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殺人罪
」太魯閣號李義祥審結 律師:不作為已構成殺人罪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造成49人罹難、逾200人輕重傷的重大事故,導致前交通部長林佳龍下台,花蓮地方法院今(22)日對包商李義祥及外籍移工華文好最後一次開庭,預計在11月11日宣判。家屬委任律師表示,李義祥在貨車滑落後沒有通報,也未向列車示警,雖然檢方起訴過失致死等罪,但他的不作為已涉及殺人罪,請求法官變更法條,以殺人罪判刑。花蓮地院本月針對太魯閣號事故的6名被告密集進行刑事審判程序,花蓮地院先於11日至13日審結台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專案管理郭國振、監造李進福及張齊富財,今日再開庭審結李義祥、華文好涉犯所涉公共危險、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嫌。被害者家屬的委任律師鄧湘全表示,太魯閣號事故實際上因台鐵長期疏忽安全措施、設計監造不當、廠商借牌、違法施工、容留非法外籍移工等諸多原因構成,屬於系統性問題,無法透過司法得到改善,不過仍期待司法能在此案透過審判讓正義實現。他說,「司法除了用正義來撫慰如此多破碎家庭與心靈,更應起善良與智慧的作用。」被害人家屬曾對外表示,雖然花蓮地檢署未以殺人罪起訴李義祥,但李的不作為已經不只是「過失」,不應僅以法定刑五年以下的過失致死罪論處。鄧湘全說,雖然李義祥供述顛三倒四,不過客觀證據足以證明李義祥在吊卡大貨車掉到鐵軌後,沒有打給警察及台鐵緊急通報專線,也未親身到鐵軌去警示,未採取任何防止乘客死亡或受傷的行為,反而是通知華文好藏匿,所以李義祥主觀上嚴重過失的程度早已超越法律對於過失的認定,應已構成不作為殺人罪的故意,當庭請法官考慮以殺人罪判處李義祥無期徒刑。
太魯閣號事故開庭 律師請求變更「不作為殺人罪」
花蓮地院昨(23)日續審「0402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包商李義祥肇事逃逸、過失致死與公共危險等罪,發現李在貨車滑落鐵軌後沒有設法通知列車剎車,也未撥打119或110。罹難者家屬痛心表示,如果李義祥第一時間有叫救護,他的女兒或許能生還,若設法警告列車,死亡人數可能會減少很多,家屬代理律師也當庭請法官變更法條,改以「不作為殺人罪」追究李義祥的責任。院方今天傳喚李義祥及台鐵工務段施工主任熊德育、工務段主辦工程司潘堂益等3名被告,有10多名死者家屬到場旁聽。熊德育說,李義祥在事發後打給他,說工程車故障之類的情形滑落被火車掃到,當時他還擔心貨車司機是否受傷,根本不知道發生這麼重大事故;潘堂益則說,李義祥有無線電,應該直接通知和仁車站及崇德車站,防止火車撞到。蒞庭檢察官林于湄說,李義祥打電話給不具救災救護專業的台鐵人員,對維護交通安全、減少死傷沒有實質幫助;一位罹難者家屬痛陳,事故發生後她的小女兒被壓在座位下,當時時還有意識,送醫途中才失去呼吸心跳,如果李義祥第一時間有通知救護,或許女兒就不會死。罹難者家屬代理律師鄧湘全說,李義祥的吊卡貨車掉到軌道時,他應有防止死傷發生的作為義務及責任,但是,他卻只想處理自己的貨車,還有如何避免自己的法律責任,卻沒有作為去立刻通報台鐵或是去鐵軌上警示火車,以致於傷亡慘重。鄧湘全說,若是李義祥有警示火車提早剎車,就算無法完全剎住,也可減少火車動能,減少一點死傷,他的「不作為」造成了火車撞及並造成49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希望法官能就檢察官起訴肇事逃逸部份,變更法條為殺人罪,以追究其「不作為殺人」的不法行為。李義祥的律師曾炳憲說,事發當天,李義祥以最快時間通知台鐵人員,台鐵應該馬上啟動標準作業流程做後續處理,可見李義祥並非未做任何救助、救援,沒有造成事故的故意。
