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見書
」 NCC 違憲 義大利 鏡電視全民關注!立院組「調查小組」查雞蛋採購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全民關注的雞蛋或疫苗採購案,國會通過立職法以「調查權」要釐清政府採購案的疑點,但憲法法庭判決,經立院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之規定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職權之輔助性權力,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是本項此部分之規定牴觸憲法意旨,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其餘審查標的中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均屬違憲且失所依附,應一併失其效力。另非屬本案審查標的,亦涉及調查專案小組之規定者,亦均失所依附,立法者修法時應一併檢討修正。本項其餘規定部分,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之事項,始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之要件。於此前提下,本項其餘部分之規定,始不生牴觸憲法問題。釋憲案宣判前,立委王鴻薇呼籲,不論是雞蛋或疫苗採購案,外界都期盼釐清疑點,但是檢調都要拖很久才有調查,立法院反映民意較迅速,可以快速針對重要事件發起調查,盼大法官重視。兩顆子彈事件讓當年的陳水扁總統連任成功後,當時在野黨立委通 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柯建銘等立委不服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5號的部分合憲 解釋,但有高達16項條文因與國會調查權屬性不符而違憲。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曾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同歐美國家的國會 調查權,但我國憲政設計是五權分立,無法與外國三權分立者相提並 論,因此不能擁有國會調查權。這次他擔任審判長的憲法法庭,在1 3位大法官同意的情況下,作成暫時處分,依舊延續這樣的主張。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的暫時處分裁定,憲法法庭引用585號的釋憲解釋內容,認為修法後的規定,讓 立法院委員會決議所設的調查專案小組,可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 ,明顯與585號解釋意旨不同。憲法法庭認為,依釋字585號等解釋意旨,被要求提供 資料的對象,只限於組織性的「有關機關」,並不及於個人性的「有關人員」;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除了只有負有以陳述證言或表 示意見方式,協助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義務外,沒有當然負有提供資 料、物件的義務。
立院大衝突 全國律師聯合會盼朝野尊重憲政實質討論
國民黨及民眾黨所提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立法院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權進行修訂。朝野歷經數輪協商,仍破局,形成上週五立法院全武行局面。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出聲明,表示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關於立法院於2024年5月17日擬強行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基於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針對此次爭議,提出3點聲明。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能。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是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議決」程序,在立法院必須先「議」後「決」(參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42號楊建華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申言之,立法院通過法律案、預算案應先進行「議」,也就是「討論」的程序,才能夠「決」。「然立法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竟未經實質討論,更未有實質審查,即強行進入院會表決」全國律師聯合會表示,立法院為人民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憲政功能,顯然未能發揮,此不僅斲傷台灣作為民主國家的根本,亦違背民主憲政及民意政治的基本原理,因此表達最嚴正的譴責。全國律師聯合會指出,立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花東交通三項總額逾2兆元的特別條例等四案,對於憲法機關間的憲政秩序影響深遠,且亦涉及國家財政之重大規劃,對於人民的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呼籲立法院,應遵守正當程序等憲政原理,並應實質討論及審議相關法案,切勿以黨派之私而破壞民主憲政之運作原理。全國律師聯合會提及,國會固為民意之彰顯,然立法委員對其選民,亦負有積極參與實質審議之責,國會的有效運作端賴立委諸公們的實質討論及審議,此亦為民主憲政制度運作之基石。民主憲政制度是台灣的驕傲,也是這塊土地上人民的共同信念,堅信台灣民主的韌性,也期許立法院本於憲法職責,妥適立法。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合憲但限縮範圍
