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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記者的文章列表

共發表 736 篇文章
2022年3月3日興達電廠大修測試,未依標準作業程序撤卡,投入隔離開關,發生閃絡接地故障,造成電力系統分裂,影響549萬餘戶。(圖/報系資料照片)

全台大停電影響549萬戶 前興達電廠長等4人懲戒出爐

2022年3月3日興達電廠大修測試,未依標準作業程序撤卡,投入隔離開關,發生閃絡接地故障,造成電力系統分裂,影響549萬餘戶,懲戒法院將時任廠長歐皖麟、電氣組經理吳俊德、變電一課課長簡明峯及值班主任李威廷,各判決減少退休金20%,12%及20%,李判休職2年。可上訴。台電公司興達電廠二號機在2022年初大修期間,但電氣組2022年3月3日進行隔離開關測試前,誤認斷路器之絕緣氣體已回充,且值班人員明知其沒有副卡,仍同意「以簽名方式暫時徹卡」,導致投入後發生閃絡接地故障,造成電力系統分裂,全台約549萬餘戶停電。懲戒法院認為,興達電廠廠內違規暫銷卡之作法,歐皖麟、吳俊德及簡明峯均疏未予以導正,致進行DS3541隔離開關(下稱DS3541)帶電動作測試(下稱系爭測試)未依規定銷卡,造成303停電事故,均應負督導不周之責。吳俊德、簡明峯對於田佳榮執行系爭測試,未確實巡視現場,以確認CB3540斷路器(下稱CB3540)內絕緣氣體SF6(下稱SF6)之壓力區間值,均應負督導不周之責;)簡明峯複核及吳俊德決行田佳榮所提出之「興達發電廠設備維護檢修、試驗工作聯絡書」時,審核不切實,疏未注意田佳榮未依規定檢附CB3540之「SF6氣體壓力區間圖」,執行職務均有違失。李威廷沒有將懸掛在CB3540之副卡取回,並於系爭測試前未會同巡視CB3540內SF6區間壓力值的情況下,便宜行事以電話聯絡之暫銷卡方式取代,執行職務有違失。懲戒法院審酌歐皖麟、吳俊德及簡明峯均已退休,各判決減少退休金20%,12%及20%,李威廷判決休職,期間2年。可上訴。

死刑釋憲後,遭押迄今36年的死囚邱和順與律師力拚無罪獲釋。(圖/報系資料照)

死囚邱和順遭押36年 可能比照徐自強模式拚無罪及刑事補償

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8項關卡,37名死囚未來經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後,是否放回社會,引發恐慌。法界研判,司改會等團體「救援」指標、遭押36年的死囚邱和順,最有可能比照徐自強案的模式,因釋憲結果獲得無罪及刑事補償。1987年的陸正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2011年7月28日,邱和順被判死定讞,邱多次提起再審及釋憲遭駁回。憲法法庭今年判決,死刑判決程序要更嚴謹,包括《刑事訴訟法》、《刑法》、《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共有8項要在2年內完成修法,如殺人案從警詢開始就得有律師在場;而邱及其律師,就是主張當年案發後,因沒有律師在場受警方刑求逼供才認罪。依最高檢察署死刑因應小組整理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內容與最高檢業務有關項目後,認為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的範圍,涵蓋「防禦權、辯護權程序保障」,而邱和順也符合這些要件。法界人士表示,一旦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是法律審,只會援引憲法法庭判決內容,將邱的死刑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而邱的律師就會主張,當年邱被刑求逼供認罪,力拚無罪判決。知情人士指出,邱死刑定讞判決遭撤銷後,其律師會向高院聲請,讓當年參與偵辦陸正案的新竹市退休刑警出庭作證,證明邱遭刑求及不當取供,如果檢方無法提出其他證據,遭押36年的邱和順就可能無罪獲釋,並可聲請刑事補償。陸正父親之前就說過,無法接受釋憲結果。法界認為,邱案後續發展,可能比照2004年死囚徐自強釋憲案,獲非常上訴機會,徐在2016年獲判無罪確定,徐遭羈押5624日獲刑事補償2812萬元,邱若也無罪釋放,冤獄賠償金會再創非執行死刑者的紀錄。

