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
」政府發錢!符合資格「每月補助2661元」忘領就充公 申請方式一次看
為減輕弱勢單親家庭養育負擔,高雄市政府推出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只要符合條件,每位子女每月最高可領2661元。申請人需檢附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等,就能到戶籍地區公所或線上辦理。針對補助對象,高雄市政府表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半年以上,並由父或母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之家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全家動產(含存款投資等)1戶4口之內未超過12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配偶死亡。二、父母離婚,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三、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五、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六、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八、單身收養子女。高市府指出,若符合相關條件,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1名子女,其子女未滿15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661元;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且仍就學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弱勢單親家庭父或母監護2名以上子女,其子女為未滿18歲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13元。但其子女為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應持續就學始得補助。高市府說明,補助期間於子女年滿15歲之次月起停發補助,如仍就讀國中,請於當年7月前補正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國中畢業或高中(職)畢業且尚未滿18歲之當年7月起停發補助;就讀高中(職)或專科同級者,則當年2月、8月停發補助;如有繼續就學,於當學期註冊後依限(上學期為10月前、下學期為4月前)檢附已註冊之學生證明文件送區公所經審核合格,將於檢附資料之次月底繼續撥款並追溯至停撥當月;倘經區公所通知逾期未補正,得撤銷或廢止補助。高市府提醒,子女年滿18歲時將自動取消本項補助;補助期間如因戶籍遷離本市、監護人再婚、未獨力扶養……等狀況,不符補助資格者,取消本項補助。若民眾欲申請補助,應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其他符合資格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或判決、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外籍父母之戶籍及財稅資料、勞保加退保明細及相關就業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嚴重傷病診斷證明書等,至戶籍地區公所或線上辦理。
人犯脫逃4小時醫院才通報 基隆衛生局開鍘罰9萬元
犯下殺人未遂遭判刑的39歲男子簡郁紘,19日在基隆市某醫院逃逸,一路從基隆逃脫至雙北,民眾人心惶惶,最終逃亡4天,簡郁紘於新莊落網。基隆市衛生局今(24)日依《精神衛生法》裁罰針對簡郁紘脫逃4小時,醫院延遲通報裁罰9萬元,並督促其加強病人照護及管理。基隆衛生局表示,得知簡郁紘逃逸後,立即派員至該醫院調查,據該醫院回覆內容及現場調查結果,確認該醫院遲逾4小時才報告警察機關,此舉已違反《精神衛生法》第34條「精神照護機構於病人行蹤不明時,應立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之規定。因此,衛生局依法從重裁罰該醫院9萬元;此外,衛生局也於昨日派員至該醫院確認其改善作為,並將持續加強督導。至於醫院是否有違反保安處分相關法規,則另由地方檢察署調查認定。
注意!殺人未遂犯基隆逃脫 刑事局「緊急」通緝
去年1月在台北市萬華犯下殺人未遂案件的簡姓男子,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簡男觸法,但考量其罹患思覺失調症,判處簡男3年有期徒刑。執行前施以監護5年,被送入基隆一家醫院監護。但19日上午醫院發現簡男不見蹤影,警方獲報後通報台北地檢署,檢方簽發了拘票並發布通緝,警方公布簡男的穿著,提醒民眾注意。基隆市警方19日下午2時30分左右,接獲基隆某精神病院通報,指該院戒護的39歲簡姓患者於上午10時許放風時,趁隙從醫院離去,行蹤不明。基隆市警局在獲報後,立即通報台北地檢署,檢警也聯絡了簡男的母親,確認簡男並未回到新北市的家中,檢方隨即開立拘票,晚間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9條規定對簡男發布通緝。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簡男於2023年1月在台北市萬華區攻擊一名路過的女子,致使女子頭部、臉部及雙手等多處受傷,簡男被捕後,台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簡男殺人未遂犯行,判處3年有期徒刑,因其罹患思覺失調症,在執行前須施以監護5年,因此將其安排住進基隆市某醫院監護。警方表示,簡男在離開醫院時,身著白色上衣、外加長袖方格紋襯衫、黑色長褲,呼籲民眾若有發現,請立即通知警方。
