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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記者的文章列表

共發表 719 篇文章
男子劉志明持鐵鎚打死退休陳姓女教師,光天化日下還殘忍性侵,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圖/中時資料照片)

死刑釋憲後首例…女師遭鐵鎚爆頭性侵慘死 兇手5度判死「逆轉逃死」定讞

男子劉志明在2014年尾隨陳姓退休女教師進入其車內後,持鐵鎚重擊她頭部13下,再加以性侵並咬掉她的乳頭,離開時更反鎖車門,造成陳女失血過多死亡,一審到更三審5度判死,但更四審認為不符合情節最重大犯罪且劉有更生改善可能,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這是憲法法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後,首例逆轉逃死刑確定的案件。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嚴格秉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自白補強證據規定,及同法第161條第1項之檢察官舉證責任規定,亦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所揭示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意旨。更四審判決對於如何認定被告本案所為,乃偶發性犯罪,並非與被害人有隙,事先謀劃、針對被害人下手之理由,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有關的一切情狀,及參酌醫院之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及2位鑑定人之意見,以就醫療角度而言,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等旨。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更四審認定劉男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及刑罰裁量之職權行使,徒憑己見,泛指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劉男因與女友分手又被對方封鎖電話,2014年12月3日上午,他到高雄左營市場閒逛,當時59歲陳姓女老師買完菜正要上車回家,他竟想搶車代步去找女友,強行打開車門,持鐵鎚重擊陳女頭部。陳遭重擊後癱倒在副駕駛座,劉因無法發動車輛,竟再攻擊,並脫下被害人衣物性侵,甚至咬下右乳頭吐棄在車內,搜刮身上2000元後逃逸,陳女因失血過多死亡。劉涉強盜性侵部分,一審判刑10年,因未上訴確定。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將他判死遭撤銷。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定,劉強盜殺人犯行係隨機、偶發性為之,而非計畫性為之,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經送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不能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可能性,不能科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司法院今年5月底通過修正草案,有條件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圖為年初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到教育部陳情。(圖/報系資料照)

修法在即!少年案底有條件塗銷 預計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新北某國中生遭郭姓同學割頸殺死,讓司法院的司法改革重點的《少年事件處理法》遭致批評,不僅沒接住曝險少年,還讓受害者的正義無法獲得伸張。司法院今年5月底通過修正草案,有條件塗銷少年前案紀錄,目前已與行政院會銜討論過,預計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涉案郭姓少年自稱具幫派背景,案發前半年才自少年觀護所返回學校,更多次霸凌同學。死者父親認為少年塗銷紀錄立意良善,卻將未爆彈放入校園,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還不告知校方,隱匿惡行實在難達教化目的,遂提出廢除少年塗銷紀錄等訴求。由於將「曝險少年」去除犯罪標籤是司改重點,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並對外稱修法後2023年7月正式施行的「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制度」,已逐步發揮保護輔導功能。少家廳更表示,該制度就是透過妥速保護少年的正當程序,讓司法警察得以報請少年法院對少年核發同行書等強制處分,進行初步調查。但國中生割頸案讓《少事法》備受質疑,司法院緊急開會研究,今年5月29日院會通過修法,增訂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年齡、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需求,而轉換安置輔導、保護管束等不同處遇,且停止感化教育除付保護管束外,也可轉換為安置輔導處分。草案並規定,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的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的宣告者,才能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可塗銷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發揮再犯預防之效。

37死囚都可以聲請非常上訴翻案,全台唯一女死囚林于如不可以槍決。(圖/中時資料庫)

判決死刑合憲!37死囚都可翻案 「驚世媳婦」林于如1理由暫不可槍決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都可以聲請非常上訴,但憲法法庭判判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也就是說,主張心智缺陷的全台唯一女死囚、「驚世媳婦」林于如,在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8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之認定標準及程序,仍待有關機關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死刑釋憲案宣判 。(圖/報系資料照

37死囚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

全民關注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三點宣判, 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民進黨2016年執政迄今,法務部僅在2018年8月31日、2020年4月1日分別執行李宏基、翁仁賢2名死囚的槍決,目前等候執行死囚37人。而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的7名大法官因任期在10月底屆滿,因此趕在今天作出判決。

全國人民關注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將作成判決,一旦違憲或部分違憲、合憲性限縮解釋,都將讓死刑制度「名存實亡」,台灣將走向實質廢死。(圖/報系資料照)