西門町日租套房內遭砍死 死者父求重刑 法官判決出爐(示意圖/達志影像)

西門町日租套房內遭砍死 死者父悲求:從重量刑

袁姓男子2021年遭砍死在台北市西門町一間日租套房,檢方將凶嫌劉宗仁、莊賀程、李立國及簡建國起訴,死者父親希望法官重判,「希望從重量刑,不用客氣,假釋也不必了!」,台北地方法院13日依傷害致死罪將劉判刑9年3月,莊判刑3年11月、李判刑3年11月、簡判刑3年6月。本案可上訴。袁男2021年7月17日下午入住旅店,翌日凌晨1時許,另有其他男子進入旅店,但不到5分鐘就開車離開,袁男隨後被人發現躺在屋內地板,左大腿則有明顯刀傷,儘管送醫急救,仍因失血過多不治。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循線逮獲劉宗仁、莊賀程、李立國、簡建國4人,依殺人罪移送法辦。檢察官複訊後對劉男、簡男聲請羈押獲准。本案起訴移審後,台北地院羈押4人迄今。檢警調查,本件是劉宗仁與袁男有1000元債務糾紛,找來莊賀程、李立國、簡建國助陣,約袁男到成都路的日租套談判,袁男不爽被逼債,嗆聲要丟汽油彈報復,劉男因此暴怒,持西瓜刀狠砍袁男左大腿,導致傷重不治身亡。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中)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圖/中時資料照片)

裁定理由不備!「88會館」郭哲敏5000萬交保遭撤銷 檢方抗告成功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地下匯兌217億餘元,自今年5月羈押迄今,新北地方法院8日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另共犯張旭昇500萬元交保,2人都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及戴電子腳鐐,檢方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15日將原裁定撤銷,由新北地院更為裁定。高院指出,新北地院對於郭哲敏何以與張旭昇無串證必要、原裁定主文所示具保等手段何以得防免被告2人逃亡及串證,均未妥適說明,尚屬理由不備,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並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郭哲敏與張旭昇被檢方指控,經營跨境線上博弈、地下匯兌,再以人頭公司洗錢隱匿不法所得,被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16億餘元犯罪所得。郭哲敏在偵辦前出境,去年8月被押解回台後羈押,今年4月合議庭裁定郭哲敏5000萬元交保、張旭昇30萬元交保,檢方向高院抗告成功,5月再度將2人羈押。郭、張2人至11月羈押期滿,新北地院昨下午考量2人向法院提出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供擔保,顯現2人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合議庭認為,郭張2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銀行法》部分的法定刑亦重,且郭不法獲利甚高,過往又長時間滯留外國,可知郭有相當資產,張則於案發後有長期逃亡事實,認其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的原因及必要。另,依據過往司法實務經驗判斷,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情事。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對郭、張2人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合議庭裁定,郭哲敏裁定5000萬元交保、張旭昇500萬元交保,2人都被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及戴電子腳鐐,檢方抗告後,高院撤銷。

圖為2020年民眾聲援新聞自由的畫面。(圖/本報資料照片)

