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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13歲少女拿筆裸拍下體 阿兵哥還約速食店嘿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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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男子在服兵役期間,誘騙未成年少女拿筆等長條物入鏡,特寫私密處,拍猥褻畫面。(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一男子在服兵役期間,誘騙未成年少女拿筆等長條物入鏡,特寫私密處,拍猥褻畫面。(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在2018年6月服兵役期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紀才13歲的國中少女,不顧對方還未成年,竟誘騙少女拿筆或笛子長條物入鏡,特寫私密處,拍猥褻照片或影片;且兩人還相約速食店發生性關係。後來少女母親得知真相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現役軍人對於未滿14歲未成年人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中提及,張男在2017年11月間入伍服兵役,於準備退伍的前4個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才13歲的國中少女,張男多次以「寶貝」、「讓老公提振一下精神」甜言蜜語,拐騙少女拍攝揉胸、裸露下體等照片或影片,雙方對話訊息中,張男還不斷要求「可以拍清楚點嗎?」、「再一張嘛,拜託」,完全不顧對方還未成年。

不僅如此,張男還跟這名少女,相約搭公車到速食店女廁發生性關係,直到少女告知母親此事,母親假扮張男口中的「寶貝」相約酒店,才一舉抓到誘騙女兒的張男。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張男明知對方年僅13歲未成年,卻做出影響女方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但他未取採強暴、脅迫手段,加上事後與女方雙親以50萬元和解,因此依引誘少年(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1年7月,再依現役軍人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處1年10月,主刑部分應執行刑期為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交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提醒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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