市區開車竟120公里高速衝撞 倒楣騎士遇難、狂男最後輕判6年半
男子胡金豪2022年7月間駕車在台北市街頭闖紅燈,隔日凌晨途經士林區中正路轉承德路口,高速衝撞輾壓一名騎士致死,檢方認為胡男有不確定故意殺人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他有精神疾病,輕判胡男6年6月徒刑確定,執行完畢後還須監護3年,全案定讞。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胡姓男子2022年7月1日晚間自彰化駕車北上,進入台北市區後頻闖紅燈;翌日凌晨4時41分許,胡男駕車沿士林區中正路由西向東行駛,於承德路口再闖紅燈。胡男不顧前方可能有車輛在前方停等,仍以時速120公里高速闖紅燈,追撞前方廖姓民眾駕駛的車輛,廖男車輛遭推擠到人行道,造成骨盆骨折等傷害;胡男接著逆向駛入承德路,陳姓騎士被撞倒後、慘遭輾斃。53歲胡姓男子到案坦承闖紅燈,但辯稱:「我要以我的生命為主,所有的炫光都要讓我通過」,又說:「為了要搶救世界,我一定要這樣做,我當下不知道是真的人。」檢方查出胡男有施用毒品紀錄,再加上精神鑑定後,認定患有思覺失調症、興奮劑使用障礙症,檢方請法院依法減刑其刑。一審認為胡男行為時受到精神疾病影響,輕判6年6月徒刑,上訴後,二審認為一審漏掉宣告保安處分,因此增加刑期執行完畢後,須在監所施以監護處分3年,檢察官和胡男皆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關到死?」 大法官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
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或20年,有受刑人認為,《刑法》上述規定太苛、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4年3月15日判決相關法條「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的規定,不分撤銷假釋原因,到底是另外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沒區別另外犯罪情節、及所犯之罪應執行刑的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各定不同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最晚本案判決後2年失效。大法官強調,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就個案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不是必須要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由於憲法法庭是「事實上的第四審」,因此部分的釋憲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廢棄後須由最高法院等待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檢察總長可對其他類似案件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一樣須等新法制定後重新審判,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最高法院須依憲法法庭本案判決意旨進行裁判。其他適用本案憲法裁判者,可對檢察官的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依釋憲意旨處理。大法官也強調,相關受刑人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不得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有受刑人為此聲請釋憲,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蔡崇義以鑑定機關代表身分,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呼籲修法,確保符合國際標準。謝朝和等36案判無期徒刑入監,卻因假釋期間犯罪或違規,依《刑法》第79條之1規定,一律須回籠再關20年到25年殘刑。這些案件當事人質疑該規定違反比例等原則,聲請釋憲。
台版柬埔寨第二波起訴 主嫌藍道、派出所長、律師等8人最重處無期
「台版柬埔寨案」造成3人死亡、不法獲利4億元,士林地檢署去年底偵結起訴29名被告,今天第二波偵結,主嫌綽號「藍道」杜承哲、「西利雅」洪俊杰、薛隆廷、王姓被告等6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洗錢等罪,其中私行拘禁致死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北市寧夏分局派出所所長葉育忻涉嫌收賄、洩密、偽造公文書等罪,律師陳士綱則涉嫌洩密、洗錢等犯罪,將8人提起公訴。起訴指出,「藍道」杜承哲的同夥去年落網,杜卻另起爐灶,與境外詐欺機房合作,持續以「投資詐騙」技倆行騙國人,並四處蒐集人頭帳戶,成立轉帳水房,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再移至境外,製做金流斷點洗錢。期間前寧夏所長葉育忻陸續收藍道的賄款,包括現金200萬元、價值約220萬元賓士車1輛、價值約109萬4044元泰達幣33504顆,做為洩漏個資、打詐專案情資的對價,且製作不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保單」,供「藍道」等人向境外詐欺機房行使。律師陳士綱則利用身為主持律師地位,將業務上知悉偵查內容洩漏給「藍道」,使「藍道」得以事先勾串本案共犯、證人及逃避檢警追緝,陳士綱並在「台版柬埔寨」案於去年11月經士檢查獲後,旋即成立建設公司籌備處,並將詐騙集團匯入其虛擬貨幣錢包內之鉅額詐騙款項,泰達幣247123.81顆,迅速轉匯至該建設公司籌備處帳戶內而為洗錢犯罪牟取暴利。