線,弊案重重,不公開、掩蓋,侯友宜是清廉路線,成立新的特偵組,清查弊案,還給台灣清廉的政府,請問我們台灣人要選誰?」侯友宜提到,「這是一個公平正義、廢死跟反廢死的選擇,賴清德走的是廢死路線,侯友宜走的是反廢死路線,依法執行死刑,強化治安,對好人好一點,壞人壞一點」。侯友宜表示,「賴清德走的是反核,賴清德的非核家園跳票了,侯友宜走的是讓台灣能夠能源永續,不要讓台灣繼續缺電,不讓人民不安」。最後侯友宜也說,「這是一場仇中抹紅、與中間路線的選擇,賴清德喜歡抹紅我,包括國民黨依賴中國大陸,我沒有依賴中國大陸,賴清德的路線是閉關鎖國,侯友宜走的是台灣的中間路線,依照憲法,主張務實交流、捍衛國安,保障人權,侯友宜這輩子用生命顧台灣,我們這仗一定要贏」。
法務部和檢方遭疑不要和平、專查新住民! 最高檢澄清:沒這事
法務部和檢察機關遭質疑鎖定新住民,竟指境外勢力藉由新住民介入這次總統及立委大選,台北地檢署甚至傳出檢察官訊問退休警官,質疑為何在群組傳「兩岸要和平」,遭退警回嗆「難道不要兩岸和平?」許多堅持司法中立的檢察官,對法務部和部分檢方人士近來諸多亂象,紛紛搖頭歎息!最高檢察署2024年1月4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強調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從未「鎖定新住民」或將他們列為「介選之首」。最高檢察署指出,該署督導全國檢察機關查察妨害選舉案件,主要目的在 維護我國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故對任何以不正方式介入選舉的不法行為,都應嚴加查辦,以確保選舉正當性與公正性。「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檢察機關保障人權,是查察任何不法之徒之不法行為,從未以特定族群作為鎖定對象,相信這點絕對經得起任何事證的檢驗,盼各界明察。最高檢察署表示,2023年11月9日曾發布新聞稿,提到「黑」、「紅」、「金」,一事,係指「面對『黑』、『紅』、『金』挑戰,積極佈雷才是偵辦的王道,重點在『準』、『時』、『孵』三要素」。從頭到尾都沒有提過鎖定新住民或將其列為介選之首。同次會議的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副大隊長徐靜儒業表示:「針對重點對象佈雷。關注新住民及其團體於選舉期間是否有參加餐會、赴陸接受招待等情形,持續加強反賄選宣導。」該次會議,從頭到尾都沒有提過將鎖定新住民或將其列為介選之首。新住民來自世界各國,對臺灣社會的發展貢獻極大,素為國人所肯定,新住民熱愛臺灣,在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常常協助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最高檢在歷次查賄座談會中,對於新住民對台灣社會發展的貢獻,均推崇備至,此亦為國人共識,相信新住民對政府也會有相同的信心。
鄉長擋路1/電力公司拒行賄慘虧千萬 最高院大法庭裁定國家賠
「民不與官鬥」是華人社會千年來的處世哲學,不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年6月出爐一件裁判,顛覆了這「千年不敗」的觀念。大法庭認為,公務員故意違法造成人民經濟上損失,人民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賠償,打破《國賠法》的法律條文隱晦不明的困境,也讓外界十分好奇,究竟是什麼案子,讓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這個具有高度憲法意識的歷史性裁定。本案源起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底標得位於南投縣名間鄉的BOT案工程,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的集集攔河堰蓋水力發電廠,名間電力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下游營造公司施作,名間鄉長謝朝輝趁機勒索地方回饋金,被拒後惱羞成怒,竟要求鄉內不知情的公墓管理員,在該案施工唯一聯外道路上放置水泥護欄,還指示其他廠商兩度破壞、開挖路面,再墊高涵洞下方聯外道路,讓預拌混凝車無法進出工地。名間水力電廠是國內首座BOT小型水力電廠,曾獲政府金擘獎優等,因前鄉長索賄而蒙羞。