「三字經」罵人是否得受《刑法》公然侮辱罪判決?憲法法庭26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須限縮經由具體個案表意脈絡來檢視,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並權衡名譽權是否應優先言論自由的「二階段審查」;髒話罵人不一定會有罪,未來法官定罪嚴謹,本案民眾聲請釋憲13人,8人在憲法訴訟實施前,判決有罪確定可透過非常上訴、5人獲廢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重新審理,都有翻案機會。作家張大春等13人分別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決有罪,另有十多位法官審理案件中,各自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牴觸《憲法》,因而聲請解釋憲法、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併案後共33案審理。憲法法庭昨日作成判決,強調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言論都受到絕對保障,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應屬合憲。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因此,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髒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的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將因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限制過廣,因此對「侮辱」定出「二階段審查」,作為個案中判斷公然侮辱罪的規範。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否則將使該規定成為髒話罪;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縱使粗俗不得體,也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刑法》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判處拘役部分,憲法法庭舉例,如果有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可能者,法官才能在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昭元,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限縮判決,15位大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蔡姓聲請人以穢語罵人,其侮辱性言論並沒有任何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價值,應無必要就蔡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
只罰中嘉不罰三立 羅智強怒嗆:NCC就是民進黨附隨組織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4日公布三立違法入股有線電視多系統業者中嘉一案,最終重罰中嘉旗下12家系統台各120萬元,共1440萬元,但並未開罰三立。對此,國民黨準立委羅智強發文痛批,NCC只罰中嘉不罰三立是「罰娼不罰嫖」,「再度坐實NCC就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遇到綠媒就轉彎。」羅智強昨(26日)在臉書發文指控,「護航三立,NCC的褲子還在嗎?」並感嘆不出所料,NCC對三立違法入股中嘉就是輕輕放下,「再度坐實NCC就是民進黨的附隨組織,遇到綠媒就轉彎。」羅智強續稱,三立透過層層持股轉讓、人頭代持等手段,持有系統台中嘉數位27%股權,違反過去NCC通過中嘉案的附負擔條款。NCC拖到大選後才公布處分,只罰中嘉、不罰三立,連NCC委員都看不下去。包括林麗雲、王維菁2位NCC委員都提出不同意見書,直言三立刻意隱匿持股中嘉,應重審三立的移頻換照案。羅智強也拿出中天新聞台進行對比,當初NCC撤照中天新聞台所持的理由是中天的違規裁罰過多,但中天針對裁罰提出訴訟卻一一勝訴,證明NCC根本是刻意入中天於罪,「羅織罪名撤照中天,三立明知故犯入股中嘉,違反媒體壟斷事證明確,NCC卻該罰不罰。專門清算異己,淪為政治打手,NCC丟盡獨立機關的臉。」羅智強也感嘆,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規定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嫖客,被稱之為「罰娼不罰嫖」,後遭大法官釋憲宣告違憲。NCC只罰中嘉、不罰三立,即有論者謂「罰娼不罰嫖」,「民進黨獨大下的NCC, 惡行劣跡罄竹難書;新國會三黨不過半,就讓大家好好看看,潮水退了,NCC的褲子還在不在?」
受刑人爭「在監投票」失敗 憲法法庭駁回釋憲案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要參與2024年的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終局裁定沒有侵害他憲法上的權利,15日裁定不受理,暫時處分的聲請駁回,在監投票確定不實施。另9名受刑人提出類似的行政爭訟中的裁定暫時狀態處分,將受大法官見解的影響。本案不受理裁定,15位大法官中僅尤伯祥1人不同意,主張應受理本案。黃昭元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他說,本裁定公告日到投票日已不到1個月,在如此短的期間內,縱令准許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也難以實際執行,且徒然引發政治爭議。黃昭元指出,如果駁回林的暫時處分聲請,卻受理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也難免受猜疑,況且日後行政法院的本案訴訟的裁判確定後,如對林男不利,林仍有再次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機會,到時在無選舉時間壓力的情形下,憲法法庭反而有更充裕的時間審理並為判決。尤伯祥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受刑人選舉的選舉權尋求司法救濟的努力,已遭確定終局裁定挫敗,可見除非憲法法庭受理林的聲請,並在判決中指出林請求國家排除其選舉權所受系統性侵害,否則其選舉權勢必在選舉乃至日後其他選舉一再被剝奪,他主張應受理林的聲請案。林男因案入獄服刑,2019年底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的台北監獄,設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將逾4年。他主張未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在訴訟確定前,應先在北監設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讓他投票,但經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果暫准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不准他的聲請,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定讞。林因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終局裁定,就憲法選舉權的保障意旨,立法者據以形成選舉制度的憲法關聯的見解,及所為公、私益衡量的決定,難說有侵害林男受憲法保障的選舉權與平等權而違憲,昨日裁定不受理他的聲請,暫時處分的聲請也駁回。