由於本案適用《國民法官法》規定,所以士檢偵辦之初啟動偵訴合一專組聯繫機制,由偵查組及公訴組檢察官共同組成國法案件專案小組,就不同被告罪責、科刑、從刑及保安處分、書類撰寫、證據開示、強制處分、行政流程等逐一分析、討論,以確保全案蒐證完整,將依《國民法官法》程序起訴範圍,限定在私刑拘禁致死罪及與其密不可分且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行,其餘犯罪部分則依通常訴訟程序提起公訴。本案詐團以股票名嘴為幌子,吸引投資者下載APP,並綁定人頭帳戶,將詐騙所得以虛擬貨幣洗錢,一個月內就有246人被騙,詐騙金額3億9667萬多元,另以高薪徵才名義誘騙61人當人頭帳戶,卻予以囚禁凌虐,造成3人死亡。本案由主任檢察官曾揚嶺、檢察官江玟萱指揮檢察事務官、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參與協助的警政署政風室組成專案小組,檢警協力共同偵破。
民進黨通過排黑條款 賴清德:反黑金無可迴避
民主進步黨今(15)日召開中執會,會中通過聘任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擔任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外,鑑於2022年地方選舉,黑金爭議議題成為選舉攻防之焦點,為回應社會對民進黨改革之期待,會中通過「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以更高標準與道德操守檢驗該黨從政同志與提名之公職候選人,以昭社會公信,根據修正條款,曾受管訓處分的民進黨中常委黃承國將不得再參選中執委、中常委。民進黨中執會中也通過「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送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議決,民進黨表示,因該修正案需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方得生效,於提名時程上難以規範2024年總統與立委選舉,為確保宣示之落實及回應社會期待,故將本草案所修正之提名候選人限制資格,列為2024年選舉提名作業時徵詢、協調之重要參考。民進黨主席賴清德在會中表示,今天是他在1月18日接任民主進步黨黨主席之後,所連續召開的第三次中執會會議,在第一次會議裡面,進行黨部組織調整,以及將台南市議長、副議長選舉當中涉及案情的兩位同志移送中評會;第二次,是建立一套制度來處理學倫相關問題;今天即將要進行黨公職參選的問題,就是希望解決民進黨黨內黨公職跟黑金相連的問題,展現我們革新的決心。賴清德說,基本上,三次中執會黨務革新秉持著誠信、正直、負責三個精神,另外能夠因此達到三個目標。第一個目標是明確回應社會在九合一選舉之後對民進黨的批評指教;第二個,我們也希望能夠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黨內的黨公職;第三個是希望能夠做政治的表率,讓國內的政治能夠往正面的方向來發展,這個對整個社會觀感與國家來講,這個是正面的。中執會今修正「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第9條,原來「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參選黨職規定」條文移除「未滿十年」,依據新條文,黃承國將永遠無法再參選黨職。與會人士轉述,中執委蔡易餘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管訓處分未經司法判決是違憲,若依此規定「我爸爸蔡啟芳這輩子都無法代表民進黨參選」,賴清德則回應,過去曾和蔡啟芳一起為民主打拚,但現在為了回應社會期待,必須用更高標準對待黨內同志。賴清德說,改革過程當中依然面臨一些困難,但是他非常感謝大家的支持,這條改革的路,但必須持續要走,「清廉、勤正、愛鄉土」是民進黨的創黨精神,對於反黑金的作法也是民進黨長久以來的堅持,無可迴避;第二個就是,「綠色執政品質保證」,基層黨員對民進黨創黨早期,縣市長的執政績效非常欽佩,而且也都是念茲在茲,希望民進黨能夠找回這樣的精神。
民進黨立委提舉罷法修正案 犯黑金槍毒罪終身不得參選
為回應輿論「反黑金」訴求,立委羅致政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排黑、金、槍、毒修法提案,在今(8)日由民進黨立委完成連署,送交立法院議事處排入議程。羅致政強調,今天提出的是他的個人版本,未來民進黨立院黨團內部討論凝聚共識後,會配合行政院版本,將再研議提出新的版本。民進黨籍立委今天連署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重點,規定涉及特定法令遭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中包括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不得登記參選。修正案也規定,涉及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涉犯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以及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參選。羅致政指出,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要觸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修正法條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將終身不得參選,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也不得參選。除了觸獨上述法條遭判決確定者外,修正法條也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排除因緩刑宣告付保護管束者;比照破產人,依債清進入清算程序,也都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雙龍搶珠1/大法官、最高法院爭法律解釋權 許宗力打臉終審法院