(圖/翻攝國家文化記憶庫)鄉長謝朝輝惡行害慘了名間電力公司,導致商轉營運延後138日,慘遭中水局罰款1120萬元,有苦說不出的名間電力公司原本想提告求償,包括工程、人事費用及未營業損失4千8百餘萬元,但考量調解委員會和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損失金額只有600多萬元,只能勉強同意,雖然歷審法院大致上都支持這個國賠金額,可是對於遲延天數的認定並不一致,導致本案2007年提告聲請國賠,16年間來回二、三審法院之間,遲遲無法確定。名間電力公司委任律師尤英夫和王雅雯指出,歷審法院都認為名間鄉公所該國賠,但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竟獨排眾議,認為《國賠法》沒規定可賠償民眾經濟上的損失,2022年4月間改判名間電力公司敗訴,拒絕行賄的名間電力公司一毛錢國賠也拿不到。名律師尤英夫指出,名間水力電廠遭前鄉長阻擾施工,延後382天才完工,廠商損失慘重。(圖/黃鵬杰攝)還好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聽見民眾的聲音,將本案提交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為,《國賠法》根據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而制定,《民法》已修法將公務員故意侵害人民利益也應賠償,如《國賠法》不比照適用,違反其立法精神,最後大法庭裁定公務員故意侵害民眾利益,可請求國賠,全案才廢棄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算是遲來的正義,但官司拖這麼久,名間電力公司的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尤英夫強調,司法應尊重專家鑑定的意見,他表示歷審法院對於工期遲延時間認定不一,從74天到77天不等,其實鄉長擋路延誤施工一天,不表示隔天工程車及工班就能上工,因為營造公司的工班和器具的出勤時間,早已排定不同的工程和工地,一旦延誤,就得另找空檔,司法應該尊重專家意見,才能計算出名間電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對此,名間電力公司總經理蔡世祿電話受訪時,態度相當低調,僅表示一言難盡,至於本案一拖16年、大法庭終於做出有利裁定一事,他說感謝且信賴所委任律師尤英夫多年來的努力。
5億高中生離奇命案偵結 中檢認「無下毒沒推下樓」!夏姓配偶殺人罪不起訴
5億元高中生離奇命案、案情撲朔迷離,包括登記同婚2小時後突然在夏姓配偶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懷疑兒子生前遭下藥再推下樓致死,控夏男謀財害命。該案追查月餘,台中地檢署今日偵查終結,第一時間依《殺人罪》裁定30萬交保的配偶夏男不起訴,但因涉嫌假結婚、依《偽造文書》起訴;另夏父同樣《殺人罪》不起訴。台中地檢署說明全文如下: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訴涉嫌殺害賴姓死者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經檢察官詳細蒐證後,因查無充分之積極證據而認其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本件賴姓死者於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經救護人員送醫急救無效而死亡後,經警方於同年月 5 日報請本署檢察官相驗,本署謝怡如檢察官於當日即率同本署法醫師前往相驗,並訊問死者家屬、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初步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諭知新台幣 30 萬具保候傳。檢察官並於同日聯繫法醫研究所,擇定於同年月 9 日進行解剖。檢察官於本案發生後,迅即針對所有可疑事證,指揮司法警察密集進行相關偵查作為,除調取相關之監視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關人等之通聯紀錄、就醫紀錄、車行紀錄等外;檢察官並同時實施相驗、解剖、勘驗(現場)、鑑定(毒藥物、生物跡證、指紋…等)、搜索、扣押、數位採證(分析)及地毯式搜尋相關證人進行約詢等共 100 餘項偵查作為,以釐清下列四大重要疑點: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 2551 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 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 800cc,仍會死亡: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 