藍委僅一人出席綠護航預算過關 邱顯智:難怪NCC可以這麼囂張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30日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單位預算,由於近日三立入股中嘉案備受關注,在野黨立委有意緩審NCC預算,時力立委邱顯智30日指出,NCC連基本的監理職責都做不到,憑什麼跟國人拿預算?但無奈在只有二名時力立委、一位國民黨立委到場投票,最後但最後民進黨以6:3的人數優勢,否決拒審、緩審NCC預算的提案。今天在交通委員會審查NCC預算,只有立委邱顯智、陳椒華以及國民黨唯一到場的立委洪孟楷反對輕易通過預算。邱顯智不滿地說,「民進黨都動員來了,其他的國民黨委員到哪裡去了?我相信這是所有人的疑問。有這樣的在野黨,難怪NCC可以這麼囂張!」邱顯智說,經過了將近三個月,在他和立委王婉諭、陳椒華的接連踢爆後,NCC終於在預算審查的前一天傍晚,把「中嘉案附負擔及承諾事項執行情形書面報告」,送到他們手上,但這份報告還是避重就輕、含糊其詞,沒有處分,沒有限期,沒有裁罰,只有護航。邱顯智指出,三立持有中嘉的27%股權,NCC僅說明,三立對於投入榮盛投資的15%股權做出股權轉讓承諾,至於泓策投資上層12%,由張榮華永興資本(前身為蘇麗投資)代持振華投資的股份,NCC報告僅表示代持協議已終止,並未交代12%股份的去向。邱顯智質疑,宏泰公益信託是否違反5年15億公益支出承諾,NCC持續推托給教育部,僅表示「宏泰公益信託每年皆向教育公益信託主管機關辦理年度報核」,完全沒有提及調查5年15億捐款承諾是否落實的結果。他痛批說,NCC持續為財團洗地,令人無法接受。「呼籲NCC委員勿被陳耀祥主委綁架,拿出道德勇氣提出不同意見。」邱顯智說,根據媒體報導,有些NCC委員要求應針對中嘉、三立「明知故犯」做出處分,但NCC迄今態度仍然曖昧,讓人質疑,NCC主委陳耀祥仍要繼續擔任三立的保母,強度關山、輕輕放下。他也公開向NCC諸位委員喊話,如果主委仍要護航三立,請NCC的委員要捍衛自己的清譽,展現道德勇氣,公開提出不同意見書,不要成為陳耀祥玷污NCC獨立性的幫凶。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證交法》空白刑法案合憲 憲法法庭:違反強制收購條款該罰 部分法官有不同意見
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前策略企畫資深副理陳湘銘等人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時,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強制公開收購規定,判決有罪確定。南怡君、陳湘銘2人質疑《證交法》與子法的處罰條文屬於「空白刑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28日)下午判決合憲。不過大法官蔡明誠提出不同意見書,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顯示憲法法庭內部見解不一致。蔡明誠大法官認為,證交法和子法對本案的解釋與空白立法模式,運用於處罰較重的刑事特別法性質的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本案件並非以一般人民為規範對象的特別刑法,實在不應以一定比例或條件等抽象性用語,委由行政命令任令補充抽象性用語,相關刑罰制裁規範應於母法為明白與確定規定,以符法治國的法安定性要求。。至於本案關於預定取得的概念,蔡明誠認為,除債權說或物權說外,因相關概念呈現多義性等,已增加受規範者理解難度。況且上述見解在學理與比較法上何者適當,也值得再探究。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所稱「預定取得」,及《公開收購辦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股份」,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應宣告違憲失效。她們強調,如果連憲法法庭無法清楚指明「於50日內」之期間計算之「終期」為何,擬收購股份者如何可「預見」收購行為可罰性要件及界限?何況連行政法院、刑事法院應對主管機關的法律解釋權都應予以高度尊重,就算是專業人士如何能憑空「預見」、未經主管機關解釋釐清的條文疑義?此外,受規範對象乃專業人士,甚至是娴熟相關法律規範之法律專業人士,基於其專業判斷,恐更將無從預見所謂「預定於50日內取得」,竟係指 50 日內之約定或協議等預定行為,不以取得股份為必要?因此作為專業人士,何以能預見,受刑事處罰之行為,竟以簽訂債權契約為已足?另外,條文對於「取得股份」用語,所指稱意涵,無疑有完成交割、取得股份權利之意。至於「預定於 50 日內取得」,理應以股份取得日為計算「50 日內」之終期時點,專業人士也無從預見其意涵在同條文內為何前後不一。蔡宗珍和張瓊文大法官指出,如果主管機關能本於職權發布解釋性行政規則以釐清法條歧義,受規範對象可充分預見主管機關執法立場,相信本案爭議即可避免,不致使得法律等專業人士竟誤蹈法網,遭受刑事制裁。更遺憾的是,本案第一次有權界定,竟然是出自於刑事法院之手!不過憲法法庭多數意見認為,《證交法》針對違反應公開收購規定者,科以刑罰制裁,沒有違背刑罰明確性原則,而且法令內容文義、立法目的並非難以理解,大量收購股份者可以預見相關結果,再從授權母法整體觀察,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因此並未違憲。《證交法》主管機關金管會及法務部都認為沒違憲,金管會認為,大法官一向主張,刑事法規並未以授權方式補充,只要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有受處罰的可能性就夠了。法務部指出,目前特別刑法中有許多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等,本案《證交法》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從事風險領域的人,本來就應該負擔一定程度的法規範注意義務。
台義爭女案判違憲…類似案件卻裁定不受理 法界人士譏:搞雙標?