死刑釋憲今出爐!恐撼動刑罰制度 若涉違憲即為「實質廢死」

全民關注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將作成判決,一旦違憲或部分違憲、合憲性限縮解釋,都將讓死刑制度「名存實亡」,台灣將走向實質廢死,等待執行死刑的37名死囚將可獲重審的機會,部分羈押中的人甚至有可能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的5年羈押期限制而獲釋,但由於目前國內民意超過8成反對廢死,判決勢必引爆嚴重社會對立。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可能帶來的衝擊,全國二審及三審法院已統計相關死刑上訴案件,審理的狀況及被告羈押天數,依據釋憲結果妥速作成必要的裁判;法官們憂心忡忡,認為37死囚案件若重新回到二審及三審審理,將承受沉重壓力。廢死團體則是相當期待判決結果,包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司改會等團體將舉辦記者會,由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發表廢死聲明。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37名死囚遲未槍決伏法,始終盼不到司法正義,若大法官們又把陳年凶殘殺人案丟回法院重新審理,對家屬如同凌遲,有反廢死人士揚言將舉辦公投、或以激烈陳抗手段表達抗議。民進黨2016年執政迄今,法務部僅在2018年8月31日、2020年4月1日分別執行李宏基、翁仁賢2名死囚的槍決,目前等候執行死囚37人。而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的7名大法官因任期在10月底屆滿,因此趕在今天作出判決。這次釋憲案,15名大法官扣除迴避審理的蔡彩貞等3人,評議後只要過半、7名大法官贊同,37死囚可能因死刑規定或判死定讞的判決違憲、部分違憲,獲得再審或非常上訴機會,恐再丟回最高法院審理,判決是否讓死囚改判、逃過死刑裁判,備受關注。如果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全部」違憲,立即或定期失效,等於跳過了全國民意及立法院修法權限,直接變動我國刑罰制度,目前國民法官參審的殺人等重大案件無法判死,審理中的死刑上訴案件,也須重新量刑改判,不但影響巨大,也勢必嚴重傷害國人的法律感情,讓國人難以再信賴司法正義。

棄5億元交保金逃亡遭通緝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最高法院12日依內線交易等罪將朱判刑16年,沒收犯罪所得1億8036萬餘元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中信國寶案辜仲諒無罪確定! 朱國榮棄保逃亡判16年

棄5億元交保金逃亡遭通緝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與女助理林桂馨,2013年起利用中信金控併購台灣人壽保險的重大消息進行內線交易及炒股,最高法院12日依內線交易等罪將朱及林各判刑16年及10年,沒收犯罪所得1億8036萬餘元確定,同案時任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被訴侵占中信金控資產,涉犯背信及洗錢罪,因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定讞,中信國寶弊案官司落幕。辜仲諒被訴侵占中信金控資產,涉犯背信及洗錢罪,因罪證不足,12日判決無罪定讞。(圖/報系資料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請求法院判決辜仲諒、張明田給付1億1755萬元,因2人獲判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判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駁回,辜及張免賠確定。中信金昨日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所有同仁全數獲得法院證明清白,同感欣慰。檢方起訴,朱國榮及林桂馨利用掌握中信金併購台灣人壽保險的重大消息,大量購買台壽保股票獲利逾1億元,又炒作龍邦國際股價。辜仲諒與他的前妹婿陳俊哲(遭通緝)等人,在2004年至2007年間,以中信金控旗下中信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不良債權名義,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信商銀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至境外公司及陳俊哲等人帳戶,侵占3億美元。辜仲諒被訴為了確保中信金併購台壽保,安排中信人壽放款給朱國榮,等待金管會核准併購,由中信人壽以超乎行情價,買下國寶集團所有的房產擔保品,讓國寶獲利,但中信損失1億餘元。且辜將紅火案中出售結構債的部分款項2957萬美元匯出,涉嫌洗錢罪。辜、張等中信人員,歷審都判決無罪,檢方提上訴後,昨日遭最高法院駁回,朱國榮及林桂馨則被最高法院依內線交易等罪各判刑16年及10年,中信國寶弊案官司落幕。另朱國榮涉嫌在2018年炒作松崗資產管理公司股票,將股價由28.5元一路炒至53元,獲利1.2億元;同一時間前股市老師鄭光育透過網路散布訊息炒高松崗股價至94.4元,檢方依違反證交法起訴朱及朱的助理林桂馨等人,台北地方法院12日認定不法所得為4700萬元,依高買證券罪判處林桂馨有期徒刑4年、鄭的友人沈振東,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0萬元。朱國榮及鄭光育則棄保潛逃,2人都被通緝。朱國榮還涉及炒作龍邦股價,高院依高買證券罪判囚8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2868萬餘元,去年最高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有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中。

