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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張韶涵合約糾紛 須賠福茂唱片409萬元
藝人張韶涵的合約糾紛官司,一路打到更一審,今判張須賠福茂409萬元,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張韶涵與經紀公司青田音樂及福茂唱片的違約糾紛,雙方走上法院之後,一路從一審打到更一審。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終止經紀約並無違法,但高院改判她還須賠償福茂唱片為她支出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經最高法院廢棄後發回更審,今更一審改判她須賠償福茂唱片409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福茂唱片就歌曲無法製作完成,而所出第7張專輯「我的願望」詞曲費、「眼睛裡的光」製作人費及第7張專輯無法發行的利益360萬7616元,福茂共可獲賠償金額409萬多元。
張韶涵在2002年1月間,與青田音樂公司簽約,雙方約定至2006年9月1日,須錄製完成10張國語專輯,若無,合約期間得延長至10張專輯發行完畢後3個月。該合約演唱專輯發行權與經紀權,之後輾轉委由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後來青田與福茂公司認為張韶涵未依約完成10張唱片,只錄製發行6張唱片,也沒接受公司安排演出造成損失,因而提出訴訟請求賠償。
但張韶涵則指出,與青田原約定5年內錄10張專緝,但青田卻平均1年7月才發行1張唱片,違反巿場慣例,且未經她同意,擅自把唱片、演唱工作轉委福茂執行,導致帳目不清,她更指控青田放任福茂,以不實言論醜化她,致雙方無法合作,所以才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