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在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後,憲法法庭上月判決,法院未讓女童陳述意見是違憲,引發軒然大波。新竹一名家長爭取2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主張法官未讓小孩到庭陳述意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法界人士譏稱,台義爭女案,女童因寫信給蔡英文,大法官就受理裁判憲法審查,但同樣情形的其他案件,大法官卻不理會,憲法法庭是不是也搞雙標?義大利籍藍姓男子與台籍詹女跨海爭女的官司,最高法院裁定在改定親權結果出爐前,詹女應將女兒交付給藍男,讓他帶女兒出境回義大利同住。詹女為此依憲法訴訟新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評議後,在5名大法官反對、10名大法官同意下,5月27日判決「最高法院確定裁定」違憲。這起台灣首件裁判憲法審查判決出爐後,引發外界相當議論及批評。不料,日前新竹一名家長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家長指出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中,歷審法院都沒有讓兩名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侵害其表意權,主張終局裁定結果違憲。大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確定終局裁定已說明清楚,本件未成年子女年僅5歲、1歲,過於年幼,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影響,未使幼童至法院表達意見,且聲請人也未具體指摘終局裁定有什麼牴觸憲法的地方,裁定不受理。張瓊文及蔡宗珍大法官在上月的台義爭女案的憲法判決中,曾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違憲判決」對家事事件相關制度所造成的衝擊與破壞性效果之鉅,實令人憂慮。另外,台義案憲法法庭也諮詢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她引用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判決,認為3歲小孩也應該可到法庭說明,法院可聽取其意見。但大法官們對如此看法意見歧異,最後多數大法官作成違憲判決,但仍有大法官另案裁定不受理類似聲請案件。法界質疑,裁判憲法審查是大法官針對終局裁判的個案審理,但有些案件有些大法官受理了,有些案件大法官卻直接在審查庭封殺。大法官們是不是也要設立「大法庭」統一見解,才不會「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台義爭女案憲法法庭上月認定違憲後,最高法院已收到判決書,21日分案給另1位法官審理,未來如何裁判深受各界關注。
台義爭女案 5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台義爭女案,由呂太郎大法官主筆的憲法法庭判決,創下台灣司法史首例,廢棄終局裁判,但林俊益等5名大法官不同意如此判決結果,他們出具措詞嚴厲的意見書,指出「違憲判決」對家事事件相關制度所造成的衝擊與破壞性效果之鉅,實令人憂慮。林俊益、張瓊文、黃昭元、楊惠欽及蔡宗珍等5位大法官,共同提出的不同意見書,首先批評詹女以母親身分聲請釋憲。親權酌定依法應以社工人員訪視,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父或母不可以逕為主張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不同意見書指出,詹女不可以代替女童主張各種憲法上權利,且她也沒有主張受憲法保障的親權受侵害等,但多數大法官完全忽略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主張基本權利受裁判侵害的要求,就受理本件聲請案,令人憂心。林俊益等5位大法官也逐一分析,主張歷審裁定沒有違憲。多數大法官說,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的能力時,法院就必須直接、親自聽取其言詞陳述,才屬合憲的結論,無異是將法律所定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提升為「絕對性的憲法要求」。林俊益等人指出,要求未成年子女都要到庭,不僅嚴重壓縮甚至完全排除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所需的個案權衡空間,也等於是宣告《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及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與權益保護者、程序監理人等制度違憲。不同意見書還提到,多數意見裁定最高法院終局裁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見解,就法律解釋而言,顯然已背離《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的立法意旨,不當干預「家事法院」於審理個案時的法律解釋權。林俊益等5人認為,本案的違憲判決以事實審法院自居,先自行認定子女已有陳述意見的能力,且無其他不適合直接陳述的情事,要求事實審必須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的陳述意見,干預個案的事實認定,混淆憲法法院與各級法院間的權限分際。不僅許多法官及5位大法官對違憲判決有意見,也有律師及法界人士批評,未來家事法官就把子女傳來問,要子女在法庭上做出選擇,然後以此結案,不用再浪費時間及費用找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分析調查,且三個審級就要傳喚未成年子女3次,這樣的方式有利未成年子女嗎?