施行73年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22年1月3日畫下終點,轉型成為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謝幕前夕所作的釋字812號解釋,宣告刑事法律中的「強制工作」規定違憲,引發大法官、最高法院爭奪法律解釋權之譏。主要因為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0年2月間做出裁定,認定包括車手在內的詐騙集團仍須強制工作,不料一年多後,大法官透過釋字812號解釋,廢除強制工作相關條文,司法院長許宗力主持的大法官會議卻成為第四審,打臉終審法院。據了解,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詐欺集團成員應否強制工作曾進行言詞辯論,到場提供鑑定意見的學者林鈺雄、楊雲驊持肯定立場,兩人都舉洗澡為例,引起在場人士一陣笑聲。林鈺雄指出:詐欺集團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加重詐欺罪和保安處分的刑前強制工作3年的規定,兩者是不同種類的處罰,不能說判了加重詐欺罪,就對保安處分的強制工作規定視而不見,就像「不管洗澡洗得多乾淨,牙還是得刷,因為洗澡不能清潔口腔」!法律學者楊雲驊舉西方諺語:「倒洗澡水時,不能把小孩一起倒掉」,強調法院依法可對詐欺集團成員各判刑罰與強制工作。(圖/報系資料庫)學者楊雲驊也舉西方諺語:「倒洗澡水時,不能把小孩一起倒掉」。他表示,保安處分相較於刑罰,限制被告權利的程度更輕,如果認為用重罪處斷,反而不能再依輕罪宣告保安處分的話,就像是把洗澡水和嬰兒一起倒掉,不符立法者原意,當初《刑法》立法時規定「數罪併罰從一重論處」,不代表輕罪就不存在,既然輕罪也成立,仍應宣告輕罪的刑罰與保安處分。最後大法庭採取林鈺雄、楊雲驊等人見解,認為強制工作仍有存在必要。不料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裁定一年多後,大法官會議在2021年12月10日公布釋字第812號解釋,加碼宣告強制工作的法律條文違憲,等於打臉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判。耐人尋味的是,終審法院大法庭制度,是司法院長許宗力上任以來最得意的政績之一,他領導的大法官會議卻一手推翻了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許多最高法院法官心中五味雜陳,認為大法官會議為博得人權美名,無視民眾對詐騙集團等組織犯罪深惡痛絕,打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嚴重侵害立法權。其實大法官會議內部對釋字第812號解釋也有不同見解,不少大法官贊成最高法院以及法律學者林鈺雄、楊雲驊的見解。他們認為,根據《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意旨,認定不法集團成員都有犯罪習慣,因此需要強制工作矯正他們的惡習,這是民意授權立委制定的法律,大法官會議豈可踐踏立法權!另外,如果大法官會議認為強制工作對犯罪集團成員不能發揮矯正效果,那現在煙毒犯再犯回籠率高達8成,監獄人滿為患,顯示矯正效果不佳,大法官是否也要廢除毒犯的刑罰規定,讓毒犯趴趴走?這點恐怕許多大法官又要視而不見了。司法院開記者會宣告大法官釋憲結果,打臉最高法院大法庭維持強制工作的見解,不少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不滿。(圖/報系資料庫)
今年國際審查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人權會籲速修法完備社會安全網
立法院現正召開臨時會,將審議患有精神障礙者觸法後的處遇制度,涉及多項法律的相關條文,國家人權委員會昨(11)日發布聲明,呼籲修法應對監護處分期間明定上限、審理程序加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速修正《精神衛生法》並參酌《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在維護精神障礙者的基本權益外也能完善社會安全網。人權委員會聲明指出,精神障礙者觸法後的處遇制度,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但依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版本,精障者受監護期滿得延長,且延長次數未設限制,將可能造成精障者遭受長期或甚至終身監護的可能。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相關機關參研先進國家作法,設計符合我國之特殊處遇措施,除了應提高評估小組審查次數及審查強度外,在司法程序中並應加入身心障礙團體組織代表參與。人權委員會表示,俢法應依據「身心障礙者的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並以讓觸法的身心障礙者復歸社會為目標,強化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的相關配套措施,加入如交通權、知情同意權、司法近用、補償與救濟權與正當法律請求權等各項權利保障措施。人權委員會強調,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內容,締約國應修正過時的法律及慣例以避免任意拘禁精神健康障礙者,而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傷害,而《精神衛生法》現行條文第41條強制住院及第42條緊急安置規定,已於2017年審核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而列入優先檢視清單,我國即將於今年進行CRPD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呼籲行政院宜儘速提出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精神病犯嫌監護無助回歸社會 監委促政院改善
