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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首次換照聽證會 中天8議案強力反駁

中天換照 聽證會 新聞台換照 NCC
中天提出8點反駁NCC。(圖/翻攝自中天臉書)

中天提出8點反駁NCC。(圖/翻攝自中天臉書)

史上首次新聞台換照聽證會本月26日登場,中天電視暨利害關係人代理人方伯勳律師,也針對NCC設定的八大議案逐一說明,強力反駁NCC。

NCC業務報告指出,中天受裁罰案件過高,方律師澄清,前3年完全沒有被裁罰記錄,在21件總金額1073萬元的裁罰中,只有5件確定裁罰金額133萬元,另16件還在爭訟當中,而21件裁罰跟政治有關的就有14件。作為代理人,方律師主張未確定的裁罰案件並不能做為換照與否的考量,因為裁罰是否合法,最終是由法院判斷,一旦未來法院認定主管機關裁罰違法,恐怕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而衍生國家賠償的問題,尤其本案屬於社會重大公益事件,不可不察,否則將無從避免發生主管機關違法濫權之弊端。

方伯勳律師更指出,評論性節目、尤其是政論性節目,不應成為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裁罰之對象。原因就是主動的製播新聞和政論主持人聽取來賓陳述再加以評論,事實的場景和狀態都不一樣,參與來賓所欲表述的內容,不可能事先完全掌握,從法條內容修訂亦可見立法者有意將製播新聞和評論區隔處理。林子儀大法官在其著作「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當中指出,原則上應採取不涉及新聞報導及評論內容的結構性管制,也就是採取「不涉及言論或表意內容的管制措施」。以此來看21件當中7件屬於評論性節目的裁罰,恐開啟主管機關介入評論性節目內容是否違法、不當之審查,對於新聞自由的範圍顯然影響非常重大,不可不慎。

方律師強調,主管機關所認定中天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類型,不應成為換照無法通過的原因。因為中天新聞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的態樣為「有查證但不夠完備」,主觀上,顯然並無「故意」; 21件中裁罰中有12件是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全部都是「過失」類型,在這些裁罰書裡面,完全沒有提到中天是「故意為之」。方律師強調,人都會犯錯,謹慎可以再謹慎,努力查證可以再努力,但是不是因為過失就不准許換照,違反事實查證頂多只有罰鍰,並沒有到撤照的程度。

以「柚子事件」為例,至今媒體的報導還在講「200萬噸改200萬斤」, 事實上被裁罰的根本不是因為這個內容,或柚農有沒有領到補助,這二部分中天新聞都有即時更正及滾動式的後續更正,但各媒體根本沒做到事實查證,NCC裁罰理由是「沒有事前強化內容風險控管」 及對於「去年文旦棄置200萬斤是否合理」未做持續滾動查證。律師表示,新聞實務上,直播節目根本無法事先掌握欲發言民眾的發言內容,因此無從達成風險控管,節目話題討論立意良善,是希望喚起政府重視農民及農作物的損失問題,NCC卻追求如此嚴格查證的義務有什麼目的呢?這個節目的內容係基於喚起政府重視農民及農作物的損失問題,立意良善。

另外,NCC自己球員兼裁判,中天被裁罰的其中兩件就跟NCC有關。中天報導NCC裁罰不公,NCC本身是被報導的對象,卻還針對這個報導連罰兩次,加起來100多萬,這對NCC來講算是涉己事務,身為媒體主管機關,也是被監督的行政機關,中天電視暨利害關係人代理人方伯勳律師痛批「NCC職權竟然比總統還大」,律師認為NCC應該行使「衛廣法」,要求更正而不是直接祭出裁罰手段,不然就去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才對,NCC完全沒有裁罰的權限,只因看到網路上要硬起來就裁罰,這樣的法治概念有待商榷。

至於NCC指中天報導特定人物過高,方律師認為所謂「比例過高」完全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及標準,如果只是根據民眾申訴檢舉,並非一個絕對客觀合理的標準。憲法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根據NCC監測報告來看,所謂特定政治人物報導比例過高之時期,各台報導秒數、則數最多的政治人物確實都是同一人,顯示這是當時新聞熱度的焦點,甚至在108年底總統大選前,其他媒體報導同一特定政治人物比例高於中天,卻從未見主管機關有因此發函裁處或要求改正,難道主管機關沒有選擇性執法、違反公平原則的疑慮嗎?

再舉例「鳳凰雲」報導,也有其他媒體報導卻沒有被裁罰,律師質疑這也是選擇性執法,這樣的裁罰顯然有雙重標準。方律師指出,這21件裁罰都不是主管機關主動,而是民眾檢舉來的,不能因為有檢舉就處理、沒檢舉就沒處理。裁罰次數的背後絕對不是代表中天新聞品質較差!

整場換照聽證會,中天遭受不公平的程序對待,高達12次「聲明異議」,遭會議主持人或主席不予理會或駁回,就連聽證會前,律師根據正當法律程序索取資料都被NCC駁回,聽證會上只准NCC使用ppt簡報,卻不准當事人比照辦理,NCC不但拒絕即時提供鑑定資料,還一度拒絕鑑定人口頭回答或僅提供書面答覆,方律師強烈要求「一問一答」,NCC只願意統問統答,不但不說明鑑定過程,也沒有預留足夠的時間詢問鑑定人,完全無視當事人的要求,說好的公平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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