獨/台、義雙親搶女兒大戰 5大法官痛批:憲法法庭也沒這樣規定
詹姓前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案,最高法院和台北地院法官認定可暫由藍男帶回義國同住,今天遭憲法法庭推翻,憲法法庭下午認為承審法官未讓8歲女童親自出庭陳述意見,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廢棄最高法院裁定,判准女童暫留台灣。不過有5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痛批:憲法法庭也未曾要求當事人一定要出席陳述意見!大法官林俊益、張瓊文、黃昭元、楊惠欽、蔡宗珍在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實在看不出來女童在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因此不符合憲法裁判審查的要件,並質疑憲法法庭多數意見認為「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的能力時,法院應直接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可是不論是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或是現在的《憲法訴訟法》,都沒規定憲法法庭應該直接聽取當事人意見,如何能要求下級審法院?大法官林俊益等人指出,子女親權該判給誰,怎樣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非單純的憲法解釋問題,為避免子女在法院審理時選邊站,需有專業人士協助並提供建議,由法院決定是否讓子女出庭。另外,本案詹女把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後,一度連法院都無法知悉詹女去向,詹女也不遵守法院命令將女兒交付藍男,因此憲法法庭應尊重事實審法院的認定,不宜自行假設事實做出判斷。藍男2007年與詹女交往,2014年兩人未婚生女,不久兩人感情生變。2017年底,藍男先將女兒帶回義大利,未依約定時間帶回台灣,詹女飛往義大利,謊報女兒護照遺失,重新辦理女兒護照後,擅自將女兒帶回台灣,藍男則追到台灣打官司。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指出,詹女2019年間謊稱女兒遺失護照、申請補發的手段已觸犯《刑法》,還將女兒從義大利帶回台灣,比生父2017年間提早把女兒帶往義大利更嚴重,且女兒在台、義兩地生活都很適應,因此裁定由生父單獨行使監護權,並在本案定讞前,暫交由生父監護。不料詹女抗拒法院命令,8歲女兒也寫信給總統蔡英文,詹女另向大法官聲請緊急處分成功,大法官今天判決女童暫時在台灣,引發5位大法官和各審級法官強烈反彈。
院檢又槓上!大法庭裁定累犯由檢方舉證 劍青檢改痛批:亂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天(27日)裁定,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應由檢方舉證,引來檢方一片罵聲,大法庭成員之一的最高法院庭長林勤純提出不同意見書,但無力回天。劍青檢改今天發出聲明反擊,痛批最高法院大法庭應光明磊落提出正確解方,勿胡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更無助於實現正義本案導因男子張邱群因涉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殺人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未請求對張男的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法院於審理時,檢察官亦未就張男構成累犯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但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時,自行認定張男犯行成立累犯,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張提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為,法院在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劍青檢改質疑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其次,大法庭裁定錯誤解方,反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再者,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的執行文書,實在太離譜。劍青檢改呼籲,大法庭不應變相技術性妨害基層法官適用累犯規定,使被告犯行無法受到妥適的刑罰,這樣反而將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
小三有「性自主權」 法官判正宮敗訴