監察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今(16)日對「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調查結果舉行記者會,指出行政院及司法院對精神障礙者監護處分機制的執行不周妥,不僅影響他們的醫療權益,也不利這些人復歸社會機會。監察院已在昨天通過兩位監委提案,力促行政院注意改善。調查報告指出,嚴重精神病犯之鑑定期間通常僅1日,難發現真實,而且實務欠缺執行處所,凸顯相關規範密度不足,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司法人員正確審判,應該要研議改進,以維護健康人權及司法正義;政府主管機關應針對刑事程序中出現嚴重精神症狀的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予以合理調整,例如可研議修法「先治療再審判」,才能讓被告有效行使憲法賦予的防禦權、辯護權等程序保障權利,進而符合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及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規定。高涌誠強調,不應對精神疾病患者貼標籤,但近來發生多起如屏東超商店員挖眼案等疑似精神疾病有關的刑案,凸顯現行偵查程序開始時,並沒有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之犯罪嫌疑人實施篩檢或評估等流程,使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之病犯難以獲致續行醫療等處遇,惟法務部認為「先治療再偵審」不利相關事證蒐集的見解,恐有違被告訴訟權的行使。監委認為,這種作法並不妥當,「亟待策進」。王幼玲說,監護處分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的意旨,但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的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的期待性,評估醫療效果,司法單位應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對受處分人進行長期的調查追蹤,應為未來重入社會做準備,而不是為了與社會隔離。
屏東女店員遭挖眼…嫌犯自願住院 檢方沒聲請羈押「治療完畢再考量」
近期發生駭人聽聞的屏東挖眼案,有鑒於過去發生過殺警案、小燈泡事件都與精障犯罪有關,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排審《法院組織法》,討論對於精障犯罪的緊急處分修法方式,司法院與法務部卻發生激烈交鋒。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質詢,現在屏東挖眼案犯嫌目前狀態是什麼?衛福部官員稱其目前是自願住院,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目前沒聲請羈押,治療完畢再考量,目前沒辦法訊問被告。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認為,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就能聲請緊急的保安處分,不必另訂法疊床架屋;蔡碧仲認為此舉會被認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直以來的問題都是法官判決到後來要免除其刑了,就把人放出來不能關了。屏東挖眼案的犯嫌是屢次犯案的精障人士,一再發生攻擊行為導致當地居民惶惶不安,社會上也希望對於這類具有攻擊性,會危害社會安全的精障人士在司法上能進行相關處置與治療,立法院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相關修法,法務部與司法院頻頻針鋒相對,唇槍舌戰。羅致政問該嫌目前的狀態是什麼?衛福部表示,目前在平安醫院治療,羅追問,是用《精神衛生法》做緊急治療?衛福部說沒有,是病人自願住院。羅也問蔡碧仲,你們有提羈押嗎?都怪法官會把人放出來,你們有提嗎?蔡碧仲說,「目前沒有,治療完畢再考量,目前沒辦法訊問被告。」針對爭議最大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司法院認為依此法「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就可對犯嫌進行保安處分,但蔡碧仲直言,「就不好用啊!」蔡指出,目前僅有民國91年跟民國101年兩次有用過,20年來才兩次,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當場澄清,事實上就他們所找到的資料就用了20次,正在進行監護的人也很多,是可以用的法。法務部主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在判決確定前就先執行,被學界認為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要把該條刪除,改參照德國「暫時安置」方式進行,檢察官比較有機制可以依循。蔡碧仲也提到檢察官第一時間要以此法做保安處分的困難,像是檢察官不具精神鑑定專業,沒有檢察官敢做任何處置。林輝煌則稱此作法為疊床架屋,且對於法務部說該法有違無罪推定原則,表示「很難理解」,羈押不也是在判決確定前做羈押嗎?這個怎麼就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做監護,讓他接受治療也保護社會安全,就是監護的實質內涵,改個名字叫「暫時安置」,內涵也差不多,這樣就沒有違憲疑慮了嗎?
