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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研院長翁啟惠浩鼎案遭懲戒 「股票是女兒的」為由二度提再審仍被駁回
翁啟惠。(圖/報系資料照)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被訴貪汙案獲判無罪定讞,但公懲會認為翁啟惠沒有據實申報財產,且未揭露他女兒收受浩鼎股票成為大股東,將他判決申誡處分,他日前以美國會計師的文件、監院訴願決定書內容認定股票是他女兒的,有新證據為由,二度提再審,但仍遭駁回。
監察院彈劾翁啟惠移送公懲會部分共有8項,包括他身為中研院院長未誠實申報財產,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的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幫他投資,並收受張念慈提供的150萬股浩鼎技術股。
另監察院認為翁啟惠以女兒翁郁琇及浩鼎大股東鄭秀珍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股票,是浩鼎大股東,但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專屬授權契約,翁是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卻沒揭露。
公懲會審理後認為,翁啟惠成立2項違法疏失部分,首先他在2006年到2016年間擔任中研院院長,但他收授浩鼎的股票卻沒有據實申報財產,第2項是他女兒是浩鼎大股東,但他沒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部分,因此判決申誡處分。
翁啟惠不服,去年聲請再審遭駁回,日前以美國執業會計師張裕華在4月26日出具之陳述書,認為該股票是翁女兒所有,以及監察院2月27日訴願決定書,確認該股票並非翁所有,翁無隱匿持有股票而不實申報之故意,為新證據,二度提再審,但公懲會認為無理由,仍駁回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