林姓婦人丈夫外遇王姓女子,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婦怒而提告要求王女賠償100萬元,對於婚姻關係有著特殊見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以此為由判決林婦敗訴。可上訴。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之女,2021年11月30日她審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配偶獨占式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而她的父親吳陳鐶則是在上述釋字第791號解釋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吳佳樺認為,依照上述釋字791號解釋,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且婚姻核心價值非「忠誠義務」,而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鏡電視「金主不想被當盤仔」 請辭董事黃安捷「很受傷」內幕
「鏡電視新聞台」董事長是否會在短短三周內換到第4位的鄭優?引發各界熱議之外,請辭董事的黃安捷與「被下台」前董事長陳建平,是否會透過司法程序,保衛名聲,CTWANT進一步調查,持續勾勒「鏡亂事件」之脈絡,核心問題以「財務資金流向」與「董事、監察人應有的作為」為主。知情人士告訴CTWANT記者,「鄭優現階段應該不會想淌入這灘渾水,太危險了!小心成為誤闖政治叢林、不正確選擇的小白兔,被犧牲。」鏡電視新聞台在今年1月取得NCC申設許可,但NCC兩名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則是在審議會提出反對之外,NCC官網也於2月公布其署名的「不同意見書」全文內容。她們所擔憂的「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難排除前董事長裴偉幕後實際操盤」等疑慮,如今隨著「鏡電視支付裴偉顧問費等內部帳目」爆出,皆一一浮現。CTWANT調查,外傳「鏡電視新聞台」來自科技、傳產界等8位出資大股東中,前智邦董事長黃安捷因為也是《鏡週刊》的股東,因此目前並未實際投資資金到鏡電視,也因此可以「0持股」進入鏡電視董事會,並推薦前大眾銀行董事長陳建平進入鏡電視董事會,擔任董事長一職。陳建平是對鏡電視財務資金流向,首先發難「要查帳清楚」的董事,而黃安捷董事與其他大股東先前都不知道有此況。「3/4陳董被改選時,才知道裴偉的用錢方式,大股東們從納悶到生氣,『裴偉與公司有用錢需要,可以先說出來討論呀!』,沒有人想被當『盤仔』!」「黃董與陳董只是很單純地想把公司救起來,想幫忙,卻被檢舉、報導說如何如何,很多是斷章取義,不實的指控,情何以堪!」知情人士進一步告訴CTWANT記者,「黃董覺得很沒面子,氣到請辭鏡電視董事;陳董被拔掉董事長也感到不解與無辜,清者自清!很多事情是可以愈理愈清楚的。」這名人士分析說,「找陳建平去當董事,是想說『藍綠』色彩平衡,比較好獲得NCC支持與取得執照。結果陳建平是位做事認真的專業經營者,太認真查帳了。」「3/4董事會陳董『被政變』當下,黃董沒想到自己眼前正上演一場好荒謬之戲,發生得好快,根本來不及當場說不應亂扣帽子,應該要求先調查再議。豈料隨即就有媒體報導,還被帶風向說是干預編輯台。黃董事後才恍然大悟,鏡電視真的是台灣人理想中需要的新聞媒體嗎?」「當下,身為監察人的劉志鵬律師,在董事會上也沒有出聲。依公司法,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監察人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監察人應有作為而無作為,鏡電視董事會機制是否失靈?董事是否有做好自己職務,接下來都可透過司法程序來追究責任。」一名為黃董、陳董抱不平人士建議說。據了解,事發後,黃安捷即聯絡裴偉,詢問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對方即以不清楚為由,推說是鏡電視內部員工反映……。「黃董是一位很講『朋友義氣』的人,他和裴偉是熟識多年的朋友,為什麼他沒主動先來溝通討論呢?」知情人士還說,「當年裴偉離開壹週刊到創辦鏡週刊,黃董出資力挺裴偉,如今歷經鏡亂風暴,應該會讓黃董學到很多,看清楚很多,原來裴偉變大尾了,如此對待當年扶他一把的貴人,唉!」「黃安捷是願意為台灣媒體發展,付出心力的有理想人士!」政壇、產業界人士對黃安捷觀察如是說。
鏡亂5/鏡電視打平前「恐需增資20億」? NCC兩委員「不同意見書」打臉陳耀祥
