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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灣渡假村案16年爭議 判台東縣政府6.29億買回還名「杉原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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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23日裁定由台東縣政府以6.29億買回。(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23日裁定由台東縣政府以6.29億買回。(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爭議逾16年,23日經仲裁庭做成判斷,裁定由台東縣政府以6.29億買回,由子公司美麗灣投資該案的志信(2609),因建造成本約9億元,還須編列約2.7億損失,另公司已編列超過2.5億的營業等損失,總損失將超過5億元。

志信發言人兼財務長江文隆表示,公司原則上尊重仲裁結果,實際回覆將在25日由公司董事長黃春發做出決定後正式公告。台東縣政府則已表示接受仲裁結果,並將美麗灣改回杉原灣原名。

志信以BOT方式標到的台東美麗灣渡假村投資案,因環保團體抗爭,民國96年主體工程完成之至今無法營業,後全案進入仲裁,志信主張台東縣政府要照價以12.19億元收買美麗灣,公司已列超過2.5億的營業等損失,但建造成本約9億元部分依據會計法規無法預列損失,如今判賠金額低於9億部分,公司需要編列約2.7億元損失。

美麗灣渡假村在民國94年底由志信旗下美麗灣公司以BOT方式投資興建,96年主體建築完工,但因環保團體陸續提出「建照和執照無效」、「環評無效」訴訟,建照和執照部分,志信雖獲得勝訴,但高雄最高行政法院在105年3月底判決「撤銷環評結論」定讞,使得美麗灣無法開業。

美麗灣於民國107年提出仲裁,要求終止契約,並向台東縣政府求償損害賠償12.19億元。 台東縣政府今年5月間坦承,縣府一年自有財源僅15億元,未來有可能朝處分資產的方式籌措財源,也主張業者提終止契約不合法,且不應轉嫁所有損失予縣府。

仲裁庭以開發案為美麗灣公司自行規劃,該公司應盈虧自負,裁決台東縣政府無須負擔損害賠償。建築物部分,則依契約有償移轉給台東縣政府,仲裁庭採台東縣政府主張估價方式,計算金額為6.29億元。

志信主要經營汽車貨櫃運輸業,另投資美麗信花園酒店等,今年上半年營收2.95億元,因為美麗灣列了約500萬元營業等損失,結果小虧40.7萬元,EPS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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