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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材風暴2/插手自付差額醫材成陳時中燙手山芋? 醫界籲回歸市場機制

市場機制 醫材 自付差額醫材 陳時中 醫師公會全聯會 基金會 採購議價能力 張育美 極端值
衛福部長陳時中(左)6月訂定的自付差額醫材上限遭外界砲轟後,宣布暫緩,9月改為制定「極端值」仍挨批換湯不換藥。

衛福部長陳時中(左)6月訂定的自付差額醫材上限遭外界砲轟後,宣布暫緩,9月改為制定「極端值」仍挨批換湯不換藥。

衛福部針對「自付差額醫材」種類制定價差的「極端值」本月初上路,月底前將由各專科醫學會輔導超過「極端值」的醫療院所進行改善;然而,該政策卻引起各界反彈。消基會認為,衛福部未硬性規範罰則,有如「無牙老虎」沒有強制力;醫改會認為,衛福部不公開超過極端值收費的院所資訊,枉顧消費者「知的權利」;醫界則認為,衛福部不該介入自付差額特殊醫材的市場機制。

新光醫院行政副院長洪子仁指出,醫材支付種類共分三種,「全額支付」醫材共10784項,占整體醫材70.2%;「全額自費」佔26%;「健保差額給付」也就是「自付差額醫材」共370項,占3.4%,所佔比例最少。醫材只要進入其中一種,就不適用另外兩種收費方式。而無論哪一種給付方式,都必須經過健保署層層審核,證明療效和價格合理後,廠商也同意這項價格,才會決定健保全額給付、自付差額或是全額自費。

洪子仁提出三點建議,首先「極端值」的管理應回到各專科醫學會的專業自主,尤其當中的會員應能與代表充分溝通,集體開會後提出意見,由該醫學會代表向健保署溝通;其次,他也認為行之有年的「醫材比價網」應更透明,向消費者有知情和選擇的權利;最後,「極端值」應更有彈性,例如差距制定於正負15%至20%之間,讓醫生根據其經驗和院所的位置調整,因為不同診所的租金、位置等皆影響支出,例如醫學美容的超音波,台北市信義區和新北市的中、永和一定有價格差異,價差反映出診所位置以及人事成本等差異,因此應有彈性回歸市場自由定價。

針對「自付差額醫材」差價爭議,一名眼科權威同時也是醫師公會全聯會的成員指出,既然是自付差額醫材,應回歸市場機制:「名醫的病人(看診)排不下了,別人收五萬,但我收五萬五,醫師有事先告知民眾,選擇權在消費者手上。」「除了以價制量,另外還有品質的差異,同一個醫材美國廠與印度廠,美國進價比較貴一點,民眾可自由選擇。」因此,他不贊同設定「極端值」,反而建議強化「醫材比價網」,落實登入醫材價格,而非讓「價格」鎖死「價值」。

另一名醫院高層也指出,部分院所的「自付差額醫材」訂價比較高可能有特殊背景因素,部分院所獲得基金會贊助,因此價格比沒獲得贊助的較低。

立委張育美也點出「不同層級院所採購議價能力不同」的問題。健保制度將國內院所區分為醫院和基層診所,醫院又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不同層級的院所,或是位處鄉間、都會,都會影響定價策略與採購能力。若依同樣百分位劃分「極端值」,恐是忽視了議價能力的差異,健保署對於採購量小、議價能力弱的院所,將來有無行政作為得以成為其後盾?協助其採購合理價格的醫材?

張育美質疑,收費不符「極端值」時的法律效果不明。依《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的醫材收費標準應報地方衛生局核定,將來收費超過「極端值」的院所,有無「義務」修正收費標準?地方衛生局在審核收費標準時,是否會以「極端值」作為審核標準?其次,依據《健保特約管理辦法》規定,特約機構自付差額品項不得超過「差額上限」,健保署即需要說明「差額上限」和「極端值」間的差異,也該表明將來會不會以此條文對特約機構祭出違約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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