陳韻宣(右)考上消防員後,因身高門檻遭廢止受訓資格,聲請釋憲,最高行政法院15日逆轉改判她勝訴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差1.1公分遭退訓不能當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女逆轉勝訴

女子陳韻宣考上消防員後,因身高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身高門檻遭廢止受訓資格,為了1.1公分的身高差,她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今年5月31日憲法法庭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女性不及160公分為體格檢查不合格」的規定違憲,1年內失效,陳女敗訴確定廢棄發回後,最高行政法院15日逆轉改判她勝訴確定。陳姓女子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2019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經該中心檢測其身高後,認有複檢的必要,安排她到衛福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複檢結果,她身高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 ,因此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獲判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逆轉判她敗訴確定,陳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這樣的規定,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165公分,遠低於「符合應考年齡18至37歲的範圍內」國人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只排除約10%的男性,絕大多數的男性都可以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但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應考年齡區段女性平均身高0.5公分的160公分,約排除55%的女性。憲法法庭認定,該規定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陳女的行政爭訟案,最高行政法院15日也改判她勝訴確定。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生前出席三民書局60周年慶祝活動。(圖/報系資料照)

三民書局遺產戰!弟控兄擅自解約領走3173萬保險金 三審敗訴確定免還

三民書局創辦人劉振強過世,引爆遺產爭奪戰!接手公司的次子劉仲傑,認為父親生前借用大哥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投保,但大哥卻在父親過世後,擅自解除保險契約領走3173萬餘元,提告要求大哥返還這筆錢。但最高法院認定,三民書局無法證明劉仲文是被「借名投保」且擅自領走款項,判決敗訴確定。三民書局於1953年創立,由劉振強3人集資5000元成立,取「三個小民」創辦之意,命名為「三民」,書局早期設在北市衡陽路,後搬至重慶南路,有重慶南路和復興北路分店及網路書店,三民事業體包括三民書局、東大、弘雅、偉強等公司法人。劉振強次子、現任三民書局負責人劉仲傑表示,父親因資金調度,借用大哥劉仲文名義申設帳戶投保,以大哥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使用帳戶資金繳納保險費。但父親過世後,2017年2月9日大哥未經三民書局同意,擅自變更帳戶印章並補發存摺,陸續將保險契約解約,領走3173萬248元據為己有,侵害書局財產權,提告要求大哥還錢。一審及二審認定,三民事業體之資金調度,全憑劉振強個人意思,劉振強沒有各公司財務及人事獨立的觀念,縱使三民書局會計曾繳保險費,亦不能證明錢是劉振強繳付,判三民書局敗訴,劉仲文不須還錢,劉仲傑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全案定讞。

賴清德總統。(圖/中時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因憂引發激烈憲政衝突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暫停適用,主要原因是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法庭認為,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重大損害係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憲法法庭指出,如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反之,如不作成暫時處分,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況本條文係修正前所無之新規定,如暫停適用,亦僅延後其開始適用之時點,不致影響其規範內涵與效力,日後就本條文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經本案判決為無理由,本條文仍可恢復適用。兩相權衡,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

憲法法庭。(圖/本報資料照片)

明文規定「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不得反質詢」 憲法法庭認定有重大違憲疑義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權之行使,明文規定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除有第2項所列事由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憲法法庭認為有重大違憲疑義。憲法法庭認為,課予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之義務,立法委員於質詢時,即得對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當場或以書面要求提供資料,被質詢人非經主席同意,不得拒絕,有違憲疑義。憲法法庭指出,這樣的規定存有重大違憲疑義,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之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之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反之,如本條規定暫停適用,立委仍有向行政院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且可對相關機關行使參考資料獲取權及文件調閱權,立法院相關憲法職權之行使,並不因本條規定暫停適用而受到阻礙。憲法法庭表示,為避免因本條規定之適用,致各種重大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經權衡本條規定暫停適用之利弊關係,顯然利大於弊,是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應暫停適用,於本條規定暫停適用期間,其修正前之原條文得暫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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