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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女童遭父母友人強制猥褻 學校造句「如果….就…」訴委屈
鄭姓男子3年前趁送友人女兒去游泳之際,對8歲女童強制猥褻,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鄭男4年徒刑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鄭姓男子3年前帶好友8歲女童去游泳,結果竟利用女童換衣游泳及游泳結束洗澡之際加以猥褻。女童後來在案發之後在學校造句練習「如果…就…」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句子顯示內心的委屈。全案經警方移送檢方偵辦起訴,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鄭男判刑5年,二審考量已和解改判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鄭男與女童的父母是多年朋友,2018年5月12日下午3點,他利用帶同女童外出游泳的機會,先到他的住處強行脫下她的外衣及泳衣,無視她到衣櫃、廁所躲藏,仍將她抱起坐在其腹部上,並褪下他褲子用手撫摸她的私處。
後來,鄭男帶女童到游泳池,泳畢後他將女童拉到男性更衣間內,利用與她處於同一更衣室更衣之際,不顧她口頭拒絕其幫忙洗澡,藉機徒手撫摸她胸部,並以手由後環抱她,用下體磨蹭她背部。
同月14日女童因不堪受侵害的壓力,在校園廁所內哭泣,經導師發覺有異,詢問通知家長報警;女童在學校上課時,老師要學生以「如果……就……」句型造句練習時,女童寫下「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等句子,顯示她因本案而身心受創。
一審考量鄭男飾詞卸責,未能真誠面對犯行,進而尋求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原諒,判囚5年,二審審理時女童父母到庭陳述仍難感受到鄭男誠摯之歉意,並附上女童親寫「希望怪伯伯能被關久一點」之紙條,但因雙方達成和解改判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