其實「鏡電視新聞台」取得NCC申設許可中,兩名委員林麗雲、王維菁是具體提出「不同意見書」,從多達13頁長文可了解鏡電視稱一年可有十幾億政府標案,預估第七年達到損益兩平;按照鏡目前每月4千多萬支出,意即打平前,六年約花掉30億,推算其資本額20億恐怕不足,約估還需增資20億。根據NCC委員林麗雲、王維菁在「鏡電視新聞台」申設續行討論案中,兩人提出四大點分析及四點主要疑慮,而於今年2月8日署名「不同意見書」內容說明反對其鏡電視新聞台申設許可。其中,兩名委員當時就擔憂的「申請頻道的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前董事長裴偉長期從事新聞工作,難謂無爭議,且依目前事證,尚難產生裴偉無幕後實際操盤之確信。一名法界人士表示,「如今鏡電視董事長下台換人風波,可見NCC委員早就預測到公司『藏鏡人』的危機與風暴,而且主委陳耀祥在答詢立委時推說現在董事會是屬於鏡電視『公司治理』的範圍,但以這份不同意見書中內容,可看到就是打臉陳主委說的話。」此外,NCC委員林麗雲、王維菁也質疑,「鏡電視的資金與執行能力,難謂可實現其營運計畫,且高度仰賴政府標案收入的財務規劃,有害新聞獨立性」,對照鏡電視提到的「確保新聞獨立及編業分離」保證,更是讓人感到憂心忡忡。鏡電視在營運計畫中預估,未來六年的執照期間仍然虧損,但在第七年即可達到損益兩平,主要收入則為「廣告、授權金與政府標案」,兩名委員對此就認為「每項估算均可能過於樂觀,可行性有限」。鏡電視財務規劃乃根據頻位位置移動而調整,越往前面頻位,廣告收入越多,共有三階段,從有線電視100頻道後、進入80~90頻道與進入黃金新聞區塊(48或59),推估到2026~2027年,預計廣告年收入增加到2.73億元到2.8億元。林麗雲、王維菁委員就直言說,「目前48頻位的三立財經台或購物台,59頻位為VIVA或是東森購物台,未必同意移頻」,且該財務規劃有高度不確定性,廣告收入仍極有限,也未提出相關向其他媒體、YouTube等授權費的相關計算基礎與規劃,難以評估合理與可行性。鏡電視還提出收入其中五成來自政府標案,僅次於廣告的三到四成,兩名委員發現「政府標案收入」將是不可或缺且相當吃重的部分,將引發更深疑慮。首先,若照其計畫,鏡電視一年可取得十幾億元的政府標案,由於政府標案有的項目是「在節目中置入」,但依相關規定「新聞節目不得置入」,鏡電視新聞頻道也應無法承接有置入項目的標案之外,最為堪慮就是「新聞獨立性」問題。鏡電視要得到預期的標案金額,必須與各級政府維持友好關係,將致使媒體成為依賴政府豢養的工具,嚴重影響新聞獨立性與監督政府責任,也違背營運計畫書所言要獨立於權勢者的承諾。兩名委員還質疑,鏡電視所規劃的新聞頻道運樣態已達市場飽和,無助視聽多元化,反恐導致惡性競爭、降低新聞品質,無助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與公眾視聽權益;且因頻道定位不明,目標觀眾不清,難謂可對電視新聞產業有正面影響。
控NCC護航鏡電視 民眾黨團:哪些綠營高層向陳耀祥關說?
鏡電視1月19日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電視台申設,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10)日質疑,7名NCC委員中,具有新聞專業的委員全部反對,並特別點出「該頻道之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民眾黨質疑,究竟是哪些綠營高層向NCC主委陳耀祥關說?NCC今年1月19日通過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是近10年首家准設新聞台,預計取得執照後3至6個月開播,自2月9日起已先於網路試播。民眾黨立院總召邱臣遠指出,「鏡電視」在2019年12月12日向NCC提出「鏡電視新聞台」的經營申請。能夠申請通過,是因為NCC兩大要求,「鏡電視」與「鏡週刊集團」必須各自獨立營運,且裴偉應辭去鏡電視董事長,不得擔任鏡電視有給職務及參與公司營運。邱臣遠指出,鏡電視是在2021年7月9日表示裴偉已辭職,但據爆料,裴偉是在8月18日才辭職,鏡電視卻在1個月前就說裴偉已經辭去董事長。 而據裴偉本人的聲明,停雲管理顧問公司和鏡電視簽約費用,包含董事長薪資,從2019年8月籌設規劃鏡電視,2020年4月正式成立,一直到2021年5月,鏡電視一共支付給「停雲」1340萬元,且前董事長陳建平上任後,公司「依約」仍然持續支付,裴偉就是媒體報導的「每月持續領150萬顧問費」的那位顧問。「很明顯這是政治力介入鏡新聞!」民眾黨立委蔡壁如指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請案,7位NCC委員當中,雖然最後以4比3通過,但其中兩位專業媒體出身的委員,王維菁和林麗雲都提出不同意見書,特別點出「該頻道之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她要求NCC必須向國人說明,鏡週刊和鏡電視的關係,究竟是哪些綠營高層向陳耀祥關說?明知是違法,為什麼陳耀祥堅持護航到底?民眾黨團副總召賴香伶則質疑,為何鏡週刊有高達150名員工掛在鏡電視、領薪水?是否違反當初對NCC的承諾?之後又全數移回,五位董事是否知曉?如此大規模員工集體離職、移動,是為何?有無向勞動局申報?若是沒有申報,則違反勞動局「大量解僱」必須申報之相關規定。
釋憲成功也沒用1/台南市府打臉大法官 官司打9年退稅不乾脆
