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時事
新冠肺炎夫妻已知染病還返台? 查無美方就診資料不起訴
新冠肺炎確診案384、393遭傳返國前已有症狀,桃園地檢署偵結,認為事證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圖/中國時報賴佑維)
新冠肺炎確診案384、393遭傳返國前已有症狀,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罪,桃園地檢署偵結,認為事證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案384、393今年4月返台,其中393長期旅居美國,3月29日出現咳嗽有痰,4月1日出現腹瀉,4月11日入境時因有症狀,自機場後送就醫採檢,13日確診。案384已先於4月10日返國,並在4月11日確診,兩人均曾在美國接觸過新冠肺炎確診個案,當時引發外界質疑是確診才返台。
檢方指出,針對外界質疑,當時已經指派民生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允煉偵辦,經由法務部向美國司法部國際事務辦公室依司法互助請求協助查明,美方收受請求後,表示需要提供2人在美接受診治或採檢之醫療機構名稱或地區等資訊。
但案384、案393於偵訊時稱,未在美就醫或採檢,而除其供述外,檢方亦無其他相關資訊可以提供美方,以此回覆後,美方正式函覆我方,經法務部轉知,美方因資訊不足,就該請求無法查覆。且案384、案393也否認曾在美就醫確診,難就此認2人於登機返國前已知其為新冠肺炎確診者或疑似罹患者。
另外,針對2人搭機返台航行過程,詢問一旁旅客及空服員,2 人除短暫進食外,均有配戴口罩,案393於下機通關時,並穿著自備雨衣及手套,全程並無暴露、散布附有傳染病菌之用品或廢棄物之行為,是其等所為與刑法散布傳染病菌罪亦屬不合。
檢方指出,因為沒有積極事證,因此偵結後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