800cc 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 3 樓、8 樓進行查證,該 3 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 3 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 8-1 戶(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戶別為 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 2 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 8-1 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 T 恤)係拍攝於 112 年 5 月 8 日,案發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 10 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中天換照勝訴案判決書公布 律師:NCC違背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
中天電視換照案勝訴判決書公布後,引起各界關注。中天電視律師團成員劉昌坪律師表示,NCC違背憲法交付的保障新聞自由義務,過程相當粗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在判決明確指出,NCC的7位委員據以評分的審查表、其中60分未依新法修正,係屬違法,不該回推換算!劉昌坪強調,NCC已替換部分委員,應該重新召開聽證會,並由新委員以正當法律程序重新實質審查中天換照申請案。中天換照案律師團成員劉昌坪(左)認為,NCC應以正當法律程序重新實質審查換照案。(圖/報系資料照)劉昌坪律師表示,NCC對中天換照審查評分表有嚴重瑕疵,這是中天提出的理由之一,北高行判決也特別指出,7位委員使用的評分表全部錯誤,如果依照NCC所稱,可以回推換算,那麼「配分比例」就毫無意義可言,NCC又何必在2018年修法改變「配分比例」?再者,NCC在2018年修法前、審查換照案件時,都完全「準用」申設辦法的「配分比」進行評分,更可證明客觀上並無NCC所稱:因申設與換照性質不同,以致無法準用的情形。劉昌坪律師認為,NCC身為獨立機關,判斷換照的前提,應適用正確的法規、及正確的證據,NCC才有判斷的餘地,如NCC適用法規面向已發生錯誤,法院當然有權審查。本案法院聚焦在程序上,既然程序已有問題,法院就不需判斷實體。因此,既然NCC審查中天換照案程序有重大瑕疵,法院認定處分違法的心證已經明確形成了,北高行當然不會實質審查NCC所謂的5大不予換照理由,何來北高行沒有否定NCC不予換照的5大理由可言呢?中天先前曾向行政院陳情過,當時行政院說NCC是獨立機關,不便表示意見,不料北高行判決中天勝訴後,行政院卻又公開發言,指程序瑕疵可以補正,還說法院並沒有否定不予換照的實體理由,行政院態度前後不一,令人費解。另外,NCC從2006年起,多次在委員會議記錄、新聞稿等資料公開表示,衛星頻道因無總量管制,原則上均予換發。2014年的委員會議記錄上,更強調除非涉及重大違規事實,「本會對於此類頻道經營資格剝奪之相關議案,均慎重審議。」該次會議紀錄更指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申請設立,無涉限量之特許或稀有無線電頻率資源之分配,此類事業之換照申請,除非申請人於組織或經營行為上已構成喪失經營資格之要件,原則上即予以許可。」NCC當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和新聞自由,不受外界干預。根據上述NCC會議紀錄,審理換照案時,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結果審理中天換照案時,卻是予以最強烈的關台處分!因此未來重新審理換照案時,應回到以人民的權利和自由為本位,重視中天原有200萬收視戶的權利。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表示,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劉昌坪律師也強調,台灣是珍貴的憲政及法治國家,無論哪一黨執政,任何的新聞台、報紙或言論平台,不管其立場或論偏好為何,都應該受到憲法及法律的平等保障,公權力對於媒體的管制,特別是新聞媒體,應該高度的戒慎恐懼,而且公權力的介入和管制手段越嚴重,越要用嚴格的標準,檢視其合法性和合憲性。
知錯能改,又何妨嗎?關於TDR的修法爭議宜修法解決!