向媒體大樓潑漆揚言放火 謝和弦緩刑遭撤銷
藝人謝和弦不滿中時集團報導,兩度跑到中時大樓外噴漆辱罵,還在臉書揚言「放火」,遭判刑2月及拘役20日、緩刑2年,還須提供公益義務勞務40小時;不料他沒按時報到,還以身心健康因素為由,聲請撤銷緩刑,新北地院法官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未來將由檢察官決定他服刑或易科罰金。前年12月14日凌晨5時多,謝和弦到台北市萬華區中國時報大樓噴漆「幹」髒話,被警方帶回偵詢,謝做完筆錄後,同日上午11時又返回中時大樓外,朝中時的招牌噴漆,隨後又在臉書發文「哈囉,這次噴漆,下次就放火囉」。台北地院考量謝和弦坦承犯行,沒有前科、素行良好,且他應訊時神智清醒、條理分明,認為她因身心疾病發作而犯案,依「公然侮辱」及「恐嚇公眾」等罪,輕判拘役20天與2月徒刑、緩刑2年,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不料謝和弦未按指定時間,到新北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還在今年3月8日主動具狀表示,他因身心健康因素,長期服藥,每日昏沉嗜睡,無法喚醒,致常延誤或更改保護管束報到時間,深感壓力,希望改為易科罰金,降低每次保護管束報到的時間心理壓力,有助恢復健康。新北檢認為他的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情節重大,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遂聲請撤銷緩刑。新北地院認為,謝和弦有能力履行緩刑宣告所命負擔,卻不想履行,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裁定撤銷緩刑宣告。法官撤銷緩刑後,未來是要服刑或是易科罰金,則交由檢察官決定。
「騙扁小子」黃琪多年來涉多起詐騙 檢察官聲請強制工作3年
台北地院審理27歲的「騙扁小子」黃琪(本名黃照岡)與蘇姓男密友共同詐騙案,29日上午再度開庭審理,檢方認為黃琪已有犯罪習慣,當庭聲請北院對黃琪宣告強制工作3年。根據起訴指出,黃琪自2018年起,靠著男扮女裝,冒充國泰千金結識官司纏身的劉姓女商人,成功詐騙上億元;另於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間,假冒歌手張清芳及其前夫宋學仁,及2人的助理,幫忙喬台大醫院病房,安排詹姓友人的母親入住。另外,黃琪還曾冒用台大校長兼台大醫院醫師楊泮池妻子的名義,向台大校方申請校內網路電話分機;還假冒香港富商李嘉誠的劉姓女秘書及楊泮池等人名義,致電給製造口罩的中衛公司,謊稱李嘉誠有意捐贈口罩,訂購2萬片成人及兒童口罩、酒精棉片100盒,企圖在疫情期間大賺災難財,幸虧被及時發現才未得逞。台北地院審理本件詐騙案採一庭單獨傳喚一名被告的方式進行,黃琪與蘇姓男密友至今尚未同時出庭。29日傳喚黃琪出庭,檢方指出,根據蘇男供述,他將大筆現金存入帳戶,再提款、匯款,形同車手的作為,應將蘇男視為洗錢、詐欺正犯;而黃琪的部分,依據他的過去經歷來看,可見他已養成犯罪習慣,因此向北院聲請宣告黃琪強制工作3年的保安處分。黃琪未對檢方意見做出任何表示,交由律師代為答辯。辯護律師則認為,先前開庭時法官曾要求黃琪考慮認罪,但黃琪目前仍在考慮,待他與黃琪討論後會於11月4日陳報。至於檢察官聲請強制工作的部分,因為當庭才得知,黃琪的意見也將在庭後以書面陳報。據檢警調查,黃琪熱衷於名人角色扮演,利用虛擬特權身分接近取得相關資訊、資源,藉由名人虛擬身分,就能輕易繞過既定的體制程序,有如電影《神鬼交鋒》的情節。保安處分中的強制工作,廣義解釋也是一種刑罰,是法官對被告所為的一種判刑方法,用意在對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因遊蕩怠惰成習而犯罪者,命令其進入勞動場所,強制被告從事勞動工作,藉以培養勤勞習慣與正確的工作觀念,實務上適用組織犯罪、詐欺案為多。
鐵警李承翰父親亡故 法務部長蔡清祥不捨:速修刑法研設司法精神病院
因執行公務保護人民殉職的嘉義鐵路警員李承翰,其父李增文因日前法院宣判殺警的鄭姓被告獲判無罪,而終日鬱鬱寡歡,昨(4)日竟吐血身亡,法務部長蔡清祥聞訊,今天上午特別出面表示他覺得非常難過與不捨,他將要求犯保協會嘉義分會立即前往慰問與協助,至於有關《刑法》87條保安處分的修法,法務部已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另外將與衛福部協商成立司法精神病院的可行性。蔡清祥說,昨天他在第一時間聽到李承翰的父親亡故的消息覺得非常難過與不捨,已立即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轉知嘉義分會前往關心慰問,也呼籲家屬,尤其是李媽媽一定要多加保重,法務部會全心協助他們,把相關事項處理好。蔡清祥指出,殺警案被告判無罪所衍生的《刑法》監護規定的修法,法務部的草擬條文將5年期限的規定改成不限次數延長,且每年進行鑑定、評估,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的相關監護申請及鑑定程序、評估方式做出明確規定的條文送行政院審查,同時,法務部也積極與衛福部討論司法精神病院,很快就會有結論。