NCC敗訴了!中天「3案都有查證」卻遭罰160萬 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中天新聞台在2019年因批評當時的蔡英文政府登革熱防疫措施及農漁產滯銷等3案,遭NCC共裁處160萬元罰鍰,中天提告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罰,NCC不服3案都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勝訴、3案都免罰確定。NCC在2019年對中天的3件連續裁罰。首案是2019年6月19日「中天晨報新聞」節目,播出主標題為「驚!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噴藥惡夢居民心驚」,評論2014年陳菊任高雄市長時,爆發嚴重登革熱疫情,但NCC認為該新聞是偏頗訊息,罰60萬元。同年7月1日中天晚間新聞節目,播出主標題為「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百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批評登革熱防治,蔡政府像是一國兩制,為什麼中央不照顧高雄人生命,難道比不過印尼和越南?NCC認為,該新聞沒將中央提供高雄例行登革熱防治補助費及高市政府申請「登革熱防治經費」等相關訊息,一併提供民眾知悉,以不完整偏頗訊息,誤導民眾,造成民眾對政府防疫工作誤解,罰60萬元。另2019年3月28日,中天「大政治大爆掛」節目,播出標題為「拚外交、農漁產滯銷,綠色執政一千零一招:撒錢」,來賓謝寒冰批評,陳吉仲是有史以來最不適任的農委會主委等,NCC認為是謾罵行政機關首長,且未經事實查證,罰40萬元。中天不服提告,合議庭審理認為,3件新聞中天「都有查證」,NCC不察,卻認為中天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而裁罰,NCC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有錯誤。合議庭認為,NCC以中天未能衡平報導作為裁罰理由,無異將《衛廣法》處罰行為態樣擴張到違反公平原則的程度,違反處罰法定原則,3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郭新政(左)、盛竹如(右)因「誰摔死了李新」影片,被依誹謗罪判刑確定後,另須連帶賠償前立委羅淑蕾200萬元確定 。(圖/報系資料照)

為《誰摔死了李新》唸旁白挨告!盛竹如判連帶賠200萬 妻子回應了

知名主播盛竹如在「誰摔死了李新」影片中旁白,遭前立委羅淑蕾提告涉嫌妨害名譽,刑事部分盛遭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後,羅提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為,李新生前女友郭新政引用不實資料、影片,且盛也未經合理查證,製作內容不實影片,侵害羅的名譽,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確定。對判決結果,盛竹如的太太昨低調表示,有聽到廣播講這件事,「我先生很單純,他不認識郭新政,當時酬勞還可以,他就是照稿念。」她說,盛竹如退休後有時會接到廠商的邀約,只要雙方談好酬勞,廠商就會派車來接他,盛竹如也多趁接活動或通告的機會,到處走走看看。前台北市議員李新2017年墜樓身亡,郭新政事後拍了「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並找盛竹如在影片中旁白,內容提及「羅淑蕾與黑道掛勾脅迫郭新政」等,羅認為內容不實,提起刑事自訴,案經最高法院認定,盛男對影片中所指涉的人事未盡查證責任,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50天、郭新政則判刑4月,2人可易科罰金確定。另郭的臉書粉絲專頁出現辱罵、形容羅女是狗的侮辱性言詞,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8000元定讞。民事部分,羅淑蕾認為郭新政影射她對李新進行政治迫害,才導致李新墜樓,影片劇情另指她結合黑道,策畫珠寶商對郭新政提告等,但這些內容都是不實,損害她的名譽,要求盛、郭須連帶賠償500萬元。一審判羅敗訴,但二審逆轉認定,盛、郭的言論未經合理查證,且郭還引用不實資料、影片為其言論的基礎,就羅未涉及國家政策的珠寶事件,指述其與黑道掛勾、與黑道有關等言詞,侵害羅的名譽,判決盛、郭須連帶賠償20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虛構幽靈中共情資詐千萬獎金,軍情局3軍官二審判決出爐。(圖/shutterstock/達志)

