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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恐將被限速 立委批損害身障者權益
立法委員劉建國認為,修法限速行動載具的同時,應考量身障者的用路權益。(圖/劉建國辦公室提供)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會期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其中第78條中新增規定,個人代步運具及動力行動輔具在人行道上的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此條文恐限制醫療用代步車、電動輪椅的相關時速,對於身障朋友在行的方面影響巨大;立法委員劉建國和林宜瑾等人今(10)日邀集交通部、衛福部等部會,以及身障團體召開公聽會,希望能透過溝通,保障身障者在使用醫療用代步車或電動輪椅的權益。
劉建國表示,行動輔具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視同行人,應遵守行人相關規定,既是行人怎麽會有限速問題?且在載具出廠時,依衛福部食藥署《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中的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裡,明確規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是醫療使用之汽油燃料或電池動力式醫用器材,供行動不良的人作為戶外交通工具,其最大速限為10公里/小時。」
劉建國說,行動輔具在出廠前就有相關速度限制,設定為正常人慢跑的速度,行動輔具若在人行道設為6公里,是否間接損害了身障者在人行道上的權益?
林宜瑾質疑,就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作為身心障礙者之重要運輸工具而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模式,是否有無其必要性呢?是否會跟其他法規產生扞格?而法條設定個人代步運具及動力行駛動輔具在人行道上的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6公里處以罰鍰的規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林宜瑾也指出,除身心障礙者使用族群外,高齡用路者也是使用此類運具大宗,且預估於2026年,老年人口更占全台灣總人口數比率逾20%,類似運具的使用勢必會大幅提升。因此相關單位欲制定法規同時,除參酌國外立法例,應該以在地用路經驗為基礎,才能保障弱勢族群的用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