快訊/通姦罪違憲!司法院長親宣791號釋憲文 檢警抓姦成歷史
司法院長許宗力今天下午4點在憲法法庭親自宣示第791號釋憲文,明確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從今日起,國家司法強制力將不再干預個人的婚姻關係,也就是說,以後報警抓姦的行為將不復見到,而檢警機關也不再受理通姦告訴案件。台灣是目前除回教國家之外,極少數仍保有通姦刑責的國家,因此今天的大法官釋憲決議,引發國內外關注,因此特別打破以往僅公布書面解釋文的慣例,而是由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在憲法法庭內宣示。由於刑訴法第239條的主管機關司法院,已承認該法條確實違憲,因此今天通姦除罪化的阻力大幅降低,一如預期般輕騎過關,以刑法處罰對婚姻不忠的舊思維法律成為過去。通姦罪被正式宣告違憲,未來民眾抓姦將不能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助,同時,目前法律實務上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將不復存在。除罪化之後,偵查中的通姦、相姦案件,檢察官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不起訴處分;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則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免訴判決。判決確定待執行或執行中的案件則依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該條但書讓被害人可以只對配偶撤告通姦罪,剩下小王或小三面對相姦罪官司的規定,如今刑法第239條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那麼這個但書也將一併走入歷史。
司改會強推陪審制揚言包圍總統府 劍青檢改:誤導亂推
嘉義殺警案凶手一審無罪造成輿論嘩然,民間司改會以民氣可用強力要求政府實施陪審制,並揚言若不實施陪審制,明天要發動民團包圍總統府及立法院。對此,檢改團體「劍青檢改」今(7)日發表聲明痛批司改會刻意誤導焦點,是「把馮京當馬涼」,並批評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自稱曾與司法院高層「協商」,應該要出面說清楚其間有無違反《遊說法》規定。劍青檢改表示,嘉義地院判決殺警被告無罪,主要原因是刑法保安處分規定太過老舊,監護上限只有5年,所以法官「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美國加州對無罪的殺人精神病患可判送精神病院同等法定最重本刑,紐約州和德國的監護隔離甚至沒有期限;所以當前解決方案,應該是學習先進國家,盡快修正刑法,延長監護期限,而非趁亂偷渡無關的陪審制,愈搞愈糟。劍青檢改指出,民間司改會不去提議修刑法,卻跳針說要推動陪審制,這對台灣有幫助嗎?民間司改會一貫主張廢死,經常高喊有罪冤枉,力爭再審改判無罪,謂之「保障人權」。如今法官判決無罪,司改會卻動員上百民團包圍立法院,疾呼速採陪審制,請問司改會是否反對該無罪判決?是否借助民憤之機,趁亂推動陪審制?劍青檢改說,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曾說他與司法院進行協商,雙方已達成參審、陪審兩制併行共識,且已研擬條文完成,毫不遮掩大言介入修法,單一民團竟能長驅直入司法院與院長、祕書長平起平坐,平等「協商」完成陪審制修法草案細節?是否有依《遊說法》第13條、第14條、第17條辦理「遊說登記」及「遊說者申報」?身為法律團體應當說明清楚。劍青檢改認為,司改會若不認為殺警案法官錯判,便不應利用此一民憤機會偷渡陪審,建議其他民團認清事理,陪審制不能解決殺警無罪問題,誤導亂推反而釀成更大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