虛構情資詐領千萬獎金 軍情局3軍官二審判決出爐

軍情局上校江芳瑜、中校徐之心,涉透過國家一級情報單位「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中校蘇薪名,營造蒐集情資假象詐領情報協助獎金不法所得逾千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將江芳瑜處有期徒刑4年8月,褫奪公權4年,徐之心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蘇薪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院二審指出,江芳瑜犯行前後長達7年,虛報次數高達250次以上,詐得總金額共計高達1000萬餘元,其個人朋分之金額為569萬5568元,且犯罪手法涵蓋製作不實內容簽呈、使用不實大陸人民身分證件及銀行金融卡資料、偽造其與情協人員聯繫之不實內容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而欺瞞上級長官,其違背職務情節重大,且危害國家情報工作進展。徐之心部分,高院認為徐1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即情蒐獎金原本共10萬7,400元,然事後將其中之6萬2353元交付予蘇薪名,其最後保有之不法利益較原審認定之數額更低,且2021年間即已主動斷絕與蘇薪名之聯繫而不再犯案,足見惡性並非重大,本案查獲前即有悔悟之心。高院認為,蘇薪名部分嚴重侵害我國情報機關對於軍事情報鑑定、研判及運用之正確性,並侵蝕我國情報人員擴展情資管道及日後取得情資之可靠性,對於國家安全法益危害至鉅。★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台北地檢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日前提訊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柯戴著手銬走下囚車進入北檢。(圖/中國時報陳君瑋攝)

康芮颱風全台停班課 柯文哲延押庭順延時間出爐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檢方25日聲請延押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及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彭的部分,台北地方法院29日裁准延押2個月,柯文哲延押部分原訂31日下午2點開庭,但因颱風來襲,台北放颱風假,法官諭知11月1日上午9點30分開庭,如再遇颱風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則順延在11月4日上午9時30分開庭,一定會在柯2個月羈押期滿前 開庭並裁定完畢。京華城弊案,檢廉因應曉薇8月27日意圖出境,因此拘提到案,並 在8月28日大規模搜索威京集團,拘提沈慶京多人,訊後聲押禁見應 、沈及應女助理吳順民3人,法官8月29日裁准羈押應女,8月30日凌 晨裁准羈押沈、吳2人。北檢10月22日聲請延押沈慶京、應曉薇,法官開庭後,已先裁定將 應女從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沈慶京和在25 日也聲請延押的彭振聲,法官29日裁准延押。聲請延押彭振聲部分,28日傍晚開完延押庭,29日裁准延押。★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滿月男嬰毛髮「驗出安非他命」竟是月嫂吸毒害的(示意圖/達志影像)

男嬰毛髮「驗出安非他命」 竟是離譜月嫂在作怪

桃園市汪姓女子在2019年到2020年間受託擔任月嫂,她卻邊顧孩子邊吸毒,導致的滿月的男嬰毛髮也被驗出安非他命,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汪女是被聘用之到府月嫂,她在2019年11月14日至同年12月26日下午5、6時許,負責為雇主烹煮月子餐及照顧甫出生之嬰兒,但她在房間內以燃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仍處於襁褓階段之嬰兒,被迫吸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煙霧。後來因幼嬰的父親在2019年12月26日下午5、6點後之某時至本案房間察看,在浴廁門口之層架上發現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削尖吸管1支,隔年1月4日帶幼嬰到醫事檢驗所採集頭髮,再到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發現嬰兒頭髮內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被羈押禁見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23日搭囚車抵達北院,坐著輪椅出席延押庭。(資料照/中國時報記者姚志平攝)

沈慶京稱「病重恐釀生命威脅」抗告求停押 法官不領情二度駁回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涉行賄遭羈押禁見,他及律師稱「病情嚴峻,如不盡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他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北院審閱卷內客觀事證後,認原裁定已敘明其判斷理由,且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裁定駁回確定。高院認為,台北看守所是將沈男收容於病舍,提供生活上之必要協助,他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得藥物,並於必要時戒護至台北醫院住院接受治療,經比對沈男羈押前定期就診之台大醫院函覆內容,沈羈押前、後所接受之醫療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無不符醫療常規之情。高院表示,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之回函均未敘及沈男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之情形,自難認符合於刑事訴訟法要件,故北院審駁回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並未悖於經驗或論理法則,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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