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17歲嫩模拍裸照!獲獎人體攝影師挨告 他喊「藝術無罪」下場曝光
(示意圖/pixabay)
一名曾獲獎的吳姓人體攝影師2018年間找上17歲女模特兒到旅館拍攝裸體藝術照,事後卻遭控伸鹹豬手。吳男挨告後喊冤,指自己拍的是藝術照,也會拿類似照片參展,並非拍攝猥褻照片。雖然妨害性自主部分獲不起訴,但吳男仍被法院認定觸犯製造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遭處1年2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吳男平時從事裸體模特兒拍攝工作,2018年11月間,他透過網路社交平台Instagram認識了17歲的小美(化名),隨即邀約對方到旅館裸拍,經女方同意後,2人遂於同年月8日在台中某飯店見面,待小美脫掉全身衣物,吳男便持數位單眼相機拍攝裸照,再將照片放上LINE相簿,供雙方瀏覽及下載。
拍攝結束後,雙方原本相安無事,直到小美和另外2名18歲以下的裸拍女模聊天時,提及吳男疑似用手碰觸其隱私部位,話題引發3人共鳴,決定對攝影師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檢方偵查後,認定猥褻部分罪證不足,將吳男不起訴,但他另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法提起公訴。
庭訊時,吳男坦承知道小美未成年,也有拍攝裸照,但自己是從事人體拍攝創作的藝術家,過去也多次拿類似照片參加展覽,足證他拍的並非一般猥褻照;被告辯護律師主張,吳男拍的照片極具藝術感,且未針對性器官拍攝,加上他的職業是人體攝影藝術家,作品自然和裸露有關,故非猥褻照,應無罪。
台中地院審酌,即便吳男是曾獲獎的人體攝影藝術家,小美是裸體模特兒,其行為在一般社會觀念中,仍足以刺激或滿足被告之情色慾望,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猥褻」定義,因此依製造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2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另接受5場法治教育。
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行,心存僥倖,直到二審才轉念坦承,考量他犯後具有悔意,法院審理期間也一再表示有調解意願,且小美案發時只差2個月即年滿18歲等情狀,最後維持一審判決,但增加緩刑條件,責令吳男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須支付公庫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