最近TDR修法爭議,吵得沸沸揚揚,贊成修法者說是為了保障人權、嚴守罪刑法定、法律明確,反對修法者則反指這些修法目的,僅是為個案而已,但事實真是這樣嗎?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TDR,即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第二上市櫃股票」,是指該公司已經在國外上市,並將在我國申請第二上市,因此可用「存託憑證」掛牌,對外進行募資,明明是外國有價證券,卻在我國募資,為了保障投資大眾利益,受到證交法管制,像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規範本來就是應該的,但是有個先決條件是:TDR 必須是《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咦?TDR 是否受證交法規範重要嗎?當然重要!如果 TDR 被認定是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那當投資人違反證交法,除了民事賠償之外,還會面臨刑事處罰。而我國證交法第6條對有價證券的認定,採所謂的「有限列舉、概括授權」的模式,TDR 並不在我國證交法所列舉有價證券範圍內,那 TDR 是否曾經主管機關的核定呢?這個就是問題所在,現在證交法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以斷然表示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拒修證交法,TDR 屬於「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背後理由根據就是金管會在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這種論點絕不能心服,因為從這個函釋的內容來看,並無從得知金管會曾經具體行使「核定權」,頂多只能算是證券法規的政策宣導而已;而且在該函釋發布時,也就是 1986 年,台灣根本就還沒有 TDR 的存在(我國第一檔 TDR 是在 1998 年發行的福雷電 TDR),那金管會又怎能說當年的函釋有把 TDR 納入核定範圍呢?所以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TDR為《證交法》有價證券之意思。當然101年後除了通過證交法修正,陸續也花了不少時間重申已經核定的意旨,背後除了維護投資者之權益,是否在於一旦否認第900號公告的範圍,等於承認行政怠惰,默認TDR長期處於無法可管空窗期。雖然其實這在我國也是不乏前例,〈懲治盜匪條例〉,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時為限時法,施行期間一年,卻未於期滿前以命令延長,故於民國34年4月8日期滿失效。嗣後,國民政府於同年4月26日下令溯及自4月8日起展限一年。因該條例既已失效,包括授權以命令延長其施行,結果這個法律還是一拖再拖,沒有定論,最後這個問題,還不是在立法院之廢止就結束這種左右為難的問題,其原因或許在當時大法官在民國88年11月18日的第1129次不受理決議,間接肯定該條例的效力,在國家避免承認錯誤,不承認其已公權力赤裸裸地適用已失效的法律,判處人民嚴重之刑事罰,將遭致的難以承擔的國家賠償問題,1998年第一檔發行的TDR到2012年修法,14年間TDR處於主管機關未行使核定權的狀態下於市場存在,金管會若承認疏失將面對冤獄及國賠的棘手問題。 國家機關同樣面對這種困境,這時反對修法者,動輒以臆測他人別有用心地修法,其實修正國家過往疏失,不是為了縱放罪犯,正是為了保障人權,而是對於法治國家的信仰,為了維護個案人民的正義,本來不是所有國家機關義務,任何人都是需要受到保障的小民,無論可能面對證交法的有錢人,還是身無分文的窮人都是一樣,畢竟正義是沒有富窮貴賤多寡之別,只要有人民權利受到不當的侵害,政府就該勇於面對!現代政府朗朗上口的轉型正義,修正前朝怠惰,難道不該在證交法體現嗎?還是轉型正義徒具空話呢?金管會或立法委員都應該以人權最優先的考量,修正錯誤不代表自己犯錯,而是國家機關對於人權保障的自我修正,朝著更高的格局前進,不是嗎?勇於修法,其實一點都不丟臉,反而一個政府是否能展現認真負責面對過往錯誤?
立法缺漏導致4件冤案發生 余天拚《證交法》修法本會期審查
「臺灣存託憑證」(TDR)因為立法不夠明確,以致TDR至今到底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仍妾身不明,屢屢造成投資人觸犯《證交法》,甚至遭判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召開公聽會,民進黨立委余天即表示,當初這個法案的提案人是他,不料這個法案卻因為立法缺漏導致有4件冤案發生,他感到很不可思議,站在罪刑法定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人權保障,他有責任在這個會期中,力拼讓這個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以保障及捍衛人權。余天的發言也受到部分法界和人權團體的讚賞,認為余天前段時間在經歷喪女之痛,在擦乾眼淚後仍秉持立委該有的職責。余天表示,因為2010年時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完全沒有講到TDR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定,所以他才在當年就針對《證交法》第165條之2提案增修,並在2012年1月4日頒布,「如果是公聽會上金管會所說以前有核定,那我當初就不會動用到《證交法》的母法來增修第165條之2。」