「婆婆殺了我」丈夫、婆婆不起訴 親友揭「人後模樣」:有些罪法律無法制裁
台北一名張姓人妻日前疑似長期遭婆婆言語霸凌,先在臉書控訴「我的婆婆殺了我」,之後輕生死亡,引發社會關注。案件近日偵查終結,士林地檢署認定,鄭姓先生與林姓婆婆無從得知輕生念頭,因此予以不起訴。對此張女親友在臉書感嘆,「有些罪是法律無法制裁的。」不起訴書指出,檢方認為,張女與婆家長期相處,於情於理,婆家對於死亡結果責無旁貸,而娘家的親朋好友在死者臉書發表貼文前,均未能知道其有輕生想法、伸出援手,心中憾恨可想而知,但如此仍難認鄭姓先生與林姓婆婆有不作為過失致死罪、幫助自殺罪、不作為殺人罪、或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等罪。檢方最後予以鄭姓先生與林姓婆婆不起訴處分,對此張女親友無奈地在張女的臉書紀念版表示,自從告別式後,再也聯絡不到對方,只剩一個律師可聯絡,而對方律師還在電話中說,要告他們操弄媒體、把訃聞放在臉書上洩漏個資等罪名。張女親友嘆,「這些模樣是不會在人前表現出來的,當然還有在法院上侃侃而談的模樣,真的看不出來哪裡悲傷,看來有關霸凌的法律與標準實在太低了,這些問題在法律上,都還不算問題。」◎給自己一個機會:張老師專線1980、安心專線1925、免付費生命線1995。
她輕生前PO文控「婆婆殺了我」:被當垃圾8年 丈夫、婆家獲不起訴
張姓女子因婆媳問題,去年8月9日在住家輕生,張父認為,鄭姓先生與林姓婆婆2人任由女兒輕生時痛苦掙扎,故意聽不到異常聲響,又放棄急救,涉犯不作為過失致死、幫助輕生、不作為殺人罪,又侵佔張女帳戶,張父託女兒代為理財的資金,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2人無從得知輕生念頭,予以不起訴。鄭男母子否認有嫌隙,同住8年相處融洽,去年初,張女的大兒子學習遲緩,林婆認為年紀還小,不贊成服用藥物,婆媳兩人在案發前一天為此爭執,雙方不歡而散,但林表示,當晚有回房安慰媳婦不要放在心上,陪同2名子女就寢。張父則主張女兒貼文說,她是一個懦弱的人,沒力氣走下去,選擇以輕生方式解脫,並稱,女兒36歲,向來堅強樂觀,直至案發前在社群網站留下的控訴文指「婆婆殺了我」,前2天傳訊給友人「說錯話成千古恨」、「和公婆相處8年被當垃圾」、「最近婆婆發神經,要裝乖」、「裝小媳婦乖乖就好,回頭再來罵老公出氣」等訊息。檢察官認為,從訊息看起來,無從認定有透露輕生的念頭,且案發當天房門緊閉,屋內都開冷氣,更無法聽到房外的聲音,且死者陳屍位置,與牆壁都有一段距離,並不會碰觸發出聲響,在3樓較為裡面房間睡覺的鄭男、林婆更聽不到聲響,張父臆測輕生時,同住家人會被吵醒,2人見死不救與經驗法則不符。事發當天,鄭男是聽到家中親屬叫喚,驚醒後衝出房間,將人救下後就通知救護人員到場,經警消確認已經死亡多時,並無刻意延遲通知救助的情形,而且,張父認為鄭男為了避免離婚後分配財產,而以言語鼓勵或刺激死者輕生,均屬主觀片面臆測,缺乏客觀證據。處分書提及,婆家的人長期相處在一起,確實有嫌隙,對於死亡的結果責無旁貸,娘家的親朋好友,遲至死者在臉書發表貼文前,均未能探知死者有輕生想法而即時伸出援手,心中憾恨可想而知,但僅憑輕生的結果難以認定鄭、林2人觸法。◎給自己一個機會:張老師專線1980、安心專線1925、免付費生命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