民眾的土地若被政府列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多會大呼倒楣,因為土地被政府綁住,無法有效使用,也不易轉賣,其中又以非都市土地最吃虧,因為在移轉時無法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為此花了9年打官司,終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徵土增稅條文和函釋違憲,行政法院也再審翻案,不料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竟不願全數退還之前已向他課徵的土增稅,形成「釋憲成功也沒用」的荒謬結果!目前被借調至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擔任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的蘇嘉宏表示,他在台南市善化區鄉下有塊472平方公尺的祖產土地,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從他小時候有印象以來,這塊地的一部分就被當成農業道路使用,隨著台灣經濟發展,這條路愈開愈寬,占用他家土地的面積也愈來愈大,整塊地也被台南市政府劃為道路用地,但一直未徵收,2013年轉賣土地時,被課徵土增稅20萬727元,他認為相當不公平,因為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稅,「這不是欺負鄉下人嗎?」因此決定打官司抗稅爭公道。59歲的蘇嘉宏主張《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函釋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希望稅務機關和行政法院還他公道,不料在漫長的訴訟期間,歷經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統統都敗訴,但他不灰心,轉而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支持,2019年7月5日作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檢討修法。大法官黃虹霞表示,全體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做出釋字779號解釋,認定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徵收前課徵土地增值稅違憲。(圖/翻攝司法院官網)大法官黃虹霞還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是她擔任大法官7年來,唯一一件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個案,在釋憲史上相當罕見。黃虹霞很能理解非都市地區鄉親的痛,她表示,土地作公用,沒有交易機會又苦等不到徵收補償不說,土地交易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公平。此外,全體大法官都認為,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路的交通用地,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已違憲,不能再適用。立法院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修法,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蘇嘉宏遂據以提起再審之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要求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另做適當處分,不料財政稅務局竟只願將已開闢為道路的422平方公尺退稅17萬餘元,卻以剩下的50平方公尺土地未實際開闢道路為由,不願返還此部分溢徵的3萬元稅款,也未從道路用地解編。蘇嘉宏對此大表不滿,痛批台南市政府將他的472平方公尺土地劃為道路用地,課徵20萬餘元土增稅,退稅時卻找藉口設門檻,形同「沒收」大法官的釋憲結果。蘇嘉宏要的不多,只希望「當初課我多少稅,就還我多少錢」。台南市政府不願全數退還已獲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土增稅款,蘇嘉宏質疑打了9年官司竟白忙一場!(圖/翻攝GOOGLE MAP)
前高院審判長受最高法院法官關說 北檢起訴高明哲最重判7年
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開車肇事逃逸,一審判刑6月,上訴後,二審審判長高明哲接受蕭仰歸關說,改判無罪確定,當初接受關說的高明哲,今被台北地檢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最重可處7年徒刑。2008年間,就讀基隆海洋大學法律研究所的蕭賢綸,駕車肇事逃逸,基隆地院原判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3萬元;蕭賢綸的父親蕭仰歸擔心兒子留下前科,未來無法考司法官,就向擔任高院審判長的好友高明哲關說,順利讓兒子改判無罪確定。這件關說案曝光後,查出當初高明哲還替蕭仰歸奔走,向合議庭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希望改判無罪,不過高玉舜未接受,並在無罪判決中附上不同意見書,但陪席法官林洲富則支持高明哲見解,最後合議庭以2:1票數,改判無罪。後來啟動再審,改判蕭賢綸有罪、緩刑2年確定。行政責任部分,懲戒法院判處蕭仰歸休職半年、高明哲降級改敘,兩人辦理退休後,合開律師事務所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