余天強調,他之所以要力拼在這個會期讓法案通過財委會審查,除了上述原因,還有一點就是前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過去在2016年10月27日於立法院備詢時也清楚回答指出,《證交法》第165條之2所規範的對象就是TDR,監察院也在2020年所出具的調查報告也直指,金管會用第900號函核定TDR已違法違憲,更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明確性。「我很納悶金管會在公聽會上提出的『三不』依據何來?」余天表示,立法的精神應該是要保障人權,讓民眾依循法規安居樂業,既然發現法律制定有疏漏,就應該修法使其更完善,「金管會前後任主委講的話都不同,我們是要相信誰?」部分法界及人權團體也對余天力挺修法的行為給予讚賞,並呼籲監察院應該針對過去多起因炒作TDR而遭判刑入獄的案子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有冤屈,就應該還給人家公道。
《平均地權》倉促修法惹議 多位法學專家也批手段激烈「恐違憲」
台灣法學基金會舉辦「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邀請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及台大等多所法律系教授,針對《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中,「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預售屋禁轉讓」、「炒房最高罰5000萬」探討是否有「違憲」疑慮。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也出席聆聽並指出,立法要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限制人民財產買賣自由是嚴重影響經濟發展,未來不排除提出釋憲。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先是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的合憲性提出觀點,他認為,這是現行法律體系中絕無僅有的立法例,原則禁止限制,例外許可之立法例,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更遑論可能產生如公務人員貪瀆、不動產交易增加障礙及不確定性等系統性風險。呂丁旺表示,私法人買受住宅方面所採的限制,應該是在窮盡所有的抑制手段,例如限制私法人買房戶數、限縮銀行貸款成數等仍無效果後,非不得已才可能考慮採用的最後手段,否則上述的法律風險將完全模糊及抹煞了修法的立意。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也出席聆聽並指出,立法要有其必要性與目的性,限制人民財產買賣自由是嚴重影響經濟發展,未來不排除提出釋憲。(圖/林榮芳攝)緊接著,真理大學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林家祺也對預售屋買賣禁止讓與的合憲性提出看法。他認為,預售屋都有數年的興建交屋期,消費者可能因出現經濟變故、離職、遷徒等因素換約,不能一刀切地認為換約等於炒房。況且即使消費者因為換約獲得價差,房地合一稅2.0也將預售屋交易納入45%重稅對象,此次修法顯然淪為疊床架屋。林家祺認為,平均地權條例47-4條第1項禁止轉售預售屋之規定,在同條項之「除外規行」中採取「空白授權」之立法模式,且於母法中缺罰「目的、範圍、內容」,不符合憲法23條「依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因此,縱使此次修法有其合理之公益目的,亦難脫違憲之疑慮。其次,此立法方式為我國首次立法禁止並處罰人民合法財產移轉,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林家祺認為,在未用盡抑制不動產炒作政策工具前,逕行採取終極手段,不符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另「債權契約」屬於私人經濟領域查核困難,如再加上「審核例外轉讓之申請業務及其引起之行政爭訟」,實施後將徒增行政機關查核與困難,也勢必造成民怨。最後,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也對5000萬高額行政罰禁止炒作的合憲性提出看法。他同樣認為此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更何況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將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再者,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的裁罰權,但地方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乎比例的裁罰基準。楊智傑表示,在各種程序配套都欠缺下,將5000萬裁罰權交給地方政府,屬於違憲設計。