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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手騎車23秒遭檢舉!高雄男挨罰1.2萬怒申訴 靠「這關鍵」結局大逆轉

騎車 單手 危險駕駛 罰單 行政訴訟 高雄地院
(示意圖/Pixabay)

(示意圖/Pixabay)

高雄市一名蔡姓機車騎士今年1月行經林園區,因放開單手騎車23秒遭民眾錄影檢舉,挨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3月。事後,蔡男不服裁決提出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勘驗相關證據,認為蔡男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無法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不構成處罰要件,同意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蔡男今年1月17日下午2時許騎車行經高雄市林園區,因單手騎車長達23秒,遭民眾錄影舉發;警方接獲檢舉後,認定蔡男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對他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鍰1萬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吊扣牌照3個月,同時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男挨罰後相當委屈,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並在庭訊時辯稱,他的左手曾經脫臼、有舊傷,每逢天氣寒冷時就會不舒服,所以當天才會暫時放開左手,但隨後也有把手放回握把;他也主張,道交條例的危險駕駛,不是在講單手駕駛,是指有超速達60公里以上,或是拆除消音管,聚眾飆車蛇行,立法原由是為了遏止飆車。

高雄地院審酌,蔡男雖以單手騎車23秒,但仍保持行車平穩,且當時路上道路平整、車輛也不多,騎士也未做出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加上原告於單手騎乘機車時,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於接近車多路段即將左手放回機車把手,行為縱不足取,亦無從認為有何危險情狀發生,罰單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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