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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損傷致吃樹葉石頭 鄉公所須國賠176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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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男子因路燈漏電導致被電擊,事後因腦部受損竟狂吃石頭樹葉,最後獲判國賠。(圖/報系資料照)

1名男子因路燈漏電導致被電擊,事後因腦部受損竟狂吃石頭樹葉,最後獲判國賠。(圖/報系資料照)

5年前19歲的吳姓男子在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的洗手台玩砸水球,卻遭漏電的路燈電擊,他因腦部受損無法分辨東西能不能吃,常拿石頭及樹葉等物食用,並用力抓自己的生殖器官、須包尿布,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認定,判決新豐鄉公所須賠償1761萬多元定讞。

吳男委由律師提告,2015年10月3日下午5點左右,吳與友人在三元宮旁的公園內水泥洗手台旁嬉戲、玩砸水球遊戲,該洗手台旁、鄉公所的路燈因線路漏電,吳男突遭電擊倒地不起,經送往急救先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甦醒迄今仍行動不便。

吳男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軀幹肌力不足、無法獨立行走及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照顧,他對於食物能吃不能吃,無法分辨,會吃蠟筆、彩色筆、衛生紙、石頭、樹葉等,無法控制大小便。

新竹地方法院認定鄉公所須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2180萬4530元,但因吳男須負20%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國賠1761萬9524元,吳男未上訴、只鄉公所提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吳男無過失,且路燈旁設置的洗手台本為水源供應設施,且設置於公園內以供不特定之人使用,但鄉公所在路燈周圍未設有警告他人有電線鋼纜垂落到地面之情形或注意漏電,須負賠償責任,判決賠1761萬9524元。

新豐鄉公所不服判決提上訴,因不符合上訴法律審程式,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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