目前已有內部程序制衡與保障較為完備的公平會,應還是交由公平會處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廖義男總結表示,禁止炒房過程中,政府用激烈手段達到目的,但問題是,從憲法來看目的是否明確,手段是否真的達到公共目的,有沒有侵害人民較小的方式以合乎比例原則,還有程序性的問題,及處罰機關交給地方政府是否適當,都有很多可以討論的空間。他認為,要挑戰合憲性審查問題還是要有案例,因此呼籲學者專家多多寫文章批判,讓法官碰到審理時,就主張審理的案件有違憲疑慮由法官提出釋憲,不要讓人民透過打行政訴訟受到不利確定判決後再申請憲法訴訟,這樣就太慢了。他也強調,此次研討會不是要挑戰內政部,而是希望國家法律能健全,更合乎民主法治,保障人權意識。亞昕國際董事長姚連地受訪時指出,若控制房價是政府目的,限制人民無法自由買賣、投資,更嚴重可能影響國內經濟發展,同時一定無法達成目的。他表示,如果有機會願意提出釋憲,看《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條文有沒有違反自由民主國家憲法。
拒盤查遭「大外割」上銬…警棄上訴停職生效 音樂老師將提國賠
非洲鼓老師詹慧玲前年在上課途中遭桃園中壢遭警方盤查,當時她拒絕臨檢,結果遭葉姓員警大外割壓制帶回派出所,事後詹慧玲告上法院,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她聲請再議,法官認為葉警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涉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而葉姓員警放棄上訴,已向中壢警分局辦理停職作業,自本月11日起生效。事發於2021年4月22日上午7時許,詹慧玲在中壢街頭遭員警葉政昱攔查,她質疑對方盤查的合法性,拒絕說出相關個資,期間脫口「你真的很蠢」,被葉警以「大外割」拋摔,最後上銬帶回派出所。法官審理認為,葉警違法阻攔盤查詹女在先,藉口對方妨害公務而加以違法逮捕,剝奪行動自由並造成詹女身體受傷,除造成詹女損失,也嚴重損害警察形象,且犯後未能表達悔意,因此分2罪論處4月及6月徒刑,6月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若判決定讞將得入獄服刑。對此,葉姓員警放棄上訴,已向中壢警分局辦理停職作業,自本月11日起停職生效,他也將依規定向桃園地檢署易服勞役,期滿後可望依規定申請復職。中壢警分局也表示,將會持續給予葉員關懷及啟動員警心理諮商輔導機制,之後也會加強員警教育和精進員警依法執法技巧,兼顧行政執法及保障人權。詹慧玲也做出回應,認為不管身分為何都該依法行事,也感謝法官做出正確判決,而依照規定,葉姓員警停職也是正確的,另外她也將在今年4月22日前提出國賠申請。
憲法訴訟滿周歲了 司法院總結6特色保障人權
憲法訴訟法新制滿周歲了!司法院上午召開記者會,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指出,分析新制6大特色,包括:收結案量創新高、言辯案件大幅攀升、判決多獲2/3以上大法官支持、合憲和違憲判決數相近、人民聲請案判決最多、指標案件釐清憲法爭議。憲法法庭書記廳統計,新收案件4371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是舊制大法官會議時期平均每月50件的7.3倍,其中人民聲請4252件最多、法院聲請24件居次。至於案件受理比例部分,去年審理終結案件3241件,裁定不受理比例97.32%,相較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的案件受理比例7.51%,新制受理比例下降原因,可能是受理案件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具有憲法重要性、基本權必要性等要件,或未委任訴訟代理人等因素。許辰舟指出,憲法法庭去年已進行11次言詞辯論,而去年20件判決中,有8件判決進行言詞辯論,相較於舊制在1993年到2021年的大法官會議時期,言詞辯論僅召開23次,新制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件數大幅提升。司法院為讓憲法法庭制度更為完備,去年8月19日函請立法院修法,希望讓違憲失效法規範效力更明確。
台大律師學姊康裕成來相挺 新人湯詠瑜盼「議會全壘打」前進議會
昨晚(11/04)高雄市第八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湯詠瑜與第七選區市議員 康裕成,台大律師學姐妹今晚再度合體,並由高雄市前任副市長湯金全率領湯詠瑜的律師後援會,揭櫫湯詠瑜對高雄青年世代的政見與願景。湯詠瑜說感謝學姊康裕成議員再次合體相挺,身在艱困選區的她倍感窩心,也提到她最堅強的後盾父親湯金全律師今日率領她的律師後援會一同讚聲助陣。湯詠瑜說,律師法第一條明載,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這也是她對自己的鞭策與對鄉親的承諾。市政建設需要法律專業的議員來監督、促進,懇請鄉親讓詠瑜承擔,跟大家一起打拼。湯詠瑜說前新苓本就屬一級戰區,加上「韓流」來襲選情日益激烈,民進黨提名的三位候選人「議會全壘打」是共同目標,而身為新人的她,在沒有任何資源知名度的狀況下奮戰至今,全力爭取為故鄉高雄承擔打拼的機會;湯詠瑜懇請鄉親「留一票給詠瑜」盼大家推一把將具備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執照的詠瑜「進軍議會」,為民服務、伸張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