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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性侵醉倒女實習生 公懲會判停職一年半

實習生 工作 警大 性侵 判決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吳姓警官,4年前到同學住處,與對方及同學女友、警大女實習生吃消夜、喝酒,他竟趁女實習生喝醉後加以性侵,刑事部分吳男遭判刑2年、緩刑5年;行政究責部分,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他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判決休職1年6月。

吳男在2016年10月7日晚間11點,與大學男同學及其女友一同在同學住家的客廳吃消夜、飲酒,男同學因酒醉攤倒在沙發上,吳先行攙扶他進入主臥室休憩,並繼續與他的女友在客廳內飲酒聊天。

隔天凌晨在警局實習的中央警察大學女學生呈現酩酊無力、意識不清的狀況,吳男認有機可趁,竟對她加以性侵;檢方起訴後,今年初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將吳男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事部分已判決確定。

台中市府將吳男移送公懲會懲戒,他辯稱與被害女子在法院審理期間,經多次協商後,依她要求錄製道歉影片交她的律師保管,他也分期賠償對方60萬元,被害人在法院調解室當面表示願意原諒他之行為,使他維持正常工作及家庭生活。

吳男說,他從警大畢業後派任警察工作迄今已10年,在工作崗位能獲長官肯定,也有工作上成就,他一時衝動涉犯乘機性交罪,非執行職務之行為,且為他與被害女子的私事,不影響公權力之執行,也與服務單位無關,應不至於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懲會認為,吳男除觸犯刑法外,並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影響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考量他犯後尚知悔悟,判決休職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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