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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發言人室諮議林家如購私菸? 北檢:尚未將她列被告

私菸案 林家如 總統府發言人室 總統專機 台北地檢署 吳宗憲
總統府發言人室諮議林家如,在總統專機上訂購37條菸品且自行攜帶入關,北檢尚未將她列被告。(圖/中時資料照)

總統府發言人室諮議林家如,在總統專機上訂購37條菸品且自行攜帶入關,北檢尚未將她列被告。(圖/中時資料照)

針對外傳總統府發言人室諮議林家如,在總統專機上訂購37條菸品且自行攜帶入關未被發現一事,負責偵辦國安私菸案的台北地檢署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事處罰,限於有積極施用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始能成罪,也就是必須有積極作為才觸法。意即,目前林家如並非私菸案被告,如後續查出相關事證,才會將林轉列被告。

檢方表示,吳宗憲等被告是將9797條漏稅菸品積極的安排公用車輛進入管制區載運的「施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為」,跟單純未依法申報的情況不同,所以,除了起訴吳宗憲等人涉貪污治罪條例,也起訴了違反稅捐稽徵法。

至於其他在專機上出售212條免稅菸品部分,清查結果顯示是在機上購買菸品,但未利用公用車輛運輸者有胡姓男子等13人,目前掌握事證顯示,單純購買免稅菸而沒有利用公用車輛運輸並積極的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並沒有刑事責任。

北檢強調,依最高法院目前的判決,所謂不正當方法須具有與積極的詐術同一的型態,若僅有漏報的消極行為,沒有其他類似詐術的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只能科以行政罰的罰鍰。

因此,總統府諮議林家如由於依目前事證,還沒有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積極的不正當行為與詐術」,如果未來續行偵查中發現違法事證,仍可將林轉列為稅捐稽徵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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