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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假釋「酒駕又被抓」 法官判免刑:對治安影響不大
屏東地院。(圖/Google Map)
屏東縣一名鄭姓男子因殺人案而被判刑,他在服刑17年後申請假釋獲准,但步出監獄後又因為酒駕而被警方逮捕。依照《刑法》若在假釋期間違法,可能會被撤銷假釋,但法官卻認為他酒駕對治安影響不大而判他免刑,引發公平性爭議。
據《自由時報》報導,鄭男2000年入監服刑、2017年獲得假釋,但他今年4月騎機車時發生自撞車禍,警方對他酒測後發現他酒駕。屏東地院法官認為他的酒測值只有0.28,而且只是自撞、未肇事、對治安影響不大,如果為了這件事而讓他重新入獄、服完剩下的25年刑期,會對他將來重返社會增加難度,加上他願意捐6萬元給慈善團體,故判他免刑。
不過依法《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另外,法務部明文規定,若假釋期間沒有保持善良品行,得撤銷假釋,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
報導指出,一般酒駕初犯會判2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但鄭男不是一般初犯,而是殺人案假釋出獄,故認為法官的判決可能引發公平性爭議。不過有律師指出,酒駕並非惡行嚴重的竊盜、槍毒,如果單看酒測值0.28就要入獄25年,未免太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