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中國時報李念庭」記者的文章列表

共發表 3 篇文章
台北市社工職業工會3月20日集結上百人至衛福部昆陽大樓前陳情抗議,與會社工高舉「社會安全網不等於社工安全網」標語。(圖/報系資料照)

剴剴案引爆離職潮!社工界盼建置網絡平台 縮短安置流程減輕負擔

兒虐案頻傳,剴剴案陳姓女社工遭起訴,成為壓垮駱駝最後一根稻草。社工界坦言,許多夥伴萌生離職念頭,但長期人力短缺,不少人竟無法順利離職,希望政府盡快解決缺人問題,並建立網絡平台,在案件量持續增加情況下,幫助第一線社工減輕重擔。剴剴案後,衛福部開多次會議檢討制度,例如提高訪視次數。陳姓女社工被依涉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起訴,起訴書指出,陳女未詳實記錄,甚至幫虐童保母找藉口,錯失另行安置保護機會。衛福部統計,去年專職社工1萬9695人,今年和明年仍需增加4365人。台北市社工工會副理事長沈曜逸指出,剴剴案社工被起訴,有點像壓垮駱駝最後一根稻草,不少社工表達想離職。高雄市社工工會祕書長郭志南表示,縣市政府怕影響評鑑,不少社工無法順利離職,但案件量持續增加,加上社會壓力變大,很多社工身心出現狀況,「背人過江,但我們自己在融化。」在地方政府任職的兒保社工阿文說,各界希望增加訪視頻率,但兒保沒有受案上限,有風險就要開案,社工要訪視機構安置及留在社區家戶的孩子,確認受到妥善照顧,很難時刻掌握每個孩子狀況,會很擔心、壓力很大,甚至假日也要訪視,很難有休息時間。阿文指出,18歲以下兒少遭不當對待或曝險在風險環境,經通報都會由兒保社工調查,經評估可能需要家外安置,但若孩子具特殊照顧議題,如身障、發展遲緩等,安置床位更為困難,只能一間一間機構打電話,可能得聯繫近百間,反覆傳資料、發公文,請對方評估能否安置。郭志南指出,社工常需要花大量時間反覆做相同的事,雖然工作量不可能減少,但政府可給予協助,例如建立網絡平台,讓社福單位資訊更暢通,提升行政效率。阿文則認為,醫療、警政、社政、教育和民間單位都要提高敏銳度,減少漏接狀況,例如媽媽到醫院生產,院方發現從未做過產檢,醫院端就要提高警覺並通報。

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禁用「傳播妹」、「公關妹」等美化性剝削用詞,示意圖。(圖/報系資料照)

新聞不能用「傳播妹、公關妹」!衛福部公布報導指引:美化性剝削

台灣新聞報導將再回到「OOXX」時代。衛福部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新增5大注意事項,明定媒體報導時,須避免寫出非法網站,以代號或OOXX代稱;同時,「傳播妹」、「公關妹」、「援交妹」等詞彙有「美化性剝削」之意,不准使用。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此指引無法律效力,僅讓媒體在報導時,有較明確原則可遵循。但是社會新聞記者質疑,衛福部訂指引的本意是讓媒體在報導時,有明確規範,可適度披露加害人資訊,以達預防犯罪目的,結果卻愈管愈多,令人無所適從。衛福部表示,有3種情境可適度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包括在兒少、身障、老人機構工作的成年行為人現職,以防範內部類似事件發生;經成年被害人本人同意,可報導其事件內容;其餘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內容也能適度報導,但仍要留意禁止透露可能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新增5大注意事項,明定報導兒少性暴力事件,要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禁用可能強化兒少性剝削或美化性暴力的詞彙。張秀鴛說,主要是擔心非法網站名稱寫出來後,等於是間接為相關網站宣傳,造成更多好奇民眾爭相搜尋、瀏覽,例如先前「創意私房」論壇。她建議,媒體報導非法網站時,應參考南韓「N號房事件」,用代號或OOXX代稱。對於禁用詞彙部分,張秀鴛說,過去報導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類型等性暴力事件,媒體常以「傳播妹」、「援交妹」、「公關妹」等美化用詞,可能導致閱聽眾忽略性暴力事實,讓性剝削事件被包裝得較為高雅,或讓閱聽人認為性暴力是可以的,此類型用詞應被禁止。衛福部昨日公布的指引,還強調「不得過度描述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資深警政記者痛批,所謂「過度」描述,程度由誰認定?司法院判決書可鉅細靡遺公布性犯罪細節,媒體卻不行,無異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更質疑已侵害新聞自由和阻擋民眾知的權益。有媒體舉例,以後刑事局破獲網路偷拍論壇案件,只能報導,「刑事局在OOO上查獲XXX被偷拍的不雅片。」讀者一頭霧水,也沒有促進社會公益的效果,難道以後只能抄官方新聞稿?也有記者諷刺地說,若衛福部真要管這麼寬,箝制言論自由,建議衛福部別只告訴媒體什麼「不能寫」,而是要明確告知「該怎麼寫」才不會被罰。

衛福部7日預告《身權法》修正草案,針對歧視身障者言論,增訂擴大適用範圍、加重罰則。圖為唐氏症基金會活動。(圖/報系資料照)

身障權益再提升!禁公開言論歧視身障 罵智障腦殘最重罰60萬

未來公開言論歧視身心障礙者要吃罰單了!衛福部7日預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針對歧視身障者言論,增訂擴大適用範圍、加重罰則,最重處60萬元罰鍰,且應以聽覺障礙、視覺障礙來取代目前常用的聾子、瞎子等用語。衛福部社家署身障福利組科長吳宜姍指出,《身權法》第74條過去著重規範傳播媒體、報導,修法後,從宣傳品、出版品,到廣播電視及網路言論,都禁止使用歧視性稱呼、描述,且任何人皆不得公開發表歧視身障者言論,違反將由地方政府做裁處。吳宜姍舉例,如智障、腦殘等會讓身障者感到不適言論都遭禁止,應以聽覺障礙取代聾子、視覺障礙取代瞎子。罰鍰部分,原本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修正後由主管機關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如移除內容、下架影片,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此外,因應過去身障機構傳出虐待事件,草案第63條參考《兒少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針對院長、實際照顧身障者的工作人員,增訂「消極資格」及「退場機制」,增設專家小組管理。曾有不當行為者,機構不得聘用;在機構內發生不當行為者,也應依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等。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草案要求雇主應依身障者個別情形「合理調整」,如提供特殊考場,或讓有就醫需求身障者晚1小時上班;並規範各機關規畫公共設施、活動場所,應以「通用設計」為原則,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如公園入口設計應考量輪椅使用者,或飲水機新增語音,讓視障者方便操作。考量實際狀況,建築物或場地時常是所有權人出租給他人使用,草案參考建築法將「使用人」納入規範,長期租賃場地開店、開餐廳的使用人應負起責任,完善場地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前往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